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4號)條例草案



對若干條例作適應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
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由立法會制定。

1.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 (第14號) 條例》。

2.生效日期

(1)本條例當作自1997年7月1日起實施。

(2)第 (1) 款受《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 第II部列出的香港人權法案中的
第十二條規限。

3.對條例的修訂

各附表所指明的條例,按該等附表所示的方式修訂。

附表1 [第3條]

《巴色差會法團條例》

1.《巴色差會法團條例》(第1002章) 第2條現予修訂,廢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2.第6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3.第7條現予修訂,廢除 "女皇陛下、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 而代以 "中央
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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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第3條]

《中華基督教會公理堂條例》

1.《中華基督教會公理堂條例》(第1009章) 第10條現予修訂,廢除 "女皇陛下、
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 而代以 "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
《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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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第3條]

《中華便以利會法團條例》

1.《中華便以利會法團條例》(第1011章) 第2條現予修訂,廢除 "the Colony" 而
代以 "Hong Kong"。

2.第6(1) 及 (2) 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3.第7條現予修訂,廢除 "女皇陛下、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 而代以 "中央
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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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 [第3條]

《中華基督教青年會條例》

1.《中華基督教青年會條例》(第1013章) 第2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2.第3(1) 條現予修訂,廢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3.第7條現予修訂,廢除 "女皇陛下、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 而代以 "中
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


4.附表第VIII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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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5 [第3條]

《嘉諾撒仁愛女修會法團條例》

1. 《嘉諾撒仁愛女修會法團條例》(第1016章) 的詳題現予修訂,廢除 "this Colony"
而代以"Hong Kong"。

2.第2條現予修訂,廢除兩度出現的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3.第3(a) 及 (c) 條現予修訂,廢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4.第4條現予修訂,廢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5.第5條現予修訂——

(a) 廢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b) 廢除所有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6.第6條現予修訂,廢除 "女皇陛下、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 而代以 "中央
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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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6 [第3條]

《聖道明瑪利諾女修會法團條例》

1.《聖道明瑪利諾女修會法團條例》(第1019章) 第2條現予修訂——

(a) 廢除 "the Colony of";

(b) 廢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2.第5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3.第7條現予修訂,廢除 "女皇陛下、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 而代以 "中央
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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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7 [第3條]

《方濟會愛爾蘭省法團條例》

1.《方濟會愛爾蘭省法團條例》(第1028章) 第2條現予修訂——

(a) 廢除 "the Colony of";

(b) 廢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2.第5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3.第7條現予修訂,廢除 "女皇陛下、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 而代以 "中央
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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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8 [第3條]

《耶穌會 (英語參贊區) 法團條例》

1.《耶穌會 (英語參贊區) 法團條例》(第1029章) 第2條現予修訂,廢除兩度出現
的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2.第5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3.第7條現予修訂,廢除 "女皇陛下、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 而代以 "中央
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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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9 [第3條]

《耶穌會 (葡萄牙省) 法團條例》

1. 《耶穌會 (葡萄牙省) 法團條例》(第1030章) 第2條現予修訂,廢除兩度出現的
"the Colony"而代以 "Hong Kong"。

2.第5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3.第7條現予修訂,廢除 "女皇陛下、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 而代以 "中央
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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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 [第3條]

《香港九龍塘基督教中華宣道會法團條例》

1.《香港九龍塘基督教中華宣道會法團條例》(第1031章) 第2條現予修訂,廢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2.第8(4) 條現予修訂,廢除兩度出現的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3.第16條現予修訂,廢除 "女皇陛下、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 而代以 "中央
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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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1 [第3條]

《九龍佑寧堂法團條例》

1.《九龍佑寧堂法團條例》(第1032章) 第6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2.第9條現予修訂,廢除 "女皇陛下、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 而代以 "中央
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

附表12 [第3條]

《宗座外方傳教會法團條例》

1.《宗座外方傳教會法團條例》(第1041章) 第2條現予修訂——

(a) 廢除 "the Colony of";

(b) 廢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2.第5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3.第7條現予修訂,廢除 "女皇陛下、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 而代以 "中央
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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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3 [第3條]

《鮑思高慈幼會法團條例》

1.《鮑思高慈幼會法團條例》(第1043章) 第2條現予修訂——

(a) 廢除 "the Colony of";

(b) 廢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2.第5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3.第7條現予修訂,廢除 "女皇陛下、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 而代以 "中央
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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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4 [第3條]

《耶穌寶血女修會法團條例》

1.《耶穌寶血女修會法團條例》(第1045章) 第2條現予修訂——

(a) 廢除 "the Colony of";

(b) 廢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2.第4條現予修訂——

(a) 廢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b) 廢除所有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3.第5條現予修訂,廢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4.第6條現予修訂,廢除 "女皇陛下、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 而代以 "中央
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

附表15 [第3條]

《遮打捐款基金 (聖約翰座堂及聖安德烈堂) 法團條例》

1.《遮打捐款基金 (聖約翰座堂及聖安德烈堂) 法團條例》(第1050章) 的詳題現
予修訂,廢除"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2.弁言現予修訂,廢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3.第2條現予修訂,廢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4.第4(2) 及 (3) 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5.第6條現予修訂,廢除 "女皇陛下、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 而代以 "中央
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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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6 [第3條]

《佑寧堂法團條例》

1.《佑寧堂法團條例》(第1052章) 第3條現予修訂,廢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
Hong Kong"。

