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1726/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2/BC/16/98
《1999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首次會議紀要
日 期 : | 1999年2月24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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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 上午8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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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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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
夏佳理議員(主席)
何秀蘭議員
何鍾泰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啟明議員
吳靄儀議員
張文光議員
陳智思議員
陳榮燦議員
梁智鴻議員
梁耀忠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容根議員
曾鈺成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健儀儀員
劉漢銓議員
劉慧卿議員
鄧兆棠議員
譚耀宗議員
缺席委員 :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馬逢國議員
陸恭蕙議員
程介南議員
單仲偕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皇發議員
蔡素玉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
劉千石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 署理政制事務局局長
- 麥清雄先生
-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
- 葉文輝先生
- 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 蘇植良先生
- 署理副首席政府律師(選舉)
- 高意潔女士
列席秘書 :
- 總主任(2)3
- 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職員 :
- 法律顧問
- 馬耀添先生
- 助理法律顧問4
- 林秉文先生
- 高級主任(2)7
- 梁采怡女士
I. 選舉主席
夏佳理議員獲選為主持選舉的議員。
2.陳榮燦議員提名夏佳理議員,提名獲李啟明議員及梁耀忠議員附議。由於並無其他提
名,夏佳理議員獲選為法案委員會主席。夏佳理議員隨即接手主持會議。
II. 法案委員會的委員
3.主席告知議員,陳鑑林議員及楊森議員曾要求加入法案委員會。由於他們在報名限
期過後才表示有意加入,而他們提出的原因亦非《內務守則》第23條所訂明的理由,
議員贊同主席的建議,把此事轉交內務委員會考慮。
(會後補註 -- 內務委員會在1999年2月26日會議上批准陳鑑林議員及楊森議員加入法案
委員會。)
III. 與政府當局舉行會議
4.應主席所請,署理政制事務局局長向議員簡介在1999年2月3日提交立法會的《1999
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他表示,條例草案的主要條文旨在修訂《立法會條例》
,以便為2000年舉行的第二屆立法會選舉提供適當的法律依據,並因應需要對其他有
關法例作出相應修訂。主要的修訂如下 --
- 根據《基本法》附件II所載的條文,立法會60個議席分別由功能界別
選出的30名議員、選舉委員會選出的6名議員,以及地方選區以直選
方式選出的24名議員組成;
- 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兩個功能界別由建議的區議會功能界別及飲食界
功能界別取代;
- 實施預先投票;
- 修訂有關終止選舉程序的條文,以期盡量減少選舉程序受阻的情況;
及
- 擴大有關喪失成為立法會候選人資格的現有規定,使其包括個人資料
私隱專員、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以及該兩個機構的所有職員。
5.署理政制事務局局長表示,為使當局有足夠時間實施各項具體的選舉安排,條例草案
