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CB(2)1658/98-99(05)號文件
政府就有關《1999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
的公眾意見書所作的回應
引言
立法會《1999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於較早前邀請各界在1999年
3月26及30日就條例草案發表意見,並由委員會秘書轉交了共22份意見書供政
府參考。政制事務局經詳細研究有關意見後,作出以下回應:
回應意見1: |
全部立法會議席應由直選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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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1: |
本法已勾劃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未來的民主發展藍圖。按照基本法的規定
,地方選區的議席數目將逐步增加:在2000年由20席增至24席,而在
2004年會增至30席,最終達至全部議席由普選產生的目標。我們現時
提交的《1999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正是按上述規定而訂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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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2: |
立法會地方選舉應採用單議席單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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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2: |
正如我們在1997年建議第一屆立法會地方選區選舉採用比例代表制時
指出,比例代表制較基於「勝者囊括」(winner-take-all) 原則的單議席
單票制,在議席分配上更能反映選民的意願。事實上,比例代表制是
廣泛被視為是一種公開及公平的選舉制度,為多個國家所採用,包括
奧地利、盧森堡、荷蘭、比利時、西班牙及芬蘭等。此外,地方選區
議席的數目將會按《基本法》的規定逐步增加。在多議席選區制度下
推行比例代表制,可避免在每次選舉前對選區劃界作出重大修改。經
過1998年立法會選舉後,比例代表制已為香港市民所熟悉及接受,有
關的安排亦運作良好,因此我們建議在第二屆立法會選舉沿用這種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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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3: |
應甄選或委任有代表性的義工出任立法會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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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3: |
根據《基本法》的規定,立法會由選舉產生。任何人士如符合《立法會
條例》(第542章)中有關參選資格的規定,即可參選立法會。關於議
員酬金及津貼的問題,由於立法會的工作是公共服務的一種,議員應就
他們所投入的時間及努力獲得適當的酬金,並且得到足夠的資助以應付
有關職員及辦公室開支的需要,因此立法會議員應獲適當的酬金和津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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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4: |
應將選舉日設定為冷靜期及禁止在當日進行拉票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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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4: |
就拉票活動而言,我們認為在不影響選舉公平及不會對選民構成騷擾的
情況下,應容許候選人按個別的需要,選擇在何時及以何種方式進行拉
票活動。根據過往選舉的經驗,選舉當天的秩序均十分良好,因此我們
並不認為有需要立法禁止在選舉日進行拉票活動。此外,禁止候選人及
助選團在選舉日進行拉票活動亦會減低選舉當日的氣氛,對投票率構成
影響。事實上,社會人士對此課題是持不同意見的,例如今次立法會的
諮詢中亦有意見書反對將選舉日設定為冷靜期。我們認為第二屆立法會
選舉應繼續沿用現行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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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5: |
應資助得票率高於總票數的某一百分比的候選人的部分選舉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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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5: |
正如我們較早前在《1999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上指
出,政府已為候選人提供了多項的實物資助,包括提供兩輪的免費郵
遞服務供候選人將競選單張寄予選民;香港電台亦製作一系列的宣傳
片讓候選人通過電視和電台介紹候選政綱,以及安排選舉論壇讓候選
人進行辯論;政府亦製作選舉特刊及候選人資料單張介紹各候選人等
。在以上眾多的實物資助下,我們並不認為有需要動用額外的公帑資
助候選人的競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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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6: |
建議立法禁止候選人在選舉期間以私人名義提出訴訟,及規定候選人
在選舉期間必須中止及取消已經提出的訴訟,以免候選人利用有關的
訴訟獲得競選方面的得益。任何候選人利用訴訟而得到競選方面的得
益亦應計算在選舉經費開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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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6: |
現行的《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88章﹚規定,任何因進行或辦理
選舉或在有關進行或辦理選舉的事項上,或為推動或促致候選人獲選
的目的,而招致或將招致的開支,都必須計入選舉開支內。此外,為
使候選人在公平的環境下進行競選活動,選舉管理委員會已在現行的
選舉活動指引中,要求傳媒給予所有候選人公平及平等對待;若委員
會獲悉有違反指引的情況,可發表公開聲明提出譴責,並公布被優待
與被虧待的候選人姓名及有關的廣播從業員或出版人的名稱。我們認
為現行的安排已足夠確保候選人可在公平的情況下進行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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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7: |
請政府就有關功能界別選民劃分和設立新的功能界別的公眾意見書作
出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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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7: | 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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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8﹕ |
