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2712/98-99號文件

檔 號:CB2/BC/18/98

《中醫藥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4月13日(星期二)
時 間 :上午8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吳清輝議員(主席)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敏嘉議員
李啟明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夏佳理議員
陳婉嫻議員
梁智鴻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漢銓議員

缺席委員:

何秀蘭議員
呂明華議員
鄧兆棠議員
蔡素玉議員
司徒華議員
羅致光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衛生福利局副局長1
梁永立先生

衛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長(衛生)1
尤桂莊女士

律政司

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吳鳳霞女士

衛生署助理署長(中醫藥)
梁挺雄醫生

應邀出席者 :

香港醫務委員會執照醫生協會
李深和醫生
吳歷山醫生

香港醫務委員會
麥列菲菲教授(主席)
李健鴻醫生
方津生醫生
勞永樂醫生

香港醫學會
蘇啟明醫生
梁周月美女士

執業中醫
徐文龍先生
游展邦先生
易潔貞小姐
方生先生

氣功師
葉禮霖先生

國際中醫中藥總會
伍卓林先生
張漢明先生

一國兩制研究中心
邵善波先生
李旋女士

天使軟件有限公司
任忠邦博士

中國整體手法國際(香港)學會
林樹芬先生

香港大學專業進修學院

中醫同學會
伍國智先生
莫應帆先生
王歡愛女士
林雪珍女士 黎雪貞女士

香港藥行商會
方俊鎮先生
黃啟昌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4
陳曼玲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高級主任(2)4
麥麗嫻女士


I. 與代表團體會商

主席歡迎各代表團體出席會議。

香港醫務委員會執照醫生協會(下稱"執照醫生協會")
(立法會1608/98-99(03)號文件)

2. 執照醫生協會李深和醫生應主席邀請提出下列數點

  1. 必須確立一套劃一的評審制度,評核所有中醫的標準,以奠定中醫的專業地位;

  2. 日後成立的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其成員應包括本港及海外的中醫,以確保管委會的考試及審核具透明度及公平;

  3. 部分現任醫生曾於內地接受正規中醫大學的培訓。該等醫生在治療病人時,會為病人處方中成藥,部分亦會使用針灸療法。鑑於該等醫生的經驗及培訓,李醫生建議在推行中醫註冊制度後,應准許他們繼續以中醫方式行醫;

  4. 中醫組應包括執照醫生協會的成員;及

  5. 為免中醫藥學畢業生人手過剩,在規管制度實施初期,只應由一所高等教育院校開設有關的學位課程。

香港醫務委員會(下稱"醫務委員會")
立法會CB(2)1662/98-99(01)號文件)

3. 李健鴻醫生代表醫務委員會提出下列各點

  1. 醫療界支持設立中醫註冊制度;

  2. 條例草案沒有清楚訂明"作中醫執業、以中醫方式行醫"的定義。法例應清楚劃分西醫執業及中醫執業;

  3. 應於條例草案第108(3)加入一項豁免條文,訂明"根據《醫生註冊條例》註冊的醫生以現代科學方法施行的任何治療,第(2)款並不適用"。

  4. 條例草案沒有訂明中醫是否可以使用"醫生"、"中醫生"及"專科醫生"的稱號。

  5. 只應准許註冊醫生作西醫執業,以及只應准許註冊中醫作中醫執業,因為醫務委員會相信只有完成有關醫學培訓的人,才勝任以該種醫療方法行醫。

香港醫學會(下稱"醫學會")
(立法會CB(2)1675/98-99(03)號文件

4. 蘇啟明醫生代表醫學會發言時指出,條例草案就"作中醫執業、以中醫方式行醫"所載的定義並不清晰,或會令市民感到混淆,影響中醫藥在香港的長遠發展。

5. 周梁淑怡議員關注"現代科學方法"的定義,並詢問針灸是否屬於一種現代科學方法。周梁淑怡議員詢問是否有需要按醫務委員會的建議,在條例草案加入一項豁免條文,醫務委員會方津生醫生回應時表示,由於在界定中醫或西醫範疇時,有一些不易明確界定範疇的灰色地帶,因而需加入豁免條文。舉例而言,許多西藥實際上是由草藥提鍊而成,西醫處方該等藥物時,或會被誤以為作中醫執業。此外,擬議的豁免條文與《醫生註冊條例》第31條的規定相若,訂明執業中醫如根據傳統中醫藥方法行醫,便可獲豁免。何敏嘉議員同意存在灰色地帶,而事實上現時部分醫生亦有採用針灸療法。他建議在條例草案加入一項豁免條文,或對有關的法例作出相應修訂,以解決問題。

6. 鑑於各方普遍關注"作中醫執業、以中醫方式行醫"的涵蓋範圍,梁智鴻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會否在有關的附屬法例內作出更清楚明確的定義。他質疑將條例草案重新命名為"傳統中醫藥條例草案"是否更加明確。醫務委員會麥列菲菲教授支持梁智鴻議員的建議。然而, 何敏嘉議員並不贊同將條例草案重新命名,因為條例草案旨在規管現代執業中醫,並為中醫藥的日後發展作出規定。

