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2829/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2/BC/20/98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1999年5月5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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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上午10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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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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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陳鑑林議員(主席)
李啟明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容根議員
楊孝華議員
劉健儀議員
譚耀宗議員
馮志堅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經濟局副局長
- 袁銘輝先生
- 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
- 譚伯樂先生
- 經濟局助理局長
- 郭仲佳先生
- 海事處副處長
- 曾文清先生
- 海事處助理處長(港口管理)
- 李家武先生
- 海事處助理處長(船舶事務)
- 華啟思先生
- 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 霍思先生
- 高級政府律師
- 彭士印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1
- 湯李燕屏女士
列席職員:
- 助理法律顧問2
- 何瑩珠小姐
- 高級主任(2)1
- 馬淑霞小姐
I. 選舉主席
陳鑑林議員當選法案委員會主席。
II. 與政府當局會商
政府當局作出的簡介
2. 經濟局副局長應主席邀請,向議員概述該項立法建議的目的。他表示,現時並沒有具體的法例管制及規管本地船隻。本地船隻的安全標準、管制及規管事宜乃根據國際慣例訂定。《商船(本地船隻)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把現時分別載於不同條例的本地船隻法例納入一條單為本地船隻而設的綜合法例內,藉此提供一個規管及管制本地船隻的新法定架構。
3. 經濟局副局長指出,條例草案旨在改善以下各個範疇 --
- 精簡船隻分類制度
把目前根據3套規例所界定的11類本地船隻,綜合為根據一套規例而界定的4個新類別。
- 擴大強制第三者風險保險範圍
把強制投購第三者風險保險的規定(根據現行法例規定,只有本地渡輪、小輪和遊樂船隻才須投購強制第三者風險保險)擴大至所有獲准在香港水域操作的本地船隻。
- 增加安全及檢驗標準的透明度
訂明4種新船隻類別內每一類別的安全標準,藉此令安全檢驗過程更具透明度。為了進一步簡化有關過程及減少政府驗船師的工作量,海事處處長將獲授權把檢查工作轉授予特許驗船師。
