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工業訓練(製衣業)(修訂)條例草案
修訂《工業訓練 (製衣業) 條例》。
由立法會制定。
1. 簡稱及生效日期
(1) 本條例可引稱為《1998年工業訓練 (製衣業) (修訂) 條例》。
(2) 本條例自海關關長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
2. 成衣製品出口商須作出口申報和繳付徵款
《工業訓練 (製衣業) 條例》(第318章) 第23條現予修訂——
(a) 在第 (2)(a) 款的末處加入 "或";
(b) 廢除第 (2)(b) 款;
(c) 在第 (3)(a) 款中,廢除 "或以郵遞方式"。
摘要說明
本條例草案修訂《工業訓練 (製衣業)條例》(第318章),旨在取消以郵遞方式作為其
中一種向海關關長提供出口申報書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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