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就《1999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在1999年4月22及27日會議上提出的關注事項的回應
事項1: |
請政府告知議員,《基本法》附件一的選舉委員會與附件二的選舉
委員會的關係為何,以及條例草案中有關選舉委員會組成的條文如
獲通過,會否違反《基本法》的規定,或影響日後就附件一所指的
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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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1: |
《基本法》附件二訂明立法會產生的辦法。就第二屆立法會而言
,6位議員須由選舉委員會選出。因此,《1999年立法會(修訂)
條例草案》遂訂明在2000年的立法會選舉中,將設立一個選舉委
員會以產生6位立法會議員。條例草案建議的選舉委員會是按照《
基本法》的規定而設立的。
《基本法》附件一訂明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我們會在稍後提交另
外的條例草案就行政長官選舉作出規定。由於《1999年立法會(修
訂)條例草案》只就第二屆立法會的產生作出規定,我們並不認為
這條例草案會影響日後制定行政長官選舉的法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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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2: |
請提供在1998年4月2日舉行的立法會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的已
登記投票人,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及投票率的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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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2:
| 所需資料見附件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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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3﹕ |
請解釋選舉委員會當然委員拒絕登記為當然委員所騰空的席位的處
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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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3: |
《立法會條例》附表2列表4指明選舉委員會第4界別的組成方法。
在1998年立法會選舉中,在1998年4月1日擔任香港地區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代表和臨時立法會議員的人士,有資格成為選舉委員會的
當然委員。根據附表2第1(9)條,這些人士可以以書面形式通知選舉
登記主任,拒絕登記為選舉委員會委員。這條文讓那些合資格的人
士可選擇在功能界別選舉中投票。
為維持選舉委員會委員的人數,附表2第1(10)及(11)條規定,分配給
這些人士的席位如有餘額,剩餘的席位將被轉移至中國人民政治協商
會議(全國政協)界別分組。這個界別分組的組成人士是香港地區全
國政協委員。如果仍有餘額,有關席位將會轉移到兩個臨時區議會(
將會修訂為區議會)界別分組。
目前,分配給全國政協界別分組的席位數目是41個,而分配給所有區
域性組織代表的席位數目是63個。因此,我們認為把剩餘席位先轉移
至全國政協界別分組是適當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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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4: |
有議員關注到如果第2屆立法會的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在2000年
6月30日後舉行,將沒有人士符合資格,以立法會議員的身分擔任選
舉委員會第4界別的當然委員。請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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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4: |
附表2第1(7)(c)(ii)條訂明在"有關日期"擔任臨時立法會議員的人士,有
資格成為選舉委員會當然委員。條例草案第43(b)條修訂這條文,以"立
法會"替代"臨時立法會"。條例草案第43(d)條,把"有關日期"的定義,由
"1998年4月1日"修訂為"2000年6月30日"。因此,在2000年6月30日擔
任立法會議員的人士,有資格成為選舉委員會的當然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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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5: |
請比較條例草案(第42A及46A條)與現行《立法會條例》中,有關選
舉程序終止的規定的異同,並以圖表方式告知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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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5: | 有關比較見附件II。
在上次的會議中,議員曾發表意見,討論在提名期結束之後,應否容
許地方選區的選舉主任將多出的獲提名人的姓名加入有關的候選人名
單內﹙當選舉主任得悉有候選人名單上的候選人喪失獲提名資格或逝
世,並將其姓名由候選人名單中剔除﹚。在詳細考慮有關的意見後,
我們認為可刪除這項規定,使選舉主任在得悉某候選人喪失獲提名資
格或已逝世而剔除有關候選人的姓名後,不可將任何人的姓名﹙包括
多出的獲提名人﹚加入有關的候選人名單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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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6: |
就條例草案第18條而言,政府應考慮將現時條例草案建議發表正式選
民登記冊的限期由5月25日延遲至較後的日子,以提供更長的時間供
市民登記為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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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6: |
如我們在會議上所述,第二屆立法會選舉中將有6名議員由選舉委員會
選出。因此,必須在9月的立法會選舉前舉行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
,選出上述的選舉委員會。議員由附件III的時間表可見,我們須在5月
底前發表正式的選民登記冊,才能在6月展開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
的提名及競選活動,選出選舉委員會委員,並如期在9月舉行立法會選
舉。所以,條例草案建議發表正式選民登記冊的限期為5月25日。
由第三屆立法會選舉開始,毋須在立法會選舉前舉行選舉委員會界別
分組選舉。屆時我們會考慮延遲發表選民登記冊的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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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7: |
請告知議員,在1991年及1995年立法局選舉中,發表正式選民登記
冊的限期及舉行大選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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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7:
| 見附件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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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8: |
請提供1998年選民登記活動所接獲的反對和申索個案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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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8: |
在1998年的選民登記活動中,選舉登記主任共接獲1項反對和187項申索
個案。反對個案涉及一名功能界別選民/界別分組投票人委任的獲授權代
表。在187個申索個案中,27個涉及地方選區選民的登記,110個涉及獲
授權代表的委任,以及160個涉及功能界別選民/界別分組投票人的登記
。詳情可參閱附件IV所載選舉管理委員會1998年立法會選舉報告書的節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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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事務局
1999年5月
LS266
附件I
1998年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統計資料
界別分組 | 議席數目 | 有效提名 的候選人 數目
| 登記投票 人數目 | 投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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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飲食界 | 11 | 20 | 1,756 | 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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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界(第一) | 12 | 18 | 1,293 | 4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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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界(第二) | 12 | 12 | 1,74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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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僱主聯合會 | 11 | 14 | 126 | 6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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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 12 | 15 | 199 | 8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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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界 | 12 | 25 | 531 | 6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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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國企業協會 | 11 | 11 | 2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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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界 | 11 | 29 | 81 | 8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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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界 | 12 | 14 | 1,161 | 3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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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界(第一) | 