4. 經濟局副局長強調,條例草案內約70%的條文是取自不同的條例。因此,有關條文一直在本港施行,並廣為業界熟悉和接受。海事處副處長補充,當局曾諮詢本地航運界所有主要行業的代表,他們表示支持有關的建議。
5. 海事處副處長並表示,當局認為透過設立本地船隻諮詢委員會,便可聽取本地航運界對本地船隻的一般規管及管制事宜所發表的意見。該委員會將會就海事處處長根據條例草案履行職責或行使權力的有關事項,向處長提供意見。此外,當局建議設立船隻發牌制度,包括發出每艘船隻的擁有權證書,以及規定每艘船隻必須持有運作牌照。
討論事項
強制第三者風險保險
6. 劉健儀議員詢問條例草案中各類本地船隻所需投購的第三者風險保險保額。海事處副處長表示,各類本地船隻所需投購的保額會在該條例的規例內訂明。載客船隻和非載客船隻的擬議最低第三者風險保險保額分別為1,000萬元及500萬元。他解釋,根據現行法例規定,只有本地渡輪、小輪和遊樂船隻才須投購強制第三者風險保險。政府當局建議將這項強制投購第三者風險保險的規定擴大至所有本地船隻。
7. 劉健儀議員進一步詢問該項第三者風險保險是承保每宗意外的風險,或是承保每名乘客在意外中受傷的風險。她亦問及對保額設定限額的原因。海事處助理處長(港口管理)回應時表示,根據現行法例規定,渡輪和遊樂船隻的最低第三者風險保險保額分別為300萬元和60萬元。有關的保額是以每宗事故計算。現時兩間船公司所投購的保額是沒有限額的。他並表示,業界曾發表意見,認為第三者風險保險的保額應是無限的。然而,鑑於大部分保險公司並沒有為本地船隻承保第三者風險保險的運作經驗,因此保險業對承擔無限保額一事有所保留。因應保險業提出的關注事項,政府當局建議在這方面設定最低保額,否則保費或會超越有關船東的負擔能力。政府當局認為,一俟保險業對運作有了經驗和信心,保額或會有所提高。擬議的金額是由保險業提出的,並獲得本地航運界接納。經濟局副局長補充,設定最低保額並不表示所有船東不可為其船隻投購更高的保額。他表示,當局會不斷檢討保額的水平。
8. 主席認為,根據有關建議,船東必須達到保險公司所訂定的安全標準,才可獲得保險公司為其船隻承保第三者風險保險。船隻的安全標準似乎是由保險公司釐定,而不是由海事處釐定。經濟局副局長謂,政府當局在提出任何放寬船隻安全規定的建議前,必須考慮保險業是否接納有關建議。此外,當局認為一些船隻的基本安全規定是不可缺少的。
9. 黃容根議員問及第三者風險保險的範圍,海事處助理處長(港口管理)回應時謂,第三者風險保險適用於本港水域以內的範圍。倘若是香港水域以外的範圍,將須視乎保險人和受保人雙方同意的協議而定。
10. 黃容根議員認為,擬議的第三者風險保險保費超越了雜項類別小型船隻,特別是P4船隻船東的負擔能力。他要求政府當局考慮降低第三者風險保險的金額。海事處助理處長(港口管理)表示,政府當局曾就此事與保險業進行討論。由於航運界所爭取的是降低保費,而不是降低保額,保險業表示,保費不能根據保額的減幅按比例降低。因此,即使政府當局同意放寬P4船隻的保額,有關船東實際可節省的金額可能不多。此外,他指出,倘若有關船東需要作出賠償,他們必須自行承擔保額以外的金額。
船隻的分類制度
11. 劉健儀議員詢問為何船隻分類制度的重整方法與原先提交予行政會議的建議有所不同。海事處副處長回應時謂,原先提交的意見書旨在簡化按建造材料將船隻分類的船隻分類制度。海事處在提交意見書後,已就建議的分類制度進行進一步檢討,並諮詢本地航運界的意見。檢討結果是,當局應一如條例草案所載述的情況,進一步重整及精簡建議的分類制度。簡單來說,本地船隻按其用途分類,即用作載客的船隻、作捕魚和遊樂以外用途的非載客船隻、作捕魚用途及作遊樂用途的船隻。條例草案會更清楚界定"遊樂船隻"的定義。
(i) 第I類 -- 載客船隻
