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
政府擬提出的修正案


預先投票 — 草案第2、6、25、27、30、31及47條

考慮到議員憂慮預早公布票站調查結果可能對選舉公平及公正造成的影響,我們建議
刪除條例草案內有關預先投票的條文。

功能界別選民劃分 - 草案第13及42條

我們建議對個別功能界別的選民劃分作出修改。見附件

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 — 草案第20、25及30條

因應議員的意見,我們建議作出修訂,規定功能界別的選舉主任在提名期結束後但在
選舉日前,如得悉有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逝世或喪失獲提名的資格,必須終止有關的
選舉程序,並由選舉管理委員會進行補選。

地方選區的提名名單 — 草案第22及25條

在條例草案中,地方選區的選舉主任如在決定候選人名單後但在選舉日前,得悉有獲
有效提名的候選人逝世或喪失獲提名的資格,可剔除有關候選人的姓名,並將多出的
獲提名人的姓名加入有關的候選人名單內,以補足差額。因應議員的建議,我們會提
出修正案,刪除上述容許選舉主任將多出的獲提名人的姓名加入有關的候選人名單內
的規定,並作出其他相應的修訂。

功能界別選民清單 - 草案第42條

我們建議提出修正案,以英文字母排列載於附表1至1E的選民清單內的項目。

宗教界界別分組 - 草案第43條

宗教界界別分組由6個指定宗教團體組成。這6個指定團體,以提名形式產生共40位委
員。每一個指定團體可提名的委員數目,是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諮詢該些宗
教團體後決定的。

《立法會條例》附表2第3(3)條規定,如某個指定團體提名的人士數目超逾該團體的獲
配席位數目,則該團體必須示明那些獲提名的人士應獲優先挑選。假若某個指定團體
並沒有按該規定示明那些獲提名的人士應獲優先挑選,有關條文並沒有提及如何處理
這情況。因此,我們建議提出委員會階段修正案,規定如某個宗教團體提名的人士數
目超逾該團體的獲配席位數目,但卻沒有示明那些獲提名人應獲優先挑選,則選舉主
任應以抽籤方式,決定那些獲該團體提名的人士可以成為選舉委員會委員。

我們曾諮詢該6個指定宗教團體。他們同意這項建議的修訂。

設立更新選舉委員會當然委員席位的機制 - 草案第43條

條例草案規定,在2000年 6 月30日擔任香港地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立法會議員
的人士,將成為選舉委員會的當然委員,負責選出第2屆立法會的6名議員。如果這些
人士亦已登記為功能界別的選民,並希望在所屬的功能界別投票,則他們可以選擇不
登記為選舉委員會的當然議員。這項安排與1998年第 1 屆立法會選舉時的有關安排相
同。

條例草案委員會曾對此安排表示關注。委員會認為,這些已登記為選舉委員會的當然
委員,假若不能獲選為下一屆立法會議員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便不應繼續保持
他們選舉委員會當然委員的席位。我們同意,如果選舉委員會當然委員名單能夠反映
當時的實際情況,將會是更佳的安排。

我們建議提出委員會階段修正案,設立更新選舉委員會當然委員名單的機制。我們建
議,所有在2000年 6 月30日擔任立法會議員或香港地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人士
,將被登記為選舉委員會的當然委員。那些同時是功能界別已登記選民的人士,則有
權選擇在選舉委員會或功能界別選舉中投票。他們選擇了在選舉委員會或功能界別選
舉投票後,在將來的補選中,他們會依據先前的選擇在選舉委員會或功能界別選舉中
投票。

我們亦建議,如果擔任立法會議員或香港地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人士有改變時
,那些不再擔任這些職位的人士將不再成為選舉委員會的當然委員,而那些新當選的
立法會議員或香港地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將會被登記成為選舉委員會的當然委
員。如果擔任立法會議員和香港地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人士有重疊,則由此引
起的懸空席位將不會轉移到全國政協界別分組。

過渡性條文 - 草案第45(1)條

應議員的要求,我們建議修訂條例草案第45(1)條,加入"為免生疑問,現宣布"字眼。

技術性修訂

(1) 行政長官藉憲報指明日期—《立法會條例》第4、6、7、10及44條及附表2第12及
18條

因應立法會法律顧問的建議,《區議會條例》內有關行政長官須「藉憲報指明」
日期以舉行某項換屆選舉等的文本已更改為行政長官須「決定日期,並在憲報刊
登關於該日期的公告」。為使《立法會條例》及《1999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
案》內相應的條文文本與《區議會條例》的文本一致,我們建議作出相應的技術
性修訂。

