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0號)條例草案



對若干條例作適應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
別行政區的地位。

由立法會制定。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 (第20號) 條例》。

2. 生效日期

(1) 本條例當作自1997年7月1日起實施。

(2) 第 (1) 款受《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 第II部列出的香港人權法案中的第十二
條規限。

3. 對條例的修訂

各附表所指明的條例,按該等附表所示的方式修訂。

附表1 [第3條]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

1.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第24章) 第5(1)、(3)、(4)、(5)、(6)、(7) 及 (8)
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2. 第9(5) 條現予修訂,廢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會"。

3. 第10(1) 及 (7)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4. 第11條現予修訂,廢除兩度出現的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5. 第12條現予修訂,廢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會"。

6. 第14條現予修訂——

(a) 在第 (2) 款中,廢除兩度出現的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b) 在第 (3) 款中,廢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會"。

7. 第16(2)條現予修訂,廢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會"。

8. 第18(2) 及 (3) 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9. 第21(1)、(2) 及 (9)(b)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
政會議"。

10. 第22(4)(a)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11. 第33(3) 及 (15)(b) 及 (c) 條現予修訂,廢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會"。

12. 第47(1)、(5) 及 (6)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
會議"。

13. 第50(3)(a)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14. 第52(1)、(2)、(3)(c)、(5)、(6) 及 (8) 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
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15. 第53條現予修訂,廢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會"。

16. 第54(1)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附表2 [第3條]

《商品交易所 (禁止經營) 條例》

1. 《商品交易所 (禁止經營) 條例》(第82章) 第7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
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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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第3條]

《商品交易條例》

1. 《商品交易條例》(第250章) 第2(1) 條現予修訂,在 "法團" 的定義的 (a) 段中,廢除
兩度出現的 "官方" 而代以 "政府"。

2. 第13(1) 及 (2)(b)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
議"。

3. 第25條現予修訂,廢除兩度出現的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
議"。

4. 第45(2) 條現予修訂,在兩度出現的 "英文" 之前加入 "中文或"。

5. 第109(2)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6. 第115條現予修訂,廢除兩度出現的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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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 [第3條]

《證券條例》

1. 《證券條例》(第333章) 第2(1) 條現予修訂,在 "法團" 的定義的 (a) 段中,廢除兩度
出現的"官方" 而代以 "政府"。

2. 第14(2)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3. 第29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4. 第66(2)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5. 第82(3)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6. 第83(2) 條現予修訂,在兩度出現的 "英文" 之前加入 "中文或"。

7. 第132(1) 條現予修訂,廢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會"。

8. 第146(2)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9. 第149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附表5 [第3條]

《證券交易所合併條例》

1. 《證券交易所合併條例》(第361章) 第37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2. 第41(1)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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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6 [第3條]

《證券 (內幕交易) 條例》

1. 《證券 (內幕交易) 條例》(第395章) 第5(2) 條現予修訂——

(a) 在 (a) 段中,廢除 "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會議";

(b) 在 (b) 段中,廢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會";

(c) 在 (d) 段中——

(i) 廢除兩度出現的 "總督或" 而代以 "行政長官或";

(ii) 廢除兩度出現的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2. 第15(2)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3. 第26(2) 條現予修訂,廢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會"。

4. 附表現予修訂,在第4、6、7及8段中,廢除所有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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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7 [第3條]

《證券 (披露權益) 條例》

1. 《證券 (披露權益) 條例》(第396章) 第53(1)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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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8 [第3條]

《槓桿式外匯買賣條例》

1. 《槓桿式外匯買賣條例》(第451章) 第44(3) 及 (16)(b) 及 (c) 條現予修訂,廢除 "立
法局" 而代以 "立法會"。

摘要說明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對若干條例作適應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草案第3條,附表1至8)。

2. 被修改的條例及相關的附表編號如下——

《商品交易所 (禁止經營) 條例》(第82章) 附表2

《商品交易條例》(第250章) 附表3

《槓桿式外匯買賣條例》(第451章) 附表8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第24章) 附表1

《證券 (內幕交易) 條例》(第395章) 附表6

《證券交易所合併條例》(第361章) 附表5

《證券 (披露權益) 條例》(第396章) 附表7

《證券條例》(第333章) 附表4

3. 本條例草案亦規定有關的適應化修改一經通過成為法律,即追溯至自香港特別行政
區成立之日起生效 (草案第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