立法會

立法會CB(2)81/99-00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BC/16/98

《1999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第9次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4月15日(星期四)
時 間 :下午2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夏佳理議員(主席)
何秀蘭議員
何鍾泰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啟明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靄儀議員
張文光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梁智鴻議員
梁耀忠議員
程介南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容根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漢銓議員
劉慧卿議員
鄧兆棠議員
蔡素玉議員
譚耀宗議員

缺席委員:

吳清輝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馬逢國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智思議員
劉皇發議員
楊森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
葉文輝先生

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4)
翁佩雯小姐

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5)
蘇植良先生

署理副首席政府律師(選舉)
高意潔女士

列席秘書:

總主任(2)3
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職員: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4
林秉文先生

高級主任(2)7
周封美君女士


I. 政府當局就法案委員會在1999年3月15日提出的事項所作的回應
(立法會CB(2)1658/98-99(03)號文件)

議員察悉,文件所載的事項1及2已在上次會議席上處理。議員並無就其餘事項提問。

II. 公眾意見內容摘要
(立法會CB(2)1658/98-99(04)號文件)

2. 主席表示,由於列於文件第12及13項的團體未有出席法案委員會的會議,該兩項目的星號應予刪除。

III. 政府當局就意見書作出的回應
(立法會CB(2)1658/98-99(05)號文件)

事項1 -- 全部立法會議席應由直選產生

3. 議員沒有就此事項提問。

事項2 -- "單議席單票制"

4. 議員沒有就此事項提問。

事項3 -- 甄選/選舉義工出任立法會議員

5. 議員沒有就此事項提問。

事項4 -- "禁止拉票日"

6. 主席表示,法律顧問正在研究應對主體條例還是附屬法例作出與"禁止拉票日"有關的修訂(如有的話)。

事項5 -- 選舉開支

7. 議員沒有就此事項提問。

事項6 -- 候選人進行法律程序

8. 議員沒有就此事項提問。

事項7 -- 劃分功能界別的選民及設立新的功能界別

9. 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4)就法案委員會收到有關此事項的意見書回應楊孝華議員及主席時表示,政府當局正在考慮應否將這些組織納入為有關功能界別的選民。如有需要,當局會向這些組織索取進一步資料。政府當局如接納這些要求,便會對條例草案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她答允稍後把結果告知議員。

10. 楊孝華議員詢問當局根據何等準則決定功能界別選民的資格。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4)答稱,有關功能界別選民的資格準則已在法例訂明。政府當局在劃分功能界別的選民及研究設立新的功能界別時,已考慮有關政府部門、有關組織及市民大眾的意見。

11. 黃宏發議員就香港隧道有限公司(下稱"隧道公司")要求保留為航運交通界功能界別選民一事,詢問政府當局的立場。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4)答稱,當局會在1999年5月底就紅磡海底隧道管理合約的招標事宜作出決定。倘隧道公司獲批該份合約,政府當局會對條例草案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把該公司列為航運交通界功能界別的選民。

12. 黃宏發議員表示,隧道公司在1999年8月喪失專營權後,如並非從事其他與航運交通有關的業務,則不會與航運交通界功能界別有任何密切聯繫。他詢問,已在航運交通界功能界別登記的團體選民,若其後從事與航運交通無關的業務,會否喪失其在選舉中投票的資格。他建議,為消除疑慮,政府當局應在法例清楚訂明,團體選民如不再與有關功能界別有任何密切聯繫,便會喪失在選舉中投票的資格。

13. 主席表示,根據《立法會條例》第53(1)(b)條,已登記為功能界別選民的人如已不再是該條例附表1所指明的人,即喪失在選舉中投票的資格。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4)表示,條例草案第36條旨在修訂該項條文,大意是某人如已不再"有資格登記為該功能界別的選民",即喪失在選舉中投票的資格。主席表示,在這情況下,已登記的團體選民如不再與有關功能界別有密切聯繫,似乎應喪失投票的資格。黃宏發議員認為不應如此。他表示,由於法例並無具體解釋為何把有關公司加入選民名單內,該等公司不應喪失投票資格。只要其名稱仍列於選民名單,便應有資格投票。