12. 劉健儀議員詢問將這類別再分為3個類型的載客船隻的理據及它們的不同之處。海事處副處長解釋,國際慣例規定運載12名乘客以上的商用船隻須符合更嚴格的安全標準和操作條件。鑑於大部分本地載客船隻運載的乘客數目超逾12名,當局認為規定這些船隻須符合與目前渡輪船隻相同的驗船標準,是過份嚴格的做法。因此,與小輪及渡輪船隻的驗船標準比較,這些船隻會受到略為寬鬆的標準所規管。在這種情況下,類型A船隻獲准運載60名以上的乘客及船員;類型B船隻獲准運載12名以上,但不超過60名的乘客及船員。
13. 關於類型C船隻,該類船隻是那些目前被稱為"持小輪牌照營業的街渡"。根據現行的機制,這類船隻被列為雜項類別。它們是一類特別的船隻,而乘搭這類船隻的乘客主要是住在離島及偏遠地區的居民。倘若街渡須受到與小輪及渡輪相同的驗船標準所規管,必定會導致更昂貴的船費。為了將街渡的船費限制在居於偏遠地區居民可負擔的水平,政府當局建議將街渡列為一項指定類別。
(ii) 第III類 -- 捕魚船隻
14. 黃容根議員指出,西貢很多漁船出租作遊樂用途。他詢問在擬議的法例下,這些漁船會否被列為捕魚船隻;若不會,政府當局有否制訂任何計劃,以便這些船隻在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後得以繼續運作。海事處副處長表示,由於漁船並非用作商業用途,而是作為一個工作台,因此與其他類型的船隻比較,現時漁船受到較寬鬆的安全規定所規管。漁船上的人士應只從事捕魚工作。待條例草案生效後,任何漁船如用作運載購票乘客,將須受到與適當類別船隻相同的條件及規定所規管。
15. 黃容根議員以台灣的經驗為例,並問及漁船的船東可否將船隻改裝為遊樂船隻。經濟局副局長表示,在使用船隻運載乘客前,各類船隻的船東必須領取適當的牌照。他表示政府當局瞭解有關背景及業界所關注的事項。因此,政府當局已建議加入一類新牌照,以便運載60名以下的乘客,該類船隻的安全規定會較小輪和渡輪的規定寬鬆。作出規管的主要目的是確保乘客的安全,使他們受到第三者風險保險的保障。
16. 關於漁船上乘客數目的限制,海事處副處長表示,鑑於漁船的船東已通過所需的操作考試,因此他們知悉船上救生裝置的規定,以及其船隻最多可運載的乘客數目。
17. 劉健儀議員表示關注P4船隻超載乘客的情況頗為普遍。她問及在現行法例規定下P4船隻的用途,以及政府當局現時有何執行措施確保這些船隻用作它們指定的用途。海事處助理處長(港口管理)表示,P4船隻是在指定範圍內專門供有關人士在魚塘養魚使用的船隻。雖然當局曾接獲意見書,要求將載客量增至6名乘客及將船隻用作商業用途,但倘若有關船東將這些船隻用作其他非指定用途,例如出租船隻作商業用途,他們可被檢控。海事處會與水警保持聯繫,加強這方面的檢控工作。然而,鑑於現行法例存有漏洞,政府當局在提出檢控時面對種種困難。這是因為按照現行規定,倘若在指定範圍進行的捕魚活動是商業性質的活動,才屬於觸犯法例。當局只有在證人作證的情況下,才可提出有關使用P4船隻作非指定用途的檢控。
18. 劉健儀議員認為,有關人士只要使用其他付款方法,便可在沒有違法的情況下使用P4船隻作商業用途。她促請政府當局擬訂執行措施,消除上述的灰色地帶。海事處副處長表示,海事處正考慮增撥資源,以便進行檢控工作及推廣這方面的教育宣傳活動。
19. 黃容根議員表示,考慮到本港共有約2 000艘P4船隻從事捕魚工作,他建議政府當局考慮為P4船隻簽發指定的牌照,而不是將這類船隻列為雜項類別。海事處副處長表示,政府當局會與業界商討會否為P4船隻另行簽發牌照,或是將這類船隻列為"捕魚船隻"。主席認為,倘若P4船隻的引擎動力有所增加,這類船隻應受"捕魚船隻"的規定所規管。
(iii) 第IV類 -- 遊樂船隻
