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1號)條例草案
對若干條例作適應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
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由立法會制定。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 (第11號) 條例》。
2. 生效日期
(1) 本條例當作自1997年7月1日起實施。
(2) 第 (1) 款受《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 第II部列出的香港人權1999年法律適
應化修改 (第11號)
條例法案中的第十二條規限。
3. 對條例的修訂
各附表所指明的條例,按該等附表所示的方式修訂。
附表1 [第3條]
《商標條例》及其附屬法例
《商標條例》
1. 《商標條例》(第43章) 第2(1) 條現予修訂──
(a) 在 "處長" 的定義中,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b) 在 "印章" 的定義中,廢除 "處長印章" 之後的所有字句而代以分號。
2. 第13A條現予修訂——
(a) 在第 (6)(a) 款中,廢除 "聯合王國" 而代以 "中國";
(b) 在第 (7) 款中——
(i) 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ii) 在 (a)(ii) 段中,廢除兩度出現的 "(聯合王國除外)"。
3. 第17(1)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4. 第37(2A)(a) 及 (b) 條現予修訂,廢除 "或領域" 而代以 "、領域或地方"。
5. 第41A(4) 條現予修訂,廢除 "或領域" 而代以 "、領域或地方"。
6. 第54(1)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7. 第84條現予修訂,廢除自 "或聯合王國" 起至 "專利局的印章的,均" 為止的所有字
句。
8. 第85條現予修訂,廢除 "或聯合王國專利局總監"。
9. 在第86條之前的標題現予修訂,廢除 "及使用皇室徽號的約束"。
10. 第87(2)(a) 及 (c) 條現予修訂,在所有 "國家" 之後加入 "或地方"。
11. 第88條現予廢除。
12. 第90(1) 條現予修訂,廢除兩度出現的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
政會議"。
13. 現加入——
"93. 保留條文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 (第11號) 條例》(1999年第 號) 對本條例作出的修訂,
不得影響以下文書的有效性,或該等文書作為證據的可接納性或價值——
(a) 看來是由處長在1997年7月1日前核證,並蓋上處長在1997年7月1日前使用的印章
的註冊紀錄冊記項或摘錄印刷本或抄錄本;
(b) 看來是由處長就其獲授權作出的記項或辦理的事宜或事情而簽署,並在1997年7月
1日前發出的證明書;
(c) 蓋上處長在1997年7月1日前使用的印章的其他文件;
(d) 看來是由聯合王國專利局總監在1997年7月1日前核證,並在1997年7月1日前蓋上
該專利局的印章的註冊紀錄冊記項或摘錄印刷本或抄錄本;或
(e) 看來是由聯合王國專利局總監就其獲授權作出的記項或辦理的事宜或事情而簽署
,並在1997年7月1日前發出的證明書。"。
14. 附表現予修訂──
(a) 在標題中,廢除 "(聯合王國除外)" 而代以 "(中國除外)";
(b) 廢除 "中國";
(c) 加入 "聯合王國"。
《商標規則》
15. 《商標規則》(第43章,附屬法例) 第3(1)(b) 條現予廢除。
16. 第4條現予廢除。
------------------------------
附表2 [第3條]
《知識產權署署長 (設立) 條例》
1. 《知識產權署署長 (設立) 條例》(第412章) 第3(1)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2. 第6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
附表3 [第3條]
《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 (拓樸圖) 條例》
1. 《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 (拓樸圖) 條例》(第445章) 第2條現予修訂,在 "合資格國家
、領域或地方" 的定義中,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2. 第18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3. 第19(1)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4. 第24(2) 條現予修訂,廢除兩度出現的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
附表4 [第3條]
《專利條例》
1. 《專利條例》(第514章) 第8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
會同行政會議"。
2. 第33(11)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3. 第39(6)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4. 第68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5. 第69(1)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6. 第126(6)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7. 第153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8. 第158(1) 條現予修訂──
(a) 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b) 廢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會"。
------------------------------
附表5 [第3條]
《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1. 《註冊外觀設計條例》(第522章) 第2(1) 條現予修訂,在 "相應外觀設計" 的定義中
,廢除"《1988年版權、外觀設計及專利法令》(1988 c. 48 U.K.) 第I部" 而代以 "《版
權條例》(第528章) 第II部"。
2. 第36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3. 第37(1)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4. 第83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
附表6 [第3條]
《版權條例》
1. 《版權條例》(第528章) 第9(3)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
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2. 第16條現予修訂,廢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會"。
3. 第17(8) 條現予修訂,廢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會"。
4. 第54(1) 條現予修訂,廢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會"。
5. 第56(4) 及 (5)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6. 第58(2) 條現予修訂,廢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會"。
7. 第91(4)(d) 及 (7)(a) 條現予修訂,廢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會"。
8. 第94(1)(b) 條現予修訂,廢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會"。
9. 第115(2)(b) 條現予修訂,廢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會"。