必須在1999年7月14日,即本立法會會期的最後一次會議前獲得通過。在條例草案獲得
通過後,便須制定與選舉有關的附屬法例。為2000年9月舉行的第二屆立法會選舉而採
取各項安排的時間表如下 --
- 選舉管理委員會(選管會)會就選區分界制訂臨時建議,並在1999年9月
諮詢公眾;
- 選管會會就建議作最後定案,並於1999年10月左右提交行政長官;
-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會制定附屬法例,並於1999年11月刊登憲報,
預期立法會透過不否決或不提出修訂即視為通過的議決程序,在1999
年12月前完成有關附屬法例的審議工作;
- 在完成上文(a)至(c)項的工作後,2000年選民登記活動將於2000年1月
展開,直至2000年3月為止;
- 一如條例草案所建議,選管會發表2000年臨時選民登記冊及正式選民
登記冊的限期分別為2000年4月15日及2000年5月25日;
- 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的提名和競選活動將於2000年6月展開,以便
在2000年7月舉行投票;及
- 2000年立法會選舉的提名和競選活動將於2000年8月展開,以便在2000
年9月中旬進行換屆選舉。
取代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兩個功能界別
立法時間表
6.張文光議員指出,鑑於在政府建議廢除兩個市政局一事上仍未有決定,他質疑現時
討論以建議的區議會功能界別及飲食界功能界別取代市政局功能界別及區域市政局功
能界別,是否合乎邏輯。李永達議員表示,政府當局在提交《提供市政服務條例草案》
之前先行提交本條例草案是一項陰謀,用意是造成一個既成事實的局面,令議員無從
爭辯。雖然本條例草案或會在政府當局建議的 7月中旬獲立法會通過,但他對於能否
在同一限期前完成審議《提供市政服務條例草案》則有所保留,原因是該條例草案相
當複雜,而且不同政黨的議員對此事的意見亦各有不同。合乎邏輯的做法是首先決定
兩個市政局的未來發展,然後才考慮取代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兩個功能界別。他建議
押後審議此條例草案,直至《提供市政服務條例草案》獲通過為止。
7.黃宏發議員表示,出現目前的情況,是因為政府當局拒絕制定一條綜合條例草案,
處理區域組織檢討引致的所有相關事宜,例如移交兩個市政局的權力及職能、取代市
政局及區域市政局兩個功能界別,以及加強區議會的權力和職能。
8.劉慧卿議員表示,在政制事務委員會以往一次會議上,她曾要求政府當局考慮提交
一條條例草案,特別處理廢除兩個市政局一事,以便確定議員對此事的立場。她對政
府當局最終拒絕其建議表示遺憾。
9.署理政制事務局局長回應時澄清,政府當局提出廢除兩個市政局完全沒有任何"陰謀"
,並強調當局已就區域組織檢討進行廣泛諮詢,然後才得出解散兩個市政局的決定。
關於時間的安排,他向議員保證,此條例草案及《提供市政服務條例草案》的審議期
間會有所重叠,議員可於該段時間內同時研究兩條條例草案。關於劉議員在上文第 9
段提出的意見,署理政制事務局局長表示,政府當局認為如提交的條例草案只集中處
理一項事宜,但沒有處理其他有關而且必須的各項安排,並非恰當的做法。
10.梁智鴻議員表示,政府當局在處理此事時並無考慮議員的意見。關於立法會須處理
的工作量,他表示政府當局在1998年11月向立法會提供立法時間表後,最近又表示會
在本立法會期內向立法會多提交約20條條例草案。雖然政府當局有權決定向立法會提
交條例草案的先後次序,但他表示,政府當局應解釋為何按此次序提交該兩條條例草
案。關於政府當局就該兩條條例草案建議的工作時間表,以及署理政制事務局局長先
前表示議員有機會在一段重叠的時間內同時研究兩條條例草案,他指出,該兩條條例
草案會由兩個不同的法案委員會負責審議,而組成兩個法案委員會的委員亦不相同。
此外,他提醒政府當局,當立法會成立的法案委員會超過15個時,輪候制度便會自動
啟動。為研究《提供市政服務條例草案》而組成的法案委員會或須在輪候名單上等候
一段時間才可展開工作。現時,輪候名單上已有一個法案委員會。梁議員表示,政府
當局將永遠是勝利者,因為在審議兩條條例草案時如出現失誤,立法會須向公眾作出
交代。
11.關於梁議員提出的意見,譚耀宗議員建議,內務委員會主席可與政務司司長討論能
否優先審議《提供市政服務條例草案》。譚議員亦要求政府當局提供時間表,載列為
舉行2000立法會選舉而須採取的各個主要步驟。關於2000年立法會選舉的立法工作及
具體安排,李永達議員建議當局應考慮同時展開該兩方面的工作,他並要求政府當局
在向議員提供的時間表內同時列明其工作計劃。政府當局答允此項要求。
12.署理政制事務局局長表示,通過條例草案成為法例的權力歸立法會所有。政府當局
知悉立法會審議條例草案的機制如何運作,而且亦無意強迫議員接受當局建議的時間
表。政府當局只不過向議員解釋有需要在7月中旬通過條例草案,並希望取得法案委員
會的支持,以便早日完成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