20. 劉健儀議員認為,與渡輪及小輪比較,遊樂船隻受到較寬鬆的規管。她詢問有關規管遊樂船隻的具體措施。經濟局副局長回應時謂,當局會在附屬法例內訂明各類船隻的監察機制。政府當局會與有關各方商討詳情。他並表示,鑑於遊樂船隻用作私人用途,因此當局容許遊樂船隻受較寬鬆的安全標準及操作條件所規管。任何船隻如用作運載乘客,將須符合更嚴格的安全標準及操作條件。
21. 海事處副處長進一步表示,條例草案並沒有建議對遊樂船隻的規管事宜作出修訂,但更清楚界定了遊樂船隻的定義。鑑於遊樂船隻用作私人用途,因此遊樂船隻的船東應自行決定使用船隻作商業活動是否適當。
22. 劉健儀議員認為,政府當局在草擬條例草案時,應顧及遊樂船隻出租作商業活動的歷史背景。海事處副處長指出,關於遊樂船隻的立法建議旨在透過為船隻投購第三者風險保險,確保在發生意外時乘客獲得適當的保障。他向議員保證,倘若遊樂船隻的船東擬將船隻用作商業用途,例如運載購票乘客,他們應申請適當的牌照及投購第三者風險保險。經濟局副局長補充,在領取適當的服務牌照後,遊樂船隻可用作商業用途。
23. 海事處助理處長(港口管理)表示,政府有責任確保商用船隻上乘客的安全。不過,就遊樂船隻而言,由於該等船隻並非用作商業用途,因此是否逗留在船上應該是船東及乘客自行作出的選擇。倘若將遊樂船隻用作商業用途,該等船隻將須符合與小輪及渡輪船隻所採取的相同安全標準。在約4 000艘遊樂船隻中,約200艘遊樂船隻從事商業用途。倘若遊樂船隻須受到與小輪及渡輪相同嚴格的安全標準所規管,這會增加遊樂船隻船東的經濟負擔。他並表示,條例草案容許根據租船協議的條款租賃或出租遊樂船隻。該項立法建議主要針對那些涉及出售船票,被用作商業用途的遊樂船隻。這類活動罔顧乘客的安全,又沒有提供第三者風險保障,並影響了小輪和渡輪經營者的業務。小輪和渡輪經營者已作出龐大投資,以期符合安全標準。經濟局副局長補充,船上的船長和輪機操作員獲准操作遊樂船隻前,已通過所需的考試,他們應具備足夠的經驗和知識,決定遊樂船隻是否符合安全標準。他強調,政府有責任確保獲准提供商業服務的渡輪和小輪上購票乘客的安全。
24. 鑑於現時很多遊樂船隻用作提供海上遊覽的商業活動,楊孝華議員表示,政府當局需要在乘客安全與業界得以繼續經營這兩者之間取得平衡。
25. 劉健儀議員指出,考慮到大部分遊樂船隻的構造標準和目前的安全標準,她相信這些船隻大部分未能達到簽發服務牌照建議的最低規定。她詢問當局會否在這方面作出過渡安排。經濟局副局長指出,由於條例草案規定所有本地船隻必須投購第三者風險保險,倘若所訂定的安全標準太低,將不會獲得有關保險公司接納。
26. 海事處副處長重申,政府當局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夠對用作類似用途的船隻採取兩套安全標準。本港約有500至600艘小輪符合較嚴格的安全規定。由於漁船和工作艇不准運載乘客,如果政府當局對漁船和遊樂船隻採取一套較寬鬆的安全規定,藉此使它們可運載乘客,此舉將會對符合法例規定的載客船隻的船東或操作人不公平。他表示,條例草案所載的建議與現行做法貫徹一致,條例草案的目的只是更清楚界定有關"商業用途"及"遊樂船隻"等用語的定義。
27. 劉健儀議員雖然贊同政府當局的意見,認為該項政策應公平對待有關各方,但她認為在規管遊樂船隻方面存有灰色地帶。根據有關建議,出租遊樂船隻無須受與小輪和渡輪船隻相同嚴格的安全標準所規管。因此,倘若遊樂船隻在租船協議下提供非法渡輪服務,乘客的安全便得不到保障。她促請政府當局消除上述的灰色地帶,並在條例草案內清楚訂明出租遊樂船隻可否提供載客服務。