10. 第126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11. 第128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12. 第129條現予修訂,廢除兩度出現的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13. 第131條現予修訂──
(a) 在第 (2)、(4)、(5) 及 (6) 款中,廢除所有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b) 在第 (7) 款中——
(i) 廢除 "官方" 而代以 "政府";
(ii) 廢除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14. 第132(i) 條現予修訂,廢除 "官方" 而代以 "政府"。
15. 第133條現予修訂──
(a) 在第 (1)、(2)、(3)、(5)、(6)、(8) 及 (9) 款中,廢除所有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b) 在第 (11) 及 (12)(i) 款中,廢除 "官方" 而代以 "政府";
(c) 在第 (14) 款中——
(i) 在 (a) 段中,廢除 "官方" 而代以 "政府";
(ii) 廢除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16. 第136(2) 及 (3)(f)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17. 第137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18. 第138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19. 第139(1) 及 (6) 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20. 第140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21. 第141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22. 第142(1)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23. 第169(2)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24. 第170(2)、(3) 及 (4) 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25. 第177(2) 條現予修訂,廢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會"。
26. 第180(1)、(2) 及 (4) 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
會同行政會議"。
27. 在第182條之前的標題現予修訂,廢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會"。
28. 第182(6) 條現予修訂,廢除兩度出現的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會"。
29. 第184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會"。
30. 第185條現予修訂——
(a) 在第 (1) 及 (2) 款中,廢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會";
(b) 廢除第 (3) 款而代以——
"(3) 如條例草案於某公曆年首次在憲報刊登,則本條所指的版權由條例草案首次在
憲報刊登的日期起存在,而——
(a) 在條例草案是在1997年7月1日前在憲報刊登的情況下——
(i) 該項版權存在直至該條例草案獲得批准為止;或
(ii) 如該條例草案沒有獲得批准,則該項版權存在直至自該年年終起計的50年期間完
結為止;及
(b) 在條例草案是在1997年7月1日當日或之後在憲報刊登的情況下——
(i) 該項版權存在直至行政長官簽署該條例草案為止;或
(ii) 如行政長官沒有簽署該條例草案,則該項版權存在直至自該年年終起計的50年期
間完結為止。";
(c) 在第 (5)、(6) 及 (7) 款中,廢除所有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會"。
31. 第186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會"。
32. 第188(2) 及 (4)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33. 第190條現予修訂,廢除兩度出現的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34. 第192(1)(c) 條現予修訂,廢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會"。
35. 第198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監" 的定義而代以──
""關長" (Commissioner) 指海關關長及海關副關長或助理關長;"。
36. 第199條現予修訂──
(a) 廢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會";
(b) 廢除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37. 第236(1)、(2) 及 (5) 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
會同行政會議"。
38. 第238(1)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39. 第247(1) 條現予修訂,廢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會"。
40. 第263(2) 及 (3)(f)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41. 第264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42. 第265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43. 第266(1) 及 (6) 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44. 第267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45. 第268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46. 第269(1)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47. 第272條現予修訂,廢除兩度出現的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48. 第276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49. 第278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50. 附表2現予修訂──
(a) 在第13(7) 段中,廢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會";
(b) 在第34(1) 段中,廢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會";
(c) 在第37(1) 段中,廢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會"。
摘要說明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對若干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作適應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
和切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草案第3條,附表1至6)。
2. 被修改的條例及相關的附表編號如下──
《知識產權署署長 (設立) 條例》(第412章) 附表2
《版權條例》(第528章) 附表6
《專利條例》(第514章) 附表4
《商標條例》(第43章) 附表1
《註冊外觀設計條例》(第522章) 附表5
《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 (拓樸圖) 條例》(第445章) 附表3
3. 本條例草案亦規定有關的適應化修改一經通過成為法律,即追溯至自香港特別行
政區成立之日起生效 (草案第2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