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香港康體發展局(修訂)條例草案
修訂《香港康體發展局條例》。
由立法會制定。
1. 簡稱及生效日期
(1) 本條例可引稱為《1999年香港康體發展局 (修訂) 條例》。
(2) 本條例自民政事務局局長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
2. 發展局的設立
《香港康體發展局條例》(第1149章) 第3(2) 條現予修訂--
(a) 廢除 (e) 段而代以--
"(e)2位中國香港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代表 (其中一位須為該委員會會長
或其代表);";
(b)在 (f) 段中,廢除 "7位,均須為非公職人員" 而代以 "13位,其中屬公職人員
的不得超過3位";
(c) 廢除 (g) 段。
3. 發展局的權力
第5(2)(i) 條現予修訂,廢除 "香港業餘" 而代以 "中國香港"。
4. 關於發展局及其成員的條文
附表第7段現予修訂,廢除 "5" 而代以 "7"。
摘要說明
本條例草案旨在修訂《香港康體發展局條例》(第1149章)--
(a) 藉加入以下人士而增加香港康體發展局的成員人數--
(i) 多一位中國香港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代表;及
(ii) 6位其他成員;
(b)將 "香港業餘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 的名稱更改為 "中國香港體育協會
暨奧林匹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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