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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號)條例草案
對若干條例作適應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
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由立法會制定。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 (第2號) 條例》。
2. 生效日期
(1) 本條例當作自1997年7月1日起實施。
(2) 第 (1) 款受《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
第II部列出的香港人權法案中的第十二條規限。
3. 對條例的修改
各附表所指明的條例,按該等附表所示的方式修訂。
附表1 [第3條]
《香港考試局條例》
1. 《香港考試局條例》(第261章) 第3(5)(a)、(6) 及 (7)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2. 第7(2)(b) 及 (c)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 而代以"行政長官"。
3. 第8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4. 第10(1)、(2)、(4) 及 (5) 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
官"。
5. 第11條現予修訂--
(a) 在第 (2) 款中,廢除兩度出現的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b) 在第 (4) 款中--
(i) 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ii) 廢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會"。
6. 第13條現予修訂,廢除兩度出現的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7. 第14條現予修訂,廢除兩度出現的 "官方" 而代以 " "國家" "。
8. 第15(2)(c) 條現予修訂,廢除 "皇家香港警察隊" 而代以 "香港警務處"。
9. 附表2現予修訂,在 (a)(v)、(b) 及 (c) 段中,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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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第3條]
《專上學院條例》及其附屬法例
《專上學院條例》
1.《專上學院條例》(第320章) 第4(j) 條現予修訂,廢除 "任何外國政府、外國組織或" 而代以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以外的任何政府或任何在香港以外地方的組織或任何"。
2. 第6(4)、(5) 及 (6) 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
會同行政會議"。
3. 第8(1)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4. 第12(1)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專上學院規例》
5. 《專上學院規例》(第320章,附屬法例) 第7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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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第3條]
《嶺南學院條例》
1. 《嶺南學院條例》(第422章) 第4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2. 第7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3. 第9(1)(a)、(b)、(c)、(d) 及 (f)、(2)、(5) 及 (6) 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督" 而代
以 "行政長官"。
4. 第13(1)(a)、(c)、(d) 及 (e)、(7) 及 (8) 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5. 第21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6. 第22(3)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7. 第24條現予修訂--
(a) 在第 (1) 款中,廢除兩度出現的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b) 在第 (2) 款中--
(i) 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ii) 廢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會"。
8. 第25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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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 [第3條]
《香港教育學院條例》
1.《香港教育學院條例》(第444章) 第5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2. 第6(2)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3. 第8條現予修訂--
(a) 在第 (1)(c) 款中,廢除"總督"而代以"行政長官";
(b) 在第 (3) 款中,廢除 "總督可隨時" 而代以 "行政長官可酌情"。
4. 第9(3)(e)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5. 第16(1) 條現予修訂,廢除兩度出現的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6. 第17(2)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7. 第20(3) 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立法局" 而代以"立法會"。
8. 第24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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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5 [第3條]
《香港大學條例》
1. 《香港大學條例》(第1053章) 第3條現予廢除。
2. 第5(1)(a) 條現予修訂,廢除 ",而如按照英國法律訂立則" 而代以 "並"。
3. 第12(3) 條現予修訂--
(a) 廢除首次及第二次出現的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b) 廢除 "署理總督或代理總督" 而代以
"依照《基本法》第五十三條在當其時代理行政長官職務的人"。
4.第16條現予修訂,廢除 "女皇陛下、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 而代以 "中央人
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
5.附表內的《香港大學規程》規程XV現予修訂,在第1(d)(i) 段中,廢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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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6 [第3條]
《香港理工大學條例》
1. 《香港理工大學條例》(第1075章) 第3A條現予修訂--
(a) 在第 (2) 款中--
(i) 廢除首次及第二次出現的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ii) 廢除 "署理總督或代理總督" 而代以
"依照《基本法》第五十三條在當其時代理行政長官職務的人";
(b) 在第 (3) 款中,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2. 第10(1)(d) 及 (e)、(2)、(3)、(4) 及 (5)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3. 第13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4. 第19條現予修訂,廢除 "女皇陛下、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 而代以
"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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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7 [第3條]
《聖約翰學院條例》
1.《聖約翰學院條例》(第1089章) 第3條現予修訂,廢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2. 第11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3.第13條現予修訂,廢除 "女皇陛下、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 而代以 "中央人民
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
附表8 [第3條]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1.《香港中文大學條例》(第1109章) 第5(3)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 而代以"行政長官"。
2. 第18條現予修訂,廢除兩度出現的 "官方" 而代以 "政府"。
3. 第22(4) 條現予修訂,廢除 "女皇陛下、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 而代以
"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
4. 附表1內的《香港中文大學規程》規程11現予修訂,在第1(l) 段中,廢除 "立法局"
而代以"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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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9 [第3條]
《香港浸會大學條例》
1.《香港浸會大學條例》(第1126章) 第4(1)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 而代
以 "行政長官"。
2.第15(1)(a)、(b)、(c)、(d) 及 (e)、(2)(a) 及 (3) 條現予修訂,廢除所
有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3.第31條現予修訂,廢除"女皇陛下、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而代以"中央
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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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 [第3條]
《香港城市大學條例》
1.《香港城市大學條例》(第1132章) 第4(2)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2. 第10條現予修訂--
(a) 在第 (1)(e)、(f)(ii) 及 (iii)、(g) 及 (h) 及 (2)(a) 款中,廢除 "總督" 而
代以 "行政長官";
(b) 在第 (3) 款中--
(i) 在 (a) 段中,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酌情";
(ii) 在 (b) 及 (c) 段中,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附表11 [第3條]
《香港科技大學條例》及有關的條例
《香港科技大學條例》
1. 《香港科技大學條例》(第1141章) 第6(2) 條現予修訂--
(a) 廢除首次及第二次出現的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b) 廢除 "署理總督或代理總督" 而代以
"依照《基本法》第五十三條在當其時代理行政長官職務的人"。
2. 第9條現予修訂--
(a) 在第 (1)(e) 款中,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b) 在第 (3)(a) 款中,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酌情"。
《The Hong K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mendment) Ordinance 1995》
3. 《The Hong K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mendment) Ordinance 1995》
(1995年第27號) 第9條現予修訂,廢除 "Her Majesty the Queen, Her Heirs or Successors"
而代以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or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under the Basic Law or other la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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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2 [第3條]
《香港公開大學條例》
1. 《香港公開大學條例》(第1145章) 第6(2) 條現予修訂,廢除兩度出現的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2. 第8條現予修訂--
(a) 在第 (1)(d) 及 (f) 及 (2) 款中,廢除所有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b) 在第 (3) 款中--
(i) 廢除首次出現的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ii) 廢除 "總督亦可隨時" 而代以 "行政長官可酌情";
(c) 在第 (4)(a) 及 (b) 款中,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摘要說明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對若干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作適應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
和切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草案第3條,附表1至12)。
2. 被修改的條例及相關的附表編號如下--
《香港考試局條例》(第261章) 附表1
《專上學院條例》(第320章) 附表2
《嶺南學院條例》(第422章) 附表3
《香港教育學院條例》(第444章) 附表4
《香港大學條例》(第1053章) 附表5
《香港理工大學條例》(第1075章) 附表6
《聖約翰學院條例》(第1089章) 附表7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第1109章) 附表8
《香港浸會大學條例》(第1126章) 附表9
《香港城市大學條例》(第1132章) 附表10
《香港科技大學條例》(第1141章) 附表11
《香港公開大學條例》(第1145章) 附表12
3.本條例草案亦規定有關的適應化修改一經通過成為法律,即追溯至自香港特別
行政區成立之日起生效 (草案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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