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證券(保證金融資)(修訂)條例草案



修訂《證券條例》以規管證券保證金融資的進行,並就有關事宜訂定條文。

由立法會制定。

1. 簡稱及生效日期

(1) 本條例可引稱為《1999年證券 (保證金融資) (修訂) 條例》。

(2) 本條例自財經事務局局長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

2. 釋義

《證券條例》(第333章) 第2(1) 條現予修訂,加入——

" "代理人" (agent) 包括根據與另一人之間的某項安排而行事的人;

"金融管理專員" (Monetary Authority) 指根據《外匯基金條例》(第66章)
第5A條獲委任為金融管理專員的人;

"紀錄" (record) 指不論以任何方式編纂、記錄或貯存的任何資料紀錄,並包括——

(a) 任何簿冊、紀錄冊或載有資料的其他文件;及

(b) 任何能夠從中產生資料的紀錄碟、紀錄帶或其他物品;

"保險業監督" (Insurance Authority) 指根據《保險公司條例》(第41章)
第4條獲委任為保險業監督的公職人員;

"高級人員" (officer) 就任何法團而言,指董事、秘書或其他涉及該法團的管理的人;

"財務通融" (financial accommodation) 指直接或透過第三者令某人獲提供或將會獲提供
信貸的任何貸款或其他安排,尤其包括透支、已貼現可流轉票據、擔保及延期強制
執行償還實質上是一項貸款的債項,亦包括保證該等通融的付款或還款的協議;

"記錄" (record) 包括編纂和貯存;

"註冊融資人" (registered financier) 指任何已註冊為證券保證金融資人的人;

"註冊融資人代表" (registered financier's representative) 指任何已註冊為證券保證金融資人
代表的人;

"會計紀錄" (accounting records) 包括關於本條例規定須備存的信託帳戶的任何紀錄;

"審計" (audit) 包括審查;

"營業日" (business day) 指香港銀行開放營業的日子 (不包括星期六);

"證券抵押品" (securities collateral) 就任何交易商或證券保證金融資人而言,指下列證
券——

(a) 為獲得該交易商或融資人提供財務通融而存放於該交易商或融資人作為抵
押的證券;或

(b)為便利獲得該交易商或融資人根據某項安排提供財務通融而存放於任何其他人的
證券,而該交易商或融資人是在該項安排下對該等抵押予他的證券享有權益的;

"證券保證金融資" (securities margin financing)指提供財務通融,以便利取得在某證券交
易所上市的證券及 (如適用的話) 持續持有該等證券,不論該等證券或其他證券是否

質押作為該項通融的抵押;

"證券保證金融資人" (securities margin financier) 指任何經營證券保證金融資業務的人,
不論該人有否經營其他業務;

"證券保證金融資人代表" (securities margin financier's representative) 就任何證券保證金融
資人而言,指——

(a)該融資人的僱員或代理人,而該僱員或代理人為報酬而為該融資人履行任何與該融
資人所經營的證券保證金融資業務有關的職務(通常由會計、文員或出納員執行的工作
除外);或

(b)該融資人的董事,而該董事積極參與或直接負責監督該融資人的證券保證金融資業
務。"。

3.加入第XA部

現加入——

"第XA部

證券保證金融資

第1分部——導言

121B. 第XA部的適用範圍

(1)本部只適用於在香港經營的證券保證金融資業務,並只在該業務與在證券交易所
上市的證券有關的範圍內方適用,而不論該交易所是位於香港或其他地方。

(2) 本部不適用於以下任何一類業務——

(a)由註冊交易商或獲豁免交易商提供財務通融,以便利該交易商為其客戶取得或持
有證券; (b) 由互惠基金法團提供財務通融,對投資於該法團的任何互惠基金的投資提供融資;

(c) 由認可財務機構提供財務通融,以便利該機構的客戶取得或持有證券;

(d) 屬《印花稅條例》(第117章) 第19(16)條所界定的證券借用或證券交還的或組成某項
該等證券借用或證券交還的一部分的證券保證金融資,或屬與該等借用或交還相類似
的任何證券交易的或組成該等交易一部分的證券保證金融資;

(e)由公司集團的某成員向該集團的另一成員提供財務通融,以便利該另一成員取得或
持有證券;

(f) 提供組成某項包銷或分包銷證券安排的一部分的財務通融;

(g) 提供財務通融以便利按照某招股章程的條款取得證券。

(3) 就本條而言,"公司集團" (group of companies) 的涵義與《公司條例》(第32章)
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第2分部——證券保證金融資人的註冊

121C. 禁止註冊融資人以外的人進行
證券保證金融資

(1) 除註冊融資人外,任何人不得——

(a) 經營證券保證金融資業務;或

(b) 顯示自己是經營上述業務的人。

(2) 任何人違反第 (1) 款,即屬犯罪——

(a)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00,000及監禁2年,如屬持續的罪行,則可就該
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2,000;或

(b)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如屬持續的罪行,則可就該罪
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500。

(3) 僅就本條而言,任何人在其註冊被暫時吊銷期間須視為並非註冊融資人。

121D. 非註冊人士不得以註冊融資人
代表身分行事

(1) 除註冊融資人代表外,任何人不得——

(a) 以註冊融資人代表身分行事;或

(b) 顯示自己準備以該代表身分行事。

(2) 任何人違反第(1)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如屬持續的罪行,
則可就該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500。

(3) 僅就本條而言,任何人在其註冊暫時吊銷期間須視為並非註冊融資人代表。

121E. 何人有資格根據本部註冊

(1) 只有符合以下說明的人方有資格註冊為證券保證金融資人——

(a) 該人是一間公司;及

(b) 除證券保證金融資業務外,該人並無經營任何業務。

(2) 只有年滿18歲的自然人方有資格註冊為證券保證金融資人代表。

121F. 註冊申請

(1)任何合資格的人均可向監察委員會申請註冊為證券保證金融資人或證券保證金融
資人代表。

(2) 註冊申請必須——

(a) 載有監察委員會規則所訂明的資料;及

(b) 連同如此訂明的文件及費用。

(3)如監察委員會提出要求,申請人必須向監察委員會提供與申請有關而監察委員會
認為有需要的進一步資料。

(4)申請人或其他人在根據本條提出的申請中,或就根據本條提出的申請,以口頭或
書面方式作出他明知屬虛假達關鍵程度的申述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申述,即屬
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5) 就第 (4) 款而言,"申述" (representation) 指——

(a) 對現在或過去的事實的申述;或

(b) 關於未來某事件的申述;或

(c) 關於現有的某意向、意見、信念、知悉之事或其他思想狀況的申述。

(6) 就第 (4) 款所訂罪行而進行的法律程序,可在發現該罪行後6個月內任何時間提出。

121G. 批准或拒絕要求將某人註冊為證券
保證金融資人的申請

(1) 本條適用於註冊為證券保證金融資人的申請。

(2) 如有以下情況,監察委員會可拒絕有關申請——

(a) 申請人並無資格提出申請;或

(b) 申請並不符合第121F條的規定;或

(c)申請人沒有向監察委員會提供由本條例或根據本條例訂明的資料,而該等資料是關
於申請人或任何由申請人僱用的人或與申請人有聯繫的人的,以及是關於任何相當可
能影響申請人處理業務的方法的情況的;或

(d) 申請人的任何董事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被羈留在精神病院,或其任何
董事患有或看來患有該條例所指的精神紊亂;或

(e)申請人的任何董事是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或其任何董事已與本身的債權人訂立
《破產條例》(第6章) 所指的自願安排;或

(f)申請人沒有財政資源規則中指明為為使證券保證金融資業務得以經營所必需的財政
資源。

(3)除非申請人有至少一名董事獲或將會獲監察委員會根據第121I條予以核准,否則監
察委員會必須拒絕有關申請。

(4)如申請人不能令監察委員會信納申請人是註冊為證券保證金融資人的適當人選,則
監察委員會亦必須拒絕有關申請。

(5)監察委員會在考慮申請人是否註冊為證券保證金融資人的適當人選時,除考慮它認
為有關的任何其他事項外,亦必須考慮以下事項——

(a) 申請人及其高級人員現時及過去的財政狀況;

