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就《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草案》委員會
在1999年3月22日會議上提出的關注事項的進一步回應
事項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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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一些例子,闡明其他司法管轄區如何界定和使用"選舉捐
贈"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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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3 | : | 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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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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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議員提到香港科技大學扣減擁有民選議員身分的僱員的薪酬
,但身為委任議員的僱員則不會被扣減薪酬。請說明這個安排
是否構成使用脅迫手段(草案界定為包括以脅迫手段使任何人
蒙受經濟捐失),誘使某人不參加選舉,因而違反草案第8(1)
(a)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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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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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9年3月25日的校董會會議上,香港科技大學決定修改關於
其僱員因擔任公共機構成員而收取薪酬的扣薪政策。無論有關職
員是所屬公共機構的民選或委任成員,有關政策將同樣適用。
一名僱主有權決定是否容許其僱員在工作時間內,執行其作為所
屬公共機構成員的公職,以及是否因而扣減其薪水,這並不違反
草案第8(1)(a)條的規定。 |
政制事務局
1999年4月12日
CWP120c
附件
海外國家選舉捐贈規定
美國
根據《聯邦選舉活動法令》(Federal Election Campaign Act),"捐獻"(contribution)
指任何給予作為影響聯邦選舉的有價值事物。個別人士可以義務性質向候選人提
供個人服務,而不視作捐獻,惟條件是該名個別人士不會因提供有關服務而獲得
任何人給予補償。不過,倘若個別人士在受薪工作時間內為候選人提供服務,其
僱主會視為向候選人作出捐獻。
澳洲
"饋贈"(gift)指"一個人把產權轉贈予另一人(透過遺囑轉贈者除外),而這項轉
贈並不涉及金錢代價或金錢實值或涉及不相稱的代價,亦包括無須收取代價或
收取不相稱代價而提供的服務(義務工作除外)"。義務工作則並無限制。
加拿大
"捐獻"(contribution)包括"貸款、墊款、存款和饋贈"。義務工作則並無限制。
日本
"經濟捐獻"(financial contributions)界定為"供給或交付、或約定供給或交付金錢
、物品及其財產上利益,而非作為繳交黨費、會費或履行債務者"。義務工作則
並無限制。
我們未能在德國、新加坡和英國等國家的選舉法例中找到選舉捐贈或類似字眼
的法律定義。據我們所知,這些國家沒有就為候選人提供義務性質服務訂立限
制。
﹙備註;上述定義的意思,以英文版本為準。﹚
CWP120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