13.李永達議員表示,分別以兩條條例草案處理兩個市政局的未來發展及取代市政局和
區域市政局兩個功能界別的有關事宜,可導致出現下列其中一種情況--
- 保留兩個市政局及其兩個功能界別;或
- 廢除兩個市政局及其兩個功能界別;或
- 保留兩個市政局但廢除其兩個功能界別;或
- 廢除兩個市政局但保留其兩個功能界別。
李議員要求當局解釋,假如本條例草案所載有關取代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兩個功能界
別的條文獲立法會通過,但《提供市政服務條例草案》卻不獲通過,又或前者被否決
,但後者則獲得通過(即上文所列的情況(c)及(d)),則當局會如何作出處理。政府當局
答應作出解釋。
法律上的考慮因素
14.吳靄儀議員指出,要議員研究以兩個新的功能界別取代市政局功能界別及區域市政
局功能界別的條文並不合乎邏輯,因為通過該等條文會與相關的現行法例有抵觸。她
建議法案委員會無需研究條例草案所載的有關條文,直至《提供市政服務條例草案》
獲立法會通過為止。
15.署理政制事務局局長回應時重申,條例草案如無法在7月中旬獲得通過,便會押後
至10月開始的下一個立法會會期內才能獲得通過。這表示在條例草案通過後才採取的
各個步驟便須順延。至於《提供市政服務條例草案》,他表示政府當局會在1999年4月
向立法會提交該條例草案。
16.黃宏發議員認為,法案委員會研究有關取代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兩個功能界別的條
文,應不會與現行法例有任何抵觸。譚耀宗議員贊同他的看法。
17. 主席要求政府當局及法律顧問就吳議員的觀點提供意見。政府當局答允此項要求。
建議的飲食界功能界別
18.陳榮燦議員提到條例草案第13條下新增的第20ZA條,並詢問根據《公眾衛生及市政
條例》(第132章)發出的食物業牌照的持有人及名列附表1E的團體如符合資格,是否需
要登記為選民。政制事務局副局長表示,現行的《立法會條例》第48條訂明,已登記
為選民的人方有權在選舉中投票。該條文適用於建議的飲食界功能界別。然而,已在
1998年立法會選舉的飲食界界別分組中作出登記,以及符合資格登記為建議的飲食界
功能界別選民的團體或人士,會自動獲納入飲食界功能界別的首份臨時選民登記冊內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回應陳議員的要求時答允提供資料,說明飲食界功能界別選民登
記的詳細安排。
對人權的影響
19.劉慧卿議員提到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第28段,該段指條例草案符合《基本法》內有
關人權條文的規定。她表示,當局曾被問及《區議會條例草案》是否符合《基本法》
內有關人權的條文,當局在回應時答稱,《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有
關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的條文只適用於立法機關,而不適用於不屬該類機構的區議
會。在此背景下,劉議員認為,政府當局在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第28段的說法並不正
確及應予修改。政制事務局副局長答允在會後就此事提供書面回覆。
公眾諮詢
20.關於當局就功能界別選民範圍的劃分所建議的修訂,議員詢問當局有否徵詢其建議
加入為選民或從選民名單中刪除的公司團體對有關修訂的意見。
21.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回應時解釋,新增的選民大多屬新註冊的團體,以及在最近取得
專營權或牌照的團體。被刪除的團體則大多已停止運作或解散。他答允提供資料,講
述當局建議對功能界別選民範圍作出的各項更改、對選民名單作增減的原因,以及曾
否就有關的安排諮詢將被刪除的團體和該等團體的回應(如有的話)。
22.李永達議員建議法案委員會就條例草案諮詢公眾。議員對此表示贊同。
(會後補註 --邀請各界就條例草案發表意見的廣告已於1999年2月26日分別在明報
及南華早報刊登。提交意見書的限期為1999年3月19日。)
法案委員會在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方面的範圍
23.吳靄儀議員詢問,議員可否就投票制度及更改30個功能界別議席等事宜動議委員會
審議階段修正案。政制事務局副局長表示,在決定第二屆立法會的選舉安排時,政府
當局已檢討1998年立法會選舉的各項安排,並建議因應需要對《立法會條例》作出修
訂。就該位議員所提及的事宜而言,政府當局建議不作任何修改。吳議員認為,條例
草案並無建議修訂的《立法會條例》內的任何條文,議員均可加以討論,並可透過動
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予以修訂。張文光議員贊同此看法,並表示除《基本法》所
