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



修訂《立法會條例》。

由立法會制定。

1. 簡稱及生效日期

(1) 本條例可引稱為《1999年立法會 (修訂) 條例》。

(2) 本條例自政制事務局局長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

2. 釋義

《立法會條例》(第542章) 第3條現予修訂--

(a) 在第 (1) 款中--

(i) 在 "團體成員" 的定義中,廢除在 "就" 之後的所有字句而代以 "第20A至20ZB
條所指明的團體而言,指屬該指明團體的成員或會員的團體;";

(ii) 在 "功能界別" 的定義中,廢除 "附表1" 而代以 "第20(1) 條所";

(iii) 加入--

" "預先投票" (advance poll, advance polling) 指在換屆選舉的一般投票日之前舉行的投
票;

"預先投票日" (advance polling day) 就換屆選舉而言,指為該項選舉舉行預先投票的
日期;

"一般投票日" (general polling day) 就換屆選舉而言,指為該項選舉舉行投票的以下
日期--

(a) 根據第6(1)、7(1) 或8條指明的日期;或

(b) (如換屆選舉或換屆選舉的投票押後) 根據第44(4)條指明的日期,或根據《選舉
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訂立並正有效的規例為於換屆選舉或投票被押後之後
再舉行換屆選舉或投票而指明的日期;

"投票" (poll, polling),除在第47、50至52及61條外,並不包括預先投票;";

(b) 在第 (2)(b)(ii) 款中,廢除 "團體";

(c) 加入--

"(2A)* 就本條例而言,凡提述有權在某團體的大會上表決,即為提述按該團體
的章程的規定有權在該大會上表決,而在本款中--

(a) 凡提述某團體的章程,即為提述--

(i) 在本條例生效時有效的章程;或

(ii)其後經修訂或替代的章程;但如有關修訂或替代與以下事宜有關,則僅
限於經政制事務局局長以書面批准者--

(A) 該團體的宗旨;或

(B) 取得該團體的成員或會員身分的準則及條件;或

(C) 該團體的成員或會員在該團體的大會上表決的資格;及

(b) "章程" (constitution) 就某團體而言,包括組織章程細則及規則。"。

3. 立法會的任期

第4條現予修訂--

(a) 廢除第 (2) 款;

(b) 在第 (3) 款中,廢除 "其後"。

4. 行政長官須指明舉行首屆換屆選舉的日期

第5條現予廢除。

5. 行政長官須指明舉行換屆選舉的日期

第6(1) 條現予修訂,廢除 "第二屆及其後各" 而代以 "每"。

6. 加入條文

現加入--

"8A. 行政長官可指明為換屆選舉
舉行預先投票的日期

(1) 行政長官可藉憲報公告指明一個或多於一個為換屆選舉舉行預先投票的日期。

(2) 為施行第 (1) 款而指明的日期必須是在有關選舉的一般投票日前的15天內。"。

7. 行政長官須召開立法會的一般會期

第9(1) 條現予修訂,廢除 "自1998年開始,"。

8. 立法會每屆任期的首次會議

第10條現予修訂--

(a) 在第 (1) 款中,廢除 "首屆" 而代以 "每屆";

(b) 在第 (2) 款中,廢除 "首屆" 而代以 "有關的一屆";

(c) 廢除第 (3) 至 (5) 款。

9. 接受議員席位

第13(4) 條現予修訂,廢除 "14" 而代以 "21"。

10. 地方選區的設立

第18(1) 條現予修訂,廢除 "首" 而代以 "第二"。

11. 地方選區所須選出的議員人數

第19(1) 及 (2) 條現予廢除,代以--

"(1) 就第二屆立法會的任期而言,所有地方選區須選出總共24名議員。

(2)在就第二屆立法會的任期而舉行的換屆選舉中,每個地方選區須選出的議員人
數不得少於4名,亦不得多於6名,該人數在按照第18(2) 條宣布作為地方選區的地
區的命令中指明。"。

12. 取代條文

第20條現予廢除,代以--

"20. 功能界別的設立

(1) 就第二屆立法會的任期而言,為施行本條例而設立以下功能界別--

(a) 鄉議局功能界別;

(b) 漁農界功能界別;

(c) 保險界功能界別;

(d) 航運交通界功能界別;

(e) 教育界功能界別;

(f) 法律界功能界別;

(g) 會計界功能界別;

(h) 醫學界功能界別;

(i) 衞生服務界功能界別;

(j) 工程界功能界別;

(k) 建築、測量及都市規劃界功能界別;

(l) 勞工界功能界別;

(m) 社會福利界功能界別;

(n) 地產及建造界功能界別;

(o) 旅遊界功能界別;

(p) 商界 (第一) 功能界別;

(q) 商界 (第二) 功能界別;

(r) 工業界 (第一) 功能界別;

(s) 工業界 (第二) 功能界別;

(t) 金融界功能界別;

(u) 金融服務界功能界別;

(v) 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功能界別;

(w) 進出口界功能界別;

(x) 紡織及製衣界功能界別;

(y) 批發及零售界功能界別;

(z) 資訊科技界功能界別;

(za) 飲食界功能界別;

(zb) 區議會功能界別。

(2) 上述功能界別按第20A至20ZB條的規定組成。"。

13. 加入條文

現加入--

"20A. 鄉議局功能界別的組成

鄉議局功能界別由鄉議局主席及副主席以及該局議員大會的當然議員、特別議員及
增選議員組成。

20B. 漁農界功能界別的組成

漁農界功能界別由下述者組成--

(a) 以下各個團體的團體成員--

(i) 新界蔬菜產銷合作社有限責任聯合總社;

(ii) 港九新界養豬合作社有限責任聯合總社;

(iii) 香港漁民聯會;

(iv) 香港水產養殖業總會;

(v) 筲箕灣區漁民合作社有限責任聯社;

(vi) 新界大埔區漁民合作社有限責任聯合總社;

(vii) 西貢區漁民合作社有限責任聯社;

(viii) 南區漁民合作社有限責任聯社;及

(b) 名列附表1的團體。

20C. 保險界功能界別的組成

保險界功能界別由根據《保險公司條例》(第41章) 獲授權或當作獲授權的保險人
組成。

20D. 航運交通界功能界別的組成

航運交通界功能界別由名列附表1A的團體組成。

20E. 教育界功能界別的組成

教育界功能界別由下述人士組成--

(a) 在以下機構從事教學或研究的全職學術人員及同等職級的行政人員--

(i) 由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撥款資助的高等教育機構;

(ii) 根據《專上學院條例》(第320章) 註冊的認可專上學院;

(iii) 根據《職業訓練局條例》(第1130章) 設立的科技學院;

(iv) 香港演藝學院;

(v) 香港公開大學;及

(b) 以下人士--

(i) 香港大學校務委員會委員;

(ii) 香港中文大學校董;

(iii) 香港科技大學校董會委員;

(iv) 香港城市大學校董會成員;

(v) 香港理工大學校董會委員;

(vi) 香港演藝學院校董會成員;

(vii) 香港公開大學校董會成員;

(viii) 職業訓練局成員;

(ix) 香港教育學院校董會成員;

(x) 香港浸會大學校董會成員;

(xi) 嶺南學院校董會成員;

(xii) 香港樹仁學院校董;及

(c) 根據《教育條例》(第279章) 註冊的檢定教員;及

(d) 根據《教育條例》(第279章) 註冊或臨時註冊的全職准用教員;及

(e) 完全由政府維持和管理的學校的教員及校長;及

(f) 主要或唯一職業是在以下機構全職任教的人--

(i) 根據《職業訓練局條例》(第1130章) 設立的工業學院、工業訓練中心或技能訓練中心;

(ii) 根據《工業訓練 (建造業) 條例》(第317章) 設立的工業訓練中心;

(iii) 根據《工業訓練 (製衣業) 條例》(第318章) 設立的工業訓練中心;

(iv) 香港弱智人士服務協進會松嶺村青年訓練中心;

(v) 根據《香港明愛法團條例》(第1092章) 設立的香港明愛的明愛樂務職業
訓練中心;及

(g) 根據《教育條例》(第279章) 註冊的學校的註冊校董。

20F. 法律界功能界別的組成

法律界功能界別由下述人士組成--

(a) 有權在香港律師會的大會上表決的該會會員;及

(b) 有權在香港大律師公會的大會上表決的該會會員;及

(c) 《律政人員條例》(第87章) 所指的律政人員;及

(d) 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91章) 第3條獲委任的人;及

(e) 根據《破產條例》(第6章) 第75(3) 條或《知識產權署署長 (設立) 條例》(第412章)
第3(3) 條被當作就《律政人員條例》(第87章) 而言的律政人員的人;及

(f)立法會秘書處的法律顧問及該法律顧問的任何助理,而該助理是全職受僱於立
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並屬《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所界定的大律師或律師。

20G. 會計界功能界別的組成

會計界功能界別由根據《專業會計師條例》(第50章) 註冊的專業會計師組成。

20H. 醫學界功能界別的組成

醫學界功能界別由下述人士組成--

(a) 根據《醫生註冊條例》(第161章) 註冊或當作已註冊的醫生;及

(b) 根據《牙醫註冊條例》(第156章) 註冊、當作已註冊或獲豁免註冊的牙醫。

20I. 衞生服務界功能界別的組成

衞生服務界功能界別由下述人士組成--

(a) 根據《脊醫註冊條例》(第428章) 註冊的脊醫;及

(b) 有權在香港脊骨神經科學會的大會上表決的該會會員;及

(c) 根據《護士註冊條例》(第164章) 註冊或登記或當作已註冊或登記的護士;及

(d) 根據《助產士註冊條例》(第162章) 註冊或當作已註冊的助產士;及

(e) 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註冊的藥劑師;及

(f) 根據《醫務化驗師 (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 規例》(第359章,附屬法例)註冊的
醫務化驗師;及

(g) 根據《放射技師 (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第359章,附屬法例)註冊的放
射技師;及

(h) 根據《物理治療師 (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 規例》(第359章,附屬法例)註冊的
物理治療師,以及根據《輔助醫療業條例》(第359章)第18A條當作就物理治療師
專業獲註冊的臨時註冊申請人;及

(i) 根據《職業治療師 (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 規例》(第359章,附屬法例)註冊的
職業治療師;及

(j) 根據《視光師 (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 規例》(第359章,附屬法例)註冊的視光
師;及

(k) 根據《牙科輔助人員 (牙齒衞生員) 規例》(第156章,附屬法例)登記的牙齒c生
員;及

(l)任職政府或在香港受僱於以下機構的聽力學家、聽力學技術員、足病診療師、
牙科手術助理員、牙科技術員、牙科技師、牙科治療師、營養師、配藥員、製模
實驗室技術員、視覺矯正師、臨床心理學家、教育心理學家、義肢矯形師、言語
治療師及科學主任 (醫務)--

(i) 《醫院管理局條例》(第113章) 所指的公營醫院;

(ii) 根據《醫院、護養院及留產院註冊條例》(第165章) 註冊的醫院;

(iii) 由政府、香港中文大學或香港大學經辦或管理的診所;

