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2號)條例草案
對若干條例作適應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
別行政區的地位。
由立法會制定。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 (第12號) 條例》。
2. 生效日期
(1) 本條例當作自1997年7月1日起實施。
(2) 第 (1) 款受《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
第II部列出的香港人權法案中的第十二條規限。
3. 對條例的修訂
各附表所指明的條例,按該等附表所示的方式修訂。
附表1 [第3條]
《貨幣兌換商條例》
1.《貨幣兌換商條例》(第34章) 第3(2)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2. 第9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
附表2 [第3條]
《度量衡條例》
1. 《度量衡條例》(第68章) 第2條現予修訂,在 "總監" 的定義中,廢除所有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2. 第4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3. 第5條現予修訂--
(a) 在第 (1) 款中--
(i) 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ii) 廢除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b) 在第 (2) 款中--
(i) 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ii) 廢除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4. 第25(4) 及 (5) 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5. 第27(1)、(2)、(4) 及 (5) 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6. 第28(2)、(3) 及 (5) 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7. 第29條現予修訂,廢除兩度出現的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8. 第30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9. 第31(1) 及 (2) 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10. 第37(1)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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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第3條]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1.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第71章) 第2(1) 條現予修訂,在 "業務" 的定義中,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2. 第6條現予修訂,廢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會"。
3. 第16條現予修訂--
(a) 在第 (1) 及 (2) 款中,廢除 "國際供應合約" 而代以 "獲豁免的供應合約";
(b) 在第 (3) 款中--
(i) 廢除 "國際供應合約" 而代以 "獲豁免的供應合約";
(ii) 在 (b) 段中,廢除 "領域" 而代以 "或地區";
(iii) 在 (c)(i)、(ii) 及 (iii) 段中,廢除所有 "的領域" 而代以 "或地區"。
4.第17條現予修訂,廢除兩度出現的 "其他國家" 而代以 "香港以外的某個司法管轄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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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 [第3條]
《香港工業邨公司條例》
1. 《香港工業邨公司條例》(第209章) 第2條現予修訂--
(a) (i) 在 "獲授權人員" 的定義中,在 "總裁" 之前加入 "公司";
(ii) 廢除 "總裁" 的定義而代以--
" "公司總裁" (Chief Executive of the Corporation) 指根據第27(1)條獲委任為公司總
裁的人;";
(b) 在英文文本中,加入--
"(2) A reference in this Ordinance to the Chief Executive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shall be construed to include a person for the time being assuming the duties of the Chief Executive according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53 of the Basic Law."。
2. 第7條現予修訂--
(a) 在第 (1) 款中--
(i) 在 (b) 段中,在 "總裁" 之前加入 "公司";
(ii) 在 (c) 段中,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b) 在第 (3) 款中,廢除 "總督委任,任期為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委任,任期為他";
(c) 在第 (6) 款中,廢除所有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d) 在第 (7) 款中,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酌情";
(e) 在第 (8) 款中--
(i) 在 "總裁" 之前加入 "公司";
(ii) 廢除兩度出現的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f) 在第 (9) 款中,在 "總裁" 之前加入 "公司"。
3. 第14條現予修訂--
(a) 在第 (1) 款中,在 "總裁" 之前加入 "公司";
(b) 在第 (4) 款中,在兩度出現的 "總裁" 之前加入 "公司"。
4. 第18條現予修訂,廢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會"。
5. 第23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6. 第25(1)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7. 第26(2) 條現予修訂,廢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會"。
8. 第27條現予修訂--
(a) 在第 (1) 款中,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b) 在第 (2) 款中--
(i) 在 "總裁" 之前加入 "公司" ;
(ii) 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9. 第31條現予修訂--
(a) 廢除 "並非官方" 而代以 "並非 "國家" ";
(b)廢除"任何官方地位、官方豁免權或官方特權" 而代以" "國家"的任何地位、豁免
權或特權"。
10. 第32條現予修訂,廢除兩度出現的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11. 第33(1)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12. 第36(2) 條現予修訂,廢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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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5 [第3條]
《十進制條例》
1.《十進制條例》(第214章) 第3(1) 及 (2)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2. 第4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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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6 [第3條]
《儲備商品條例》及其附屬法例
《儲備商品條例》
1. 《儲備商品條例》(第296章) 第2(1) 條現予修訂--
(a) 在 "總監" 的定義中,廢除所有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b) 在 "獲授權人員" 的定義中,廢除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2. 第3(1) 條現予修訂--
(a) 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b) 在 (n) 段中--
(i) 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ii) 廢除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3. 第4條現予修訂,廢除兩度出現的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4. 第5條現予修訂--
(a) 廢除兩度出現的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b) 廢除兩度出現的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5. 第10(2)(b) 及 (4)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6. 第13條現予修訂--
(a) 廢除兩度出現的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b) 廢除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儲備商品 (進出口及儲備存貨管制) 規例》
7.《儲備商品 (進出口及儲備存貨管制) 規例》(第296章,附屬法例)第7A(b)條現予修訂
,廢除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8. 第9(2) 條現予修訂,廢除兩度出現的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9. 第21條現予修訂,廢除兩度出現的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儲備商品 (批發售賣的管制) 規例》