(2) 漁農界功能界別 — 草案第13條

在新條文第20B(a)(viii)條出現的“Federations”字眼,應為“Federation”。我們
建議作出修訂。

(3) 港九各區議會界別分組 — 草案第43(t)條

在新條文第8(7A)(a)條出現的“Urban”字眼,應為“Hong Kong and Kowloon”。
我們建議作出修訂。

(4) 對《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的相應修訂

  1. 第2條

    由於在《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中已沒有提及「推選委員會」一詞,我們
    建議刪除有關「推選委員會」的定義。

  2. 附表1第II部第(b)段

    《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附表1第II部第(b)段載列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
    例》第3(5)(e)條喪失成為選舉管理委員會成員的資格的規定。由於《選舉
    管理委員會條例》被通過時《立法會條例》仍未被通過,因此作為一個過
    渡性的安排,有關的規定須提述以往的《選舉規定條例》的條文。由於現
    時《立法會條例》已獲通過,因此我們建議有關的規定應提述《立法會條
    例》相關的條文,而非已被廢除的《選舉規定條例》。

(5) 對《社團條例》的相應修訂 — 第2條

由於《社團條例》第 2 條仍沿用「一般選舉」以提述立法會的換屆選舉,我們建
議更新這個提述為「換屆選舉」,即現時《立法會條例》所採用的提述。

政制事務局
1999年6月

LS310


附件


政府就功能界別選民劃分建議的委員會階段修正案


I. 加入選民

漁農界功能界別


團體備註
沙田亞公角漁民福利會 根據現行條例,這團體是合資格選民之一。鑑於它在公司註冊
處的註冊已被取消,故此條例草案建議把它刪除。及後這團體
已根據《社團條例》登記為一個社團。因此,我們建議重新把
它列為這功能界別的選民。


航運交通界功能界別

團體備註
香港機場管理局 機場管理局目前是商界(第一)功能界別的合資格
選民。鑑於它的業務性質,我們同意把它納入航運
交通界功能界別。
香港空運貨站有限公司 這團體目前是工業界(第一)功能界別的合資格選
民。鑑於它的業務性質,我們同意把它納入航運交
通界功能界別。
香港散貨集裝箱貨倉聯會 這團體在1994年 5 月成立,目前有33間公司會員。
它的會員共處理約八成香港散貨集裝箱的貨運量。
我們同意把它納入航運交通界功能界別。
香港隧道及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 運輸署已批出管理紅磡海底隧道的合約給這公司。
我們的政策,是把收費道路和隧道的經營者加入為
航運交通界功能界別的合資格選民。因此,我們建
議加入這公司。
香港航運協會 這團體在1994年成立,目前約有 110 名會員。這團
體是航運業內具代表性的團體。我們同意把它納入
航運交通界功能界別。


批發及零售界功能界別

團體備註
港九新界海外魚業批發商會有限公司 這團體代表在長沙灣批發食品市場(第 1 期)和
西區批發食品市場經營的鮮魚批發商。這團體現
有40名會員,其中30名在長沙灣批發食品市場(
第 1 期)經營,佔在該市場經營的批發商商戶數
目的八成。餘下的10名在西區批發食品市場經營
,佔在該市場經營的批發商商戶數目的兩成。我
們建議加入這團體的會員。
長沙灣家禽聯合批發商有限公司 這團體現有18名擁有投票權的會員。他們代表在
長沙灣臨時家禽批發市場內超過八成的批發商。
這團體與漁農處就鷄隻批發行業和批發市場的管
理事宜有緊密聯繫。我們建議加入這團體的會員


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功能界別

團體備註
國際唱片業協會(香港會) 這團體的會員已是這功能界別的合資格選民。這團體現已
改組成為一間有限公司,並要求將它在條例草案出現的名
字,改為「國際唱片業協會(香港會)有限公司」。我們
建議接納這個要求。


紡織及製衣界功能界別

團體備註
香港紡織商會 這團體約有 220 名會員,它們主要從事紡織製造業和出口業。目前,這
團體本身是一名合資格選民。在1997年當我們向臨時立法會提交《立法
會條例草案》的時候,我們的原意是把這團體的會員列為選民,其後我
們放棄了這個建議。原因是這團體在1997年年初成立,而當時它的會員
加入這團體少於12個月,所以未能滿足「12個月的規定」。鑑於它們現
已符合這規定,我們建議把這團體的會員列為選民。


II. 刪除選民

航運交通界功能界別


團體備註
香港黃金海岸運輸有限公司 這公司已停辦持牌渡輪服務。因此,我們建議把它刪除。
我們曾諮詢這公司,它沒有提出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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