(iv) 獲政府補助的服務機構。

20J. 工程界功能界別的組成

工程界功能界別由下述人士組成--

(a) 根據《工程師註冊條例》(第409章) 註冊的專業工程師;及

(b) 有權在香港工程師學會的大會上表決的該會會員。

20K. 建築、測量及都市規劃界功能界別的組成

建築、測量及都市規劃界功能界別由下述人士組成--

(a) 根據《建築師註冊條例》(第408章) 註冊的建築師;及

(b) 有權在香港建築師學會的大會上表決的該會會員;及

(c) 根據《園境師註冊條例》(第516章) 註冊的園境師;及

(d) 有權在香港園境規劃師學會的大會上表決的該會會員;及

(e) 根據《測量師註冊條例》(第417章) 註冊的專業測量師;及

(f) 有權在香港測量師學會的大會上表決的該會會員;及

(g) 根據《規劃師註冊條例》(第418章) 註冊的專業規劃師;及

(h) 有權在香港都市規劃師學會的大會上表決的該會會員。

20L. 勞工界功能界別的組成

勞工界功能界別由根據《職工會條例》(第332章)

登記且其所有有表決權的會員均屬僱員的職工會組成。

20M. 社會福利界功能界別的組成

(1) 社會福利界功能界別由下述者組成--

(a) 根據《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第505章) 註冊的社會工作者;及

(b) 有權在香港社會服務聯會的大會上表決的該會的團體會員;及

(c) 《社團條例》(第151章)

所指的獲豁免社團,而該社團須在緊接提出登記為選民的申請前的12個月內,
一直有受薪僱員按下列宗旨提供經常性的服務--

(i) 促進社會服務之協調及改善;或

(ii) 為社會服務發展人力、經費及資訊等資源;或

(iii)提高市民對社會服務需求的認識以及促進志願機構在滿足該等需求時所擔當
的角色,並須有發表周年報告和就每年的收入及開支發表經審計帳目或經核證
帳目;及

(d) 根據《公司條例》(第32章)註冊的非牟利公司,而該公司須在緊接提出登記為
選民的申請前的12個月內,一直有受薪僱員按下列宗旨提供經常性的服務--

(i) 促進社會服務之協調及改善;或

(ii) 為社會服務發展人力、經費及資訊等資源;或

(iii)提高市民對社會服務需求的認識以及促進志願機構在滿足該等需求時所擔當
的角色,並須有發表周年報告和就每年的收入及開支發表經審計帳目或經核證
帳目。

(2) 就本條而言--

(a) "非牟利公司" (non-profit making company) 指其組成的目的是為了促進第 (1)(d)(i)
至 (iii) 款所指明的宗旨,並按其章程規定須將其利潤 (如有的話)及其他收入僅用
於促進該等宗旨且禁止向其成員支付任何股息的公司;及

(b) "社會服務" (social service) 指為社會的利益而提供一項或多於一項以下服務--

(i) 家庭及兒童福利服務;

(ii) 青少年服務;

(iii) 老人服務;

(iv) 過犯輔導服務;

(v) 康復服務;

(vi) 社區發展;

(vii) 社會保障。

20N. 地產及建造界功能界別的組成

地產及建造界功能界別由下述者組成--

(a) 有權在香港地產建設商會的大會上表決的該會會員;及

(b) 有權在香港建造商會有限公司的大會上表決的該會會員;及

(c) 有權在香港機電工程承建商協會有限公司的大會上表決的該會會員。

20O. 旅遊界功能界別的組成

旅遊界功能界別由下述團體組成--

(a) 有權在香港旅遊協會的大會上表決的該會的旅遊業會員;及

(b) 有權在香港旅遊業議會的大會上表決的該議會會員;及

(c) 香港航空公司代表協會在香港的會員;及

(d) 有權在香港酒店協會的大會上表決的該會會員;及

(e) 有權在香港酒店業主聯會的大會上表決的該會會員。

20P. 商界 (第一) 功能界別的組成

商界 (第一) 功能界別由屬有權在香港總商會的大會上表決的該會會員的團體組成。

20Q. 商界 (第二) 功能界別的組成

商界 (第二) 功能界別由有權在香港中華總商會的大會上表決的該會會員組成。

20R. 工業界 (第一) 功能界別的組成

工業界 (第一) 功能界別由有權在香港工業總會的大會上表決的該會會員組成。

20S. 工業界 (第二) 功能界別的組成

工業界 (第二)

功能界別由屬有權在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的大會上表決的該會會員的團體組成。

20T. 金融界功能界別的組成

金融界功能界別由下述團體組成--

(a) 《銀行業條例》(第155章) 所指的銀行;及

(b) 《銀行業條例》(第155章) 所指的有限制牌照銀行;及

(c) 《銀行業條例》(第155章) 所指的接受存款公司。

20U. 金融服務界功能界別的組成

金融服務界功能界別由下述者組成--

(a) 有權在《證券交易所合併條例》(第361章)所指的交易所公司的大會上表決
的該會會員;及

(b) 有權在《商品交易條例》(第250章) 所指的交易所公司的大會上表決的該
會會員;及

(c) 有權在香港金銀業貿易場的大會上表決的該會會員。

20V. 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功能界別的組成

(1) 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功能界別由下述者組成--

(a)屬中國香港業餘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的附屬體育團體成員的法定團體
及註冊團體 (根據《教育條例》(第279章) 註冊的學校及該等學校所組成的團體
除外);及

(b)並無屬法定團體或註冊團體的會員的中國香港業餘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
會的附屬體育協會;及

(c) 名列附表1B第1部的地區體育協會;及

(d)在根據《香港藝術發展局條例》(第472章) 第3(5)條作出並現正有效的憲
報公告內列為該條例第3(4) 條所指的團體的團體;及

(e)主要目標是促進藝術,且曾獲香港藝術發展局、市政局、區域市政局、臨
時市政局或臨時區域市政局在有關期間內批予資助金、贊助金或演出費用的法
定團體及註冊團體;及

(f) 名列附表1B第2部的地區藝術文化協會;及

(g) 有權在以下任何團體的大會上表決的該團體的成員或會員--

(i) 教育圖書零售業商會有限公司;

(ii) 中英文教出版事業協會有限公司;

(iii) 香港教育出版商會有限公司;

(iv) 香港出版人發行人協會;

(v) 香港書刊業商會有限公司;

(vi) 香港圖書文具業商會有限公司;及

(h)有權在香港出版總會有限公司的大會上表決的該會會員 ((g)段所提述的成
員或會員除外);及

(i) 有權在以下任何團體的大會上表決的該團體的成員或會員--

(i) 香港影業協會有限公司;

(ii) 香港電影金像獎協會有限公司;

(iii) 國際唱片業協會 (香港會);

(iv) 香港電影製作發行協會有限公司;

(v) 音樂出版人協會 (香港) 有限公司;

(vi) 香港戲院商會有限公司;及

(j) 主要經營出版業務並根據《本地報刊註冊條例》(第268章) 註冊的團體東主;及

(k) 根據《報刊註冊及發行規例》(第268章,附屬法例) 領有牌照的報刊發行人的團
體東主;及

(l) 名列附表1B第3部的團體。

(2) 就本條而言--

(a) "註冊團體" (registered body)指根據香港法律註冊或獲豁免而無需根據香港法律
註冊的團體,或根據香港法律成立為法團的團體;及

(b) "有關期間" (relevant period)就任何法定團體或註冊團體而言,指自1994年4月1日
起至該法定團體或註冊團體申請登記為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功能界別選民
的日期為止的一段期間;及

(c) "法定團體" (statutory body)指根據任何條例或根據任何條例所授權力而設立或組
成的團體。

20W. 進出口界功能界別的組成

進出口界功能界別由下述者組成--

(a) 根據《應課稅品條例》(第109章)領有進口或出口或進口及出口應課稅品牌
照的公司;及

(b) 根據《汽車 (首次登記稅) 條例》(第330章)註冊從事進口供在香港使用的
汽車的公司;及

(c) 根據《化學品管制條例》(第145章)領有輸入或輸出或輸入及輸出受管制化
學品牌照的公司;及

(d) 根據《進出口條例》(第60章)領有進口或出口或進口及出口舷外引擎和左軚
車輛及出口訂明物品牌照的公司;及

(e) 有權在以下任何團體的大會上表決的該團體的成員或會員--

(i) 香港攝影器材進口商會有限公司;

(ii) 香港鑽石入口商會;

(iii) 港九鋼材五金進出口商會有限公司;

(iv) 香港中華出入口商會;

(v) 香港出口商會;

(vi) 香港鮮果進口聯會有限公司;

(vii) 香港食用油進出口商總會有限公司;

(viii) 香港粟米飼料進口商會有限公司;

(ix) 香港進出口米商聯合會;

(x) 香港鐘錶入口商會;

(xi) The Liquor & Provision Industries Association;

(xii) 港九輕工業品進出口商商會有限公司;

(xiii) 香港南洋輸出入商會;

(xiv) 香港工業出品貿易協進會有限公司;

(xv) 香港工業原料商會有限公司;

(xvi) 香港華南洋紙商會;

(xvii) 香港華安商會;

(xviii) 香港付貨人委員會;

(xix) 香港付貨人協會。

20X. 紡織及製衣界功能界別的組成

紡織及製衣界功能界別由下述者組成--

(a)有權在香港紡織業聯會有限公司的大會上表決的該會會員 ((b)(i) 至 (xi) 段所提述
的成員或會員除外);及

(b) 有權在以下任何團體的大會上表決的該團體的成員或會員--

(i) 香港棉織業同業公會;

(ii) 香港製衣業總商會;

(iii) 香港華商織造總會;

(iv) 香港棉織製成品廠商會有限公司;

(v) 香港棉紡業同業公會;

(vi) 香港製衣廠同業公會有限公司;

(vii) 香港毛織出口廠商會有限公司;

(viii) 香港羊毛化纖針織業廠商會有限公司;

(ix) 香港漂染印整理業總會有限公司;

(x) 香港布廠商會;

(xi) 香港毛紡化纖同業公會有限公司;及

(c) 香港紡織商會;及

(d) 有權在香港紡織及服裝學會的大會上表決的該會會員;及

(e) 為申請香港產地來源證而根據貿易署工廠登記制度登記的紡織品及成衣製造商;

(f) 獲貿易署署長依據《進出口 (一般) 規例》(第60章,附屬法例)第5A條登記為紡
織商,並在緊接提出登記為選民的申請前的12個月內一直如此登記的紡織商號,
而此等紡織商號是經營以下業務的--

(i) 自任何國家或地方輸入紡織品;或

(ii) 將無權領取香港產地來源證的紡織品輸出至任何國家或地方;或

(iii)將有權領取香港產地來源證的紡織品輸出至與香港並無雙邊紡織品協議的國家
或地方 (協議內容是關於管制紡織品由香港輸出至該國家或地方的)。

20Y. 批發及零售界功能界別的組成

批發及零售界功能界別由有權在名列附表1C的任何團體的大會上表決的該團體的成
員或會員組成。

20Z. 資訊科技界功能界別的組成

資訊科技界功能界別由下述者組成--

(a) 有權在香港電腦學會的大會上表決的該學會的資深會員及正式會員;及

(b)有權在香港工程師學會資訊科技部的大會上表決的該部的資深會員、會員
及初級會員;及

(c) 有權在計算機器學會--香港分會的大會上表決的該會的專業會員;及

(d) 有權在電機暨電子工程師學會 (香港電腦分會)的大會上表決的該會的資深
會員、高級會員及正式會員;及

(e) 有權在電機暨電子工程師學會 (香港電路及系統兼電訊分會)的大會上表決
的該會的資深會員、高級會員及正式會員;及

(f) 有權在英國電機工程師學會 (香港分會)的大會上表決的該會的資深會員及
團體會員;及

(g) 有權在英國電腦學會 (香港分會)的大會上表決的該會的資深會員、會員及
附屬會員;及

(h)有權在香港電腦教育學會的大會上表決的該學會的院士、高級專業會員及專
業會員;及

(i) 有權在香港醫療資訊學會的大會上表決的該學會的資訊科技組別會員;及

(j) 有權在香港遠程醫學協會的大會上表決的該協會的普通會員;及

(k) 有權在以下任何團體的大會上表決的該團體的團體成員--

(i) 香港訊息科技協進會;