14. 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4)表示,她稍後會就黃議員的問題徵詢法律意見,然後向議員匯報。由於每個功能界別的組成及特點差別可能很大,因此難以為所有功能界別就何謂密切聯繫訂立劃一規則。作為一般慣例,法例規定,如某團體的章程有實質更改,以致會影響其成員的資格準則或投票權利,該團體須徵求政制事務局局長的同意。這條文不適用於航運交通界功能界別,因為該界別的選民並非聯會組織的成員。鑑於航運交通界功能界別的獨有特點,有資格成為選民的公司及組織須於附表列明,而每公司及組織均有權投一票。

15. 劉健儀議員表示,隧道公司亦有從事其他與航運交通有關的業務。由於該公司與航運交通界功能界別仍有密切聯繫,因此其名稱應保留在選民名單上。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4)解釋,由於隧道公司因其專營權而被列為選民,根據有關政策,該公司若不再符合成為選民的準則,便應從名單上刪除。正如她先前提及,如隧道公司獲批管理隧道的合約,當局會考慮在名單上加入該公司的名稱。

16. 李啟明議員補充,中華汽車有限公司(下稱"中巴")亦已因喪失專營權而從名單上刪除。由於中巴正經營與航運交通有關的其他業務,例如提供接駁工廠及屋邨的巴士服務,他詢問可否保留該公司為航運交通界功能界別的選民。他要求政府當局澄清劃分航運交通界功能界別的選民時所採用的準則。

17. 劉健儀議員批評用以劃分航運交通界功能界別選民的準則並不公平。她指出,如某界別由聯會組成,每個聯會只有一票。如某界別由個別協會/公司組成,每個協會/每間公司均有一票。在這情況下,每個代表大量團體成員的聯會,以及個別協會/公司均同樣享有一票。她建議,為以公平的方式劃分航運交通界功能界別的選民,當局應透過給予持有商業登記證的運輸公司投票權,將選民的基礎擴大。

18. 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4)解釋,航運交通界功能界別的選民基本上是經營航運交通業務的專利或持牌公司、提供公共運輸交通服務的公司及代表所屬航運交通界的團體。她在先前一次會議上曾指出,劉議員的建議會引致某界別支配航運交通界功能界別。

19. 劉慧卿議員詢問當局有否制定任何機制,以確定已登記的選民是否有資格在功能界別的選舉中投票。主席答稱,功能界別及地方選區的選民必須自律,他們如已喪失投票的資格,應有責任通知政府。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4)表示,鑑於已登記的選民超過280萬人,政府當局難以核實他們是否有資格在選舉中投票。《立法會條例》第53條已訂明已登記的選民在何種情況下會喪失在選舉中投票的資格。某人如已知悉他已喪失投票資格,卻仍在選舉中投票,即屬犯法。

20. 劉慧卿議員表示,鑑於功能界別的選民人數不多,當局務須核實功能界別的選民是否有投票資格,因為一票之差可令功能界別的選舉結果大為不同。主席詢問劉議員是否建議為功能界別及地方選區的選民設立兩套不同的核查制度。他指出,只有少數功能界別的選民為數不多。本港實際上有超過230 000名準功能界別選民。

21. 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4)表示,現有的選民登記制度不但透明度高,而且行之有效。立法會CB(2)1658/98-99(03)號文件事項5說明現行以多層架構運作的安排。政府當局認為已有足夠條文確保只有真正有資格登記為功能界別選民的團體才獲得登記。黃宏發議員及楊孝華議員指出,功能界別的選民登記制度較地方選區的選民登記制度更嚴謹,而在小型選舉中,功能界別的選民可輕易地互相監察。

22. 黃宏發議員詢問,在發表正式選民登記冊後,政府當局如得悉已在功能界別中登記的選民喪失資格,會採取甚麼行動。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4)答稱,倘若在投票站的選舉事務人員得悉某名已登記的選民喪失投票資格,他們會提醒該名選民,如他堅持投票,可能觸犯法律。她承諾就議員的問題提供詳細的回覆。