10.《儲備商品(批發售賣的管制)規例》(第296章,附屬法例)第12條現予修訂,廢除
兩度出現的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11. 第16(4)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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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7 [第3條]
《香港工業總會條例》
1.《香港工業總會條例》(第321章) 第6(e) 及 (ea) 條現予修訂,廢除 "國家" 而代以
"地方"。
2. 第34(1)(c)、(4)、(5) 及 (6) 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3. 第35(3) 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4.第56條現予修訂,廢除 "女皇陛下、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 而代以 "中央或香
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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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8 [第3條]
《非政府簽發產地來源證保障條例》
1. 《非政府簽發產地來源證保障條例》(第324章) 第2條現予修訂--
(a) 在 "總監" 的定義中,廢除所有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b) 在 "目的國" 的定義中--
(i) 在兩度出現的 "國" 之後加入 "家或地區";
(ii) 廢除 "(country of destination)" 而代以 "(country or territory of destination)";
(c) 在 "獲授權人員" 的定義中,廢除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2. 第3條現予修訂--
(a) 在第 (1) 款中,廢除 "國家" 而代以 "地方";
(b) 在第 (2)(d) 款中--
(i) 在第 (ii) 節中,在 "國家" 之後加入 "或地區";
(ii) 在第 (iii) 節中,在 "國" 之後加入 "家或地區"。
3. 第12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4. 第13條現予修訂,廢除 "女皇陛下、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 而代以
"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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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9 [第3條]
《商品說明條例》及其附屬法例
《商品說明條例》
1. 《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的詳題現予修訂,廢除"禁止未經許可而使用象徵獲女
皇陛下或總督嘉獎的圖樣或徽號;"。
2. 第2條現予修訂--
(a) 在第 (1) 款中--
(i) 在 "總監" 的定義中,廢除所有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ii) 在 "商標" 的定義中--
(A) 廢除 (b) 段;
(B) 在 (c)(i) 及 (iii) 段中,在所有 "國家" 之後加入 "或中國 (香港除外)";
(b) 在第 (2)(b) 款中,廢除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3. 第4(1) 條現予修訂,廢除兩度出現的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4.第5(1) 條現予修訂,廢除兩度出現的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行政長官會同行政
會議"。
5. 第10條現予廢除。
6. 第13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7. 第14條現予修訂,廢除兩度出現的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8. 第16(1)(b) 及 (3)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9. 第16C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10. 第16D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11. 第18(1) 條現予修訂,廢除 "、10"。
12. 第23(2)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13. 第24(1)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14. 第29條現予修訂,廢除兩度出現的 "官方" 而代以 "政府"。
15. 第30條現予修訂--
(a) 在第 (2) 及 (3) 款中,廢除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b) 在第 (4)(a) 款中,廢除 "官方" 而代以 "政府";
(c) 在第 (5) 款中,廢除兩度出現的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16. 第30B(2) 及 (3)(d)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17. 第30C(1)、(4)、(5)、(6) 及 (7)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18. 第30D(1)、(2)、(3)、(4)、(5)、(6)、(7) 及 (9) 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監" 而代
以 "關長"。
19. 第30E(1) 及 (6) 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20. 第30F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21. 第30G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22. 第30H(1)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23. 第30I條現予修訂,廢除兩度出現的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24.第33條現予修訂,廢除兩度出現的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行政長官會同行
政會議"。
《商品說明 (標記) (黃金及黃金合金) 令》
25. 《商品說明 (標記) (黃金及黃金合金) 令》(第362章,附屬法例)附表2現予修訂,
在第1項中,廢除 "地區" 而代以 "地方"。
《商品說明 (白金的定義) 規例》
26.《商品說明(白金的定義)規例》(第362章,附屬法例) 附表2現予修訂,在第1項中,
廢除 "地區" 而代以 "地方"。
《商品說明 (標記) (白金) 令》
27.《商品說明(標記)(白金)令》(第362章,附屬法例)附表2現予修訂,在第1項中,廢
除 "地區" 而代以 "地方"。
《商標 (邊境措施) 規則》
28.《商標 (邊境措施)規則》(第362章,附屬法例) 第6(5)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監" 而
代以 "關長"。
29. 第7(2)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30. 第8(2)(a)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31. 第10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32. 第13(1) 條現予修訂,廢除兩度出現的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33. 第14條現予修訂,廢除兩度出現的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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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 [第3條]
《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
1. 《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第424章) 第2條現予修訂--
(a) 在 "總監" 的定義中,廢除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b) 在 "獲授權人員" 的定義中,廢除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2. 第9(3)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3. 第10(1)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4. 第11(1) 條現予修訂,廢除兩度出現的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5. 第12(1) 條現予修訂,廢除兩度出現的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6. 第13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7. 第14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8. 第16條現予修訂--
(a) 在第 (1) 款中,廢除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b) 在第 (3) 款中,廢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會"。
9. 第17(2) 及 (3)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10. 第18(2)、(3) 及 (4) 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11. 第19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12. 第21(1)(b) 及 (3)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13. 第22(1) 及 (2) 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14. 第24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15. 第28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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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1 [第3條]