請政府告知是否曾通知鮮菓運輸業聯會,政府不接納該會加入航運交
通界成為選民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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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8﹕ |
鮮菓運輸業聯會曾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選舉新增功能界
別選民劃分及選舉委員會選民劃分諮詢文件》,在1997年7月31日向
我們提交意見書。當收到該意見書後,我們書面答覆該會,表示在決
定有關功能界別選民劃分的政策時,會考慮該會的意見。《立法會條
例草案》在1997年8月15日刊登憲報,及在1997年8月20日提交臨時
立法會審議。該條例草案反映了我們有關的政策。我們認為,沒有需
要把我們的決定個別通知該會及其他曾就諮詢文件發表意見的團體或
人士。
該會在給委員會秘書的信件中,指該會曾在1998年4月3日再次去函政
府。我們並沒有收到該會1998年的信件。我們並且已經在收到委員會
秘書給我們的通知後,在委員會3月26日舉行公聽會前,通知該會,告
知該會我們並未收到該會1998年給我們的信件。
我們現正考慮該會就加入航運交通界成為選民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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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9﹕ |
請政府告知,航運交通界內的團體選民決定如何投票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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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9﹕ |
《立法會條例》第26條規定,功能界別的團體選民須挑選一名合資格
的人士作為其獲授權代表,以在選舉中投下該團體選民的選票。要符
合資格成為獲授權代表,該名人士必須是已登記的地方選區選民(或
是有資格登記為地方選區選民並且已作出登記申請),與該團體有密
切聯繫,並無登記成為該功能界別的個人選民,以及並無根據《立法
會條例》第31或53條喪失登記或投票的資格。鑑於每個團體選民的性
質及內部組織的模式不盡相同,我們認為要在《立法會條例》內訂明
團體選民挑選其獲授權代表或決定如何投票的方法,是不合適及不可
行的。至於航運交通界內的團體選民決定如何投票的方法,這完全是
個別團體的內部事宜,我們並沒有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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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事務局
1999年4月
LS209
附件
政府就有關功能界別選民劃分和設立新的功能界別的公眾意見書的回應
功能界別 | 建議 | 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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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運交通界
| 把"鮮菓運輸業聯會"列為合資格選民
| 政府現正考慮這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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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運交通界
| 把"香港(跨境)貨運司機協會"列為
合資格選民
| 政府現正考慮這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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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運交通界
| 把"香港中流作業商會"列為合資格選 民
| 政府現正考慮這建議
|
航運交通界
| 把"的士權益協會有限公司"列為合資 格選民
| 政府現正考慮這建議
|
航運交通界
| 把"香港散貨倉聯會"列為合資格選民
| 政府現正考慮這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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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運交通界
| 保留"香港隧道有限公司"為合資格選 民
| 政府會在隧道管理合
約批出後,再考慮應
否提出進一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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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發及零售界
| 把"港九雞鴨行職業公會"會員列為合 資格選民
| 政府現正考慮這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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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界
| 合資格選民應只限於根據《社會工作
者註冊條例》(第505章)註冊的社
會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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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的社會福利界功
能界別的選民劃分是
適當的。我們並不建
議對這界別的選民劃
分作出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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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設立一個新的高等教育界功能界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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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教育界功能界別
的合資格選民已包括
高等教育界在內。高
等教育界已在功能界
別內有充份的代表。
我們並不同意把現行
教育界功能界別分拆
成教育界和高等教育
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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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設立一個新的中 醫界功能界別
|
中醫界是現行選舉委
員會其中一個界別分
組。條例草案建議新
增的區議會功能界別
及飲食界功能界別是
適當的。我們並不同
意設立一個新的中醫
界功能界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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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設立一個新的飲食 界功能界別
|
條例草案建議設立飲
食界功能界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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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事務局
1999年4月
LS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