(b)申請人的高級人員的學歷或其他資歷或經驗,而在這方面的考慮必須顧及如申請
一旦獲准則該等人員將會履行的職務的性質;

(c) 申請人的高級人員能否有效率、誠實及公正地履行該等職務;

(d)申請人的信譽、在財政方面的穩健性及可靠性,以及申請人的高級人員的信譽、
品格及他們在財政方面的穩健性及可靠性;

(e)以下人士就申請人提出的要求批准的申請而作的批予該項批准或拒絕批予該項批
准的決定——

(i) 金融管理專員或保險業監督;或

(ii)任何其他主管當局(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而該主管當局所執行的職能是監察
委員會認為與本條或第121H或121I條授予監察委員會的職能相類似的。

(6)為本條的目的,監察委員會可考慮它所管有的任何有關資料,不論這些資料是由
申請人或其他人提供。

(7) 為本條的目的,監察委員會可考慮它有的關於以下人士的任何資料——

(a)申請人就申請所關乎的業務而僱用或將會僱用的任何人,或就該業務與或將會與
申請人有聯繫的任何人;及

(b) 將會就該業務以代表身分行事的任何人;及

(c)申請人的任何大股東,或屬於同一公司集團的任何其他公司的任何大股東,或該
等其他公司的任何高級人員。

(8) 監察委員會不得在未事先給予申請人獲聆聽的機會的情況下拒絕有關申請。

(9)在拒絕任何根據本條提出的申請後,監察委員會必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將
該項拒絕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必須在該通知內說明拒絕該項申請的理由。

(10) 在第 (5) 款中,凡提述批准,即包括提述註冊及發出牌照。

121H. 批准或拒絕要求將某人註冊為證券
保證金融資人代表的申請

(1) 本條在任何自然人提出申請註冊為證券保證金融資人代表的情況下具有效力。

(2) 如有以下情況,監察委員會可拒絕有關申請——

(a) 申請人並無資格提出申請;或

(b) 申請並不符合第121F條的規定;或

(c) 申請人沒有向監察委員會提供由本條例或根據本條例訂明的資料;或

(d)申請人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被羈留在精神病院,或申請人患有或看
來患有該條例所指的精神紊亂;或

(e)申請人是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或已與其債權人訂立《破產條例》(第6章)
所指的自願安排。

(3)如申請人不能令監察委員會信納申請人是註冊為證券保證金融資人代表的適當人
選,則監察委員會必須拒絕有關申請。

(4)監察委員會在考慮申請人是否註冊為證券保證金融資人代表的適當人選時,除考
慮它認為有關的任何其他事項外,亦必須考慮以下事項——

(a) 申請人現時及過去的財政狀況;

(b)申請人的學歷或其他資歷或經驗,而在這方面的考慮必須顧及如申請一旦獲准
則申請人將會履行的職務的性質;

(c) 申請人能否有效率、誠實及公正地履行該等職務;

(d) 申請人的信譽、品格及在財政方面的穩健性及可靠性;

(e)以下人士就申請人提出的要求批准的申請而作的批予該項批准或拒絕批予該項
批准的決定——

(i) 金融管理專員或保險業監督;或

(ii)任何其他主管當局(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而該主管當局所執行的職能是
監察委員會認為與本條或第121G或121I條授予監察委員會的職能相類似的;

(f)有關與申請人有聯繫或將會與申請人有聯繫的任何人的任何事宜,而該聯繫是
與申請一旦獲准時則將由申請人代為行事的證券保證金融資人的業務有關的;

(g) 申請人所經營或擬經營的任何業務。

(5)為本條的目的,監察委員會可考慮它所管有的任何資料,不論這些資料是否由
申請人提供。

(6) 監察委員會不得在未事先給予申請人獲聆聽的機會的情況下拒絕有關申請。

(7)在拒絕任何根據本條提出的申請後,監察委員會必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
將該項拒絕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必須在該通知內說明拒絕該項申請的理由。

(8) 在第 (4) 款中,凡提述批准,即包括提述註冊及發出牌照。

121I. 註冊融資人除非有核准董事
否則不得經營業務

(1)除非註冊融資人有至少一名董事獲監察委員會根據本條予以核准,否則該融資
人不得經營證券保證金融資業務。

(2) 註冊融資人在違反第 (1) 款的情況下經營業務,即屬犯罪——

(a)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00,000,如屬持續的罪行,則可就該罪行持
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2,000;或

(b)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如屬持續的罪行,則可就該罪行持續期
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500。

(3)註冊融資人的董事或已申請註冊為證券保證金融資人的公司的董事,可以書面
向監察委員會申請根據本條予以核准。

(4) 如有以下情況,監察委員會可拒絕有關申請——

(a) 申請人沒有註冊為證券保證金融資人代表,亦並未申請如此註冊;或

(b) 申請人不能令監察委員會信納——

(i)申請人積極參與或將會積極參與有關註冊融資人所經營的證券保證金融資業務
,或申請人積極參與或將會積極參與已申請註冊為證券保證金融資人的有關公司所
擬經營的證券保證金融資業務;或

(ii) 申請人直接負責或將會直接負責監督該業務;或

(iii) 申請人是監督該業務的適當人選。

(5)監察委員會在考慮申請人是否根據本條予以核准的適當人選時,除考慮它認為有
關的其他事項外,亦必須考慮第121H(4) 條指明的事項。

(6)為第(4)款的目的,監察委員會可考慮它所管有的任何資料,不論這些資料是否由
申請人提供。

(7) 監察委員會不得在未事先給予申請人獲聆聽的機會的情況下拒絕有關申請。

(8)在拒絕任何根據本條提出的申請後,監察委員會必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將
該項拒絕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必須在該通知內說明拒絕該項申請的理由。

121J. 監察委員會在批准註冊申請時
可施加條件及限制

(1) 證券保證金融資人的註冊或證券保證金融資人代表的註冊須受以下條件及限制
規限——

(a) 監察委員會規則所訂明的條件及限制 (如有的話);及

(b) 監察委員會在批准註冊申請時或於註冊持續有效的任何時間所施加的條件及限制
(如有的話)。

(2) 監察委員會可隨時撤銷或更改根據第 (1)(b) 款施加的條件或限制。

(3)監察委員會不得在未事先給予註冊融資人或註冊融資人代表獲聆聽的機會的情況
下,根據第 (1)(b) 款施加條件或限制,或更改任何該等條件或限制。

121K. 適用於註冊融資人的特別條件

(1) 根據第121J條可施加於任何註冊融資人的條件及限制,包括 (但不限於) 以下條件:
規定該融資人向監察委員會交存一項監察委員會所批准的保證,所保證的款額不超逾
監察委員會規則為此訂明的款額,並且該融資人須將該項如此交存的保證保持有效。

(2)如某項註冊按照第(1)款而受某項條件規限,而有關註冊融資人按照該條件向監察
委員會交存一項保證,監察委員會可按監察委員會規則所訂明的情況、目的及方式運
用該項保證。

121L. 適用於註冊融資人代表的特別條件

作為註冊融資人代表的一項條件是,該代表不得代當時名列其註冊證明書上的融資人
以外的任何註冊融資人行事。

121M. 監察委員會須發出註冊證明書

(1)監察委員會在批准任何要求註冊為證券保證金融資人的申請時,必須向有關申請
人發出一份註冊證明書,批准該申請人經營證券保證金融資業務。

(2)監察委員會在批准任何要求註冊為證券保證金融資人代表的申請時,必須向有關
申請人發出一份註冊證明書,批准該申請人以證券保證金融資人代表身分行事。凡
有關申請人獲准代某註冊融資人行事,該證明書必須指明該註冊融資人的名稱。