(ii) 香港互聯網供應商協會;

(iii) 香港無線傳呼協會有限公司;

(iv) 香港通訊業聯會有限公司;及

(l) 屬由電訊管理局局長根據《電訊條例》(第106章) 批給以下類別牌照的持有
人的團體--

(i) 固定電訊網絡服務牌照;

(ii) 公共非專利電訊服務牌照;

(iii) 公共無線電通訊服務牌照;

(iv) 衞星電視共用天線牌照;

(v) 廣播轉播電台牌照;

(vi) 無線電廣播轉播電台牌照;及

(m) 名列附表1D的團體。

20ZA. 飲食界功能界別的組成

飲食界功能界別由下述者組成--

(a) 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 發出的食物業牌照的持有人;及

(b) 名列附表1E的團體。

20ZB. 區議會功能界別的組成

區議會功能界別由根據《區議會條例》(1999年第 號)

設立的區議會的議員組成。"。

14. 選舉委員會的設立

第22(1) 條現予修訂,廢除 "現就首屆立法會的任期" 而代以

"就第二屆立法會的任期而言"。

15. 選舉委員會所須選出的議員人數

第23條現予修訂--

(a) 廢除 "10" 而代以 "6";

(b) 廢除 "在本條例制定後的首次換屆選舉中" 而代以 "就第二屆立法會的任期而言"。

16. 登記為功能界別選民的資格

第25條現予修訂--

(a) 廢除第 (1)(a) 款而代以--

"(a) 在--

(i) 第20A條中為鄉議局功能界別而指明的人;或

(ii) 第20B條中為漁農界功能界別而指明的人;或

(iii) 第20C條中為保險界功能界別而指明的人;或

(iv) 第20D條中為航運交通界功能界別而指明的人;或

(v) 第20E條中為教育界功能界別而指明的人;或

(vi) 第20F條中為法律界功能界別而指明的人;或

(vii) 第20G條中為會計界功能界別而指明的人;或

(viii) 第20H條中為醫學界功能界別而指明的人;或

(ix) 第20I條中為衞生服務界功能界別而指明的人;或

(x) 第20J條中為工程界功能界別而指明的人;或

(xi) 第20K條中為建築、測量及都市規劃界功能界別而指明的人;或

(xii) 第20L條中為勞工界功能界別而指明的人;或

(xiii) 第20M條中為社會福利界功能界別而指明的人;或

(xiv) 第20N條中為地產及建造界功能界別而指明的人;或

(xv) 第20O條中為旅遊界功能界別而指明的人;或

(xvi) 第20P條中為商界 (第一) 功能界別而指明的人;或

(xvii) 第20Q條中為商界 (第二) 功能界別而指明的人;或

(xviii) 第20R條中為工業界 (第一) 功能界別而指明的人;或

(xix) 第20S條中為工業界 (第二) 功能界別而指明的人;或

(xx) 第20T條中為金融界功能界別而指明的人;或

(xxi) 第20U條中為金融服務界功能界別而指明的人;或

(xxii) 第20V條中為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功能界別而指明的人;或

(xxiii) 第20W條中為進出口界功能界別而指明的人;或

(xxiv) 第20X條中為紡織及製衣界功能界別而指明的人;或

(xxv) 第20Y條中為批發及零售界功能界別而指明的人;或

(xxvi) 第20Z條中為資訊科技界功能界別而指明的人;或

(xxvii) 第20ZA條中為飲食界功能界別而指明的人;或

(xxviii) 第20ZB條中為區議會功能界別而指明的人;及";

(b) 在第 (3) 款中--

(i) 廢除 (a) 及 (b) 段;

(ii) 在 (c) 段中,廢除 "在不抵觸 (a) 及 (b) 段的規定下,";

(iii) 在 (d) 段中,廢除 "(a)、(b) 及";

(c) 在第 (4) 款中,廢除 "附表1第5、14、15(3) 或(4)、22、24(2)、(4)、(5)、(69) 或
(70)、25(2) 至 (5) 或26(5) 至 (6) 或28(12) 項" 而代以 "第20C、20L、20M(1)(c) 或 (d)
、20T、20V(1)(b)、(d)、(e)、(j) 或 (k)、20W(a) 至 (d)、20X(e) 或 (f)、20Z(l) 或20ZA(a)
條";

(d) 在第 (5) 款中,廢除 "附表1第4(1)、(2)、(44) 至 (49)、15(1)、16至21、23、24(1)
或 (6) 至 (8)、25(1)、26(1) 或 (2)、27或28(11) 項" 而代以 "第20B(a)、20M(1)(b)、20N
至20S、20U、20V(1)(a) 或 (g)至 (i)、20W(e)、20X(a) 或 (b) 或20Z(k) 條或附表1C";

(e) 在第 (6) 款中,廢除 "附表1第2或3部所指明的團體的成員或會員 (該附表第7(2)
、8(1) 或 (2)、11(2) 或 (8)、12(2)、13(2)、(3)、(5) 或 (7) 或28(1) 至 (10) 項所指明
的團體除外)" 而代以 "第20B至20Z條所指明的團體 (第20E(b)、20F(a) 或 (b)、20I(b)
、20J(b)、20K(b)、(d)、(f) 或 (h) 或20Z(a) 至 (j) 條所指明的團體除外)的成員或會
員"。

17. 選民須年滿18歲

第29(b) 條現予修訂,廢除 "3月31" 而代以 "5月25"。

18. 選舉登記主任須編製和發表選民登記冊

第32(1) 條現予修訂--

(a) 在 (a) 段中,廢除 "在1998年2月15日或之前和其後每年在2" 而代以 "每年在4";

(b) 在 (b) 段中,廢除 "在1998年3月15日或之前及其後每年在3月31" 而代以"每年在
5月25"。

19. 立法會議席空缺須予宣布

第35(2) 條現予廢除。

20. 舉行補選以填補立法會議席空缺

第36(1) 條現予修訂--

(a) 在 (b) 段中,廢除 "45" 而代以 "46A(1)";

(b) 在 (c) 段中,廢除 "無法進行" 而代以 "未能完成";

(c) 加入--

"(ca) 在選舉主任根據第46A(3)

條宣布某選區或選舉界別的選舉或選舉委員會的選舉因以下原因而未能完成時--

(i) 在選舉中勝出的候選人已去世或喪失資格;或

(ii)由於勝出的候選人已去世或喪失資格,以致在選舉中所選出的候選人人數少
於該選區或選舉界別須選出的議員人數或少於選舉委員會須選出的議員人數;";

(d) 在 (d) 段中,廢除 "但又沒有裁定" 而代以 "並且裁定沒有"。

21. 獲提名為候選人的資格

第37(2)(b) 條現予廢除,代以--

"(b) (i) 已登記為並有資格登記為該功能界別的選民;或

(ii) 令該功能界別的選舉主任信納他與該功能界別有密切聯繫;及"。

22. 地方選區的提名名單

第38條現予修訂,加入--

"(11) 如選舉主任--

(a) 根據第42A(2) 條宣布某候選人名單上的候選人已去世;或

(b)根據第42A(4)條宣布其更改某項決定,示明某候選人名單上的候選人並非獲有
效提名,則選舉主任必須自該名單剔除該候選人的姓名,而名列該名單的候選人
的姓名的優先次序亦須據此調整。

(12)在按照第 (11)款自候選人名單剔除某候選人的姓名後,仍在該名單上的候選人
人數與有關選區所須選出的議員人數的差額,須由根據第 (9) 款除去的多出的獲提
名人 (如有的話) 按原來提名名單上的優先次序補足(但用以補足差額的獲提名人必
須是獲有效提名者)。選舉主任隨後必須將多出的獲提名人的姓名加入候選人名單
內,以補足該差額。

(13) 選舉主任不得將任何其他人的姓名加入該名單內。

(14) 如在採取第(11)及(12)款所提述的行動後,該名單上再無任何姓名,則選舉
主任必須拒絕接納該名單。

(15)在選舉主任採取第(11)及(12)款所提述的行動後仍在名單上的候選人,為第49
條的目的,即視作為組成新的候選人名單,以取代根據第 (10) 款組成的名單。"。

23. 喪失獲提名為候選人或當選為

議員的資格的情況

第39條現予修訂--

(a) 在第 (1)(a)(iii) 款中,廢除 "(包括臨時立法會)" 及"(包括臨時立法會管 理委員會)";

(b) 在第 (5) 款中,在 "訂明的公職人員" 的定義中--

(i) 在 (d) 段中,廢除 "委員;" 而代以 "的成員;";

(ii) 在 (e) 段中,廢除 "及該局僱用的經理及" 而代以 "、經理及該局僱用的";

(iii) 加入-- "(ea)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及其根據《個人資料 (私隱) 條例》(第486章) 僱用或聘用的人;

(eb) 平等機會委員會的主席及由該委員會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480章) 僱用或
聘用的人;"。

24. 獲提名的候選人須遵從的規定

第40(1)(b)(iii) 條現予修訂--

(a) 廢除 "會引致他" 而代以 "引致他有以下情況的事情";

(b) 在 (A)(II) 分節中,廢除 "(包括臨時立法會)" 及 "(包括臨時立法會管理委員會)"。

25. 加入條文

現加入--

"42A. 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

(1) 選舉主任在收到符合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 訂立並正有效的
規例的提名表格後,必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按照該等規例決定有關的人
是否獲有效提名為候選人。

(2) 選舉主任在根據第 (1)款作出決定指某候選人是獲有效提名參加某選區或選舉
界別的選舉或選舉委員會的選舉之後,如在一般投票日之前(如舉行預先投票,
則指在預先投票日之前,或如有多於一個預先投票日,則指在首個預先投票日之
前),選舉主任得悉該候選人已去世,則選舉主任必須按照根據《選舉管理委員
會條例》(第541章)訂立並正有效的規例--

(a) 公開宣布該候選人已去世;及

(b)進一步宣布哪名候選人或哪些候選人獲有效提名參加該選區或選舉界別的選舉或
選舉委員會的選舉。

(3) 如選舉主任已根據第46(1) 條公開宣布有關候選人為妥為選出的議員,則第 (2) 款不適用。

(4)選舉主任在根據第(1)款作出決定指某候選人是獲有效提名參加某選區或選舉
界別的選舉或選舉委員會的選舉之後,如在一般投票日之前(如舉行預先投票,則
指在預先投票日之前,或如有多於一個預先投票日,則指在首個預先投票日之前)
,選舉主任得悉該候選人喪失獲提名為候選人的資格,則選舉主任必須按照根據
《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訂立並正有效的規例更改該項決定,示明該候
選人並非獲有效提名。如選舉主任如此更改該項決定,則他必須按照該等規例--

(a) 公開宣布該項決定已被更改;及

(b)進一步宣布哪名候選人或哪些候選人獲有效提名參加該選區或選舉界別的選
舉或選舉委員會的選舉。

(5) 如選舉主任已根據第46(1) 條公開宣布有關候選人為妥為選出的議員,則第 (4)
款不適用。"。

26. 候選人有權免付郵資而向選民寄出信件

第43(5) 條現予修訂--

(a) 在 "為使" 之前加入 "郵政署署長";