12 | 15 | 720 | 4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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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界(第二) | 12 | 12 | 54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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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界 | 12 | 19 | 192 | 8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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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及建造界 | 12 | 15 | 392 | 7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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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及製衣界 | 12 | 13 | 2,737 | 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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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界 | 12 | 21 | 746 | 6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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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運交通界 | 12 | 31 | 130 | 8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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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發及零售界 | 12 | 27 | 2,204 | 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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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界 | 20 | 39 | 9,897 |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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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測量及都市規劃界 | 20 | 36 | 3,216 | 3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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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界 | 20 | 32 | 2,266 | 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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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界 | 20 | 36 | 56,702 | 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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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界 | 20 | 48 | 5,350 | 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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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服務界 | 20 | 26 | 27,480 | 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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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界 | 20 | 27 | 4,488 | 2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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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科技界 | 20 | 53 | 3,144 | 4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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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 | 20 | 33 | 3,558 | 3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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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界 | 20 | 49 | 6,784 | 2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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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農界 | 40 | 69 | 165 | 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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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界 | 40 | 49 | 409 | 7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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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界 | 40 | 49 | 3,390 | 3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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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 | 40 | 59 | 1,134 | 6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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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 60 | 60 | 1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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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議局 | 21 | 22 | 105 | 8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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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及九龍各臨時區議會 | 21 | 37 | 229 | 7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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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界各臨時區議會 | 21 | 23 | 224 | 6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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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競爭對手的界別分組選舉
LS266
附件III
發表選民登記冊限期:
條例草案建議的安排與以往的安排的比較
| 條例草案 建議的安排
| 以往立法局 選舉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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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 | (1995年) | (199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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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臨時選民登記冊限期
| 4月15日
| 6月21日
| 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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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正式選民登記冊限期
| 5月25日
| 8月7日
| 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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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提名 及競選活動
| 6月初至7月中
| 不適用 | 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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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
及發表選舉委員會正式委
員登記冊
| 7月中至7月底
| 不適用
| 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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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選舉提名及競選活動
| 8月初至9月中
| 8月1日至9月17日
| 7月29日至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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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選舉預先投票
| 9月初
| 不適用
| 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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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選舉
| 9月中
| 9月17日
| 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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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
由上述時間表可見,就2000年的選舉而言,因為須在9月的立法會選舉前舉行
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所以與1991及1995年比較,發表臨時及正式選民
登記冊的限期須訂在較前的日子。
註2:
在1991年的立法局選舉中,功能組別選舉的投票日為9月12日。
政制事務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
LS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