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工業訓練(製衣業)(修訂)條例草案



修訂《工業訓練 (製衣業) 條例》。

由立法會制定。

1. 簡稱及生效日期

(1) 本條例可引稱為《1998年工業訓練 (製衣業) (修訂) 條例》。

(2) 本條例自海關關長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

2. 成衣製品出口商須作出口申報和繳付徵款

《工業訓練 (製衣業) 條例》(第318章) 第23條現予修訂——

(a) 在第 (2)(a) 款的末處加入 "或";

(b) 廢除第 (2)(b) 款;

(c) 在第 (3)(a) 款中,廢除 "或以郵遞方式"。

摘要說明

本條例草案修訂《工業訓練 (製衣業)條例》(第318章),旨在取消以郵遞方式作為其
中一種向海關關長提供出口申報書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