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1號)條例草案
對若干條例作適應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
別行政區的地位。
由立法會制定。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 (第21號) 條例》。
2. 生效日期
(1) 本條例當作自1997年7月1日起實施。
(2) 第 (1) 款受《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
第II部列出的香港人權法案中的第十二條規限。
3. 對條例的修訂
各附表所指明的條例,按該等附表所示的方式修訂。
附表1 [第3條]
《渡輪服務條例》
1.《渡輪服務條例》(第104章) 第2(2)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2. 第3條現予修訂,廢除兩度出現的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3. 第6(1)、(3) 及 (4) 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4. 第7(2)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5. 第8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6. 第9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7. 第10(1) 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8. 第11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9. 第13(1)、(2)、(5)、(6)、(7) 及 (8) 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10.第16(3) 及 (4)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
議"。
11. 第19(1)、(4) 及 (5)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行政長官會同行
政會議"。
12. 第22(3)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13. 第23(1) 及 (4) 條現予修訂,廢除兩度出現的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行政長官
會同行政會議"。
14.第24(1)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15.第25(1)、(3) 及 (4) 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行政長官會
同行政會議"。
16. 第26條現予修訂--
(a) 在第 (2) 款中--
(i) 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ii) 廢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會";
(b) 在第 (3) 款中,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17. 第28(7)(b) 條現予修訂,廢除兩度出現的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行政長官會
同行政會議"。
18. 第36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19.第37(1) 及 (5)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行政長官會同行政
會議"。
20. 第41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21. 第44(1)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22. 第45(2) 條現予修訂,廢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會"。
附表2 [第3條]
《電車條例》及其附屬法例
《電車條例》
1. 《電車條例》(第107章) 第2條現予修訂--
(a) 在 "法院" 的定義中,廢除 "高等法院" 而代以 "原訟法庭";
(b) 廢除 "政府" 的定義。
2. 第3條現予修訂--
(a) 在第 (2) 及 (3) 款中,廢除所有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b) 在第 (4) 款中--
(i) 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ii) 在 (c) 段中,廢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會"。
3.第4條現予修訂,廢除兩度出現的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
會議"。
4. 第5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5.第6(4) 條現予修訂,廢除兩度出現的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行政長官會同行
政會議"。
6.第15(1)、(4)、(5)及(6)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行政長官
會同行政會議"。
7. 第16(1)條現予修訂,廢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8. 第17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9. 第19(c)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10. 第20條現予修訂,廢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11. 第21條現予修訂,廢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12. 第23條現予修訂,廢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13. 第25條現予修訂,廢除兩度出現的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
行政會議"。
14. 第26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15. 第28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16.第29條現予修訂,廢除兩度出現的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行政長官會同行政
會議"。
17.第30條現予修訂,廢除兩度出現的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行政長官會同行政
會議"。
18. 第31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19. 第33條現予修訂,廢除兩度出現的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20. 第38(1)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21. 第39(1)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22. 第41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23. 第42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24. 第43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25. 第44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26. 第45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27. 第51條現予修訂,廢除兩度出現的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行政長官會同
行政會議"。
28. 第60條現予修訂,廢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29. 第63(1) 條現予修訂,廢除 "地方法院" 而代以 "區域法院"。
30. 第70條現予修訂,廢除 "女皇陛下、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 而代以 "中
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
《電車使用電力規則》
31. 《電車使用電力規則》(第107章,附屬法例) 第14條現予修訂,廢除兩度出現的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32. 第20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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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第3條]
《公共巴士服務條例》及其附屬法例
《公共巴士服務條例》
1.《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 第3條現予修訂,廢除兩度出現的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2. 第5條現予修訂--
(a)在第(1)款中,廢除兩度出現的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b) 在第 (3) 款中--
(i) 在 (a) 段中,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ii) 在 (b) 段中,廢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會";
(iii) 在 (c) 段中,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c) 在第 (4) 及 (5) 款中,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d) 在第 (9) 款中--
(i) 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ii) 廢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會"。
3.第6(2)、(2A) 及(3)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行政長官會同行
政會議"。
4. 第7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5. 第8(1)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6. 第9(1) 條現予修訂,廢除兩度出現的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7. 第10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8. 第12B(1)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9.第13(1) 條現予修訂,廢除兩度出現的"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行政長官會同行
政會議"。
10.第14(1)、(2) 及 (5) 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行政長官會
同行政會議"。
11. 第22(1)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12. 第23(1)、(3)(a) 及 (9) 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行政長
官會同行政會議"。
13. 第24(1)、(2) 及 (3) 條現予修訂,廢除兩度出現的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
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14. 第25(3)(a)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15. 第31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16. 第33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17.第34(a)及(c)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18. 第35(2)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19. 第36(2) 條現予修訂,廢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會"。
20. 第37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立法局決議
21. 於1996年6月5日提出和通過的立法局決議 (1996年第249號法律公告) 現予修訂--
(a) 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其後" 而代以 "其後任何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5(1)條";
(b) 廢除 "不受《公共巴士服務條例》" 而代以 "不受該條例"。
立法局決議
22. 於1997年2月26日提出和通過的立法局決議 (1997年第70號法律公告) 現予修訂--
(a) 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其後所作的命令" 而代以"其後任何根據《公共巴