(b) 廢除 "應付予郵政署署長" 而代以 "承擔"。

27. 加入條文

現加入--

"43A. 預先投票押後或取消的情況

(1)如在某個日期舉行預先投票而於舉行預先投票之前,行政長官認為該項預先投
票相當可能受騷亂或公開暴力或任何危害公安的事故妨礙、干擾、破壞或嚴重影
響,則行政長官可藉命令指示將該項預先投票押後或 (如沒有任何較後的預先投
票日) 將該項預先投票取消。

(2)如在某個日期舉行預先投票而於舉行預先投票期間,行政長官認為該項預先投
票相當可能受騷亂或公開暴力或任何危害公安的事故妨礙、干擾、破壞或嚴重影
響,或正受上述騷亂、公開暴力或危害公安的事故妨礙、干擾、破壞或嚴重影響
,則行政長官可藉命令指示將該項預先投票押後或 (如沒有任何較後的預先投票
日) 將該項預先投票取消。

(3)有關的選舉主任在獲通知根據本條作出的指示後,必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
快執行該項指示。"。

28. 選舉程序終止的情況

第45條現予廢除。

29. 獲提名的候選人數目不足時須採取的行動

第46(2) 條現予修訂,廢除兩度出現的 "無法進行" 而代以 "未能完成"。

30. 加入條文

現加入--

"46A. 選舉程序終止或未能完成的情況

(1)如在一般投票日(如舉行預先投票,則指在預先投票日或之後,或如有多於一
個預先投票日,則在首個預先投票日或之後)但在選舉投票結束前,選舉主任得
悉獲有效提名參加某選區或選舉界別的選舉或選舉委員會的選舉的候選人已去世
或喪失當選資格,則選舉主任必須按照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訂
立並正有效的規例,公開宣布該選區或選舉界別或選舉委員會的選舉程序終止。

(2)如在選舉投票結束後但在宣布選舉結果前,選舉主任得悉參加某選區或選舉界
別的選舉或選舉委員會的選舉的任何候選人已去世或喪失當選資格,則該選區或
選舉界別或選舉委員會的選舉程序不得在該階段終止。如就該項選舉進行的點票
仍未開始或正在進行,則須開始進行或繼續進行點票,猶如該候選人去世或喪失
當選資格一事並無發生一樣。

(3)如在點票結束後,發覺第(2)款所提述的候選人在選舉中勝出,則選舉主任必
須按照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 訂立並正有效的規例--

(a) 公開宣布該項選舉未能完成;或

(b)(如在有關的選區或選舉界別的選舉或選舉委員會的選舉中須選出多於一名議
員,而該選區或選舉界別或選舉委員會有另外的一名或多於一名候選人選出)公
開宣布該項選舉在有關的選區或選舉界別的選舉或選舉委員會的選舉所選出的
候選人人數少於該選區或選舉界別或選舉委員會須選出的議員人數的範圍內未
能完成。

(4)如有以下情況,選舉主任不得根據第(3)款宣布某項選舉未能完成,或宣布某
項選舉在有關的選區或選舉界別的選舉或選舉委員會的選舉所選出的候選人人
數少於該選區或選舉界別或選舉委員會須選出的議員人數的範圍內未能完成--

(a)已去世或喪失當選資格的勝出候選人是就第49條所指的名單在某地方選區的
選舉中競選的;及

(b)在同一名單上的另一候選人將按照第49(15)條選出以取代已去世或喪失當選
資格的候選人。"。

31. 有權在選舉中投票的人

第48條現予修訂,加入--

"(4A)如為換屆選舉舉行預先投票,則選民可按照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
(第541章) 訂立並正有效的規例申請在預先投票日或任何預先投票日投票。

(4B) 任何選民如其根據第(4A)款提出的申請已獲批准,則他可在預先投票日或
任何預先投票日投票,而除第(4C)款另有規定外,他不得在一般投票日投票,
不論該選民是否已在預先投票日或任何預先投票日投票。

(4C)如在某個日期舉行的預先投票被取消,則已獲批准在預先投票日或任何預先
投票日投票的選民,如並未在預先投票日或任何預先投票日投票,即可按照根據
《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 訂立並正有效的規例在一般投票日投票。"。

32. 地方選區的投票及點票的制度

第49條現予修訂--

(a)在第 (1) 款中,在 "名單" 的定義中,在 "候選人名單" 之後加入 "或第38(15)條所
提述的新的候選人名單";

(b) 在第 (11) 款中,廢除 "在當中的哪份名單選出議員" 而代以

"該階段的結果,並必須從中籤的名單中選出議員";

(c) 加入--

"(14)儘管有第(13)款的規定,如在宣布某地方選區的選舉結果前,選舉主任得悉在
選舉中勝出的在某名單上的候選人已去世或喪失當選資格,則選舉主任不得宣布該
候選人當選。

(15)如在同一名單上仍有另一候選人或其他候選人未由該選區選出,則該候選人或
按名單上排名優先次序的一名候選人(須沒有喪失當選資格者)須取代該去世或喪失
資格的候選人而選出。在該情況下,選舉主任必須公開宣布該名如此選出的候選人
當選。

(16)如在同一名單上並沒有其他能夠根據第(15)款由該選區選出的候選人,則選舉
主任必須根據第46A(3) 條--

(a) 公開宣布該項選舉未能完成;或

(b)(如在該選區的選舉中須選出多於一名議員,而該選區有另外的一名或多於一名
候選人選出)公開宣布該項選舉在該選區所選出的候選人人數少於該選區須選出的
議員人數的範圍內未能完成。"。

33. 鄉議局、漁農界、保險界及航運交通界功能界別的投票及點票制度

第50條現予修訂--

(a)在第(1)款中,廢除 "附表1第1及2部所指明的功能界別" 而代以 "第20(1)(a)
至 (d) 條所指明的功能界別的選舉";

(b) 在第 (6) 款中,在句號之後加入 "中籤的候選人即為在該項選舉中選出者。";

(c) 加入--

"(8)儘管有第(7)款的規定,如在宣布某功能界別的選舉結果前,選舉主任得悉在
選舉中勝出的候選人已去世或喪失當選資格,則選舉主任--

(a) 不得宣布該候選人當選;及

(b) 必須根據第46A(3) 條公開宣布該項選舉未能完成。"。

34. 其他功能界別的投票及點票制度

第51條現予修訂--

(a) 在第 (1) 款中,廢除 "附表1第3部" 而代以 "第20(1)(e) 至 (zb) 條";

(b) 在第 (6) 款中,在句號之後加入 "中籤的候選人即為在該項選舉中選出者。";

(c) 加入--

"(8)儘管有第(7)款的規定,如在宣布某功能界別的選舉結果前,選舉主任得悉
在選舉中勝出的候選人已去世或喪失當選資格,則選舉主任--

(a) 不得宣布該候選人當選;及

(b) 必須根據第46A(3) 條--

(i) 公開宣布該項選舉未能完成;或

(ii)(如在該功能界別的選舉中須選出多於一名議員,而該功能界別有另外的一
名或多於一名候選人選出)公開宣布該項選舉在該功能界別的選舉所選出的候
選人人數少於該功能界別須選出的議員人數的範圍內未能完成。"。

35. 選舉委員會的投票及點票制度

第52條現予修訂--

(a) 廢除第 (2) 及 (3) 款而代以--

"(2)在就第二屆立法會的任期而舉行的換屆選舉中,選舉委員會的每名委員有權
就獲提名待該委員會選舉的候選人投6票。由選舉委員會選出的議員席位出現空
缺時,選舉委員會的每名委員在補選中有權投下與須予補選的議員人數相同的票
數。

(2A)選舉委員會的每名委員在換屆選舉或補選中所投的選票,只在該委員投下的
票數相等於第(2)款所指明的其有權在該換屆選舉或補選中投下的全部票數的情況
下才屬有效。

(3)在就第二屆立法會的任期而舉行的換屆選舉中由選舉委員會選出為議員的候選
人,須為得票最多的6名候選人。";

(b) 在第 (5) 款中,在句號之後加入"中籤的候選人即為在該項選舉中選出者。";

(c) 加入--

"(7)儘管有第(6)款的規定,如在宣布選舉委員會的選舉結果前,選舉主任得悉在選
舉中勝出的候選人已去世或喪失當選資格,則選舉主任--

(a) 不得宣布該候選人當選;及

(b) 必須根據第46A(3) 條--

(i) 公開宣布該項選舉未能完成;或

(ii)(如在該項選舉中選舉委員會須選出多於一名議員,而有另外的一名或多於一名
候選人由選舉委員會選出)公開宣布該項選舉在選舉委員會於該項選舉所選出的候
選人人數少於選舉委員會須選出的議員人數的範圍內未能完成。"。

36. 選民喪失在選舉中投票的資格的情況第53(1)(b) 條現予修訂,廢除"是附表1所指
明的人" 而代以 "有資格登記為該功能界別的選民"。

37. 姓名或名稱出錯或不準確描述並不影響

選舉文件的效力

第55(1) 條現予修訂--

(a) 廢除兩度出現的 "失當" 而代以 "出錯";

(b) 廢除 "屬眾所周知" 而代以"足以令一般人明瞭所指的人、身分證明文件或地方
為何"。

38. 選舉不得僅因選舉事務主任的委任

欠妥而受質疑

第57條現予修訂,廢除 "或署理其職位" 而代以

"選舉事務主任或以選舉事務主任的身分行事"。

39. 選舉呈請被撤回時的情況

第68條現予修訂--

(a) 在第 (1) 款中,在 "除非" 之前加入 "在不抵觸第66(3) 條的規定下,";

(b) 在第 (3) 款中,廢除 "代原來呈請人所" 而代以 "原來呈請人親自或由他人代其";

(c) 在第 (7) 款中,廢除在 "則呈請人" 之前的所有字句而代以--

"(7) 如--

(a) 呈請人撤回或放棄選舉呈請;或

(aa) 呈請人的選舉呈請根據第66(3) 條視為已被撤回;或

(b) 呈請人停止進行呈請,"。

40. 被宣布為並非當選並不令作為失效

第71條現予修訂--

(a) 廢除 "並不令看來是由" 而代以 "的發出並不令";

(b) 在 "之前" 之後加入 "本意是"。

41.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修訂

附表1至2

第83條現予修訂--

(a) 在第 (1) 款中,廢除 "及" 而代以 "至";

(b) 廢除第 (2) 款。

42. 取代附表

附表1現予廢除,代以--

"附表1 [第20B條]