121N. 須向監察委員會提供的資料、陳述或報表

(1)註冊融資人必須提交監察委員會不時指示的與該融資人經營的證券保證金融資業
務有關的書面資料、陳述或報表。

(2)如監察委員會要求註冊融資人在提交根據第(1)款發出的指示中指明的陳述或報表
前,將該陳述或報表交由該融資人的核數師審計,則該融資人必須遵從該項要求。

(3) 監察委員會可延展遵從根據第 (1) 款發出的指示的期限。

121O. 監察委員會須備存證券保證金融資人
註冊紀錄冊及證券保證金融資人
代表註冊紀錄冊

(1)為施行本部,監察委員會必須備存一份證券保證金融資人註冊紀錄冊及一份證券
保證金融資人代表註冊紀錄冊。

(2)監察委員會必須在證券保證金融資人註冊紀錄冊內,就每名註冊融資人記入以下
詳情——

(a) 該融資人的名稱;

(b) 該融資人的每名獲根據第121I條核准的董事的姓名;

(c) 該融資人的主要業務地點的地址;

(d) 註冊申請獲批准的日期;

(e) 監察委員會規則所訂明的任何其他事項。

(3)監察委員會必須在證券保證金融資人代表註冊紀錄冊內,就每名註冊融資人代表
記入以下詳情——

(a) 該代表的姓名;

(b) 該代表獲准代為行事的註冊融資人的主要業務地點的地址;

(c) 註冊申請獲批准的日期;

(d) 監察委員會規則所訂明的任何其他事項。

(4)如任何人不再在本部下註冊,監察委員會必須取消有關註冊以及在有關註冊紀錄
冊中記錄該項取消。

(5)每當監察委員會辦事處開放辦公時,任何人均可按照監察委員會規則查閱註冊紀
錄冊,並將註冊紀錄冊內關於某個別人士的記項複製副本。

(6)任何註冊紀錄冊內記項的副本,如看來是經監察委員會授權的人員核證的,則在
相反證明成立之前,在任何法律程序中均可接納為其內所列內容的證據。

121P. 註冊融資人及註冊融資人代表的
姓名或名稱須刊登在憲報上

(1)在每一公曆年內,監察委員會必須在憲報刊登所有註冊融資人及註冊融資人代表
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至少一次。

(2)如藉增加或刪除任何人的姓名或名稱而修訂根據第121O條備存的任何註冊紀錄冊
,監察委員會必須在該項修訂作出後1個月內於憲報刊登該項修訂的詳情。

121Q. 註冊融資人及註冊融資人代表須
就詳情的改變作出通知

(1)監察委員會規則所訂明的關乎任何註冊融資人的詳情如有所改變,則在該項改變
發生後7個營業日內,該融資人必須將該項改變以書面通知監察委員會。

(2)在任何註冊融資人不再經營證券保證金融資業務後1個營業日內,該融資人必須
將此事以書面通知監察委員會。

(3)在任何人獲委任為或不再擔任任何註冊融資人的董事後7個營業日內,該融資人
必須將此事以及該人的姓名及地址以書面通知監察委員會。

(4)監察委員會規則所訂明的關乎任何註冊融資人代表的詳情如有所改變,則在該項
改變發生後7個營業日內,該代表必須將該項改變以書面通知監察委員會。

(5)在任何註冊融資人代表不再代某註冊融資人行事後1個營業日內,該融資人及該
代表均須將此事以書面通知監察委員會。

(6) 本條所規定的通知必須符合監察委員會提供的表格或批准的格式。

(7)任何註冊融資人或註冊融資人代表無合理辯解而違反本條的任何規定,即屬犯罪,
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

121R. 撤銷及暫時吊銷註冊融資人的註冊

(1)如任何註冊融資人的名稱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或如任何註冊融資人以其他方式解
散,則該融資人的註冊即告撤銷。

(2) 如有以下情況,監察委員會可撤銷註冊融資人的註冊——

(a) 該融資人正在清盤當中或被飭令清盤;或

(b) 已就該融資人的財產委任接管人或接管人及經理人;或

(c) 該融資人並非正在經營證券保證金融資業務;或

(d) 就該融資人而作出的實施執行未獲履行;或

(e) 該融資人與其債權人作出債務妥協或債務償還安排;或

(f)該融資人或該融資人的任何高級人員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因犯任何罪行而被定罪,
而該罪行的定罪必然涉及該高級人員曾作出欺詐或不誠實作為的裁斷;或

(g) 該融資人或該融資人的任何高級人員被裁定犯本條例所訂罪行;或

(h) 該融資人違反第121I(1) 條 (不論有否就該項違反而被定罪)。

(3)監察委員會不得在未事先給予註冊融資人獲聆聽的機會的情況下根據第(2)款撤銷
該融資人的註冊。

(4) 監察委員會亦可應註冊融資人的要求而撤銷該融資人的註冊。

(5)監察委員會可將註冊融資人的註冊暫時吊銷一段期間或直至某事件發生為止以代
替根據第 (2) 款撤銷該項註冊,該期間及該事件由監察委員會決定。

(6) 監察委員會如認為適當,可隨時更改或撤銷對註冊融資人的註冊作出的暫時吊銷。

121S. 監察委員會處理註冊融資人的失當行為的權力

(1) 監察委員會可隨時就以下事項作出查訊——

(a) 任何註冊融資人——

(i)不論在根據本部註冊之前或之後,是否沒有向監察委員會提供由本條例或根據本條
例規定的關於該融資人的資料,以及關於相當可能影響該融資人經營業務的方法的任
何情況的資料;或

(ii)是否向監察委員會提供了任何屬虛假達關鍵程度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上述資
料;或

(iii) 是否犯了或曾犯了任何與該融資人的業務的經營有關的失當行為;或

(iv) 是否因任何其他理由而不再是註冊為證券保證金融資人的適當人選;或

(b) 該融資人的任何高級人員是否——

(i) 犯了或曾犯了任何失當行為;或

(ii) 參與該融資人的業務的管理的適當人選。

(2)監察委員會在考慮任何註冊融資人是否繼續註冊為註冊融資人的適當人選時,除考
慮它認為有關的任何其他事項外,亦必須考慮以下事項——

(a) 該融資人及其高級人員現時及過去的財政狀況;

(b)該融資人的高級人員的學歷或其他資歷或經驗,而在這方面的考慮須顧及該等人員
須履行的職務的性質;

(c) 該融資人的高級人員能否繼續有效率、誠實及公正地履行該等職務;

(d)該融資人的信譽、在財政方面的穩健性及可靠性,以及該融資人的高級人員的信譽
、品格及他們在財政方面的穩健性及可靠性。

(3)在根據本條查訊與任何註冊融資人或該融資人的高級人員有關的事項後,監察委員
會如認為適當,可——

(a) 撤銷該融資人的註冊;或

(b)將該融資人的註冊暫時吊銷一段期間或直至某事件發生為止,該期間及該事件由監
察委員會決定;或

(c) 譴責該融資人或高級人員。

(4)監察委員會不得在未事先給予有關的融資人或高級人員獲聆聽的機會的情況下根據
本條施加任何罰則。

(5) 就本條而言,"失當行為" (misconduct) 指——

(a) 違反本條例或《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第24章)中與經營證券保證金融
資業務有關的任何條文;或

(b) 違反監察委員會根據本條例或《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第24章) 作出的
與經營證券保證金融資業務有關的任何規定;或

(c)違反註冊融資人的任何註冊條件或限制,或違反獲准代該融資人行事的註冊融資人
代表的任何註冊條件或限制;或

(d)註冊融資人或獲准代該融資人行事的註冊融資人代表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而該作
為或不作為是有損或相當可能會有損投資大眾的利益的。

121T. 撤銷及暫時吊銷註冊融資人代表的註冊

(1) 任何註冊融資人代表如去世,其註冊即告撤銷。

(2) 如有以下情況,監察委員會可撤銷任何註冊融資人代表的註冊——

(a) 該代表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被羈留在精神病院,或該代表患有或看來
患有該條例所指的精神紊亂;或

(b) 該代表是一項破產令的標的或已與其債權人訂立《破產條例》(第6章) 所指的自願
安排;或

(c)該代表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因犯任何罪行而被定罪,而該罪行的定罪必然涉及其曾作
出欺詐或不誠實作為的裁斷;或

