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就《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草案》委員會
提出的關注事項的進一步回應


1999年4月15日會議(立法會CB(2)1805/98-99(01)號文件)

事項3: 詳細說明接受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的院校和公帑資助機構現時規管員
工擔任受薪和非受薪公職所採取的政策,並考慮議員的建議,商定一套統
一的政策指引。


答覆3: 接受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的院校和醫院管理局資助機構現時規管相關事
宜的政策,分別載於附件A和附件B。至於福利界受資助機構方面,很多機構
都有規定,員工如擬擔任公職,須知會管理當局或徵求管理當局的批准。雖
然社會福利署並沒有特別就受資助機構員工擔任公職的相關事宜,發出正式
指引,但該署會密切監察受資助機構的工作情況,以確保這些機構的表現合
乎水準。我們已把議員提出的統一政策建議轉達有關決策局和部門考慮。

1999年4月20日會議(立法會CB(2)1805/98-99(02)號文件)

事項3: 說明在1998年立法會選舉中,有沒有候選人在選舉申報書中申報舉行大型
宴會的開支。


答覆3: 根據各選舉主任所提供的資料,並沒有1998年立法會選舉的候選人申報為選
民舉行宴會的開支。但有一些候選人申報了在選舉後與選舉代理人和工作人
員舉行祝捷會的開支。

1999年4月28日會議(立法會CB(2)1838/98-99(01)號文件)

事項1: 有關發布選舉廣告的規定,有議員認為應在草案第34條中,加入類似《舞
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9(1A)條的豁免條文,政府應就此作出回應。


答覆1: 如議員不持異議,我們建議修訂草案第34(3)條,把有關提交法定聲明的規定
,由“在選舉廣告印刷品發布之前”,修改為“不遲於選舉廣告印刷品發布
之後七天內”。

政制事務局
1999年5月11日

CWP129c


附件A


規管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教資會)的大專院校員工
從事外間工作的指引


  • 所有教資會資助的院校,均有制訂規管屬下員工從事校外工作的程序和指引。
    各院校所訂的程序略有不同。一般來說,有關員工如擬從事校外工作,必須徵
    得其所屬學系的系主任批准,在一些情況下,或須徵求所屬院校的校長批准。

  • 申請從事校外工作的員工,通常須向院校管理當局提供以下資料:僱用者的姓
    名、校外工作的性質、工作時數、薪酬金額(如有的話)及會否使用院校設施。

  • 倘若有關員工用於校外工作的時間極少,不會干擾正常職務,其薪酬和福利不
    會作出調整。

  • 倘若有關員工用於校外工作的時間,超過院校工作時間的某一百分比,其薪酬
    會按比例調整。若校外工作時間佔院校工作時間50%或以上,該員工在擔任這些
    校外工作的期間內,可申請或被要求放取無薪假期,或更改全職的聘用制,但並
    沒有規定員工須在這情況下,把永久聘用制改為合約制。

  • 從事校外工作的員工須向所屬院校呈報已收取或將可獲得的薪酬。各院校通常
    會從這些收入中徵收一筆款項。徵費款額視乎薪酬金額而定,而各院校所釐定
    的徵費水平亦各有不同。

CWP129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