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就《1999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在1999年3月15日會議上提出的關注事項的回應
事項1: |
考慮議員提出在公立醫院設立投票站的建議,並提供以下3方面的資
料:(i)公立醫院數目;(ii)每所醫院的病人數目;及(iii)在這些醫院設
立投票站所需的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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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1: |
我們曾仔細考慮在公立醫院設立流動投票站的建議,得出的結論是要實
施這個建議有不少的困難,而且亦未必能惠及每個有需要的選民。其中
最大的困難,是難以編製有關的流動投票站選民登記冊摘要。由於我們
不能預先知道哪位選民會在投票當日身處公共醫院,因此不能在投票日
前編製有關的選民登記冊摘要,讓流動投票站的職員核對選民資格以防
止選民重複投票,影響選舉的公平及廉潔。此外,如由投票站人員到每
張醫院病床收集選票,則較難確保投票的保密,亦可能會影響有關醫院
的正常運作。如安排選民到流動投票站投票,則不能方便不能離床的選
民投票,同時亦可能影響有關醫院的運作。
此外,如提供流動投票設施,我們認為只提供有關服務予公立醫院的選
民﹙而不包括在私立醫院、老人院及療養院等的選民﹚的安排並不合理
。然而若須提供有關設施與上述所有的人士,所需的財政及人手負擔將
十分龐大,並對於在投票日當天的人手安排將構成一定的影響,因此我
們暫不考慮這個建議。至於議員要求的資料,我們現提供如下:-
(i) 公立醫院數目:42間
(ii) 每所醫院的病床數目:見附件I
(iii)在公立醫院設立流動投票站的估計開支:設立一所流動投票站的
開支估計約為五至六萬元,主要包括工作人員的薪金、交通運輸費
、各項投票所需的設施及用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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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2: |
有關鄉議局功能界別的組成方式,請說明該局議員大會的當然議員
、特別議員和增選議員的甄選/選舉方法,以及他們的任期會否影
響他們在功能界別選舉的投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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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2: |
載於附件II的文件介紹鄉議局及鄉議局議員大會的組成方法。
現行《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25條訂明登記為功能界別選民的資
格。根據該條文,任何人士如果是鄉議局主席或副主席,或是該局議員
大會的當然議員﹑特別議員或增選議員,則該名人士有資格登記為鄉議
局功能界別的選民。如果已登記的選民不再擁有上述身分(例如該選民
在鄉議局擔當的職位任期屆滿),則該選民即喪失登記成為鄉議局功能
界別選民的資格。
《立法會條例》第53條訂明選民喪失在選舉中投票資格的情況。就鄉議
局功能界別而言,如已登記為鄉議局功能界別的選民的人士不再擁有上
述身分,則該名人士即喪失在鄉議局功能界別選舉中投票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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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3: |
有關漁農界功能界別的組成方式,請說明 -
(i)第13條所載團體的團體成員的性質,即是說是指公司成員或
個人成員;及
(ii)附表1所載團體是否擁有團體成員,如有的話,這些團體成員
應否享有第13條所載團體的團體成員的同等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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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3: |
(i)草案第13條內新的條文第20B(a)(i), (ii)及(v)至(viii)條列明的總社的所有
成員,都是漁農處根據《合作社條例》(第33章)登記了的合作社。草
案第13條內新的條文第20B(a)(iii)及(iv)條列明的團體的成員,大部份是
根據《社團條例》(第151章)註冊的社團,只有一個團體是以有限公
司的形式註冊。這些團體是漁農業界的代表團體,它們並不是企業。
(ii)就我們得知,所有在新的附表1列明,名稱中有"總會"﹑"聯會"或"聯合
會"的團體,並沒有任何團體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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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4: |
考慮在條例草案內列出各個功能界別的所有選民的名單,以便其後