漁農界功能界別的組成

項 團體

1. 粉嶺軍地村農民水利有限責任合作社。

2. 香港農牧職工會。

3. 香港禽畜業聯會。

4. 香港新界養鴨鵝同業互助會。

5. 香港豬會有限公司。

6. 藍地農業貸款有限責任合作社。

7. 南丫島 (北段) 村民節約貸款有限責任合作社。

8. 梅窩農業產銷貸款有限責任合作社。

9. 新界養雞同業會有限公司。

10. 新界花農聯誼會有限公司。

11. 優質肉雞發展促進會。

12. 西貢農業產銷貸款有限責任合作社。

13. 山唐蔬菜產銷有限責任合作社。

14. 上水藝園新村養豬有限責任合作社。

15. 大埔馬窩村養豬有限責任合作社。

16. 世界家禽學會香港分會。

17. 烏蛟騰村農業貸款有限責任合作社。

18. 坑口農牧業協會。

19. 北區花卉協會。

20. 農牧協進會。

21. 屯門農牧同業促進會。

22. 元朗農業生產促進會。

23. 香港花卉業總會。

24. 大埔花卉園藝協會。

25. 沙田花卉業聯會。

26. 離島區漁農副業協會。

27. 漁業發展聯會 (香港) 有限公司。

28. 南丫島蘆荻灣水產養殖業協會。

29. 青山漁民信用無限責任合作社。

30. 青山機動拖船漁民信用無限責任合作社。

31. 長洲漁業聯合會。

32. 長洲漁民福利協進會。

33. 香港水上居民聯誼總會。

34. 港九水上漁民福利促進會。

35. 港九漁民聯誼會有限公司。

36. 香港漁民互助社。

37. 香港機動漁船船東協進會有限公司。

38. 香港新界養魚協進會。

39. 香港釣網養殖漁民聯會。

40. 香港漁民近岸作業協會。

41. 馬灣漁業權益協會有限公司。

42. 梅窩漁民聯誼會。

43. 新界流浮山蠔業總會。

44. 新界蠔業水產聯合會。

45. 新界漁民聯誼會有限公司。

46. 離島區養魚業協進會 (長洲)。

47. 坪洲漁民協會有限公司。

48. 西貢北約深灣養魚協進會。

49. 西貢漁民互助會有限公司。

50. 西貢布袋澳養魚業協會。

51. 西貢大頭洲養魚業協會。

52. 沙頭角區養魚業協會。

53. 沙頭角小釣及刺網艇漁民信用無限責任合作社。

54. 大埔漁民信用無限責任合作社。

55. 青龍頭手釣漁民信用無限責任合作社。

56. 荃灣漁民信用無限責任合作社。

57. 荃灣網艇漁民信用無限責任合作社。

58. 東龍洲海魚養殖業協會。

59. 榕樹凹養魚業協會。

60. 荃灣葵青漁民會。

61. 香港漁民漁業發展協會。

62. 香港仔漁民聯誼會。

63. 香港釣網漁民互助會。

64. 蒲台島漁民協會。

65. 筲箕灣漁民聯誼會。

66. 西貢大湖角漁民協會。

67. 香港新界水上居民聯合會。

68. 大澳漁民近岸作業協會。

69. 青衣水陸居民聯誼會。

70. 大嶼山水陸居民聯合會。

71. 荃灣葵青居民聯會 (漁民組)。

72. 大埔罟仔小釣漁民信用無限責任合作社。

73. 鴨脷洲漁民信用無限責任合作社。

74. 大澳沙仔面漁民信用無限責任合作社。

75. 筲箕灣雙拖漁民信用無限責任合作社。

76. 筲箕灣深海捕撈漁民信用無限責任合作社。

77. 筲箕灣拖船漁民信用無限責任合作社。

附表1A [第20D條]

航運交通界功能界別的組成

項 團體

1. 城巴有限公司。

2. 九龍巴士 (一九三三) 有限公司。

3. 龍運巴士有限公司。

4. 新大嶼山巴士 (1973) 有限公司。

5. 香港電車有限公司。

6. 山頂纜車有限公司。

7. 九廣鐵路公司。

8. 香港地下鐵路公司。

9. 中國道路管理有限公司。

10. 新香港隧道有限公司。

11. 信佳 (策劃管理) 有限公司。

12. 大老山隧道有限公司。

13. 香港西區隧道有限公司。

14. 三號幹線 (郊野公園段) 有限公司。

15. 青馬管理有限公司。

16. 全利電召的士聯會有限公司。

17. 城市的士車主司機聯會有限公司。

18. 友聯的士車主聯誼會。

19. 港九電召的士車主聯會有限公司。

20. 港九的士總商會。

21. 香港九龍的士貨車商會有限公司。

22. 香港無線電的士聯誼會。

23. 九龍的士車主聯會有限公司。

24. 大嶼山的士聯會。

25. 新界的士車主司機同業總會。

26. 新界的士商會有限公司。

27. 四海的士車主司機聯會有限公司。

28. 環保的士車主聯會有限公司。

29. 新興的士電召聯會。

30. 新界港九合眾的士聯誼會有限公司。

31. 的士車行車主協會有限公司。

32. 的士司機從業員總會有限公司。

33. 的士同業聯會有限公司。

34. 新界電召的士聯會有限公司。

35. 聯友的士同業聯會有限公司。

36. 聯合無線電的士貨車聯會有限公司。

37. 市區的士司機聯委會有限公司。

38. 偉發的士車主聯會有限公司。

39. 惠益港九及新界的士車主聯會。

40. 的士商會聯盟。

41. 榮泰車主及司機聯會有限公司。

42. 益新電召客車聯會有限公司。

43. 榮利無線電車商會有限公司。

44. 港九利萊無線電召車中心有限公司。

45. 港聯的士車主聯會有限公司。

46. 交通城的士聯會有限公司。

47. 車馬樂的士聯會有限公司。

48. 新界的士商業聯誼會。

49. 西貢的士工商聯誼會有限公司。

50. 營業車聯誼會。

51. 西北區的士司機從業員總會。

52. 新界無線電召的士聯會。

53. 北區的士商會。

54. 香港專線小巴持牌人協會。

55. 香港九龍新界公共專線小型巴士聯合總商會。

56. 漢華小巴商會有限公司。

57. 香港公共及專線小巴同業聯會。

58. 九龍鳳凰小巴商工總會有限公司。

59. 藍田惠海小巴商會有限公司。

60. 鯉魚門高超道公共小巴商會有限公司。

61. 新界新田公共小型巴士 (17) 商會。

62. 公共小型巴士總商會。

63. 九龍公共小型巴士潮籍工商聯誼會。

64. 荃灣公共小型巴士商會有限公司。

65. 屯門公共小型巴士商會。

66. 香港公共小型巴士同業聯會。

67. 學童私家小巴協會有限公司。

68. 褓姆司機協會有限公司。

69. 汽車駕駛教授商會有限公司。

70. 港九教授貨車大小巴士同業會有限公司。

71. 香港汽車駕駛教師聯會有限公司。

72. 香港駕駛學院有限公司。

73. 香港貨櫃車教師公會有限公司。

74. 九龍汽車駕駛教師公會有限公司。

75. 香港教車協會有限公司。

76. 貨櫃車及商用汽車教授從業員協會。

77. 公共及私家小型巴士教師公會。

78. 香港商用車輛駕駛教師協會有限公司。

79. 毅達停車場 (國際) 有限公司。

80. 香港安全停車場有限公司。

81. 佳柏停車場有限公司。

82. 敏記停車場管理有限公司。

83. 美城停車場有限公司。

84. 西岸國際 (車場) 有限公司。

85. 威信 (香港) 停車場管理有限公司。

86. 香港運輸學會。

87. 香港汽車會。

88. 運輸管理學會 (香港)。

89. 香港汽車高級駕駛協會。

90. 落馬洲中港貨運聯會。

91. 香港貨運業協會有限公司。

92. 海運學會。

93. 香港海事科技學會。

94. 海事彙報研究會有限公司。

95. 香港船務職員協會。

96. 港九電船拖輪商會有限公司。

97. 香港船舶保養工程商會。

98. 香港領港會有限公司。

99. 香港油蔴地小輪船有限公司。

100. 天星小輪有限公司。

101. 全記渡船有限公司。

102. 珊瑚海船務有限公司。

103. 愉景灣航運服務有限公司。

104. 香港仔小輪公司。

105. 勝景發展 (香港) 有限公司。

106. 合成恭小輪有限公司。

107. 保利小輪有限公司。

108. 中遠國際貨櫃碼頭 (香港) 有限公司。

109. 香港國際貨櫃碼頭有限公司。

110. 現代貨箱碼頭有限公司。

111. 香港內河碼頭有限公司。

112. 美商海陸聯運有限公司。

113. 發記運輸有限公司。

114. 海港貨櫃服務有限公司。

115. 珠江船務企業 (集團) 有限公司。

116. 早興有限公司。

117. 遠東水翼船有限公司。

118. 中旅僑福渡輪服務有限公司。

119. 梧港船務有限公司。

120. 廈門三聯企業 (香港) 有限公司。

121. 貨車車隊聯會有限公司。

122. 香港貨櫃車主聯會有限公司。

123. 綠色專線小巴 (綠專) 總商會有限公司。

124. 公共巴士同業聯會有限公司。

125. 港粵運輸業聯會有限公司。

126. 香港貨船業總商會有限公司。

127. 香港定期班輪協會。

128. 香港船東會有限公司。

129. 香港航運界聯誼會有限公司。

130. 香港船業協會。

131. 香港船務起卸業商會。

132. 裝卸區同業聯會。

133. 龍翔公共小型巴士福利事務促進會有限公司。

134. 新界公共小型巴士商會。

135. 西貢小巴工商聯誼會。

136. 元朗大埔公共小巴商會有限公司。

137. 車主司機協會。

138. 派安混凝土車主聯會。

139. 全港司機大聯盟。

140. 九龍重型貨車聯合商會有限公司。

141. 香港運輸倉庫碼頭業聯誼會。

142. 新界貨運商會有限公司。

143. 香港裝卸區同業總會有限公司。

144. 東義造船業總商會有限公司。

145. 海上救援會 (香港辦事處)。

146. 海上遊覽業聯會。

147. 新世界第一巴士服務有限公司。

148. 快易通有限公司。

149. 混凝土車司機協會。

150. 中流控股 (香港) 有限公司。

151. 香港黃金海岸運輸有限公司。

152. 機場渡輪服務有限公司。

153. 港九小輪有限公司。

154. 永業船務運輸有限公司。

155. 招商局船務企業有限公司。

156. 香港商船高級船員協會。

157. 信德輪船有限公司。

------------------------------

附表1B [第20V條]

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功能界別的組成

第1部

地區體育協會

項 團體

1. 東區康樂體育促進會有限公司。

2. 南區康樂體育促進會。

3. 灣仔區文娛康樂體育會有限公司。

4. 中西區康樂體育會。

5. 觀塘體育促進會有限公司。

6. 黃大仙區康樂體育會。

7. 九龍城區康樂體育促進會。

8. 深水埗體育會。

9. 油尖區康樂體育會有限公司。

10. 旺角區文娛康樂體育會有限公司。

11. 北區體育會。

12. 西貢區體育會有限公司。

13. 沙田體育會有限公司。

14. 大埔體育會有限公司。

15. 離島區體育會。

16. 屯門體育會有限公司。

17. 荃灣區體育康樂聯會有限公司。

18. 元朗區體育會有限公司。

19. 葵青區體育會。

第2部

地區藝術文化協會

項 團體

1. 東區文藝協進會。

2. 南區文藝協進會有限公司。

3. 中西區文化藝術協會。

4. 觀塘區文娛康樂促進會有限公司。

5. 黃大仙區文娛協會。

6. 九龍城區文娛促進會。

7. 深水埗文藝協會。

8. 油尖區文化藝術協會有限公司。

9. 新界北區文藝協進會。

10. 西貢文娛康樂會。

11. 沙田文藝協會有限公司。

12. 新界大埔區文藝協進會。

13. 屯門文藝協進會。

14. 荃灣文藝康樂協進會有限公司。

15. 元朗區文藝協進會。

16. 葵涌及青衣區文藝協進會有限公司。

第3部

其他團體

項 團體

1. 藝進同學會有限公司。

2. 亞洲電視有限公司。

3. 香港博物館館長協會。

4. 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

5. 香港中文大學文物館館友協會。

6. 香港人類學會。

7. 香港考古學會。

8. 香港華文報業協會。

9. 香港電影戲劇總會有限公司。

10. 香港影視燈光協會有限公司。

11. 香港商業廣播有限公司。

12. 香港電影研究院。

13. 香港電影美術學會有限公司。

14. 香港電影導演會有限公司。

15. 香港哥爾夫球總會。

16. 香港歷史學會。

17. 香港知識產權會。

18. 香港記者協會。

19. 香港拯溺總會。

20. 香港傳媒從業員協會有限公司。

21. 香港影視明星體育協會有限公司。

22. 香港兒童合唱團。

23. 香港藝穗節有限公司。

24. 香港管弦樂團。

25. 香港中樂團。

26. 香港話劇團。

27. 香港舞蹈團。

28. 香港醫學博物館學會。

29. 香港筆會。

30. 香港演藝人協會有限公司。

31. 香港攝影記者協會。

32. 香港康樂管理協會。

33. 香港電影編劇家協會有限公司。

34. 香港聾人體育總會。

35. 香港體育記者協會有限公司。

36. 香港動作特技演員公會有限公司。

37. 香港太極總會。

38. 香港聯藝機構有限公司。

39. Hutchvision Hong Kong Limited。

40. 新城廣播有限公司。

41. 香港電影製片協會。

42. 敏求精舍。

43. 新界區體育協會。

44. 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有限公司。

45. 香港流行音樂作家公會。

46. 皇家亞洲學會香港分會。

47. 香港風帆訓練協會。

48. 香港專業電影攝影師學會有限公司。

49. 香港電影剪輯協會有限公司。

50. 華南電影工作者聯合會。

51. 華南研究會。

52. 香港游泳教師總會。

53. 電視廣播有限公司。

54. 香港業餘填詞人協會。

55. 香港藝術館之友。

56. 香港新聞工作者聯會有限公司。

57. 香港報業公會。

58. 錄影太奇。

59. Hong Kong Cable Television Limited。

60. 進念二十面體。

61. 香港電訊互動影院有限公司。

62. 銀河衞星廣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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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C [第20Y條]

