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CB(2)1658/98-99(01)號文件
政府就《1999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在1999年3月4日及5日會議上提出的關注事項的回應(續)
事項1: |
應檢討條例草案內功能界別選民的排列次序,以方便使用。
|
答覆1: |
在3月4日會議上,委員會請政府考慮重新排列功能界別選民清單內的
項目的次序,以方便閱覽。
重新排列這些項目有兩項選擇。載於新附表內每一張選民清單內的項
目,可按照英文字母或中文筆劃序重新排列。我們以批發及零售界功
能界別的選民清單為例,準備了兩個樣本﹙載於附件I﹚。我們歡迎各
委員提出意見。
|
事項2:
|
請提供一份清單,列出本條例草案各項條文的建議生效日期。
|
答覆2: | 見附件II。
|
事項3: |
請政府提出意見,現行《立法會條例》第11條﹙有關立法會緊急會
議﹚是否符合《基本法》第69條有關第一屆立法會的任期為兩年的
規定。
|
答覆3: |
現行《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11條是在1997年有關條例被審議
及通過時,議員以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加入的。有關的條文終被通
過並成為法律的一部分。事後,我們亦檢討了這條文與《基本法》的
關係。我們的意見是這條文並無違反《基本法》的規定。此外,議員
亦可注意在《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中亦有效力與《立法會條
例》第11(2)條相類似的條文,有關的條文現載列於附件III以供參考。
|
政制事務局
1999年4月
LS191
附件II
《1999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
暫定生效日期
我們建議《1999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的生效日期如下: -
(a) 下述條文:
-僅指為使2000年第二屆立法會換屆選舉的安排得以作出的目的而言﹙
例如,在2000年初編製選民登記冊﹚,在條例草案通過後盡快生效;
- 其後在2000年7月1日全面生效。
(註:《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20條訂明,如任何條例須在憲報
所公告的某日期生效,有關公告可就同一條文但不同的目的訂定不同
的生效日期。)
(i)草案的下述條文涉及廢除或修訂《立法會條例》中關於第一屆立法
會組成的條文。這些關於第一屆立法會組成的條文應予保留,直至第
一屆的任期屆滿為止,因此,在2000年7月1日前下述修訂條文不能全
面生效。
第2(a)(i)及(ii)、2(c)、12
、13、16、33(a)、34(a)
、36、41(a)、42、44、
46條
|
功能界別的設立、功能界別的組成,
以及登記為功能界別選民的資格
|
第3條
| 第一屆立法會任期的開始日期
|
第10、11條 |
地方選區的設立,以及地方選區所須
選出的立法會議員人數
|
第14、15、35(a)、43條
|
選舉委員會的設立和組成、選舉委員會
所須選出的立法會議員人數,以及選舉
委員會委員在選舉中須投下的票數 |
(ii)第19、20、22、25、28、29、30、32(a)及(c),33(c)、34(c)、
35(c)、47(a)(ii)條旨在把有關終止選舉程序的新安排應用於日後的
選舉中。但這些新安排因為須待有關附屬法例作出相應修訂後方
可實施,因此,在第一屆立法會任期屆滿前,這些條文不能全面
生效,亦不能應用於第一屆立法會餘下任期內進行的補選中。
(b) 至於其餘條文,可在條例草案通過後盡快生效。
上述建議屬暫定性質。我們會在條例草案通過後,正式發出生效日期公告。
LS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