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0號)條例草案



對若干條例作適應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
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由立法會制定。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 (第10號) 條例》。

2. 生效日期

(1) 本條例當作自1997年7月1日起實施。

(2) 第 (1) 款受《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

第II部列出的香港人權法案中的第十二條規限。

3. 對條例的修訂

各附表所指明的條例,按該等附表所示的方式修訂。

附表1 [第3條]

《賣據條例》

1. 《賣據條例》(第20章) 第23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附表2 [第3條]
《公司條例》及其附屬法例
《公司條例》

1. 《公司條例》(第32章) 第2(1) 條現予修訂,在 "訂明" 的定義中,廢除"總督
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2. 第20條現予修訂--

(a) 在第 (1)(c) 及 (d) 款中,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b) 在第 (2) 款中--

(i) 廢除兩度出現的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ii) 在 (a) 段中,廢除 "女皇" 而代以 "中央人民"。

3. 第22B條現予修訂--

(a) 在第 (1) 款中--

(i) 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ii) 在 (a) 段中,廢除 "其" 而代以 "行政長官的";

(b) 在第 (5) 款中,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4. 第22C(2)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5. 第30(2C)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6. 第38(7)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7. 第38D(2)(c) 及 (7)(a)(iv)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而代以"行政長官會
同行政會議"。

8. 第43(7)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9. 第49Q條現予修訂--

(a) 在第 (1)、(2) 及 (3) 款中,廢除所有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行政長官會同行政
會議";

(b) 在第 (4) 款中,廢除兩度出現的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會"。

10. 第103(1) 條現予修訂,廢除兩度出現的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11. 第106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12. 第141D(3)(f) 條現予修訂,廢除 "外地" 而代以 "香港以外地方"。

13. 第222A(2)(a) 及 (b)、(3) 及 (4) 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大法官" 而代以 "法官"。

14. 第265條現予修訂--

(a) 在第 (1)(d) 款中,廢除 "官方" 而代以 "政府";

(b) 在第 (6) 款內 "法定債項" 的定義中,廢除 "或英國成文法則"。

15. 第289(2) 條現予修訂,廢除兩度出現的 "大法官" 而代以 "法官"。

16. 第290C(1)、(2)、(3) 及 (4) 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官方" 而代以 "政府"。

17. 第290D(1) 條現予修訂,廢除 "官方" 而代以 "政府"。

18. 第293(1)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19. 第294(1) 條現予修訂,廢除 "(包括聯合王國政府所發行的證券在內)"。

20. 第295(2) 條現予修訂,廢除 "(包括聯合王國政府所發行的證券在內)"。

21. 第296(1) 及 (3) 條現予修訂,廢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會"。

22. 第303條現予修訂--

(a) 在第 (1) 款中,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b) 在第 (2) 款中,廢除兩度出現的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c) 在第 (4) 款中,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23. 第312(b) 條現予修訂,廢除"英式"。

24. 第313(b) 條現予修訂,廢除"英式"。

25. 第333C(1)(a)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行政長官會同行政
會議"。

26. 第342C(2)(c) 及 (7)(a)(iv)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 官
會同行政會議"。

27. 第345(2)(d)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
議"。

28. 在第359A條之前的標題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
同行政會議"。

29. 第359A條現予修訂,廢除兩度出現的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行政長官會同
行政會議"。

30. 第360(1) 及 (2) 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
同行政會議"。

31. 第360B條現予修訂,廢除兩度出現的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
行政會議"。

32. 第360C(1) 條現予修訂,廢除兩度出現的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
會同行政會議"。

33. 第360K(1) 及 (2)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34. 第360L(1)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35. 第360M(2)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36. 第360N條現予修訂,廢除兩度出現的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公司 (指明名稱) 令》

37. 《公司 (指明名稱) 令》(第32章,附屬法例) 第2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公司 (清盤) 規則》

38. 《公司 (清盤) 規則》(第32章,附屬法例) 第2條現予修訂,在 "破產管理署
署長" 的定義中,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39. 第191(1) 及 (2)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40. 第192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41. 第194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42. 第195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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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第3條]
《有限責任合夥條例》

1. 《有限責任合夥條例》(第37章) 第2(2) 條現予廢除,代以--

"(2) 本條例適用於在香港經營業務的合夥。"。

2. 第5(5)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3. 第15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4. 第16(2)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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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 [第3條]
《放債人條例》及其附屬法例

《放債人條例》

1. 《放債人條例》(第163章) 第4(1)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2. 第24(3) 條現予修訂,廢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會"。

3. 第25(9) 條現予修訂,廢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會"。

4. 第33C條現予修訂,廢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會"。

5. 第34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6. 附表1現予修訂,在第2部的第8(a) 段中,廢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會"。

《放債人規例》

7. 《放債人規例》(第163章,附屬法例) 第2(a)(ii) 條現予修訂--

(a) 在 "用英文" 之後加入 "或中文";

(b) 廢除 "或中英文"。

8. 附表3現予修訂,在 "《放債人條例》第IV部撮要--過高利率 " 中,廢除兩度
出現的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會"。

摘要說明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對若干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作適應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
和切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草案第3條,附表1至4)。

2. 被修改的條例及相關的附表編號如下--

《公司條例》(第32章) 附表2

《有限責任合夥條例》(第37章) 附表3

《放債人條例》(第163章) 附表4

《賣據條例》(第20章) 附表1

3.本條例草案亦規定有關的適應化修改一經通過成為法律,即追溯至自香港特別行
政區成立之日起生效 (草案第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