作出修訂時,須經由立法會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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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4: |
我們並不建議把所有功能界別的合資格選民以名字列出。現時有關功能
界別選民資格的劃分,自引入功能界別制度以來,一直沿用。那些擁有
符合選民資格的成員的總會,都是一些成立已久及具代表性的團體(例
如香港總商會﹑香港中華總商會﹑香港工業總會及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
。
現時功能界別合資格選民超過23萬,其中超過13,000名是團體選民。在
這些團體選民當中,只有約340名是以名字列出的;其餘的團體選民的
資格,是來源自他們是某些總會的成員的身份。就實施方面而言,如果
把所有功能界別內的每一名合資格選民以名字列出,是十分不靈便的。
現行的條例和條例草案,都具有足夠的條文,確保只有與功能界別有明
確聯繫的人士或團體,才有資格登記為功能界別的選民。例如,條例的
第25(5)條,將"12個月的規定"應用於以總會成員身份取得選民資格的團
體。同樣地,第25(6)條將該規定應用於以具代表性的團體的成員身份取
得選民資格的人士。此外,現行的條例附表1第4部第1條(稍作改動後
在草案第2(c)條再次訂明),旨在防止這些總會或代表團體在未獲得政
府的批准的情況下,修訂其會章,增加合資格選民的數目或喪失其與有
關功能界別的聯繫。我們相信,現時已有足夠條文確保只有與功能界別
有明確聯繫的人士或團體,才有資格登記為功能界別的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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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5: |
考慮在條例草案中加入條文,訂明政府和有關團體須確定《立法會
條例》第25(5)條適用於團體選民的規定予以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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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5: |
《選舉管理委員會(登記)(功能界別選民)(界別分組投票人)(
選舉委員會委員)(立法會)規例》(第541章附屬法例)("規例")
已有條文,規定有關團體須提供它們的成員的資料。規例第9條賦予選
舉登記主任權力,在擬備功能界別選民登記冊時,可以要求任何團體﹑
公共主管當局或任何其他人,提供資料(包括有關團體的成員資料,以
及某成員作為成員的期間的資料)。規例第42條訂明,任何人士在對選
舉登記主任根據第9條而提出的要求的回應中,作出他知道在要項上是
虛假的任何陳述,或罔顧後果地作出在要項上是不正確的任何陳述,或
明知而在該回應中漏去任何要項,即屬犯罪。該人士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
禁6個月。
現行選民登記的制度是具有足夠透明度和行之有效的。《立法會條例》
第32條規定,選舉登記主任在發表正式功能界別選民登記冊前,必須
編製一份臨時登記冊。選舉登記主任並需要根據規例第29條,將該份
臨時登記冊供公眾查閱。任何人如認為某名已在臨時登記冊內登記的
選民並不具有登記的資格,則可反對將該人登記在正式選民登記冊內
。這一類的反對申請,是由一名審裁官負責審理。該名審裁官必須是
裁判官或律政人員,並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根據《立法會條例》第77
條委任。審裁官就反對作出的決定是最終裁定。另外,申請登記成為
功能界別選民的人士或團體,必須在申請表上作出聲明,表明他或該
團體有資格登記成為選民。規則第42條亦適用於申請選民登記的人士
。
我們認為現時已有足夠條文確保只有真正符合資格的團體才能登記成
為功能界別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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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事務局
1999年4月
LS189
附件II
《1999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
鄉議局的組成
根據現行的《立法會條例》(第542章),鄉議局功能界別由鄉議局主席及副主
席,以及該局議員大會的當然議員﹑特別議員及增選議員組成。《1999年立法
會(修訂)條例草案》並沒有就鄉議局功能界別的組成作出任何修改。
鄉議局的組成
2.《鄉議局條例》(第1097章)("條例")就鄉議局及其議員大會的組成等事
宜作出規定。以下介紹條例的有關條文。
議員大會
3.條例第3條規定成立議員大會。該條文指明,議員大會由當然議員﹑特別議
員及增選議員組成。各鄉事委員會的正副主席及新界太平紳士均為當然議員。
特別議員的數目不得超過21名,由大埔﹑元朗及南約區的當然議員從村代表
或從民政事務局局長所批准的其他人之中選出。增選議員由5名執行委員會成
員提名,而其中一名提名人須為執行委員會主席或副主席。獲提名的候選人
須經民政事務局局長批准,由議員大會確認。增選議員人數不得超逾15名。
政制事務局
1999年4月
LS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