批發及零售界功能界別的組成

項 團體

1. 香港旅遊零售業協會。

2. 香港中藥聯商會有限公司。

3. 中華紙業商會。

4. 香港化妝品同業協會有限公司。

5. 香港毛皮業協會。

6. 香港鐘錶業總會有限公司。

7. 港九竹篾山貨行商會有限公司。

8. 港九電器商聯會有限公司。

9. 港九電鍍業商會有限公司。

10. 港九洋服商聯會。

11. 港九果菜行工商總會。

12. 港九傢俬裝修同業商會。

13. 港九酒業總商會。

14. 港九玻璃鏡業總商會有限公司。

15. 港九機紙業商會有限公司。

16. 港九機械電器儀器業商會有限公司。

17. 港九水產業商會有限公司。

18. 港九攝影業商會有限公司。

19. 港九塑膠製造商聯合會有限公司。

20. 港九罐頭洋酒伙食行商會。

21. 香港糧食雜貨總商會。

22. 港九永興堂藤器同業商會。

23. 香港九龍米業總商會有限公司。

24. 港九鹽業商會。

25. 香港九龍醬料涼果聯合商會。

26. 港九茶葉行商會有限公司。

27. 港九木行商會。

28. 港九粉麵製造業總商會。

29. 香港藝術品商會有限公司。

30. 香港鑽石會有限公司。

31. 香港海味雜貨商會有限公司。

32. 香港染料同業商會有限公司。

33. 香港豐貴堂蛋業商會。

34. 香港抽紗商會有限公司。

35. 香港麵粉商業總會。

36. 僑港鮮花行總會。

37. 香港鮮花零售業協會。

38. 香港食品委員會有限公司。

39. 香港傢俬裝飾廠商總會有限公司。

40. 港九藥房總商會有限公司。

41. 香港珠石玉器金銀首飾業商會有限公司。

42. 香港皮鞋業鞋材業商會有限公司。

43. 香港生豬行商會。

44. 香港藥行商會。

45. 香港五金商業總會。

46. 香港唱片商會有限公司。

47. 香港錄影業協會有限公司。

48. 香港油行商會有限公司。

49. 香港漆油顏料商會有限公司。

50. 香港石油、化工、醫藥同業商會有限公司。

51. 香港疋頭行商會。

52. 香港塑膠原料商會有限公司。

53. 香港水喉潔具業商會有限公司。

54. 香港籐行商會。

55. 香港零售管理協會。

56. 香港綢緞行商會。

57. 香港郵票錢幣商會有限公司。

58. 香港南北葯材行以義堂商會有限公司。

59. 香港工業原料商會有限公司。

60. 九龍鮮肉零售商聯合會有限公司。

61. 九龍珠石玉器金銀首飾業商會。

62. 九龍豬欄商會。

63. 九龍雞鴨欄同業商會。

64. 香港汽車商會。

65. 南北行公所。

66. 通濟商會。

67. 香港參茸藥材寶壽堂商會有限公司。

68. 香港米行商會有限公司。

69. 香港糖商總會。

70. 香港煙草業協會有限公司。

71. 港九遮業同業商會。

72. 港九花紗疋頭同業公會有限公司。

73. 港九新界販商社團聯合會。

74. 港九蔬菜運輸聯誼會。

75. 粵深港蔬菜同業會 (香港) 公司。

76. 九龍長沙灣蔬菜批發市場入口貨商聯誼會。

77. 旺角區蔬菜批發商會有限公司。

78. 海外入口果菜頭盤欄商聯會有限公司。

79. 港九雞鴨欄商會。

80. 新界家禽批發商會。

81. 香港蔬菜批發商會。

82. 港九百貨業商會。

83. 中外蔬菜業批發商會有限公司。

84. 港九淡水魚商買手會有限公司。

85. 九龍鮮魚商會。

86. 香港鮮魚商會。

87. 東區鮮魚商會。

88. 筲箕灣魚業商會。

89. 香港註冊白米批發商會有限公司。

附表1D [第20Z條]

資訊科技界功能界別的組成

項 團體

1. 集寶香港有限公司。

2. 亞洲衞星有限公司。

3. 亞太通信衞星有限公司。

------------------------------

附表1E [第20ZA條]

飲食界功能界別的組成

項 團體

1. 香港餐務管理協會有限公司。

2. 香港飲食聯會有限公司。

3. 現代管理 (飲食) 專業協會有限公司。

4. 香港飲食業東主協會有限公司。

5. 香港飲食業總商會。

6. 九龍飲食業總商會有限公司。"。

43. 選舉委員會的組成

附表2現予修訂--

(a) 在第1(5) 條中--

(i) 在 (a) 段中,廢除 "附表1" 而代以 "本條例第20(1) 條";

(ii) 在 (c) 段中,廢除 "、飲食界";

(b) 在第1(7)(c)(ii) 條中,廢除 "臨時";

(c)在第1(8) 條中,在句號之後加入"除非有關的人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否則選
舉登記主任不得將該人登記為選舉委員會的當然委員。";

(d) 在第1(12) 條中,在 "有關日期" 的定義中,廢除 "1998年4月1" 而代以 "2000年
6月30";

(e) 在第1條中,加入--

"(12A)* 在列表4第3欄中--

(a) "港九各區議會" (Hong Kong and Kowloon District Councils) 就該列表第5項所指明
的界別分組而言,指《區議會條例》(1999年第 號) 附表2第1至9項所指明的區議
會;及

(b) "新界各區議會" (New Territories District Councils)就該列表第6項所指明的界別分
組而言,指《區議會條例》(1999年第 號) 附表2第10至18項所指明的區議會。";

(f) 在列表1第12項中,廢除 "業";

(g) 在列表4中--

(i) 廢除第2項而代以--

"2. 立法會 立法會議員 60";

(ii) 廢除第5及6項而代以--

"5. 港九各區議會 港九各區議會的議員 21

6. 新界各區議會 新界各區議會的議員 21";

(h) 在列表5中,廢除第7項;

(i) 在第3(6) 條中,廢除 "Members," 而代以 "members";

(j) 在第4(2) 條中--

(i) 在 (b) 段中,廢除 ";或" 而代以逗號;

(ii) 廢除 (c) 段;

(k) 在第7(1) 條中--

(i) 廢除 "訂明功能界別"、"對上一份功能界別臨時選民登記冊" 及

"對上一份地方選區臨時選民登記冊" 的定義;

(ii) 加入--

""現有功能界別正式選民登記冊" (existing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final register) 指根據
本條例第32(1) 條編製並於界別分組投票人登記當日有效的功能界別正式選民登
記冊;

"現有地方選區正式選民登記冊" (existing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final register) 指根
據本條例第32(1)條編製並於界別分組投票人登記當日有效的地方選區正式選民登
記冊;

"現有界別分組正式投票人登記冊" (existing subsector final register) 指在《1999年 立法
會 (修訂) 條例》(1999年第 號) 第43(zc)條的生效日期前編製和發表的界別分組正式
投票人登記冊;";

(l) 在第8(1) 條中--

(i) 廢除 (a) 及 (b) 段而代以--

"(a) 凡任何人--

(i) 有資格登記為某功能界別的選民並已提出如此登記的申請;或

(ii) 符合以下條件--

(A) 已在現有功能界別正式選民登記冊中就某功能界別登記;及

(B) 有資格登記為該功能界別的選民,而且沒有喪失該登記資格, 該人即有資格登
記為名稱與該功能界別相同的界別分組(教育界界別分組、旅遊界界別分組及飲食
界界別分組除外) 的投票人;及";

(ii) 在 (c) 段中,廢除在 "而言," 之後的所有字句而代以--

"凡--

(i) 任何人符合以下條件--

(A) 是列表5第3欄在任何該等界別分組相對之處指明的人;及

(B) (如該人屬自然人)有資格根據本條例第V部登記為某地方選區的選民並
已提出如此登記的申請,或已在現有地方選區正式選民登記冊中登記並有
資格登記為某地方選區的選民,而且沒有喪失該登記資格;或

(ii) 任何人符合以下條件--

(A) 已在現有界別分組正式投票人登記冊中就任何該等界別分組登記;及

(B) 有資格登記為該界別分組的投票人,而且沒有喪失該登記資格, 該人
即有資格登記為該界別分組的投票人。";

(m) 在第8(2) 條中--

(i) 在 (a) 段中,廢除 "附表1第24項第 (1)、(2)、(3)、(23)、(27)、(42)、(43) 、(45)
、(51)、(55) 或 (60) 段" 而代以 "本條例第20V(1)(a) 或 (b)條、附表1B第1部或附表
1B第3部第15、19、34、35、37、43、47或52項";

(ii) 在 (b) 段中,廢除"附表1第24項第(8)、(9)、(10)、(12)、(17)、(18)、(19)、(20)
、(21)、(22)、(29)、(38)、(41)、(44)、(46)、(47)、(48)、(49)、(53)、(56)、(57)、
(58)、(61)、(62) 或 (67) 段" 而代以 "本條例第20V(1)(i) 條或附表1B第3部第1、2、
4、9、10、11、12、13、14、21、30、33、36、38、39、40、41、45、48、49、
50、53、54、59、61或62項";

(iii) 在 (c) 段中,廢除 "附表1第24項第 (4)、(5)、(11)、(13)、(14)、(15) 、(24)、(25)
、(30)、(31)、(32)、(33)、(34)、(35)、(36)、(37)、(40)、(50)、(54)、(59)、(63)、
(66) 或 (68) 段" 而代以 "本條例第20V(1)(d) 或 (e) 條、附表1B第2部或附表1B第3部
第3、5、6、7、16、17、22、23、24、25、26、27、28、29、32、42、46、51、
55、58或60項";

(iv) 在 (d) 段中,廢除 "附表1第24項第 (6)、(7)、(16)、(26)、(39)、(52)、(64)、(65)
、(69) 或 (70) 段" 而代以 "本條例第20V(1)(g)、(h)、(j) 或 (k)條或附表1B第3部第8、
18、20、31、44、56或57項";