(d) 該代表被裁定犯本條例所訂罪行;或

(e) 該代表不再代其註冊所關乎的註冊融資人行事;或

(f) 該代表的註冊所關乎的註冊融資人的註冊被撤銷或暫時吊銷。

(3)監察委員會不得在未事先給予註冊融資人代表獲聆聽的機會的情況下根據第(2)款
撤銷該代表的註冊。

(4)監察委員會亦可應註冊融資人代表或由該代表代為行事的註冊融資人的要求而撤銷
該代表的註冊。

(5)監察委員會可將註冊融資人代表的註冊暫時吊銷一段期間或直至某事件發生為止以
代替根據第 (2) 款撤銷該項註冊,該期間及該事件由監察委員會決定。

(6) 監察委員會如認為適當,可隨時更改或撤銷對註冊融資人代表的註冊作出的暫時
吊銷。

121U. 監察委員會處理註冊融資人代表的
失當行為的權力

(1) 監察委員會可隨時就以下事項作出查訊——

(a)不論在根據本部註冊之前或之後,某註冊融資人代表是否沒有向監察委員會提供由
本條例或根據本條例規定的關乎該代表的資料;或

(b)某註冊融資人代表是否向監察委員會提供了任何屬虛假達關鍵程度或具誤導性達關
鍵程度的上述資料;或

(c)該代表是否犯了或曾犯了關乎由該代表代為行事或曾由該代表代為行事的註冊融資
人的業務的失當行為;或

(d) 該代表是否因任何其他理由而不再是註冊為證券保證金融資人代表的適當人選。

(2)監察委員會在考慮任何註冊融資人代表是否繼續註冊為證券保證金融資人代表的適
當人選時,除考慮它認為有關的任何其他事項外,亦必須考慮以下事項——

(a) 該代表現時及過去的財政狀況;

(b)該代表的學歷或其他資歷或經驗,而在這方面的考慮必須顧及該代表須履行的職
務的性質;

(c) 該代表能否有效率、誠實及公正地履行該等職務;

(d) 該代表的信譽、品格及在財政方面的穩健性及可靠性。

(3) 在查訊與任何註冊融資人代表有關的事項後,監察委員會如認為適當,可——

(a) 撤銷該代表的註冊;或

(b)將該代表的註冊暫時吊銷一段期間或直至某事件發生為止,該期間及該事件由監察
委員會決定;或

(c) 譴責該代表。

(4) 監察委員會不得在未事先給予有關代表獲聆聽的機會的情況下根據本條施加任何
罰則。

(5) 就本條而言,"失當行為" (misconduct) 指——

(a) 違反本條例或《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第24章) 中與經營證券保證金融
資業務有關的任何條文;或

(b)違反監察委員會根據本條例或《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第24章)作出的與
經營證券保證金融資業務有關的任何規定;或

(c) 違反註冊融資人代表的任何註冊條件或限制;或

(d)註冊融資人代表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而該作為或不作為是有損或相當可能會有損
投資大眾的利益的。

121V. 監察委員會處理註冊融資人的核准董事的權力

(1)監察委員會可隨時作出查訊,以確定任何根據第121I條獲核准的註冊融資人董事是
否不再是負責監督該融資人的證券保證金融資業務的適當人選。

(2)監察委員會在考慮任何董事是否繼續負責監督該融資人的證券保證金融資業務的適
當人選時,除考慮它認為有關的任何其他事項外,亦必須考慮以下事項——

(a) 該董事是否有能力負責監督該融資人的證券保證金融資業務;

(b) 該董事的信譽、品格及在財務方面的穩健性及可靠性。

(3)在查訊與任何根據第121I條獲核准的董事有關的事項後,監察委員會如認為適當,
可取消該項核准。

(4)監察委員會不得在未事先給予有關董事獲聆聽的機會的情況下根據本條取消對該董
事的核准。

121W. 監察委員會須就其決定給予書面通知

(1)監察委員會在決定根據第121R或121S條撤銷或暫時吊銷任何註冊融資人的註冊後,
或在決定根據第121S條對任何註冊融資人或該融資人的任何高級人員施加任何其他罰
則後,必須——

(a) 將該項決定以書面通知該融資人或高級人員;及

(b) 在該項決定內包括一項該項決定所依據的理由的陳述。

(2)監察委員會在決定根據第121T或121U條撤銷或暫時吊銷任何註冊融資人代表的註冊
後,或在決定根據第121U條對任何註冊融資人代表施加任何其他罰則後,必須——

(a) 將該項決定以書面通知該代表;及

(b) 在該項決定內包括一項該項決定所依據的理由的陳述。

(3) 監察委員會在決定根據第121V條取消對任何註冊融資人董事的核准後,必須——

(a) 將該項決定以書面通知該董事;及

(b) 在該項決定內包括一項該項決定所依據的理由的陳述。

121X. 撤銷或暫時吊銷註冊的效力

(1) 除第4分部另有規定外,根據本部撤銷或暫時吊銷任何人的註冊均不具有以下效
力——

(a)廢止或影響由該人所訂立的關於證券保證金融資的任何協議、交易或安排,不論
該協議、交易或安排是在撤銷或暫時吊銷註冊之前或之後訂立的;或

(b) 影響在該協議、交易或安排之下產生的任何權利、義務或法律責任。

(2)任何根據以下條文被撤銷註冊的人,在自撤銷時起計的12個月內,並無資格申請
根據本部註冊為證券保證金融資人或證券保證金融資人代表——

(a) 第121R條 (該條的第 (2)(c) 或 (h) 或 (4) 款除外);或

(b) 第121S條;或

(c) 第121T條 (該條的第 (2)(e) 或 (f) 或 (4) 款除外);或

(d) 第121U條。

第3分部——證券保證金融資業務的處理

121Y. 註冊融資人須向客戶提供帳戶結單

(1) 本條適用於任何註冊融資人與其客戶之間訂立的以下種類的交易——

(a) 由該客戶存放或由他人代該客戶存放證券抵押品或款項;

(b) 由該客戶提取或由他人代該客戶提取證券抵押品或款項;

(c) 由該融資人處置該客戶的任何證券抵押品;

(d)調整向該客戶提供財務通融所根據的條款,不論是以擴大、減少、記入貸項或記入
借項的形式作出;

(e) 將收入記入該客戶帳目的貸方或從該客戶帳目扣除收費。

(2)任何註冊融資人在訂立本條適用的交易後,必須於下一個營業日之內擬備和給予每
名該融資人的客戶一份符合第 (3) 款規定的帳戶結單。

(3) 第 (2) 款所提述的帳戶結單必須包括以下資料——

(a) 該融資人用以經營業務的名稱,以及在香港經營該業務的主要地點的地址;

(b) 按第(2)款規定可獲該融資人提供帳戶結單的有關客戶的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帳戶
號碼;

(c)就任何有涉及該客戶的交易進行的每一天而言,該客戶帳戶在該日開始時和終結時
的尚待結算餘額,以及在該日內該帳戶結餘的變動的細節;

(d) 向該客戶提供的所有財務通融的細節,包括有關通融的性質、限額及屆滿日期;

(e) 在該日開始時為該客戶帳戶持有的每樣證券抵押品的數量;

(f)在該日終結時為該帳戶持有的每樣證券抵押品的數量、市場價格、市場價值、保證
金比率及保證金價值;

(g) 在該日存入該帳戶及在該日從該帳戶提取的每樣證券抵押品的數量;

(h)該融資人在該日對為該帳戶持有的證券抵押品作出的一切處置,以及該等處置所產
生的收益是如何處理的;

(i)在該日記入該帳戶的貸項的收入的細目分類,及在該日記入該帳戶的借項的利息及
其他收費的細目分類。

(4) 任何註冊融資人必須在每個公曆月終結後的7個營業日內——

(a) 為其每名客戶擬備一份符合第 (5) 款的帳戶結單;及

(b) 將該帳戶結單給予該客戶。

(5) 第 (4) 款所提述的帳戶結單必須包括以下資料——

(a) 該融資人用以經營業務的名稱,以及在香港經營該業務的主要地點的地址;

(b) 按第(4)款規定可獲該融資人提供帳戶結單的有關客戶的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帳戶
號碼;

(c)該客戶帳戶在該月開始時和終結時的尚待結算餘額,以及在該月內該帳戶結餘的變
動的細節;

