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就《1999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在1999年5月7日會議上提出的關注事項的回應


事項1﹕ 財經事務局局長曾告知委員,重組銀行業和證券期貨市場的措施將在
現屆立法會會期內實施。如果有關的功能界別的選民劃分會因而受影
響,請政府告知有關的安排。


回覆1﹕ 我們現正就此事諮詢財經事務局局長的意見,稍後會向委員會滙報。

事項2﹕ 政府應曾製備文件,介紹功能界別的概念。請提供這些文件供委員參
考。


回覆2﹕ 《基本法》附件二就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作出規定。該附件訂明,第 2 屆立
法會將有30名議員由功能界別選舉產生。該附件亦訂明,各個功能界別的
劃分,由選舉法加以規定。《1999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旨在根據
《基本法》,為第2屆立法會選舉提供法律基礎。

政府在1985年引入立法局功能界別選舉。功能界別選舉的目的,是讓在社
會上具規模的和重要的經濟和專業界別得到充分的代表,亦讓這些界別享
有充分的機會,利用它們的專業資格和經驗,就立法會的工作和社會的發
展,作出貢獻。附件節錄了在1984年發表的兩份關於代議政制在香港的進
一步發展的文件,以及1985年 3 月13日當時的布政司在立法局會議席上的
發言稿內容,以供參閱。

事項3: 議員曾就《基本法》附件一及二所提及的選舉委員會提出多個問題
,例如第二屆立法會(2000-2004年)的選舉委員會與在2002年選出行
政長官的選舉委員會(任期為五年)是否相同;如立法廢除第二屆立
法會選舉委員會而以新的選舉委員會在2002年選出行政長官,會否
違反《基本法》;以及如第二屆立法會的選舉委員會被廢除,一旦
第二屆立法會由選舉委員會選出的議員席位須進行補選,安排為何
。請回應。


回覆3: 條例草案建議設立一個選舉委員會,負責在2000年的立法會選舉產生 6 位
議員。這個選舉委員會將根據《基本法》附件二有關立法會產生辦法的規
定而成立。

《基本法》附件一訂明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我們在提交有關行政長官選
舉的條例草案時,會確保相關的條文不會抵觸《基本法》。

我們注意到議員對設立選舉委員會以在2000年的立法會選舉選出 6 位議員
的關注。我們認為《1999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並沒有違反《基本
法》的規定。



政制事務局
1999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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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政司在1985年3月13日星期三
在立法局會議席上的發言稿(譯本)

1985年立法局(選舉規定)條例草案


7.我們引入"密切聯繫"這個概念,旨在達致設立功能組別的其中一個重要目的,就是
競逐立法局席位的候選人都具備合適的資格,即是說,擁有豐富經驗,和能夠代表他
們所屬組別的利益。當然,最重要的目的是為社會的整體利益作出貢獻。


doc3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