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CB(2)1658/98-99(02)號文件
政府就《1999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在1999年3月12日會議上提出的關注事項的回應
事項1: |
請政府提供資料,說明在1998年立法會選舉中接獲指候選人的支持者
和流動宣傳車在"禁止拉票區"進行非法拉票活動的投訴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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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1: |
在1998年立法會選舉期間,選舉管理委員會轄下的投訴處理會收到32
宗有關在投票當天在禁止拉票區進行非法拉票活動的投訴。其中30宗
涉及候選人或其支持者,另外2宗涉及候選人用作宣傳或播放宣傳訊息
的車輛。此外,各選舉主任共收到242宗有關進行非法拉票但性質輕微
的投訴。
有關在投票當天在禁止拉票區進行非法拉票活動的投訴只佔各類投訴的
總數(約2,200宗)的少數。我們認為現行就投票當天拉票活動的限制是
足夠及適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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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2: |
請提供資料,說明在加拿大、澳洲和法國,立法機關選舉的候選人獲發
還的選舉經費數額為何,以及在這些國家,與此有關的舞弊行為是否普
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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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2: |
根據我們所獲得的資料,在加拿大、澳洲和法國的立法機關選舉的候選
人獲發還的選舉經費數額如下:
加拿大(1997) | : | C$16,524,590 (HK$84,275,409)
| 澳洲(1998) | : | A$33,822,496 (HK$169,112,480)
| 法國(1997) | : | Fr350,400,000 (HK$268,30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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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有關的舞弊行為是否普遍,我們並沒有這方面的詳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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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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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說明美國有否採用向立法機關選舉候選人發還選舉開支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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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3: |
據我們所知,美國並沒有採用向立法機關候選人發還競選經費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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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4: |
假設採用法國的發還選舉經費制度,1998年立法會選舉候選人可獲發
還的選舉經費數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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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4: |
如我們在委員會會議上指出,現時政府已為立法會候選人提供了多項的
實物資助,包括提供兩輪的免費郵遞服務供候選人將競選單張寄予選民
;香港電台亦會製作一系列的宣傳節目讓候選人通過電視和電台介紹候
選政綱,以及安排各項論壇讓候選人進行辯論;選舉事務處亦會製作候
選人資料單張介紹各候選人等。在以上眾多的實物資助下,我們不認為
有需要動用額外的公帑資助候選人的競選活動。
至於議員要求我們計算1998年立法會候選人可獲發還的選舉經費數額,
如按議員的假設設定所有得票超過百分之五或當選的候選人/候選人名單
都獲得發還所申報的全部選舉經費,則所需額外撥款大約為二千七百六
十萬。有關1998年立法會選舉的詳細資料載列於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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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5: |
請提供1998年立法會選舉宣傳活動的預算和開支分項數字,以及說明用
於每名選民的開支款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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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5: |
為推廣1998年立法會選舉而舉辦的宣傳活動的預算開支為4,046萬,實際
支出則為4,080萬。在1998年正式選民登記冊內登記的選民共有280萬名
。平均用於每名已登記選民的宣傳支出約為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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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6: |
有議員提到曾在1994年區議會選舉中遺失一批免費郵遞的選舉廣告。請
說明政府採取了什麼措施,防止同類事件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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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6: |
我們翻查了有關紀錄,但未能找到任何有關所述的事件的紀錄。當時的選區
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亦沒有收到有關該事件的投訴。
在1995年兩個市政局選舉期間,一名候選人所投寄約2,300份選舉郵件在派
發過程中遺失。當收到事件的報告後,郵政署署長已立即作出適當安排,讓
該候選人再次投寄遺失了的郵件。郵政署署長亦已提醒郵政人員在派遞郵件
時加倍小心,確保不再發生類似事件。
在1998年立法會選舉,沒有發生類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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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事務局
1999年4月
LS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