事項8 -- 鮮菓運輸業聯會

23. 議員察悉當局的回覆。

事項9 -- 在功能界別選舉中投票

24. 劉慧卿議員詢問,有關團體選民會進行何等程序,以挑選獲授權代表在功能界別選舉中代表該團體選民投票。政制事務局副局長答稱,鑑於團體選民的性質及運作模式各有不同,因此,在法例訂明團體選民應如何挑選獲授權代表,或該代表應如何投票,既不適宜,亦不可行。由於航運交通界功能界別的團體選民採取何種方法決定如何投票,純屬個別團體選民的內部事務,政府當局並無任何資料。

25. 主席估計,挑選獲授權代表的方法由團體的章程規管;如屬公司,則由董事會及股東決定。他憶述,該事項在1994年討論時,有人建議團體選民應以通過決議的方式,決定其獲授權代表應如何投票。然而他認為團體選民的決定對獲授權代表並無約束力。張文光議員表示,鑑於法例並無規定獲授權代表在投票時須遵從所屬團體選民的決定,該名代表在選舉中如何投票,實際上並不受任何管制。黃宏發議員指出,獲授權代表不應在受到威迫的情況下投票。

26.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表示,任何人必須符合某些準則,才能成為團體選民的獲授權代表。法例亦規定,如要登記獲授權代表,團體選民必須向選舉登記主任提出申請。主席補充,團體選民可不時更換其獲授權代表,而該等更換必須經選舉登記主任登記方可生效。

IV. 逐一審議條例草案的條文

條例草案第13條(新訂條例第20F條) -- 法律界功能界別

27. 吳靄儀議員憶述,在1991及1995年的立法局選舉中,法官分別為法律界功能界別和公共、社會及個人服務界功能界別的合資格選民。她察悉,在2000年的立法會選舉中,法官已不再獲納入任何功能界別為選民。她要求當局就此作出解釋。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4)答稱,條例草案依照1998年立法會選舉的做法擬備。她會以書面向議員提供更多資料。

28. 吳靄儀議員詢問法律界功能界別的選民人數,並且指出,法律界部分成員並非永久性居民,因而不符合投票的資格。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4)表示,政府當局在估計各個功能界別的準選民人數時,會以有關團體提供的會籍數字為依據,並會扣減因各項因素而多出的人數,例如在有關功能界別中,組成團體的成員會籍或會重叠。政府當局回應議員時答允提供以下資料:(a)說明在1998年立法會選舉中,各個功能界別的登記選民細項數字;(b)估計每個功能界別的選民人數;以及(c)在得出(b)項的數字時曾採用的扣減因素(如有的話)。

條例草案第13條(新訂條例第20H條) -- 醫學界功能界別

29. 劉慧卿議員詢問為何不把中醫師納入為醫學界功能界別的選民。梁智鴻議員表示,醫學界功能界別由註冊醫生及牙醫組成。鑑於《中醫藥條例草案》就多項事宜作出規定,包括中醫師的註冊事宜,如該項條例草案獲得通過,中醫師便會有法律地位。如政府當局拒絕為中醫師增設新的功能界別,他會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以設立此新功能界別。他補充,預期《中醫藥條例草案》會制定成為法律,政府當局有責任在條例草案中,把中醫師列為功能界別的成員。吳靄儀議員支持梁議員的意見。

30. 劉慧卿議員不贊同給予醫學界兩個立法會議席。梁智鴻議員回應時表示,是否設立新的功能界別,應由立法會決定。

31.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回應時表示,由於《中醫藥條例草案》仍未通過,而中醫師仍未註冊,政府當局不同意在現階段把他們納入為醫學界功能界別的選民,或設立新的傳統中醫界功能界別。

條例草案第13條(新訂條例第20I條) -- 衞生服務界功能界別

脊醫

32. 楊孝華議員憶述,脊醫曾因不滿被納入衞生服務界功能界別而非醫學界功能界別而杯葛1995年的立法局選舉。他詢問政府當局會否重新考慮他們的要求,即把他們納入為醫學界功能界別的選民。政制事務局副局長表示,在1998年的立法會選舉中,脊醫並無就功能界別的劃分提出反對,亦無要求當局把他們撥入醫學界功能界別。政府當局認為,在2000年的立法會選舉中,他們應保留為衞生服務界功能界別的選民。