(d)在該月內向該客戶提供的所有財務通融的細節,包括有關通融的性質、限額及屆滿
日期;

(e) 在該月開始時為該客戶帳戶持有的每樣證券抵押品的數量;

(f)在該月終結時為該帳戶持有的每樣證券抵押品的數量、市場價格、市場價值、保證
金比率及保證金價值;

(g) 在該月內存入該帳戶及在該月內從該帳戶提取的每樣證券抵押品的數量;

(h)該融資人在該月內對為該帳戶持有的證券抵押品作出的一切處置,以及該等處置所
產生的收益是如何處理的;

(i)在該月內記入該帳戶的貸項的收入的細目分類,及在該月內記入該帳戶的借項的利
息及其他收費的細目分類。

(6) 任何註冊融資人違反本條,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

121Z. 註冊融資人在客戶帳戶方面的職責

(1)在任何註冊融資人的客戶要求該融資人向他提供一份他於該融資人所設帳戶的指明
帳戶結單的文本後,該融資人必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遵從該項要求。

(2)如監察委員會應任何註冊融資人的客戶提出的申請而有所指示,則該融資人必須按
該等指示而於其通常營業時間內,備有該融資人有的該客戶的帳戶結單的文本,以供
該客戶查閱。

(3) 在以下情況下註冊融資人無須提供或為供查閱而備有下列帳戶結單的文本——

(a)(如屬第121Y(2)條所提述的帳戶結單)該帳戶結單是在自提出要求日期起計的前2年
前擬備的;或

(b)(如屬第121Y(4)條所提述的帳戶結單)該帳戶結單是在自提出要求日期起計的前6年
前擬備的。

(4)註冊融資人可就根據第(1)款提供的文本收費,該收費不得超逾監察委員會規則就此
而訂明的款額。

(5)任何註冊融資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1)或(2) 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4級
罰款。

121AA. 註冊融資人在處置證券抵押品
方面的限制

(1)在證券抵押品由註冊融資人的客戶或由他人代該客戶存放於該融資人,或存放於另
一人以便利獲得該融資人提供財務通融後,該融資人必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確
保有關的證券——

(a) 以該客戶的名義登記;或

(b)存放於認可財務機構、註冊交易商或監察委員會為施行本條而核准的某些其他機構
的指定帳戶內作穩妥保管;或

(c) 存放在以該客戶的名義於任何註冊交易商開立的帳戶內。

(2)監察委員會只有在信納有關的機構能提供令人滿意的穩妥保管文件服務的情況下,
方可為施行第 (1)(b) 款藉給予該機構的書面通知而核准該機構。

(3)如證券抵押品由註冊融資人的客戶或由他人代該客戶存放於該融資人,或存放於另
一人以便利獲得該融資人提供財務通融,則該融資人必須確保有關的證券除按第(1)及
(4)款的規定處理外,不得以其他方式存放、移轉、借出、質押或再質押或以其他方式
處理。即使在該融資人的客戶本意是已授權 (不論是否以書面授權)該融資人或其他人
訂立該項交易的情況下,本款仍具有效力。

(4)如證券抵押品由註冊融資人的客戶或由他人代該客戶存放於該融資人,或存放於另
一人以便利獲得該融資人提供財務通融,則該融資人可——

(a)將有關的證券作為對該融資人提供財務通融的抵押品而存放於任何認可財務機構
或任何註冊交易商;或

(b) 處置該等證券,以履行該客戶維持所協定的保證金水平的義務;或

(c)處置該等證券,以履行該客戶付還或解除由該融資人所提供的財務通融的法律責任,
但該融資人只可在獲得該客戶的書面授權下或在監察委員會規則准許的情況下方可採取
上述行動。

(5) 第 (4) 款所提述的授權——

(a) 只在該項授權指明其有效期間的情況下方具有效力;及

(b) 在如此指明的期間或12個月內 (兩者以較短者為準) 一直有效;及

(c) 可以書面方式延續一次或多於一次,每次不得超逾12個月。

(6) 任何註冊融資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 (1) 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
罰款。

(7) 任何註冊融資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 (3) 款,即屬犯罪——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00,000;或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

(8)本條並不影響任何人就存放於註冊融資人或存放於另一人以便利獲得該融資人提供
財務通融的證券抵押品而具有的合法申索權或留置權。

121AB. 註冊融資人須就不能遵守財政
資源規則通知監察委員會

(1)任何註冊融資人如察覺它不能遵守財政資源規則的規定,或察覺理應使它察覺它不
能遵守財政資源規則的規定的資料,該融資人必須即時——

(a) 將此事通知監察委員會;及

(b)停止提供進一步的財務通融,但為履行在該融資人察覺此事之前已訂立的任何協議
或安排而提供進一步的財務通融則屬例外。

(2)任何註冊融資人的董事如察覺或如有盡合理努力本會察覺該融資人不能遵守財政資
源規則的規定一事,則該融資人須視為察覺此事。

(3)監察委員會如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註冊融資人不能遵守財政資源規則的規定,可暫
時吊銷該融資人的註冊,聽候監察委員會就第121R條所述事項或就根據第121AY條委
任的核數師所提交的報告作出審議。

(4) 為確定任何註冊融資人是否正遵守財政資源規則的規定,監察委員會可——

(a)要求該融資人及該融資人的任何高級人員、僱員或代理人交出由該融資人持有的與
該融資人的業務有關的所有會計紀錄及其他紀錄,以供查閱;及

(b)要求該融資人的核數師交出該核數師持有的與上述業務有關的所有會計紀錄及其他
紀錄。

(5)第(4)款賦予監察委員會的權力,可由監察委員會為此目的而以書面授權的人行使,
但該人在行使上述權力前須出示該書面授權。

(6) 任何註冊融資人違反第(1)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如屬持續的
罪行,則可就該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250。

(7)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從根據第(4)款對該人作出的要求,即屬犯罪,一經定罪,
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2年。