(n) 在第8(3) 條中--

(i) 在 (a) 段中,廢除 "附表1第7項第 (1) 或 (2) 段" 而代以 "本條例第20E(a) 或 (b)
條";

(ii) 廢除 (b) 段而代以--

"(b)已在現有功能界別正式選民登記冊中就教育界功能界別登記,並憑藉是本條
例第20E(a) 或 (b) 條所描述的人而有資格登記為教育界功能界別的選民,";

(o) 在第8(4) 條中--

(i) 在 (a) 段中,廢除 "附表1第7項第 (3)、(4)、(5)、(6) 或 (7) 段" 而代以

"本條例第20E(c)、(d)、(e)、(f) 或 (g) 條";

(ii) 廢除 (b) 段而代以--

"(b)已在現有功能界別正式選民登記冊中就教育界功能界別登記,並憑藉是本條
例第20E(c)、(d)、(e)、(f) 或

(g)條所描述的人而有資格登記為教育界功能界別的選民,";

(p) 在第8(5) 條中--

(i) 在 (a) 段中,廢除 "附表1第17項第 (1)、(2) 或 (3) 段" 而代以

"本條例第20O(a)、(b) 或 (c) 條";

(ii) 廢除 (b) 段而代以--

"(b)已在現有功能界別正式選民登記冊中就旅遊界功能界別登記,並憑藉是本條例
第20O(a)、(b) 或 (c) 條所描述的人而有資格登記為旅遊界功能界別的選民,";

(q) 在第8(6) 條中--

(i)在 (a) 段中,廢除"附表1第17項第 (4) 或 (5) 段" 而代以 "本條例第20O(d)
或 (e) 條";

(ii) 廢除 (b) 段而代以--

"(b)已在現有功能界別正式選民登記冊中就旅遊界功能界別登記,並憑藉是本條例
第20O(d) 或 (e) 條所描述的人而有資格登記為旅遊界功能界別的選民,";

(r) 在第8條中,加入--

"(6A) 凡任何人--

(a) 有資格登記為飲食界功能界別的選民並已提出如此登記的申請;或

(b)已在現有界別分組正式投票人登記冊中就飲食界界別分組登記,並有資格登記
為飲食界功能界別的選民,

該人即有資格登記為飲食界界別分組的投票人。

(6B)凡任何人是列表4第3欄在港九各區議會界別分組相對之處所描述的人,並已提
出就區議會功能界別登記的申請,該人即有資格登記為港九各區議會界別分組的投
票人。

(6C)凡任何人是列表4第3欄在新界各區議會界別分組相對之處所描述的人,並已提
出就區議會功能界別登記的申請,該人即有資格登記為新界各區議會界別分組的投
票人。";

(s) 在第8(7)(c) 條中,廢除 "、5或6項或列表5第1、3、4、7" 而代以

"項或列表5第1、4";

(t) 在第8條中,加入--

"(7A) 除本條另有規定外--

(a) 任何人如--

(i) 是列表4第3欄在港九各區議會界別分組相對之處所描述的人;及

(ii) 已登記為或申請登記為區議會功能界別的選民, 除在不抵觸(c)段的條文下,不
能只登記為區議會功能界別的選民而不登記為港九各區議會界別分組的投票人;及

(b) 任何人如--

(i) 是列表4第3欄在新界各區議會界別分組相對之處所描述的人;及

(ii)已登記為或申請登記為區議會功能界別的選民,除在不抵觸(d) 段的條文下,不
能只登記為區議會功能界別的選民而不登記為新界各區議會界別分組的投票人;

(c)任何人如已登記為或申請登記為港九各區議會界別分組的投票人,不能只登記為
該界別分組的投票人而不登記為區議會功能界別的選民;及

(d)任何人如已登記為或申請登記為新界各區議會界別分組的投票人,不能只登記為
該界別分組的投票人而不登記為區議會功能界別的選民;及

(e) 任何人如已登記為區議會功能界別的選民或已提出如此登記的申請,而該人--

(i)是列表4第3欄在港九各區議會界別分組相對之處所描述的人,則該人只可登記
為港九各區議會界別分組的投票人;或

(ii)是列表4第3欄在新界各區議會界別分組相對之處所描述的人,則該人只可登記
為新界各區議會界別分組的投票人,

而不論該人是否有資格登記為另一界別分組的投票人,但如該人有資格登記為列
表4第3項或列表5第1或4項所指明的另一界別分組的投票人,則該人可選擇登記為
第 (i) 或 (ii) 節 (視屬何情況而定) 所指的界別分組或該另一界別分組的投票人;

(f) 任何人如不再有資格登記為區議會功能界別的選民,該人即不再有資格登記為
港九各區議會界別分組或新界各區議會界別分組的投票人,但如該人有資格登記為
另一界別分組的投票人,則他可在符合第(7)(a)款的規定下及除第(8)款另有規定外
,申請登記為該另一界別分組的投票人。"; (u) 在第8(9) 條中,廢除 "附表1第7項第 (1) 或 (2) 段" 而代以 "本條例第20E(a)
或 (b) 條";

(v) 在第8(10) 條中,廢除 "附表1第7項第 (3)、(4)、(5)、(6) 或 (7) 段" 而代
以 "本條例第20E(c)、(d)、(e)、(f) 或 (g) 條";

(w) 在第8(12) 條中,廢除 "附表1第17項第 (1)、(2) 或 (3) 段" 而代以

"本條例第20O(a)、(b) 或 (c) 條";

(x) 在第8(13) 條中,廢除 "附表1第17項第 (4) 或 (5) 段" 而代以 "本條例
第20O(d) 或 (e) 條";

(y) 在第8(15) 條中--

(i) 廢除 "、4、5或6項中" 而代以 "項所";

(ii) 在 (b) 款中,廢除 "對上一份地方選區臨時選民登記冊" 而代以

"現有地方選區正式選民登記冊中";

(iii) 廢除 "有關的" 而代以 "該";

(z) 在第8(16) 條中,廢除 "、7";

(za) 廢除第8(17) 至 (19) 條;

(zb) 在第9(2)(a)(i) 條中,在 "registered" 之後加入 "as an elector for a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y";

(zc) 在第10(1) 條中--

(i) 在 (a) 段中,廢除 "1998年2月15" 而代以 "2000年4月15";

(ii) 在 (b) 段中,廢除 "1998年3月15" 而代以 "2000年5月25";

(zd) 在第13(2) 條中--

(i) 在 (a) 段中,在末處加入"或";

(ii) 在 (b) 段中,廢除 ";或" 而代以句號;

(iii) 廢除 (c) 段;

(ze) 在第22(3) 條中,在句號之後加入

"中籤的候選人即為在有關界別分組選舉中選出者。";

(zf) 在第23(1)(c) 條中,在 "委員會" 之後加入 "界別分組";

(zg) 在第25(1) 條中--

(i) 廢除兩度出現的 "失當" 而代以 "出錯";

(ii) 廢除 "屬眾所周知" 而代以

"足以令一般人明瞭所指的人、身分證明文件或地方為何"。

44. 取代附表

附表3現予廢除,代以--

**************

"附表3 [第84條]

保留及過渡性條文

1. 飲食界功能界別首份臨時選民登記冊的根據

(1)飲食界功能界別首份臨時選民登記冊,須以附表2第7(1)條所界定的現有界別
分組正式投票人登記冊 (在與飲食界界別分組有關的範圍內) 作為根據。

(2)在本附表中,"飲食界功能界別首份臨時選民登記冊" (the first provisional register for
the catering functional constituency)指根據本條例第32(1)條須在2000年4月15日或之前編
製的功能界別臨時選民登記冊中關乎飲食界功能界別的部分。

2. 選舉登記主任須擬備遭剔除者名單

在發表飲食界功能界別首份臨時選民登記冊之前,選舉登記主任--

(a)在審查第1條所提述的現有界別分組正式投票人登記冊後,如有合理理由信納任
何人沒有資格登記為飲食界功能界別的選民,則必須剔除其姓名或名稱及其他有關
詳情;及

(b) (如有任何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其他有關詳情根據 (a) 段遭剔除)將該等人的姓名或
名稱及其他有關詳情載入遭剔除者名單內。

3. 選舉登記主任須刊登關於遭剔除者名單

可供公眾查閱的公告

(1) 選舉登記主任在遵照第2條行事後,必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

(a) 在憲報;及

(b) 在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 訂立並正有效的規例所訂明的其他
刊物 (如有的話),

刊登公告,示明沒有資格登記為飲食界功能界別選民的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其他有
關詳情已載入遭剔除者名單內,並指明可於何時及何地查閱該遭剔除者名單。

(2)選舉登記主任必須在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訂立並正有效的規
例為施行本款而訂明的期間--

(a) 在其辦事處備存有關的遭剔除者名單;及

(b) 在該辦事處的通常辦公時間內,免費讓公眾人士查閱該名單。"。

45. 過渡性條文

(1)在不抵觸主體條例第15條的規定下,在首屆立法會任期內分別代表市政局功能
界別及區域市政局功能界別的2名現任議員,均可留任為立法會議員直至該屆立法
會任期屆滿為止。

(2)儘管有主體條例第36條的規定,填補首屆立法會任期內市政局功能界別或區域
市政局功能界別議席空缺的補選,不得於1999年12月31日之後舉行。

(3)當選首屆立法會議員的人在本條例第24(a) 條生效之前根據主體條例第40(1)(b)
(iii) 條作出的任何誓言,須被視為已作出修改以使其符合經本條例第24(a) 條修訂
的主體條例第40(1)(b)(iii) 條的規定。

相應修訂

《香港工業總會條例》

46. 將正式會員編入列明組別等

《香港工業總會條例》(第321章) 第45(5) 條現予廢除,代以--

"(5)凡在行使理事會根據第(3)款獲賦予的權力時,會導致任何人根據《立法會條
例》(第542章)所提述的有權在工總大會上表決的權利有所改變,則該項改變在未
經政制事務局局長以書面批准前不得生效。"。

《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

47. 規例

《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 第7條現予修訂--

(a) 在第 (1) 款中--

(i) 在 (d) 段中,加入--

"(iiia) 為換屆選舉舉行預先投票的安排;";

(ii) 加入--

"(ha) 宣布選舉未能完成;";

(b) 在第 (2) 款中,廢除 "延期或";

(c) 在第 (3) 款中,廢除所有 "延期或";

(d) 在第 (4) 款中--

(i) 在 (a) 段中,廢除兩度出現的 "延期或";

(ii) 在 (b) 段中--

(A) 廢除兩度出現的 "延期或";

(B) 廢除 ";及" 而代以句號;

(iii) 廢除 (c) 段; (e) 加入--

"(4A)選管會可訂立規例,就在某個日期為換屆選舉舉行的預先投票在選管會或在
規例中指明的人認為因以下因素而相當可能會受或正受妨礙、打擾、破壞或嚴重
影響的情況下予以押後或

(如根據任何選舉法有權指明舉行預先投票的日期的主管當局或人沒有就該項選舉
指明一個較後的舉行預先投票的日期) 予以取消,訂定條文--

(a) 熱帶氣旋或其他惡劣天氣情況;

(b) 騷亂、公開暴力或其他危害公眾安全的事故;或

(c) 選管會或該指明的人覺得屬關於該項預先投票的具關鍵性的不妥當之處的事故。

(4B)第(4A) 款不得解釋為賦予選管會權力,以第(4A)(b)款所提述的理由將為換
屆選舉舉行的預先投票押後或取消。

(4C) 選管會可藉訂立規例,就由根據任何選舉法有權將為換屆選舉舉行的預先
投票押後或取消的主管當局或人,基於第(4A)(b)款所提述的理由將預先投票押
後或取消的程序,訂定條文。";

