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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8號)條例草案
對若干條例作適應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
國的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由立法會制定。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 (第18號) 條例》。
2. 生效日期
(1) 本條例當作自1997年7月1日起實施。
(2)第 (1) 款受《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 第II部列出的香港人權法案中的
第十二條規限。
3. 對條例的修訂
各附表所指明的條例,按該等附表所示的方式修訂。
附表1 [第3條]
《電視條例》及其附屬法例
《電視條例》
1.《電視條例》(第52章) 第2(1) 條現予修訂,在 "履約保證" 的定義中,廢除 "總
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2. 第8條現予修訂--
(a) 在第 (1) 款中--
(i) 廢除首次出現的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ii)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b) 在第 (2) 款中--
(i) 在 (a) 段中--
(A) 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B) 廢除 "受總督" 而代以 "受行政長官";
(ii)在 (b)(iii) 段中,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c)在第 (3) 及 (4) 款中,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3.第8B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4.第9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5.第10(2)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6.第11A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7.第13條現予修訂,廢除兩度出現的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
議"。
8.第13A(4)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9.第14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10.第16條現予修訂,廢除兩度出現的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
政會議"。
11.第17(1)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12.第17B條現予修訂--
(a) 在第 (1E) 款中,廢除 "香港政府" 而代以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b)在第 (1F) 款中,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13.第17Q(1)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14.第20(1)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15.第20B(1)、(2) 及 (3)(b)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
會同行政會議"。
16.第20C(2) 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
會議"。
17.第30(c)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18. 第32A條現予修訂--
(a) 在第 (1) 款中,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b) 在第 (2) 款中,廢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會"。
19.第32C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20. 第33(4)、(5) 及 (10) 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該法院" 而代以 "該法庭"。
21.第38(1)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22.第39條現予修訂,廢除兩度出現的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
會議"。
23. 第41(11)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24.第44(1)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電視 (廣告宣傳) 規例》
25.《電視 (廣告宣傳) 規例》(第52章,附屬法例) 第4(4)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
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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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第3條]
《電話條例》
1.《電話條例》(第269章) 第3(7) 條現予修訂,在 "電話號碼計劃" 的定義中,廢
除兩度出現的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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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第3條]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及其附屬法例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
1.《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390章) 第31(b) 條現予修訂,廢除 "大法官"
而代以 "法官"。
2.第46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規則》
3.《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規則》(第390章,附屬法例) 第4(2)、5(2) 及6(2) 條以及
附表表格1、3及5現予修訂,廢除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而代以 "Department of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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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 [第3條]
《廣播事務管理局條例》
1.《廣播事務管理局條例》(第391章) 第4(1)、(2)、(3)、(4)、(5) 及 (6) 條現予修訂
,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2. 第5條現予修訂,廢除兩度出現的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3.第9(1)(a)(i)、(ii) 及 (iii)、(aa)、(c) 及 (d) 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督會同行政
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4.第9D(1)、(3) 及 (4)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
同行政會議"。
5. 第15條現予修訂--
(a) 在第 (1) 款中,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b) 在第 (2) 款中,廢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會"。
6.第21(1) 及 (5)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
會議"。
7.第26(1) 及 (3)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
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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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5 [第3條]
《電影檢查條例》
1.《電影檢查條例》(第392章) 第4(2)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
官"。
2. 第16(2)(c) 及 (5)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3.第29(1A) 及 (3)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
政會議"。
附表6 [第3條]
《外層空間條例》
1. 《外層空間條例》(第523章) 的詳題現予修訂--
(a) 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b) 廢除 "聯合王國" 而代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
2. 第4條現予修訂--
(a) 在第 (2)(b) 款中--
(i) 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ii) 廢除兩度出現的 "聯合王國" 而代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
(b) 在第 (3) 款中--
(i) 廢除兩度出現的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ii) 廢除 "聯合王國" 而代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
3. 第5條現予修訂--
(a) 在第 (1) 款中,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b) 在第 (2) 款中--
(i) 廢除兩度出現的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ii) 在 (b) 及 (c) 段中,廢除 "聯合王國" 而代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
(c) 在第 (3) 款中,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4. 第6條現予修訂--
(a) 在第 (1) 款中,廢除兩度出現的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b) 在第 (2) 款中--
(i) 在 (a)、(b)、(c) 及 (d) 段中,廢除所有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ii) 在 (e)(iii) 及 (iv) 段中,廢除 "聯合王國" 而代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
(iii) 在 (g) 段中,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5. 第7條現予修訂--
(a) 在第 (1) 款中,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b) 在第 (2) 款中--
(i) 廢除兩度出現的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ii) 在 (b) 段中,廢除兩度出現的 "聯合王國" 而代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
6. 第8條現予修訂--
(a) 在第 (1) 款中--
(i) 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ii) 廢除 "國務大臣" 而代以 "中央人民政府";
(b) 在第 (2) 款中--
(i) 廢除 "國務大臣" 而代以 "中央人民政府";
(ii) 廢除兩度出現的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iii) 在 (b) 段中,廢除兩度出現的 "聯合王國" 而代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
7. 第9條現予修訂--
(a) 在第 (1) 款中,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b) 在第 (2) 款中--
(i) 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ii) 廢除 "聯合王國" 而代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
8. 第10(1) 條現予修訂--
(a) 廢除兩度出現的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b) 在 (a) 段中,廢除 "聯合王國" 而代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
9. 第11(1) 條現予修訂--
(a) 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b) 廢除 "聯合王國" 而代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
10. 第12條現予修訂--
(a) 在第 (1) 款中,廢除兩度出現的 "聯合王國政府" 而代以 "中央人民政府";
(b) 在第 (2)(b) 款中,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11. 第13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摘要說明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對若干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作適應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
法》和切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草案第3條,附表1至
6)。
2. 被修改的條例及相關的附表編號如下--
《外層空間條例》(第523章) 附表6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390章) 附表3
《電視條例》(第52章) 附表1
《電話條例》(第269章) 附表2
《電影檢查條例》(第392章) 附表5
《廣播事務管理局條例》(第391章) 附表4
3.本條例草案亦規定有關的適應化修改一經通過成為法律,即追溯至自香港特別
行政區成立之日起生效 (草案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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