第4分部——與非註冊融資人訂立的合約

121AC. 本分部的適用範圍及釋義

(1)本分部適用於由非註冊證券保證金融資人和其客戶於本分部開始實施後所訂立的、
與該等融資人經營的證券保證金融資業務相關的合約。

(2)在本分部中,凡提述非註冊證券保證金融資人,即提述符合以下說明的證券保證金
融資人——

(a) 該人並非根據第2分部註冊;或

(b) 該人在該分部下的註冊被暫時吊銷,但有關提述並不包括對因第121BH(1) 條的實
施以致不屬違反第121C條的任何人的提述。

121AD. 客戶可向非註冊融資人發出撤銷通知

(1) 任何已與非註冊證券保證金融資人訂立合約的該融資人的客戶,可——

(a)在符合本條的規定下向該融資人發出書面通知,述明基於在訂立該合約時該融資人
是一名非註冊證券保證金融資人的理由,該客戶意欲撤銷該合約;或

(b) 行使第121AF條賦予的權利。

(2) 任何非註冊證券保證金融資人的客戶在察覺令他有權根據第(1)(a)款發出通知的事
實後的28天後,不再有權發出該通知。

(3) 如任何非註冊證券保證金融資人的客戶在察覺令他有權根據第(1)(a)款發出通知的
事實後,他的行為顯示他已確認有關合約,則該客戶不再有權發出該通知。

(4) 如客戶根據第(1)(a)款發出通知,有關合約即告撤銷,但如該項撤銷會損害任何人
(非註冊證券保證金融資人除外)——

(a) 真誠地;及

(b) 付出有值代價;及

(c) 在並不知悉令該客戶有權發出該通知的事實的情況下,

取得的任何財產的權利或權益,則屬例外。

121AE. 在發出撤銷通知後法院可作
出某些相應命令

(1)如本分部適用的合約根據第121AD條被有效地撤銷,有關的客戶或非註冊證券保證
金融資人均可向法院申請第 (2) 款所指的命令。

(2) 法院在聆訊根據第(1)款提出的申請後,可作出假使該客戶已因該融資人的失實
陳述而撤銷該合約則法院本應有權力作出的命令。

(3) 只有在法院根據本條作出的命令不會損害任何人 (非註冊證券保證金融資人除
外)——

(a) 真誠地;及

(b) 付出有值代價;及

(c) 在並不知悉令該客戶有權發出有關通知的事實的情況下,

取得的任何財產的權利或權益的範圍內,法院方有權作出該命令。

121AF. 客戶可向法院申請命令以代替發出
撤銷合約通知

(1)任何非註冊證券保證金融資人的客戶如決定行使第121AD(1)(b)條賦予的權利,
可在察覺有關事實後的合理期間內向法院申請第 (3) 款所指的命令。

(2)如有人根據本條提出申請,則法院可作出它認為公平並且表明為只在法院就該
申請作出裁定前具有效力的命令。

(3) 法院在聆訊根據本條提出的申請後——

(a)可作出命令,藉以盡可能使該客戶所處的境況近似猶如該客戶已因該融資人的
失實陳述而有效地撤銷有關合約一樣;及

(b)如該命令對有關合約作出更改,則可宣布該合約在原來訂立之時及之後按經如
此更改的內容具有效力。

(4) 凡法院根據第 (3) 款作出命令,它亦可作出它認為公平的附帶命令。

(5) 只有在法院根據本條作出的命令不會損害任何人 (非註冊證券保證金融資人
除外)——

(a) 真誠地;及

(b) 付出有值代價;及

(c) 在並不知悉令該客戶有權發出有關通知的事實的情況下,

取得的任何財產的權利或權益的範圍內,法院方有權作出該命令。

121AG. 客戶可向法院申請撤銷部分合約

(1)如任何非註冊證券保證金融資人的客戶根據第121AD條發出其意是撤銷某合約的
通知,但該通知由於第121AD(4)條的施行而告無效,則該客戶可在發出該通知後的
合理期間內向法院申請第 (3) 款所指的命令。

(2)如有人根據本條提出申請,則法院可作出它認為公平並且表明為只在法院就該申
請作出裁定前具有效力的命令。

(3) 法院在聆訊根據本條提出的申請後,可作出以下的命令——

(a) 更改該合約藉以在不損害第121AD(4)條所提述種類的任何現有權利或權益的前提下
,盡可能使該客戶所處的境況近似猶如該合約不曾訂立一樣;及

(b) 宣布該合約在原來訂立之時及之後按經如此更改的內容具有效力。

(4) 凡法院根據第 (3) 款作出命令,它亦可作出它認為公平的附帶命令。

121AH. 保留條文

在關於失實陳述的法律規則 (不論是在普通法或任何成文法則下) 與本分部的條文不相
抵觸的範圍內,該等條文並不影響該等規則的實施。

第5分部——註冊融資人的會計紀錄

121AI. 註冊融資人須備存會計紀錄

(1) 任何註冊融資人——

(a) 必須備存記錄和說明該融資人所訂立的交易及其財務狀況的會計紀錄;及

(b) 必須確保該等紀錄按本條的規定備存。

(2) 該融資人的會計紀錄必須以符合以下說明的方式備存——

(a)可使該融資人經營的證券保證金融資業務的真實而中肯的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得以
不時擬備;及

(b) 可使該等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得以方便而妥當地審計;及

(c) 可使該融資人有否遵從財政資源規則一事得以輕易地確定。

(3)該等紀錄必須以書面形式以中文或英文備存,或是以可使該等紀錄能隨時被取用和
能隨時轉換為中文或英文的書面形式的方式備存。

(4) 備存的紀錄所具有的細節,必須足以顯示以下詳情——

(a) 所有由該融資人收取或支付的款項,包括存入信託帳戶或從信託帳戶支出的款項;

(b) 所有由該融資人向客戶提供的財務通融及所有從客戶收取的付款;及

(c)該融資人對為客戶的帳戶而持有的證券抵押品作出的一切處置,並須就每項證券抵
押品的處置顯示——

(i) 客戶的姓名或名稱;及

(ii) 完成該項處置的交易商的姓名或名稱;及

(iii) 完成該項處置所收取的收費;及

(iv) 該項處置所產生的收益是如何處理的;及

(d) 該融資人從其他來源收取的所有收入;及

(e) 由該融資人支付的所有支出 (包括利息);及

(f) 該融資人的所有資產及負債 (包括或有負債);及

(g)所有不屬該融資人的財產而該融資人須作出交代的證券,以及所有根據某項給予該
融資人對某等抵押予他的證券享有權益的安排而存放於某人的該等證券;並須顯示該
等證券或其所有權文件由何人以及為何人持有,亦須將為作穩妥保管而由第三方持有
的證券或證券所有權文件與為融資人獲提供財務通融而作抵押的證券或證券所有權文
件加以區分。

(5)該等紀錄必須包括融資人從客戶收取或代客戶收取證券或證券所有權文件的認收文
本。每項認收必須指明客戶的姓名或名稱並提供所涉及的證券的詳情。

(6) 在不局限第(4)款的規定下,備存的紀錄所具有的細節,必須足以分別顯示該融資
人與其客戶或為其客戶的帳戶而訂立的所有交易的詳情。

(7) 註冊融資人必須——

(a) 將第121Y(2) 條所提述的每份帳戶結單的文本保留一段至少2年的期間;及

(b) 將第 (1) 款所提述的紀錄及第121Y(4)條所提述的每份帳戶結單的文本保留
一段至少6年的期間。

(8)註冊融資人的會計紀錄及其他紀錄內的記項,須視為由該融資人作出或經他
授權作出的。

(9)根據本條須由註冊融資人備存的紀錄,可藉在裝訂好的簿冊內作出記項或以
電子裝置或任何其他方便的方式記錄有關事項而備存。

(10)如任何註冊融資人以裝訂好的簿冊以外的其他方式備存本條所規定的紀錄,
則該融資人必須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以防止揑改紀錄和方便發現任何該等揑
改。

(11) 任何人如——

(a)將該人明知屬虛假達關鍵程度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資料包括在本條規定須
備存的紀錄內;或

(b) 銷毀、刪除或揑改包括在該紀錄內的資料;或

(c)沒有在該紀錄內記錄資料,而其意圖是揑改根據該資料作出的記項或擬根據該
資料作出的記項,

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2年。

121AJ. 註冊融資人須將其財政年度通知監察委員會

(1)註冊融資人必須在獲註冊後的1個月內,將其財政年度終結的日期以書面通知監
察委員會。

(2)監察委員會可應註冊融資人的書面申請,容許融資人更改其財政年度終結的日
期。上述申請可按監察委員會認為適當的條件予以批准。

(3) 註冊融資人必須確保其財政年度不超逾12個月,但獲監察委員會批准者除外。

(4) 本條並不影響《公司條例》(第32章) 第122條在註冊融資人方面的施行。

121AK. 註冊融資人須擬備周年財務報表

(1) 在任何註冊融資人獲註冊後,該融資人必須就其於上述註冊後終結的每個財政
年度——

(a)擬備顯示該財政年度最後一天的狀況的由真實而中肯的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組成
的財務報表,該等財務報表須按監察委員會規則所訂明的會計原則 (如有的話) 擬備,
並須載有監察委員會規則所訂明的資料;及

(b)於該財政年度終結後4個月內,將該等財務報表連同其核數師的載有如此訂明的資
料的報告提交監察委員會。

(2)如任何註冊融資人或其核數師在須向監察委員會提交財務報表的最後期限前或 (如
該期限以往曾根據本款准予一次或多於一次的延展)在如此延展的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
,監察委員會可批准將該期限延展。

