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香港太平洋戰爭紀念撫恤金(修訂)條例草案
修訂《香港太平洋戰爭紀念撫恤金條例》。
由立法會制定。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1999年香港太平洋戰爭紀念撫恤金 (修訂) 條例》。
2. 申請成為合資格受益人身分
《香港太平洋戰爭紀念撫恤金條例》(第386章) 第7(2) 條現予修訂——
(a) 在 (d) 段中,廢除 "附表中" 而代以 "附表1";
(b) 加入——
"(da) 申請人於1942年2月3日至1945年9月1日期間,屬附表2指明的隊伍的成員,並
在從事該等隊伍行動期間——
(i) 罹受傷病;或
(ii) 被駐於香港的日本當局俘虜及拘禁;";
(c) 在 (e)(i) 段中,在 "(d)" 之後加入 "或 (da)";
(d) 廢除 (f) 段而代以——
"(f) 申請人在配偶去世後並無再婚,而其已故配偶——
(i) 於1941年12月7日至1941年12月25日期間,服役於附表1指明的任何隊伍;或
(ii) 於1942年2月3日至1945年9月1日期間,服役於附表2指明的隊伍,
並——
(A) 在執行任務過程中被殺;
(B) 因為在執行任務過程中所罹受的傷病而死亡;或
(C) 因為在服役期間所罹受的傷病或苦難而死亡;"。
3. 行政長官可修訂附表
第21條現予修訂,在 "附表" 之後加入 "1或2"。
4. 修訂附表
附表現予修訂——
(a) 將其重編為附表1;
(b) 廢除 "[第7(2) 條]" 而代以 "[第7(2) 及21條]"。
5. 加入附表
現加入——
"附表2 [第7(2) 及21條]
東江縱隊港九獨立大隊。"。
摘要說明
本條例草案修訂《香港太平洋戰爭紀念撫恤金條例》(第386章),以擴大可有權享有
該條例所指的撫恤金的合資格受益人的涵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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