28. 海事處助理處長(港口管理)回應時謂,出租遊樂船隻不得運載購票乘客。為方便採取執法行動,有關船東必須將訂立租船協議一事通知海事處。海事處助理處長(港口管理)補充,當局曾考慮修訂該項通知規定。遊樂船隻的船東現時必須在出租船隻的72小時內將訂立租船協議一事通知海事處。根據現行安排,船東被發現提供非法租船服務時,他們可即時將租船一事通知海事處,此舉仍會符合72小時的通知規定。為堵塞上述漏洞,當局建議修訂該項規定,要求船東在出租船隻前72小時通知海事處。
29. 劉健儀議員關注到修訂通知規定會令業界難以經營。經濟局副局長表示,當局仍未決定是否修訂該項通知規定。政府當局會進一步徵詢業界的意見。
30. 海事處副處長回應譚耀宗議員的提問時表示,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後,遊樂船隻的持牌規定將維持不變,即是說,由於遊樂船隻用作私人遊樂用途,因此它們無須定期接受強制檢查。不過,遊樂船隻必須符合有關救生裝置及滅火器具的規定。此外,亦須由持有本地合格證明書的人士操作。至於根據租船協議租賃的遊樂船隻,該等船隻的船東有責任讓乘客知悉該等船隻為私人船隻,它們無須接受強制安全檢查。
本地合格證明書
31. 楊孝華議員詢問由內地和澳門有關當局簽發的合格證明書是否獲政府當局認可。經濟局副局長回應時表示,現時缺乏一個類似簽發駕駛執照的國際船隻發牌制度。海事處副處長指出,內地和澳門的發牌制度均採用國際標準。因此,持有由內地和澳門有關當局簽發的合格證明書的人士獲准在本港水域內操作船隻。至於本地合格證明書持有人是否獲海外認可,這將視乎個別國家的有關規例而定。不過,本地船隻在離開香港水域前,必須先行領取出港證。海事處助理處長(港口管理)補充,本地遊樂船隻和漁船可自行離開本港水域。海事處助理處長(港口管理)補充,持有由外國簽發的合格證明書(遊樂船隻)的人士必須具備所需的本地知識,才會獲准在本港水域內操作遊樂船隻。
32. 主席詢問簡化本地合格證明書制度建議的實施詳情。海事處助理處長(船舶事務)解釋,政府當局建議將現時13類證明書簡化為8類。在新制度下,將不會把捕漁船隻和商用船隻分為不同的類別。由於本地合格證明書的課程業已過時,因此當局會簡化該項考試,將重點放在實際操作和知識上,藉此希望更多人士可通過考試,並取得證明書。他補充,雖然現有的證明書仍會有效,但由於新制度下簽發的新證明書會有較少限制,因此當局會將現有的證明書轉換為新的證明書。當局曾諮詢有關各方的意見,他們歡迎該項建議。
33. 海事處助理處長(船舶事務)回應楊孝華議員的提問時表示,該證明書的有效期會直至持有人年滿65歲為止。屆時可續期3年,其後需要每年續期。
條例草案的影響
34. 海事處副處長回應李啟明議員的提問時表示,根據該項立法建議,所有本地船隻,包括定期在香港水域內往來航行的內地沿岸和內河船隻均須受到規管。本港將會有約2萬艘本地船隻和3 500艘內河船隻受到規管。他表示,當局曾諮詢本地航運界所有主要行業的代表,他們表示支持有關的建議。為了聽取業界的意見,當局成立了臨時本地船隻諮詢委員會。因應主席的要求,海事處副處長答應提供臨時本地船隻諮詢委員會的委員名單。
(會後補註:臨時本地船隻諮詢委員會的委員名單已透過立法會CB(2)2064/98-99(01)號文件送交議員。)
35. 因應李啟明議員的要求,海事處副處長答應提供資料,說明根據擬議的船隻分類制度,將會受條例草案影響的船隻數目。
(會後補註:委員要求的資料已透過立法會CB(2)2047/98-99(02)號文件送交委員。)
未來路向
36. 議員同意法案委員會與代表團體會晤,以便考慮他們對條例草案的意見和所提出的關注事項。秘書處會發布新聞稿和信件,邀請本地航運界的相關團體就條例草案發表意見。
III. 下次會議日期
37. 下次會議訂於1999年5月24日下午4時30分舉行。
38. 會議於下午12時4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