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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6號)條例草案
對若干條例作適應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
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由立法會制定。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 (第6號) 條例》。
2. 生效日期
(1) 本條例當作自1997年7月1日起實施。
(2) 第 (1) 款受《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 第II部列出的香港人權法案中的
第十二條規限。
3. 對條例的修訂
各附表所指明的條例,按該等附表所示的方式修訂。
附表1 [第3條]
《陸軍義勇軍及海軍義勇軍恩恤金條例》
1. 《陸軍義勇軍及海軍義勇軍恩恤金條例》(第202章) 第3(2)(c) 及 (4) 條現予修訂,
廢除所有'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附表2 [第3條]
《感化院條例》及其附屬法例
《感化院條例》
1. 《感化院條例》(第225章) 第2條現予修訂,在 '巡視人' 的定義中,廢除 '總督' 而
代以'行政長官'。
2. 第12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3. 第14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4. 第15條現予修訂——
(a) 在第 (1) 款中——
(i) 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ii) 廢除 '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會議';
(iii) 廢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會';
(b) 在第 (2) 款中—
(i) 廢除 '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會議';
(ii) 廢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會'。
5. 第19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6. 第20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7. 第21(1)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8. 第30(2)(b)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9. 第33(1)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感化院規則》
10. 《感化院規則》(第225章,附屬法例) 第18(g)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感化院 (表格) 規例》
11. 《感化院 (表格) 規例》(第225章,附屬法例) 的附表現予修訂,在表格1中,廢
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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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第3條]
《交通意外傷亡者 (援助基金) 條例》
1. 《交通意外傷亡者 (援助基金) 條例》(第229章) 第3(2)(c) 條現予修訂,廢除 '立法
局' 而代以 '立法會'。
2. 第4(a) 條現予修訂,廢除兩度出現的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會'。
3. 第10(3) 條現予修訂,廢除 '官方' 而代以 '政府'。
4. 第11條現予修訂——
(a) 在第 (2) 款中,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b) 在第 (4) 款中,廢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會'。
5. 第14條現予修訂,廢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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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 [第3條]
《罪犯感化條例》及其附屬法例
《罪犯感化條例》
1. 《罪犯感化條例》(第298章) 第6(1) 條現予修訂,廢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2. 第9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3. 第11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4. 第12(2)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罪犯感化規則》
5. 《罪犯感化規則》(第298章,附屬法例) 第38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
政長官'。
6. 第45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7. 第51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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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5 [第3條]
《動物 (實驗管制) 條例》
1. 《動物 (實驗管制) 條例》(第340章) 第6(1)(c) 條現予修訂——
(a) 廢除 '大法官' 而代以 '法官';
(b) 廢除 '地方法院' 而代以 '區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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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6 [第3條]
《安老院條例》
1. 《安老院條例》(第459章) 第5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2. 第13(2)、(4) 及 (6)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3. 第14(8) 條現予修訂,廢除 '官方' 而代以 '政府'。
4. 第15(1)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5. 第23(1)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附表7 [第3條]
《緊急救援基金條例》
1. 《緊急救援基金條例》(第1103章) 第5條現予修訂——
(a) 在第 (2)(d) 款中,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b) 在第 (3) 款中——
(i) 廢除首次出現的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ii) 廢除 '總督隨意' 而代以 '行政長官酌情'。
2. 第7(2)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3. 第9條現予修訂,廢除在 '事先批准' 之後的所有字句而代以句號。
4. 第10條現予修訂——
(a) 在第 (2) 款中,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b) 在第 (3) 款中——
(i) 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ii) 廢除兩度出現的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會'。
摘要說明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對若干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作適應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
和切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草案第3條,附表1至7)。
2. 被修改的條例及相關的附表編號如下——
《交通意外傷亡者 (援助基金) 條例》(第229章) 附表3
《安老院條例》(第459章) 附表6
《動物 (實驗管制) 條例》(第340章) 附表5
《陸軍義勇軍及海軍義勇軍恩恤金條例》(第202章) 附表1
《感化院條例》(第225章) 附表2
《罪犯感化條例》(第298章) 附表4
《緊急救援基金條例》(第1103章) 附表7
3. 本條例草案亦規定有關的適應化修改一經通過成為法律,即追溯至自香港特別行
政區成立之日起生效 (草案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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