(3) 第 (2) 款所指的批准可在監察委員會決定施加的條件 (如有的話) 的規限下給予。

(4) 任何註冊融資人如——

(a) 沒有在最後期限前向監察委員會提交財務報表;或

(b) 違反根據第 (3) 款施加的條件,

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

第6分部——註冊融資人的信託帳戶

121AL. 註冊融資人須開設信託帳戶

註冊融資人必須在持牌銀行開立和維持一個或多於一個指定為信託帳戶的帳戶。

121AM. 須存入信託帳戶的款項

(1) 註冊融資人必須將以下款額存入信託帳戶——

(a) 所有從某客戶或為某客戶收取的款額,但下述款額除外——

(i) 用以減少該客戶欠該融資人的款額的款額;或

(ii) 在收取後4個營業日內支付予該客戶或按照該客戶的指示而支付的款額;及

(b) (除與客戶有任何相反的協議外) 由於將(a)段所述的任何款額存於信託帳戶內而衍
生的利息款額。

(2) 該融資人必須確保所有根據第(1)款須存入信託帳戶的款額一直保留在該帳戶內,
直至——

(a) 該等款額用以支付予客戶或按照客戶的指示支付為止;或

(b) 該等款額須用以支付客戶欠該融資人的款項為止。

(3) 該融資人亦必須確保除第(1)款所提述種類的款額外,不得有任何款額存入信託帳
戶。

121AN. 信託帳戶內款項的應累算利息屬於客戶

凡註冊融資人須向某客戶交代,則除該融資人與該客戶有任何相反的協議外,所有就
該融資人維持的信託帳戶內持有的款項而應累算作為利息的款額,屬於該客戶所有。

121AO. 須將款項存入信託帳戶的期限

凡任何款項按本分部規定須存入信託帳戶,註冊融資人必須確保在收取該款項後4個營
業日內將其存入信託帳戶。

121AP. 信託帳戶內的款項不得用於應
付融資人本身的債項

(1) 除本分部另有規定外,在註冊融資人的信託帳戶內持有的款項——

(a) 不得用於償付該融資人的任何債項或法律責任;及

(b)不得在任何人就追討該等債項或強制執行該等法律責任而進行起訴時,根據法庭
命令或法律程序文件予以扣押或在執行法庭命令或法律程序文件時予以取用。

(2)任何並非按照本分部而以信託帳戶內的款項作出的付款均屬無效,而獲支付該款
項的人並無取得有關款項的所有權。

121AQ. 對信託帳戶內持有的款項的
申索權及留置權不受影響

本分部並不影響任何人對以下款項所具有的合法申索權或留置權——

(a) 在信託帳戶內持有的款項;或

(b) 註冊融資人所收取但尚未存入由該融資人維持的信託帳戶的款項。

121AR. 註冊融資人須就信託帳戶備存會計紀錄

註冊融資人必須就其根據本分部維持的每個信託帳戶備存會計紀錄,而該等紀錄須記
錄——

(a)所有存入該帳戶的款額、由該融資人代為持有該等款額的客戶的姓名或名稱,以及
該等款額存入帳戶的日期;及

(b)所有從信託帳戶作出的提款、由該融資人代為提款的客戶的姓名或名稱,以及提款
的日期;及

(c) 監察委員會規則所訂明的其他資料 (如有的話)。

121AS. 違反本分部的罪行

(1)任何人無合理辯解 (但無詐騙意圖)而違反本分部的任何條文,即屬犯罪,一經
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

(2)任何人如在有詐騙意圖的情況下違反本分部的任何條文,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
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00,000及監禁5年。

第7分部——會計紀錄及其他紀錄的審計

121AT. 註冊融資人須委任核數師

(1) 註冊融資人必須委任一名核數師以審計該融資人的會計紀錄及其他紀錄。

(2)如任何註冊融資人的核數師退休、辭任或因任何其他理由而不再擔任其核數師,
則在上述情況發生後,該融資人必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委任另一名核數師,
以審計該融資人的會計紀錄及其他紀錄。

(3) 如任何人——

(a) 是融資人的僱員,或是該僱員的僱員;或

(b) 是融資人的高級人員,或是該高級人員的僱員;或

(c) 屬於監察委員會規則所訂明的任何其他類別的人,

則該人並無資格根據本條獲得委任。

121AU. 如核數師停任或已就核數師的免任或不獲
再度委任而發出動議通知,註冊
融資人須通知監察委員會

(1) 如——

(a) 註冊融資人就任何將於該融資人的股東大會上動議的下述議案而給予其成員通
知——

(i) 將該融資人的核數師免任;或

(ii) 在該核數師的任期屆滿時以他人替代或不再度委任該核數師;或

(b)註冊融資人的核數師是在並非由於上述議案的其他情況下被免任,或該核數師辭
去其職位或以其他方式停任該職位,

則該融資人必須在有關事件發生後於接着的該個營業日之內,將已有上述通知發出或
上述核數師已不再是融資人的核數師一事以
書面通知監察委員會。

(2) 任何註冊融資人違反第 (1) 款的規定,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

121AV. 註冊融資人的核數師須就其辭任或被
免任一事通知監察委員會

如註冊融資人的核數師——

(a) 辭任或被免任;或

(b) 在他的任期屆滿時不獲再度委任,

則該核數師須在上述辭任、免任或不獲再度委任一事發生後於接着的該個營業日之內,
將該事以書面通知監察委員會。

121AW. 核數師須向監察委員會報告某些事項

(1)如任何核數師在履行作為某註冊融資人的核數師的職責的過程中察覺有任何須予報
告的事項,則該核數師於察覺該事項後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就該事項向監察委
員會提交書面報告,並將該報告的文本送交該融資人。

(2) 在本條中,"須予報告的事項" (reportable matter) 指——

(a) 核數師認為屬——

(i) 在具關鍵性的程度上對該融資人的財務狀況有不利影響的事項;或

(ii)構成該融資人違反第121AA或121AI條、第6分部或財政資源規則的規定的事項;或

(b)在他就該融資人的周年財務報表而作出的報告中所包括或擬包括的任何保留事項或
不利陳述。

121AX. 對核數師的保障

(1)任何註冊融資人的核數師如就某事項真誠地向監察委員會提供資料、意見或文件,
而——

(a) 該核數師是以其核數師身分察覺該事項的;及

(b) 該事項是與監察委員會在本條例下或在《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
(第24章) 下的任何職能有關的,

則該核數師不會僅因真誠地向監察委員會提供該等資料、意見或文件而違反該核數師
在法律上所負有的責任。

(2) 不論有關資料、意見或文件是否應監察委員會的要求而向監察委員會提供的,
第 (1) 款仍就該等資料、意見或文件而具有效力。

(3) 第(1) 款亦適用於——

(a) 已不再獲委任或聘用為核數師的人;及

(b) 曾獲某註冊融資人委任的核數師,而該融資人的註冊已被撤銷或暫時吊銷。

第8分部——由監察委員會委任的核數師進行的審計

121AY. 監察委員會可委任核數師

(1)如有以下情況,監察委員會可委任一名核數師對任何註冊融資人的會計紀錄及其
他紀錄,以及對該融資人所持有的證券進行審計和作出報告——

(a) 該融資人違反第121AK條;或

(b) 監察委員會已接獲一份第121AW條所指的關乎該融資人的報告;或

(c) 監察委員會有合理理由相信該融資人違反財政資源規則。

(2)如監察委員會認為根據本條委任的任何核數師的全部或部分開支應由有關的註冊
融資人承擔,監察委員會可藉書面命令,指示該融資人在指明的限期內並以指明的
方式繳付指明的款額,而該款額為該等開支的全部或部分。

(3)如任何註冊融資人沒有在准許的限期內遵從根據本條作出的命令,監察委員會可
藉在任何具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法律程序,將該命令所指明的款額作為債項予
以追討。

121AZ. 監察委員會可應註冊融資人的客戶
的申請而委任核數師

(1)如任何註冊融資人的客戶指稱該融資人沒有就該融資人為該客戶收取的款項或證
券向該客戶作出交代,監察委員會在接獲該客戶的申請後,可委任一名核數師對該
融資人的會計紀錄及其他紀錄以及對該融資人持有的證券進行審計和作出報告。上
述委任必須以書面作出。