(f) 在第 (7) 款中--

(i) 廢除 ","選區或選舉界別" (constituency) 指";

(ii) 在 (a) 段之前加入--

" "選區或選舉界別" (constituency) 指--";

(iii) 在 (b) 段中,廢除句號而代以分號;

(iv) 加入--

" "預先投票" (advance poll, advance polling) 具有《立法會條例》(第542章) 給予該詞
的涵義;

"投票" (poll),除在第 (1) 款外,並不包括預先投票。"。

48. 關於選區分界的報告

第18條現予修訂--

(a) 廢除第 (3)(a) 款而代以--

"(a)(i)就為第二屆立法會的任期而舉行的換屆選舉而言,在1999年10月31日或之
前;及

(ii) 就其後的換屆選舉而言,與上一屆換屆選舉相隔不多於36個月;及";

(b) 在第 (4) 款中--

(i) 廢除 "(3)(b)(i)" 而代以 "(3)(a)(i) 及 (b)(i)";

(ii) 廢除 "(3)(a)或" 而代以 "(3)(a)(ii) 或"。

摘要說明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修訂《立法會條例》(第542章) ("條例"),以--

(a) 就第二屆立法會訂定條文,包括--

(i) 地方選區、功能界別及選舉委員會所須選出的立法會議員 ("議員") 人數;

(ii) 新功能界別及新界別分組的設立及組成;

(b) 調整編製選民登記冊的每年度的周期;

(c) 就換屆選舉引入一項預先投票的試驗計劃;

(d) 使某些其他公職人員不得有參選的資格;

(e) 使選舉主任能夠在選舉前更改其關於某候選人獲有效提名的決定;

(f) 規定如候選人在一般投票日被發現已去世或喪失資格,則選舉程序必
須終止;

(g)規定如勝出的候選人在選舉結果宣布前被發現已去世或喪失資格,則選
舉即屬未能完成或局部未能完成;及

(h) 作出其他有關的修訂。

2. 本條例草案修改現有的關乎召開立法會會議的條文,使--

(a) 每屆立法會的任期於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指明的日期開始 (草案第3條);

(b) 行政長官必須為每屆立法會指明舉行換屆選舉的日期 (草案第4及5條);

(c) 行政長官必須於每一公曆年最少召開一個立法會的一般會期 (草案第7條);

(d) 行政長官必須指明每屆立法會舉行首次會議的日期及時間 (草案第8條)。

3. 日後會有5個地方選區(草案第10條),該等選區會為第二屆立法會選出24名 議員。
每個地方選區所須選出的議員人數均不得少於4名,亦不得多於6名 (草案第11條)。

4. 下列28個功能界別會就第二屆立法會而設立 (草案第12條)--

(1) 鄉議局功能界別;

(2) 漁農界功能界別;

(3) 保險界功能界別;

(4) 航運交通界功能界別;

(5) 教育界功能界別;

(6) 法律界功能界別;

(7) 會計界功能界別;

(8) 醫學界功能界別;

(9) 衞生服務界功能界別;

(10) 工程界功能界別;

(11) 建築、測量及都市規劃界功能界別;

(12) 勞工界功能界別;

(13) 社會福利界功能界別;

(14) 地產及建造界功能界別;

(15) 旅遊界功能界別;

(16) 商界 (第一) 功能界別;

(17) 商界 (第二) 功能界別;

(18) 工業界 (第一) 功能界別;

(19) 工業界 (第二) 功能界別;

(20) 金融界功能界別;

(21) 金融服務界功能界別;

(22) 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功能界別;

(23) 進出口界功能界別;

(24) 紡織及製衣界功能界別;

(25) 批發及零售界功能界別;

(26) 資訊科技界功能界別;

(27) 飲食界功能界別;及

(28) 區議會功能界別。

5.上述28個功能界別大部分為現有的功能界別,而藉此機會,該等選舉界別的組成
人士的名稱亦予以更新(草案第12條)。為首屆立法會而設立的市政局功能界別及區
域市政局功能界別,則將被兩個新功能界別取代,即飲食界功能界別及區議會功能
界別。

6.為清楚起見,該等功能界別的劃分方式於條例的主要內文中闡明(草案第13條),
而有關團體的詳細名單則置於附表內(草案第42條)。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得到
立法會同意後,可藉憲報刊登命令而修訂該等附表 (草案第41條)。

7.就新設的飲食界功能界別而言,該選舉界別將由食物業牌照持有人及其他指明團
體組成。在現有界別分組正式投票人登記冊內登記為飲食界界別分組的投票人的姓
名或名稱,將會轉登於飲食界功能界別首份臨時選民登記冊內(草案第44條)。就區
議會功能界別而言,該選舉界別將由區議會議員組成。

8.上述兩個新設的功能界別所採用的投票制度為簡單或相對多數選舉制 (亦稱為"得
票最多者當選" 投票制)(草案第34條)。有資格登記為該兩個功能界別之一的選民的
人,如有資格在另一個功能界別登記,將可選擇在該另一個功能界別登記 (草案第
16條)。

9.每個功能界別在為選出第二屆立法會而舉行的換屆選舉中所須選出的議員人數,
將與在首屆換屆選舉中所須選出的議員人數相同,即勞工界功能界別須選出3名議
員,而其他功能界別則須各自選出1名議員。

10.為第二屆立法會設立的選舉委員會須選出6名議員(草案第14及15條)。選舉委員
會的每名委員必須悉數投下其有權投的6票,否則其選票無效 (草案第35條)。

11.組成該個新選舉委員會的界別分組,大部分與組成為首屆立法會而設立的選舉
委員會的界別分組相同,但--

(a)臨時立法會界別分組將由立法會界別分組取代,而其合資格投票人則為立法
會議員;

(b)香港及九龍各臨時區議會界別分組以及新界各臨時區議會界別分組將由港九
各區議會界別分組及新界各區議會界別分組取代,而其合資格投票人分別為港
九各區議會議員及新界各區議會議員。

港九各區議會界別分組的投票人及新界各區議會界別分組的投票人,亦須登記
為區議會功能界別的選民。此外,任何人不得登記為選舉委員會的當然委員,
除非該人是香港永久性居民 (草案第43條)。

12. 編製選民登記冊的現有周期亦須予以調整。選舉登記主任必須在每年4月15日
(代替了2月15日)或之前編製地方選區及功能界別的臨時選民登記冊。選舉登記主
任亦須在每年5月25日 (代替了3月31日)或之前編製和發表地方選區及功能界別的
正式選民登記冊(草案第18條)。另一方面,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的界別分組
臨時投票人登記冊,須在2000年4月15日或之前編製,而界別分組正式投票人登
記冊則須在2000年5月25日或之前編製(草案第43條)。因此,決定某自然人是否已
年滿18歲因而有資格登記為選民的截止計算日期,亦由現時的3月31日(即發表正
式選民登記冊的最後期限) 改為5月25日 (草案第17條)。

13.本條例草案亦就為換屆選舉舉行預先投票一事,訂定條文。行政長官有權藉憲
報公告指明一個或多於一個舉行預先投票的日期(草案第6條)。選民可申請在該預
先投票日或任何預先投票日投票。如該申請獲批准,選民須在該預先投票日或任
何預先投票日投票,而除非預先投票被取消,否則選民不能在一般投票日投票(草
案第31條)。行政長官如認為預先投票相當可能受騷亂、公開暴力或任何危害公安
的事故妨礙、干擾、破壞或嚴重影響,即可押後或取消該項預先投票 (草案第27
條)。

14.本條例草案亦規定選舉主任在收到提名表格後須決定有關的人是否獲有效提名
為候選人 (草案第25條)。參加功能界別選舉的候選人須令選舉主任 (代替了選舉登
記主任) 信納該候選人與有關的功能界別有密切聯繫(草案第21條)。此外,須與提
名表格一併提交的採用承諾形式作出的誓言的字眼亦作輕微修訂,述明該人承諾
如當選的話不會在其任期內作出任何引致條例第40(1)(b)(iii) 條所指明的情況出現
的事情 (草案第24條)。先前由議員作出的誓言亦須據此解釋 (草案第45(3) 條)。

15. 選舉主任如在一般投票日(或在預先投票日,或如有多於一個預先投票日則在首
個預先投票日)之前,得悉某候選人已去世或喪失資格,則選舉主任可更改其關於
該候選人獲有效提名的決定。這即是說,有關選舉的程序再無須在此階段終止。取
而代之的是,選舉主任須公開宣布該候選人已去世或公開宣布因該候選人已喪失資
格而更改其決定(草案第25及28條)。如該去世或喪失資格的候選人是在名單上的候
選人,則在其姓名自該名單剔除後,將按優先次序將先前從名單上除去的多出的獲
提名人的姓名放回該名單上(草案第22條)。選舉主任須進一步宣布哪名候選人或哪
些候選人獲有效提名。然而,如該名去世或喪失資格的候選人已被宣布當選,則此
等條文即不適用 (草案第25條)。

16.本條例草案進一步規定,除了其他訂明的公職人員外,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及平
等機會委員會主席及其職員亦不得有獲提名為候選人或當選議員的資格 (草案第23
條)。

17.選舉主任如在一般投票日(或在預先投票日或之後,或如有多於一個預先投票日
則在首個預先投票日或之後)但在選舉投票結束前,得悉某候選人已去世或喪失資
格,則選舉主任須終止選舉程序 (草案第30條中新的第46A(1) 條)。

18.選舉主任如在投票結束後但在宣布選舉結果前,得悉某候選人已去世或喪失資
格,則選舉程序將繼續進行 (草案第30條中新的第46A(2)條),而不會在此階段宣布
出現空缺 (草案第19條)。

19.如在點票結束後,發現該去世或喪失資格的候選人勝出,則選舉主任須公開宣
布該項選舉未能完成,或(如在有關選區或選舉界別或選舉委員會的選舉中須選出
多於一名議員,而該選區或選舉界別或選舉委員會有另外的一名或多名候選人選出)
公開宣布該項選舉局部未能完成(草案第30條中新的第46A(3)條)。但如該去世或喪
失資格的候選人是就某名單在地方選區的選舉中競選的,則其席位可被在同一名單
上另一名未獲選出的候選人 (如該候選人沒有喪失當選資格)填補。因此,該地方選
區的選舉將不會未能完成或局部未能完成,除非在同一名單上並沒有其他能填補該
席位的候選人 (草案第30條中新的第46A(4) 條及草案第32條)。

20.如某項選舉因勝出的候選人去世或喪失資格而宣布未能完成或局部未能完成,
則會舉行補選 (草案第20條)。

21.條例草案亦清楚說明,如在選舉的點票期間的任何階段或在點票後須以抽籤的
方式決定結果,則中籤的候選人即被選為議員,而如屬地方選區選舉,則議員須
從中籤的名單中選出 (草案第32至35條)。

22.如當選議員的人不接受議員席位,則立法會秘書須在收到該人的不接受席位的
通知後21天 (代替了14天) 內,在憲報刊登示明此事的公告 (草案第9條)。

23.條例草案亦載有過渡性條文,以確保代表市政局功能界別及區域市政局功能界
別的現任立法會議員可留任至首屆立法會的任期屆滿為止。但如該等議員的席位
懸空,則不得在1999年12月31日後舉行補選 (草案第45(1) 及 (2) 條)。

24. 條例草案亦對條例作出其他技術性修訂。

25. 條例草案亦對《香港工業總會條例》(第321章) 及《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
541章) 作出相應修訂 (草案第46至4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