《香港工業科技中心公司條例》
1.《香港工業科技中心公司條例》(第431章) 第12條現予修訂,廢除兩度出現的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2. 第13條現予修訂,廢除兩度出現的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3. 第20(5) 條現予修訂,廢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會"。
4. 第21(3)(b)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5. 第22條現予修訂,廢除兩度出現的 "官方" 而代以 " "國家" "。
6. 附表現予修訂--
(a) 在第1條中--
(i) 在第 (1)(a) 款中,廢除兩度出現的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ii) 在第 (2)(b) 款中,廢除 "總督可隨時" 而代以 "行政長官可酌情決定";
(iii) 在第 (3)(a) 款中,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iv) 在第 (4) 款中,廢除兩度出現的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v) 在第 (6) 款中,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b) 在第2(1)、(2) 及 (3) 條中,廢除所有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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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2 [第3條]
《消費品安全條例》
1. 《消費品安全條例》(第456章) 第2條現予修訂--
(a) 在 "總監" 的定義中,廢除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b) 在 "獲授權人員" 的定義中,廢除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2. 第7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3. 第8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4. 第9條現予修訂,廢除兩度出現的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5. 第10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6. 第12(2)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7. 第13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8. 第15條現予修訂--
(a) 在第 (1) 款中,廢除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b) 在第 (3) 款中,廢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會"。
9. 第16(3) 及 (4)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10. 第17(2)、(3) 及 (4) 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11. 第18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12. 第20(1)(b) 及 (3)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13. 第21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14. 第22(4)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15. 第31(2)、(3)、(4) 及 (5) 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16. 第33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附表13 [第3條]
《服務提供 (隱含條款) 條例》
1. 《服務提供 (隱含條款) 條例》(第457章) 第2條現予修訂,在 "業務" 的定義中,在 (c)
段中,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2. 第3(3)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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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4 [第3條]
《不合情理合約條例》
1.《不合情理合約條例》(第458章) 第2(1) 條現予修訂,在 "業務" 的定義中,在(c)段
中,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2. 第7條現予修訂,廢除兩度出現的 "其他國家" 而代以 "香港以外的某個司法管轄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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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5 [第3條]
《大規模毀滅武器 (提供服務的管制) 條例》
1. 《大規模毀滅武器 (提供服務的管制) 條例》(第526章) 第2(1) 條現予修訂--
(a) 在 "總監" 的定義中,廢除所有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b) 在 "獲授權人員" 的定義中,廢除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2. 第3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3. 第6(2) 條現予修訂,廢除兩度出現的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4. 第7(4) 條現予修訂,廢除兩度出現的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5. 第12(1)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監" 而代以 "關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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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6 [第3條]
《香港生產力促進局條例》
1. 《香港生產力促進局條例》(第1116章) 第4(1)(c)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2.第5(1)(c)、(1B)、(1C)、(1D) 及 (2) 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督" 而代以"行政長官"。
3. 第5A(1)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4. 第6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5. 第9條現予修訂--
(a) 在第 (1) 及 (2) 款中,廢除所有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b) 在第 (3) 款中--
(i) 在 (a) 段中,廢除 "總督決定" 而代以 "行政長官酌情決定";
(ii) 在 (b) 段中,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c) 在第 (4)、(5) 及 (6) 款中,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6. 第16(1) 及 (4) 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7. 第19條現予修訂──
(a) 在第 (1) 款中,廢除所有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b) 在第 (2) 款中──
(i) 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ii) 廢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會"。
8. 第22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摘要說明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對若干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作適應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
和切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草案第3條,附表1至16)。
2. 被修改的條例及相關的附表編號如下--
《十進制條例》(第214章) 附表5
《大規模毀滅武器 (提供服務的管制) 條例》(第526章) 附表15
《不合情理合約條例》(第458章) 附表14
《服務提供 (隱含條款) 條例》(第457章) 附表13
《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第424章) 附表10
《非政府簽發產地來源證保障條例》(第324章) 附表8
《度量衡條例》(第68章) 附表2
《香港工業科技中心公司條例》(第431章) 附表11
《香港工業總會條例》(第321章) 附表7
《香港工業邨公司條例》(第209章) 附表4
《香港生產力促進局條例》(第1116章) 附表16
《消費品安全條例》(第456章) 附表12
《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 附表9
《貨幣兌換商條例》(第34章) 附表1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第71章) 附表3
《儲備商品條例》(第296章) 附表6
3.本條例草案亦規定有關的適應化修改一經通過成為法律,即追溯至自香港特別行政
區成立之日起生效 (草案第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