(2) 上述申請必須以書面作出,並必須指明——

(a) 有關融資人收取其被指稱沒有作出交代的款項或證券的情況;及

(b) 該等款項或證券的詳情,以及申請人與該融資人之間與此有關的交易的詳情;及

(c) 監察委員會規則所訂明的其他資料 (如有的話)。

(3) 申請人必須以法定聲明證明在該申請中作出的所有陳述屬實。

(4) 在該申請中作出的陳述如是真誠且無惡意地作出的,則享有受約制特權。

(5) 只有在以下情況下,監察委員會方可根據第 (1) 款委任核數師——

(a) 監察委員會已給予有關註冊融資人就該項沒有作出交代的指稱作出解釋的機
會;及

(b) 監察委員會信納申請人有好的理由提出該項申請;及

(c)監察委員會信納對該融資人的會計紀錄及其他紀錄以及對該融資人持有的證券
進行審計和作出報告,是符合該融資人或申請人或一般公眾人士的利益的。

121BA. 核數師須向監察委員會作出報告

就某項審計而根據本分部獲委任的核數師於該項審計完成後,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
內盡快向監察委員會提供一份該項審計的書面報告。

121BB. 由監察委員會委任的核數師的特別權力

(1)根據本分部獲委任對註冊融資人備存的會計紀錄及其他紀錄,以及對該融資人持
有的證券進行審計的核數師,可為進行該項審計而——

(a)向經宣誓的該融資人、該融資人的任何高級人員、僱員或代理人,以及根據本部
就該融資人的業務而委任的任何其他核數師進行訊問;及

(b) 僱用該核數師認為為進行該項審計而必需僱用的人。

(2)該核數師可以書面授權其任何僱員就該項審計作出該核數師在本分部下獲准許作
出或須作出的任何事,但向經宣誓的任何人進行訊問的權力或行使本款所授予的權
力則除外。

121BC. 核數師及其僱員不得披露某些事項

(1) 本條適用於根據本分部委任的核數師及其所有僱員。

(2)本條適用的任何人,均不得向以下人士以外的任何人披露他在履行與根據本分部
進行的審計有關的職責的過程中所獲悉的任何資料——

(a) 監察委員會;及

(b) 如該人是一名僱員,僱用他的核數師。

(3) 第 (2) 款並不阻止為施行本條例或為進行任何刑事或民事程序而披露資料。

(4) 任何人無合法權限而違反第(2)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
禁6個月。

121BD. 須應要求而交出會計紀錄及其他紀錄

(1) 在根據本分部委任的核數師或根據第121BB(2)條獲授權的人的要求下,任何註冊融
資人或其任何高級人員、僱員及代理人必須交出與該融資人的業務有關的所有會計紀
錄及其他紀錄,以及該融資人所持有的與該融資人的業務有關的任何證券,以供查閱。

(2)在根據本分部委任的核數師或根據第121BB(2)條獲授權的人的要求下,任何註冊融
資人委任的核數師必須交出他所持有的與該融資人的業務有關的所有會計紀錄及其他
紀錄,以供查閱。

(3)如根據本分部委任的核數師或根據第121BB(2)條獲授權的人向任何註冊融資人或
其任何高級人員、僱員及代理人,或向該融資人委任的任何核數師提出關乎有關審
計的問題,則該融資人、高級人員、僱員、代理人或核數師必須回答該問題。

(4) 根據第(3)款被提問問題的人不得以該問題的答案可能導致他入罪為理由而獲豁免
回答該問題,但所提出的問題及有關的答案均不得在針對該人而提起的刑事法律程序
中被接納為證據,但就作出虛假的或具誤導性的回答而提起的刑事法律程序則不在此
限。

(5)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從根據第 (1) 或 (2) 款向他提出的要求,即屬犯罪。

(6) 第 (3) 款所提述的任何人——

(a) 無合理辯解而沒有回答根據該款向他提出的問題;或

(b) 給予他明知屬虛假達關鍵程度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答案,
即屬犯罪。

(7) 任何人犯第 (5) 或 (6) 款所訂的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2年。

(8) 根據第121BB(2) 條獲授權的人在出示該人的書面授權之後,方可行使第 (1) 或
(2) 款所賦予的權力或行使為施行第 (3) 款而提出問題的權力。

第9分部——與審計有關的補充條文

121BE. 銷毀、隱藏或更改紀錄或將紀錄或
其他財產調離香港的罪行

任何人如意圖阻止、阻延或妨礙根據第7或8分部進行的審計而——

(a) 銷毀、隱藏或更改與註冊融資人的業務有關的會計紀錄或其他紀錄;或

(b)將任何該等紀錄或屬於註冊融資人或由註冊融資人控制的任何財產調離香港,或
企圖將該等紀錄或財產調離香港,或與其他人串謀將該等紀錄或財產調離香港,即
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2年。

121BF. 妨礙核數師

任何人如意圖阻止、阻延或妨礙根據第7或8分部進行的審計而離開或企圖離開香港,
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2年。

第10分部——雜項條文

121BG. 監察委員會可寬免或修改本部
所施加的規定

(1)身為註冊融資人或申請註冊為證券保證金融資人的任何人士,可以書面向監察委
員會提出申請,要求在某訂明條文的某規定適用於該人時寬免或修改該規定。

(2) 監察委員會在考慮任何根據第(1)款提出的申請後,可無條件或在某些條件規限下,
在該項申請中指明的規定適用於有關申請人時寬免或修改該規定,亦可拒絕該項申請。

(3)監察委員會在決定是否批准根據第(1)款提出的申請時,必須考慮適用於申請人的
情況及申請人所經營或擬經營的業務的特定類別。監察委員會尤其必須考慮——

(a) 遵守有關規定是否會對申請人造成不合理的負擔;及

(b) 在該個別個案中行使有關權力是否會為投資大眾帶來過量的風險。

(4) 監察委員會在批准或拒絕根據本條提出的申請後,必須將其決定以書面通知申請
人。

(5) 根據本條批准的寬免或修改——

(a) 在有關通知所指明的期間內持續有效;或

(b) 在沒有上述的指明期間的情況下,則在監察委員會予以撤銷之前持續有效。

(6) 本條並不限制《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第24章)第55A條賦予監察委
員會的權力。

(7) 為施行本條,訂明條文即——

(a)第121C、121I、121Y、121Z、121AA、121AB、121AI、121AJ、121AK、121AL、
121AM、121AO、121AR、121AT及121AU條;及

(b)監察委員會規則適用於註冊融資人或申請註冊為證券保證金融資人的申請人的任
何條文。

121BH. 若干非註冊人士在聽候註冊時
獲准經營業務或行事

(1)如任何人在緊接本部實施前正經營證券保證金融資業務,而該人在本部實施後30
天內向監察委員會申請註冊為證券保證金融資人,則——

(a) 在聽候監察委員會對該項申請作出決定的期間;或

(b) (如監察委員會其後拒絕該項申請) 在——

(i) 緊接監察委員會將該項拒絕通知申請人後的14天內;或

(ii) 監察委員會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的較長期間內,
該人並不違反第121C條。

(2)如任何人在緊接本部實施前正代任何經營證券保證金融資業務的人行事,而該人
在本部實施後30天內向監察委員會申請註冊為證券保證金融資人代表,則——

(a) 在聽候監察委員會對該項申請作出決定的期間;或

(b) (如監察委員會其後拒絕該項申請) 在——

(i) 緊接監察委員會將該項拒絕通知申請人後的14天內;或

(ii) 監察委員會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的較長期間內,
該人並不違反第121D條。

(3) 監察委員會可藉向第(1)款所提述的申請人送達命令,規定該申請人作出以下所
有或任何事項——

(a) 以指明的方式經營證券保證金融資業務;或

(b) 不得以指明的方式經營上述業務;或

(c) 以指明的方式處理申請人所控制的資產 (不論位於香港或其他地方);或

(d) 不得以指明的方式處理任何上述資產;或

(e)在香港備存資產或指明種類的資產,而有關資產須是監察委員會認為會確保申請
人能應付與申請人所經營的證券保證金融資業務有關的法律責任的。

(4)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從根據第(3)款向該人送達的命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
,可處第6級罰款。"。

4. 對《證券條例》的相應修訂《證券條例》(第333章)按附表1所示進一步予以修訂。

5.對《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的相應修訂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條例》(第24章) 按附表2所示予以修訂。

6. 對其他條例的相應修訂

附表3第2欄指明的條例,按該附表第3欄所示予以修訂。

7. 保留及過渡性條文

列於附表4內的保留及過渡性條文具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