33. 梁智鴻議員告知議員,雖然《脊醫註冊條例》(第428條)於1993年制定,脊醫的註冊工作必須待該行業的工作守則擬備妥當後才可展開。脊醫仍未就該守則達成共識,而衞生事務委員會正跟進此事。

34. 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4)回應主席時表示,由於未能確定在2000年舉行立法會選舉時,脊醫會否已獲得註冊,因此根據新訂的條文第20(I)(a)及(b)條,註冊的脊醫及香港脊骨神經科學會的會員已被納入為衞生服務界功能界別的選民。

獸醫

35. 梁智鴻議員表示,鑑於獸醫是註冊專業人士,他們應有資格在功能界別的選舉中投票。劉慧卿議員認為應把獸醫納入醫學界功能界別。梁議員表示,由於《獸醫註冊條例》(第529章)由經濟局提出,有理由把獸醫納入漁農界功能界別。李永達議員詢問,當局在劃分功能界別的選民範圍時,會否考慮決策局與某專業的關係。政制事務局副局長表示,功能界別是香港發展代議政制的結果,設立功能界別的目的,是確保涵蓋社會上較廣泛及重要部分的各個經濟及專業界別,在立法機關均有其代表。他答允考慮應否把獸醫列為任何功能界別的選民。

條例草案第13條(新訂條例第20M條) -- 社會福利界功能界別

36. 議員察悉,李家祥議員已作出預告,表示會動議修正案,訂明只限根據《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第505條)註冊的社會工作者成為社會福利界功能界別的選民。

條例草案第13條(新訂條例第20N條) -- 地產及建造界功能界別

37. 議員察悉,香港地產行政學會已提交意見書(立法會CB(2)1676/98-99(01)號文件),要求當局把該會會員納入為地產及建造界功能界別的選民。議員亦察悉,該會不少會員為專業人士。政府當局答允在日後的會議上就此份意見書及其他意見書作出回應。

條例草案第13條(新訂條例第20T及20U條) -- 金融界功能界別及金融服務界功能界別

38. 主席詢問,把認可機構(持牌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由現有3層架構精簡為兩層架構,以及改革證券及期貨市場的建議,會否影響金融界功能界別及金融服務界功能界別的組成。政制事務局副局長表示會收集更多資料,並以書面作覆。

條例草案第13條(新訂條例第20ZB條) 區議會功能界別

39. 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4)回應主席時表示,鑑於擬議區議會功能界別的選民人數眾多,某人如有資格登記為區議會功能界別的選民,又有資格登記為另一功能界別的選民,可自由選擇在其中一個功能界別登記為選民。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4)回應劉慧卿議員時表示,根據《立法會條例》第25(3)條,有資格登記為鄉議局、航運交通界、保險界或漁農界等功能界別選民的人,如有資格登記為其他功能界別的選民,則該人只可在上述功能界別中登記,而不可在其他功能界別中登記。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4)回應主席的詢問時表示,金融界功能界別及保險界功能界別的準選民人數分別為360及210人。

40. 黃宏發議員詢問為何《立法會條例》附表並無就功能界別的設立作出規定。政制事務局副局長解釋,為使條文更清晰明確,規管每個功能界別選民資格的基本原則已在《立法會條例》的主要條文訂明,而選民的詳細名單則分別在該條例不同附表中列明。法律顧問表示,在上述情況下,當局如要修訂選民的資格及名單(如有的話),須分別透過修訂條例草案和決議方式進行。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就法案委員會在是次會議提出的事項所作的回覆,已於1999年5月5日隨立法會CB(2)1854/98-99(02)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V. 下次會議日期

41. 議員同意在1999年4月22日上午8時30分及1999年4月27日上午10時45分舉行下兩次會議。

42. 會議於下午4時30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