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陸軍義勇軍及海軍義勇軍恩恤金(修訂)條例草案
修訂《陸軍義勇軍及海軍義勇軍恩恤金條例》。
由立法會制定。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1999年陸軍義勇軍及海軍義勇軍恩恤金 (修訂) 條例》。
2. 取代條文
《陸軍義勇軍及海軍義勇軍恩恤金條例》(第202章) 第35條現予廢除,代以——
"35. 附表的修訂
(1) 衞生福利局局長可藉命令修訂任何附表。
(2)在不影響第 (1) 款的一般性的原則下,衞生福利局局長可按照根據《退休金
(增加) 條例》(第305章) 第4(1C) 條作出的公告所宣布的增加百分率,將以下
付款率或款額藉命令修訂——
(a) 附表3第2欄所列出的每月付款率;
(b) 附表4第I部第3欄所列出的款額;
(c) 附表4第II部第3欄所列出的款額;
(d) 附表5第2欄所列出的每月付款率;
(e) 附表6第2及3欄所列出的每月付款率;
(f) 附表7第2欄所列出的每月付款率;
(g) 附表8第2欄所列出的每月付款率。
(3) 根據第 (1) 或 (2) 款作出的命令,須在憲報刊登。
(4)根據第 (2) 款作出的命令開始生效的日期,須與該款提述的公告所指明日期
相同。
(5) 《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 第34條不適用於根據第 (2) 款作出的命令。"。
摘要說明
本條例草案修訂《陸軍義勇軍及海軍義勇軍恩恤金條例》(第202章),以賦權衞
生福利局局長按照公務員退休金增加百分率而作出命令,調整在該條例附表3至
8指明的恩恤金、補助金及其他津貼的付款率。該等命令具有追溯效力,且無須
受《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 第34條所規限 (第34條規定所有附屬法例須提交
立法會省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