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就《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草案》委員會 提出的關注事項的進一步回應


1999年4月28日會議(立法會CB(2)1838/98-99(01)號文件)

事項3: 有議員指出,傳媒為了促使或阻礙一名候選人在選舉中當選所發表的評
論文章將會納入政府建議選舉廣告的新定義內(見立法會第CB(2)1805
(01)號文件事項(1))。不過,這與選舉管理委員會1999年區議會選舉指
引的建議第8章附錄第5段的規定,即“任何報章均有絕對自由表示支持
或不認同某一名候選人”互相抵觸。政府應就這個矛盾之處作出解釋,
並考慮不把報章或有關團體就候選人所發表的評論文章納入選舉廣告的
定義內。


答覆3: 選舉管理委員會指引內的有關附錄,是就印刷傳媒應給予候選人公平及平等
的報道作出規定。有關段落說明任何報章有自由表示支持或不認同某一名候
選人,這但並沒有抵觸條例草案中關於選舉廣告的定義。根據我們的建議修
訂,在“選舉廣告”的定義中加入一個意圖元素後,若報章所發表的言論並
非是為了促使或阻礙一名或多於一名候選人在選舉中當選,則不會被納入選
舉廣告的定義內。我們認為加入這個意圖元素可在公平選舉和言論自由之間
取得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