7. 醫學會蘇啟明醫生請議員注意條例草案第2條就"作中醫執業、以中醫方式行醫"所載的定義,是指 "以傳統中醫藥學為基礎"的"任何作為或活動"(例如診斷、治療、開方等)。他指出條例草案載述的範疇似乎與何敏嘉議員的期望背道而馳。此外,蘇醫生亦關注在劃分中醫執業及西醫執業方面會否出現糾紛。舉例而言,中醫診症時常用的"望、聞、問、切"方法,部分執業西醫亦有應用。

8. 醫務委員會勞永樂醫生認為必定有所述的灰色地帶。他認為中、西醫藥相輔相成,並建議中醫藥學的培訓應給予學生學習西方醫學的機會,使學生得知何時應轉介病人接受西醫診治。同樣地,他贊同西方醫學的培訓亦應包括一些有關中醫藥學的課程。

9. 梁智鴻議員認為法案委員會需關注下列3類 人士

  1. 同時以中醫藥方式及西方醫學方式行醫的醫生;

  2. 採用西方醫學方式行醫的部分中醫;及

  3. 在治療病人時採用中藥的現任西醫。

10. 李健鴻醫生在回應議員的詢問時表示,只要條例草案就使用"醫生"及"註冊中醫生"等稱號作出規定,醫務委員會並不反對執業中醫使用該等稱號。李健鴻醫生認為,倘醫療專業人士所接受的傳統培訓及醫學理論並無提及針灸療法,他們便不應以該種方法行醫。

11. 黃宜弘議員認為,為中、西醫藥學的長遠發展著想,沒有人可以肯定地指出哪些活動/方法應納入或不應納入中、西醫藥學的範疇。舉例而言,他認為中醫將來為病人進行手術亦非沒有可能的事。

徐文龍先生、游展邦先生及易潔貞小姐(執業中醫)
(立法會CB(2)1418/98-99號文件附件(5))

12. 徐文龍先生提出下列數點

  1. 現任中醫大部分未曾在大學接受中醫藥學的正規訓練。條例草案建議申請人須具備連續15年執業經驗才獲准註冊,並未能真正確保中醫的水準。條例草案應訂明如何審核兼職中醫的執業年資等細節;

  2. 為保障公眾健康及中醫藥的長遠發展,當局應規定所有中醫須通過考試才准予註冊。在設定試題時,當局可參考內地的相關考試;

  3. 執業證明書應註明持有人是否已修畢中醫藥學的正式課程,或是自學成醫;

  4. 當局應以循序漸進的方法推行註冊制度。中醫界的自我規管制度,應待中醫藥學的首屆大學畢業生肆業後分期實施,因為他們曾接受正規大學培訓。

  5. 具備15年經驗的中醫可以直接註冊,但經驗不足15年而在內地完成正規中醫藥培訓的中醫則須通過註冊審核的安排,實不合情理。

方生先生(執業中醫)
(立法會CB(2)1543/98-99號文件附件(1)及CB(2)1675/98-99(02)號文件)

13. 方生先生認為只根據中醫的執業年資作為註冊準則是不能接受的,因為該項準則不能保證中醫的專業水準。他要求所有申請註冊的中醫均須參加考試,並認為兼職中醫亦應獲准參加執業試。

葉禮林先生(氣功師)
(立法會CB(2)1608/98-99(04)號文件)

14. 葉禮林先生建議,規管制度應包括"氣功",並主張政府當局應向公眾推廣"氣功"及在本港發展"氣功"。

國際中醫中藥總會(下稱"中藥總會")
(立法會CB(2)1655/98-99(02)號文件)

15. 中藥總會伍卓林先生表示支持條例草案及所載的建議。他亦提出下列數點

  1. 政府當局應採取下列措施,以期推廣中醫藥的發展

    1. 將中醫藥納入本港的醫療制度,並准許中醫按情況所需轉介病人向醫生或其他醫護人員求診;

    2. 設立中醫藥研究機構及中醫醫院;

    3. 在專上教育院校提供中醫藥學課程,並資助中醫藥學教育。

  2. 政府當局應解釋條例草案第94(b)(ii)條所載"獲接納的學歷資格"的釋義。在審核註冊申請人的學歷資格時,申請人在私營教育機構接受的中醫培訓亦應獲接納。

  3. 條例草案就"作中醫執業、以中醫方式行醫"所載的定義並不明確。執業中醫應獲准使用聽診器及探熱針等現代醫療設備。政府當局應確立一套機制,用以辨別中藥的真偽。

16. 周梁淑怡議員贊同僅以執業年資來審核執業中醫的專業水準及准予註冊,在某程度上並不可靠。不過,她知悉大多數執業中醫均未曾接受中醫藥學的正規培訓,他們只是經由師傳方式累積經驗行醫。由於該等執業中醫並不習慣考試的模式,若規定他們須通過考試才獲准註冊會遇到實際困難。徐展邦先生表示,對於年長不宜參加考試的執業中醫,他們最低限度應參加臨床測驗。他認為為保障公眾利益起見,此舉實屬必要。