2.第5條現予修訂,廢除兩度出現的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3.第7條現予修訂,廢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4.第8條現予修訂,廢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5.第11(4) 條現予修訂,廢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6.第12(2) 條現予修訂,廢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7.第14條現予修訂——

(a) 在第 (2) 款中,廢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b) 在第 (4) 及 (5) 款中,廢除所有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8.第15(3) 條現予修訂,廢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9.第18條現予修訂,廢除 "女皇陛下、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 而代以 "中央
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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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7 [第3條]

《中華基督教禮賢會香港區會法團條例》

1.《中華基督教禮賢會香港區會法團條例》(第1060章) 第3(2) 條現予修訂,廢
除 "或副政務司司長"。

2.第4條現予修訂,廢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3.第5(2) 及 (3) 條現予修訂,廢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4.第6條現予修訂,廢除兩度出現的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5.第8條現予修訂,廢除 "女皇陛下、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 而代以 "中央
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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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8 [第3條]

《母佑會法團條例》

1.《母佑會法團條例》(第1070章) 的詳題現予修訂,廢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2.第2條現予修訂,廢除兩度出現的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3.第4條現予修訂,廢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4.第5條現予修訂,廢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5.第6條現予修訂——

(a) 在第 (1) 款中,廢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b) 廢除所有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6.第7條現予修訂,廢除 "女皇陛下、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 而代以 "中央
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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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9 [第3條]

《尖沙嘴浸信會法團條例》

1.《尖沙嘴浸信會法團條例》(第1073章) 第3條現予修訂,廢除 "the Colony" 而
代以 "Hong Kong"。

2.第10(4) 條現予修訂,廢除兩度出現的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3.第16條現予修訂,廢除 "女皇陛下、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 而代以 "中
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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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0 [第3條]

《香港賀善尼會法團條例》

1.《香港賀善尼會法團條例》(第1074章) 第3條現予修訂,廢除 "the Colony" 而
代以 "Hong Kong"。

2.第4(3) 條現予修訂,廢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3.第6(2) 條現予修訂——

(a) 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b) 廢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4.第7(2)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5.第8條現予修訂,廢除 "女皇陛下、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 而代以 "中央
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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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1 [第3條]

《香港浸信教會法團條例》

1.《香港浸信教會法團條例》(第1078章) 第3條現予修訂,廢除 "the Colony" 而
代以 "Hong Kong"。

2.第10(4) 條現予修訂,廢除兩度出現的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3.第17條現予修訂,廢除 "女皇陛下、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 而代以 "中
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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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2 [第3條]

《基督教靈糧世界佈道會法團條例》

1.《基督教靈糧世界佈道會法團條例》(第1079章) 第2條現予修訂,廢除 "the
Colony" 而代以"Hong Kong"。

2.第6(1) 及 (2) 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3.第7條現予修訂,廢除 "女皇陛下、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 而代以 "中央
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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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3 [第3條]

《瑪利亞方濟各傳教修會法團條例》

1.《瑪利亞方濟各傳教修會法團條例》(第1082章) 第2條現予修訂,廢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2.第6(2) 條現予修訂——

(a) 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b) 廢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3.第7條現予修訂,廢除 "女皇陛下、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 而代以 "中央
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

附表24 [第3條]

《香港善牧女修會法團條例》

1.《香港善牧女修會法團條例》(第1084章) 第2條現予修訂,廢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2.第6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3.第7條現予修訂,廢除 "女皇陛下、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 而代以 "中央
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

摘要說明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對若干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作適應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
法》和切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草案第3條,附表1
至24)。

2.被修改的條例及相關的附表編號如下——

《九龍佑寧堂法團條例》(第1032章) 附表11

《巴色差會法團條例》(第1002章) 附表1

《中華便以利會法團條例》(第1011章) 附表3

《中華基督教青年會條例》(第1013章) 附表4

《中華基督教會公理堂條例》(第1009章) 附表2

《中華基督教禮賢會香港區會法團條例》(第1060章) 附表17

《方濟會愛爾蘭省法團條例》(第1028章) 附表7

《母佑會法團條例》(第1070章) 附表18

《尖沙嘴浸信會法團條例》(第1073章) 附表19

《佑寧堂法團條例》(第1052章) 附表16

《宗座外方傳教會法團條例》(第1041章) 附表12

《耶穌會 (英語參贊區) 法團條例》(第1029章) 附表8

《耶穌會 (葡萄牙省) 法團條例》(第1030章) 附表9

《耶穌寶血女修會法團條例》(第1045章) 附表14

《香港九龍塘基督教中華宣道會法團條例》(第1031章) 附表10

《香港浸信教會法團條例》(第1078章) 附表21

《香港善牧女修會法團條例》(第1084章) 附表24

《香港賀善尼會法團條例》(第1074章) 附表20

《基督教靈糧世界佈道會法團條例》(第1079章) 附表22

《聖道明瑪利諾女修會法團條例》(第1019章) 附表6

《嘉諾撒仁愛女修會法團條例》(第1016章) 附表5

《瑪利亞方濟各傳教修會法團條例》(第1082章) 附表23

《遮打捐款基金 (聖約翰座堂及聖安德烈堂) 法團條例》(第1050章) 附表15

《鮑思高慈幼會法團條例》(第1043章) 附表13

3.本條例草案亦規定有關的適應化修改一經通過成為法律,即追溯至自香港特
別行政區成立之日起生效 (草案第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