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香港藝術發展局(修訂)條例草案
修訂《香港藝術發展局條例》。
由立法會制定。
1. 簡稱及生效日期
(1) 本條例可引稱為《1999年香港藝術發展局 (修訂) 條例》。
(2) 本條例自民政事務局局長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
2. 發展局的設立
《香港藝術發展局條例》(第472章) 第3條現予修訂--
(a) 在第 (3) 款中--
(i) 在 (a) 段中,廢除 "16" 而代以 "不超過22";
(ii) 在 (d) 段中,廢除 "及";
(iii) 在 (e) 段中,廢除句號而代以 ";及";
(iv) 加入--
"(f)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署長或其代表。";
(b) 在第 (4) 款中--
(i) 廢除 "16名";
(ii) 廢除 "9" 而代以 "10";
(c) 在第 (5) 款中--
(i) 廢除 "9" 而代以 "10";
(ii) 在 (i) 段中,廢除句號而代以分號;
(iii) 加入--
"(j) 戲曲。"。
摘要說明
本條例草案旨在修訂《香港藝術發展局條例》(第472章),藉加入以下人士而增加香
港藝術發展局的成員人數--
(a)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署長或其代表;
(b) 一名由戲曲團體提名的代表;及
(c) 5名其他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