一國兩制研究中心(下稱"研究中心")
(立法會CB(2)1635/98-99(02)號文件)

17. 邵善波先生提述其意見書,並介紹由研究中心提出的建議,其中包括

  1. 條例草案應准許香港以外地方的著名中醫可以來港執業,以促進香港作為中醫藥中心的地位;及

  2. 在審核中醫的執業年資時,應承認有關中醫在香港以外地方執業的經驗。

天使軟件有限公司
(立法會CB(2)1655/98-99(03)號文件)

18. 天使軟件有限公司任忠邦博士建議,政府當局應設法在世界市場推廣中醫藥。他認為條例草案的涵蓋範圍應包括提高中醫藥的安全標準,以及增強海外客戶採用中醫藥的信心。應優先發展的,是研究測試中藥產品的科學方法。他認為條例草案的涵蓋範圍過於狹窄,主要關乎中醫的註冊事宜。

中國整體手法國際(香港)學會(下稱"整體手法學會")
(立法會CB(2)1655/98-99(04)、(05)及(06)號文件)

19. 整體手法學會林樹芬先生向議員簡述中國整體手法的性質,詳情載於意見書。

20. 梁智鴻議員在回應研究中心提出的建議時指出,條例草案第83條所規定的有限制註冊,目的是容許在香港以外地方執業的中醫來港進行研究及教學。此外,他亦擔心有關建議會否被濫用,以致許多香港以外地方的中醫聲稱他們經驗豐富及享有盛名。對於須通過考試才獲准執業的本地中醫並不公平。

21. 邵善波先生回應時指出,僅設立有限制註冊制度並不足夠,因為香港以外地方的中醫只獲准來港進行教學/研究工作,但卻不獲准在港執業。他強調為推廣香港成為中醫藥中心,有必要容許有名望的中醫在本港執業。由於該等中醫大多年事已高,要求他們參加考試不切實際。他亦指出無須擔心出現濫用的情況,因為中醫組將會嚴格審核每項申請。此外,該等中醫須向中醫組出示證明(例如顯示執業經驗的紀錄),以備審核。

香港大學專業進修學院中醫同學會(下稱"中醫同學會")
(立法會CB(2)1655/98-99(07)號文件)

22. 莫應帆先生表示,該會支持條例草案。然而,他要求管委會在成立後,應公布審核及核實執業年資的細節,並在業內進行更多諮詢工作,以提高管委會的透明度。

23. 周梁淑怡議員請莫應帆先生提出意見,說明如何能在不影響現任中醫生計的情況下,既能確保中醫的執業水準,又可保障公眾利益。莫應帆先生答覆時表示,中醫組在審核中醫的執業年資時,應採用嚴格的準則。他建議不應依靠商業登記證為執業證明。中醫組應參考中醫保存的病人紀錄、曾接受中醫培訓的證明書,以及任何可以證明他曾跟隨著名執業中醫學習的證明。周梁淑怡議員表示該等建議十分有用,並請莫應帆先生日後向法案委員會提供更多建議。

24. 陳婉嫻議員請莫應帆先生就研究中心的建議發表意見。莫應帆先生回應時表示,對於把在香港以外地方執業的年資計算在內的建議,他並無強烈意見,但對於容許香港以外地方的著名中醫來港執業,他則持保留意見,因為這樣對本地中醫不公平。

香港藥行商會(下稱"藥商會")
(立法會CB(2)1671/98-99(02)號文件)

25. 藥商會方俊鎮先生表示,業界對條例草案提出的下列建議表示關注

  1. 條例草案第125條所載"為公眾利益取消中成藥的註冊"所指的"公眾利益"的釋義;

  2. 對中成藥製造商實施改善藥廠設施及整潔的規定;及

  3. 中成藥配方的知識產權保障。

26. 方俊鎮先生表示,儘管香港藥商會及香港中華製藥總商會代表大多數中成藥業者及製造商,但兩間機構均沒有獲邀派代表加入中醫藥籌備委員會。兩間機構迄今亦只曾與衛生署的梁挺雄醫生會面及商討。黃先生認為並無渠道可供他們向政府當局發表意見。周梁淑怡議員認為,中成藥業務對香港的經濟十分重要,條例草案不應影響該行業的發展。她要求政府當局進一步聯絡業內人士,諮詢他們的意見。

27. 主席請黃先生再行提交意見書,闡述該會的意見,供議員審閱。梁智鴻議員及何敏嘉議員建議政府當局分別提供下列資料

  1. 政府當局諮詢中藥業者的詳情;及

  2. 條例草案提出的立法建議對中成藥製造商/業者可能造成的影響。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其後提供一份題為"與中藥業人士的諮詢工作"的文件,該份文件已於1999年4月23日隨立法會CB(2)1778/98-99(05)號文件送交議員。)

28. 會議於上午11時4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