訂的一些基本原則(例如選舉委員會、功能界別及地方選區所須選出的議員人數)外,
法案委員會似乎可就其他事宜(例如投票制度)動議修正案。李永達議員表示,法案委
員會亦可動議修正案,擴大30個功能界別的選民範圍。
24.法律顧問回應主席時表示,就某條條例草案提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必須屬於
條例草案的範圍,以及與條例草案的主題有關。就本條例草案而言,考慮到一些有關
的指標,例如條例草案的詳題所用措辭的涵蓋面相當廣泛,以及據政府當局所述,條
例草案是當局檢討《立法會條例》後所得的結果,目的是為第二屆立法會制訂選舉的
制度,他認為議員剛才提及的事宜即使沒有具體地在條例草案的條文內有所訂明,但
亦可辯稱該等事宜屬於條例草案的範圍及與條例草案有關,只要有關事宜不具有由公
帑負擔的效力,便可予以修改。然而,這最終須交由立法會主席根據《議事規則》就
議員建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作出裁決。
25.署理政制事務局局長表示,議員就條例草案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的問題,已
在立法會議事規則委員會經過充分討論。他答允把政府就此事向議事規則委員會表達
的意見,提供予法案委員會參考。
有關公職人員喪失成為立法會候選人資格的規定(第23(b)(iii)條)
26.劉江華議員詢問,政府當局以何準則釐定喪失成為立法會候選人資格的公職人員名
單。政制事務局副局長解釋,條例草案建議擴大現有關於喪失成為立法會候選人資格
的規定,使其包括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以及該兩個機構的所有
職員;作出此項規定是基於該等人士的職能和職責,以及他們必須 (同時亦必須被視
為)在沒有利益衝突的情況下行事。政制事務局副局長表示,《 區議會條例草案 》委
員會亦曾關注到當局建議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及該委員會的職員不得成為區議會選舉
候選人的規定。政府當局已向議員解釋,該等人士不得成為候選人是因為根據《性別
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及《家庭崗位歧視條例》,他們獲賦予廣泛的法定權
力,包括有權向政府建議修訂該等條例、發出普遍適用於香港所有市民的實務守則、
就指稱的罪行進行調查,以及根據該等條例對歧視行為提出法律程序。
行政長官有權押後或取消預先投票(第27條)
27.劉江華議員詢問當局建議賦權行政長官在有騷亂、公開暴力或任何危害公安的事故
時押後或取消預先投票的理據為何。政制事務局副局長解釋,有關建議主要是仿效現
行的《立法會條例》第44條所訂的安排,即行政長官在類似的情況下可押後舉行換屆
選舉。
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兩個功能界別選出的立法會議員(第45(1)及(2)條)
28.劉慧卿議員質疑,政府當局建議容許在1998年立法會選舉中由市政局功能界別及區
域市政局功能界別選出的兩位現任議員,在兩個市政局廢除後留任至首屆立法會任期
屆滿,會否違反代議政制的精神。鑑於立法會是代議政制的一部分,立法會的議員理
應代表社會上某些界別並向其所代表的界別負責,故劉議員認為建議的安排並不恰當
,因為該兩位議員將不會再代表任何界別或人士。
29.署理政制事務局局長表示,由於兩個市政局的議員的任期將於1999年12月31日屆滿
,故有需要作出此項特別安排。政府當局經進行廣泛的公眾諮詢後,建議在1999年後
不再保留兩個市政局。由於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兩個功能界別的現任議員的任期在
2000年6月30日才屆滿,政府當局在考慮到各項因素後,認為讓他們留任至任期屆滿
是合理的安排。他表示,該兩位現任議員可繼續行使其憲制權力及履行多項職責,其
中包括監察政府在提供市政服務方面的表現。
30.黃宏發議員表示,該兩位現任議員是循合法途徑由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選出,其任
期為兩年。建議的過渡安排應該不存在違反代議政制精神的問題。
(會後補註 -- 政府當局就法案委員會在是次會議提出的關注事項所作回應已於
1999年3月3日隨立法會CB(2)1386/98-99(01)號文件送交議員。)
IV. 會議日期
31. 議員商定在以下日期舉行下兩次會議 --
1999年3月4日(星期四)(下午4時30分至6時30分)
1999年3月5日(星期五)(上午8時30分至10時30分)
32. 議員亦商定在以下日期舉行會議,聽取公眾意見 --
1999年3月26日(星期五)(下午4時30分至6時30分)
1999年3月30日(星期二)(下午4時30分至6時30分)
33. 議事完畢,會議於上午10時30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