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291/99-00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BC/35/98

《1999年香港康體發展局(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第1次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10月26日(星期二)
時 間 :上午10時45分
地 點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霍震霆議員(主席)
何世柱議員
李華明議員
吳亮星議員
馬逢國議員
張永森議員
程介南議員
楊孝華議員
鄭家富議員
蔡素玉議員
鄧兆棠議員

缺席委員:

何秀蘭議員
陸恭蕙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藍鴻震先生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
張寶德先生

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專責小組)
蕭偉全先生

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康樂體育)
麥敬年先生

政府律師
潘漢英女士

列席秘書:

總主任(2)5
羅榮樂先生

列席職員:

助理法律顧問4
林秉文先生

高級主任(2)8
蘇美利小姐

I. 選舉主席

霍震霆議員當選法案委員會主席。

2. 主席申報利益,表示他是中國香港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港協")會長以及香港康體發展局的成員。

II. 與政府當局舉行會議

3. 應主席所請,民政事務局局長表示,《1999年康體發展局(修訂)條例草案》旨在透過加入一名港協成員及6名其他成員,把康體發展局的成員人數的最高名額由現時的13名增至17名,此外,"香港業餘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的名稱亦將更改為"中國香港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以反映本年較早時所出現的轉變。民政事務局局長指出,擬議增加康體發展局成員數目的目的是加強其代表性,讓更多專家和社會各界人士參與提供意見。該項建議是1999年3月發表的《文化藝術及康樂服務顧問報告》所包含的建議之一。

4. 民政事務局局長進一步表示,自從該條例草案於1999年6月25日在憲報刊登後,當局注意到,本港各個體育總會紛紛致函立法會議員表達意見,認為在研究條例草案前,應就提供體育服務的政策進行全面的辯論和檢討。有見及此,民政事務局曾於1999年8月19日與本港有關的各個體育總會舉行聯席會議,討論此事。民政事務局局長指出,各體育總會普遍接受條例草案有關增加康體發展局成員人數的建議。他們希望,條例草案將可發揮推動作用,為本港在提供體育服務方面作更深入的改革。民政事務局局長進一步表示,政府當局曾向各體育總會解釋,可透過逐步落實行政措施而非立法手段在提供體育服務方面作出改革。

5. 程介南議員詢問在體康發展局額外增加一名港協成員席位的理由。民政事務局局長答稱,鑑於港協在體育發展方面所擔當的重要角色,政府當局認為應加強港協在康體發展局的代表性。民政事務局局長補充,增加康體發展局的成員人數將可吸納商界人士、傑出運動員及其他相信可對體育發展作出貢獻的人士。

6.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回應李華明議員時表示,撤銷臨時市政局及臨時區域市政局主席及其代表在康體發展局的成員身份的建議已納入《提供市政服務(重組)條例草案》。

7. 李華明議員進一步詢問把康體發展局內公職人員的數目由一名增至超過3名的建議有何理據。民政事務局副局長答稱,當局認為,民政事務局局長及擬開設的康樂文化事務署署長應成為康體發展局的當然成員。餘下的席位則可由指定的政府官員,或在有需要時由本身亦為公職人員的傑出運動員擔任。

8. 鄭家富議員認為,鑑於《提供市政服務(重組)條例草案》委員會尚未完成工作以及提供體育及康樂服務的新行政架構仍未定出,政府當局不宜在現時提出此項條例草案。鄭議員指出,各體育總會的來函及港協提交的題為"邁向未來的體育新架構"的意見書(已隨立法會CB(2)176/99-00(01)及(02)號文件送交議員)顯示,體育界與政府當局的看法並不一致。

9. 民政事務局局長回應時表示,由於條例草案並沒有任何條文在落實方面須以解散兩個臨時市政局作為先決條件,因此應獨立研究例草案。況且康體發展局現任成員的任期將於2000年3月31日屆滿。不過,民政事務局局長亦指出,鑑於條例草案是由重整市政服務的整體工作所衍生出來,政府當局因而認為,爭取同時通過條例草案及《提供市政服務(重組)條例草案》是較為穩妥的做法。

10. 馬逢國議員表示,法案委員會應與體育界的代表會晤,以便聽取他們的意見。程介南議員、何世柱議員、吳亮星議員、張永森議員及蔡素玉議員對此表示贊同。

11. 鄭家富議員指出,邀請團體就提供體育服務的政策層面表達意見可能超出條例草案的範圍,因為條例草案的指明目的是增加康體發展局的成員數目。

12. 助理法律顧問表示,根據《立法會義事規則》的規定,對法案所提出的修正案必須與法案的主題及有關條文的主題有關。他進一步表示,有關團體可提交意見書或提出口題意見。就口題意見的情況而言,主席可要求有關團體把其意見局限於與條例草案的主題相關的內容。

13. 楊孝華議員認為,關乎提供體育服務政策的事宜應由民政事務委員會討論。

14.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告知議員,民政事務委員會曾於1999年5月18日與體育界的代表會晤,討論顧問報告所建議體育及康樂服務新架構。他補充,《提供市政服務(重組)條例草案》委員會亦曾於上星期舉行的會議上,研究對《香港康體發展局條例》(第1149章)的相應修訂。

15. 主席建議邀請各體育總會,港協及康體發展局提交意見書。他亦表示,應盡快舉行會議,討論所接獲的意見書。議員對此表示贊同。

16.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表示,政府當局將在法案委員會下次會議上提供一份有關體育及康樂服務新行政架構的文件,供議員參考。

III. 下次會議日期

17. 議員同意,下次會議將於1999年11月9日(星期二)上午8時30分在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舉行。

18. 會議於上午11時5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