士服務條例》第5(1) 條所作的命令中";
(b) 廢除 "不受《公共巴士服務條例》" 而代以 "不受該條例"。
立法局決議
23. 於1997年2月26日提出和通過的立法局決議 (1997年第71號法律公告) 現予修訂--
(a)廢除"總督會同行政局其後所作的命令"而代以"其後任何根據《公共巴士服
務條例》第5(1) 條所作的命令中";
(b) 廢除 "不受《公共巴士服務條例》" 而代以 "不受該條例"。
立法局決議
24. 於1997年2月26日提出和通過的立法局決議 (1997年第72號法律公告) 現予修訂--
(a) 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其後所作的命令" 而代以"其後任何根據《公共巴
士服務條例》第5(1) 條所作的命令中";
(b) 廢除 "不受《公共巴士服務條例》" 而代以 "不受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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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 [第3條]
《山頂纜車條例》及其附屬法例
《山頂纜車條例》
1.《山頂纜車條例》(第265章) 第2A(6)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2. 第8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3. 第9(1)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4.第10條現予修訂,廢除兩度出現的"總督會同行政局"而代以"行政長官會同行政
會議"。
5. 第11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6. 第15(1)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7. 第15A(1) 條現予修訂,廢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會"。
8. 第16(1) 及 (3) 條現予修訂,廢除兩度出現的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
會同行政會議"。
9.第17條現予修訂,廢除兩度出現的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行政長官會
同行政會議"。
10. 第19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11. 第36條現予修訂,廢除 "女皇階下、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 而代以"中央
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
《山頂纜車 (安全) 規例》
12. 《山頂纜車 (安全) 規例》(第265章,附屬法例) 第3(3)(a)(i) 條現予修訂,廢除
",或英國機械工程師學會正式會員、英國輪機工程師學會正式會員、英國電機工
程師學會正式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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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5 [第3條]
《地下鐵路公司條例》
1. 《地下鐵路公司條例》(第270章) 第3(2)(b)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2. 第4條現予修訂--
(a) 在第 (1)(a) 及 (c) 及 (3) 款中,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b) 在第 (4) 款中,廢除所有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c) 在第 (5) 款中--
(i) 廢除 "隨總督意願而定" 而代以 "由行政長官酌情決定";
(ii) 在 (a) 段中,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d) 在第 (6) 款中,廢除兩度出現的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3. 第7(1) 及 (2)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4. 第10(2)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5. 第12(1) 條現予修訂,廢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會"。
6. 第16條現予修訂--
(a) 在第 (3) 款中,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b) 在第 (4) 款中,廢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會"。
7. 第19條現予修訂,廢除兩度出現的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8. 第20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9. 第23A條現予修訂--
(a) 在第 (1) 款中,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b) 在第 (2) 款中,廢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會"。
10. 第24(1)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11. 第25(2) 條現予修訂,廢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會"。
附表6 [第3條]
《九廣鐵路公司條例》及其附屬法例
《九廣鐵路公司條例》
1. 《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 第2(2) 及 (3)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2. 第3(2) 條現予修訂,廢除兩度出現的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3. 第4(1)(e)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4. 第6條現予修訂--
(a) 在第 (1) 款中,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b) 在第 (2) 款中,廢除所有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5. 第15條現予修訂--
(a) 在第 (1) 款中,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b) 在第 (2) 款中,廢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會"。
6. 第20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7. 第25條現予修訂--
(a) 在第 (1) 款中,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b) 在第 (2) 款中--
(i) 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ii) 廢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會"。
8. 第26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9. 第31條現予修訂--
(a) 在第 (1)(b) 款中,在 "中國" 之後加入 "的其他部分的";
(b) 在第 (2) 款中,廢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會"。
10. 第34條現予修訂,廢除兩度出現的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
行政會議"。
11. 附表1現予修訂--
(a) 在第3段中,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b) 在第5(2) 段中,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c) 在第8段中,廢除所有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12. 附表2現予修訂--
(a) 在第II部第15(a)(ii) 段中,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b) 在第III部第22段中,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13. 附表3現予修訂--
(a) 在第1(2) 段中,廢除所有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b) 在第2段中,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14. 附表5第III部現予修訂--
(a) 在第16段中,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b) 在第17段中,廢除"總督"而代以"行政長官"。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
15. 《九廣鐵路公司附例》(第372章,附屬法例) 第90(c) 條現予修訂,在 "共和國"
之後加入 "其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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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7 [第3條]
《鐵路條例》
1. 《鐵路條例》(第519章) 第10(4)(b) 及 (5)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
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2. 第11條現予修訂--
(a) 在第 (2) 款中--
(i) 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ii) 在 (c) 段中,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b) 在第 (3) 及 (4) 款中,廢除所有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
議"。
3. 第12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4. 第13(1)、(2) 及 (4) 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行政長官會
同行政會議"。
5. 第14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6. 第16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7. 第18(2)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8. 第19(2)(d)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9. 第20(1)、(3) 及 (4)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10. 第21(2)(d)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11. 第27條現予修訂--
(a) 在第 (4) 款中,廢除兩度出現的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
同行政會議";
(b) 在第 (8) 款中,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c) 在第 (9) 款中,廢除所有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d) 在第 (10) 款中--
(i) 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ii) 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12. 第28(1) 及 (2) 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13. 第32(3)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14. 第45(2)(a)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摘要說明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對若干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作適應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
切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草案第3條,附表1至7)。
2. 被修改的條例及相關的附表編號如下--
《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 附表6
《山頂纜車條例》(第265章) 附表4
《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 附表3
《地下鐵路公司條例》(第270章) 附表5
《渡輪服務條例》(第104章) 附表1
《電車條例》(第107章) 附表2
《鐵路條例》(第519章) 附表7
3.本條例草案亦規定有關的適應化修改一經通過成為法律,即追溯至自香港特別行政
區成立之日起生效 (草案第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