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8號)條例草案



對若干條例作適應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
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由立法會制定。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 (第8號) 條例》。

2. 生效日期

(1) 本條例當作自1997年7月1日起實施。

(2) 第 (1) 款受《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 第II部列出的香港人權法案中的第十
二條規限。

3. 對條例的修訂

各附表所指明的條例,按該等附表所示的方式修訂。

附表1 [第3條]

《新界土地契約 (續期) 條例》

1. 《新界土地契約 (續期) 條例》(第150章) 第11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
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附表2 [第3條]

《新界土地 (豁免) 條例》

1. 《新界土地 (豁免) 條例》(第452章) 第3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督" 而代以 "
行政長官"。

2. 第7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3. 第8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4. 第9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5. 第12(c)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摘要說明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對若干條例作適應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
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草案第3條,附表1至2)。

2. 被修改的條例及相關的附表編號如下——

《新界土地契約 (續期) 條例》(第150章) 附表1

《新界土地 (豁免) 條例》(第452章) 附表2

3. 本條例草案亦規定有關的適應化修改一經通過成為法律,即追溯至自香港特別行
政區成立之日起生效 (草案第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