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98-99)18

財務委員會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討論文件
1999年1月13日

總目148 - 政府總部:財經事務局
分目001薪金
    請各委員向財務委員會建議,在財經事務局開設下述常額職位 -

    1個首長級乙級政務官職位
    (首長級薪級第3點)(127,900元至135,550元)

    1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職位
    (首長級薪級第2點)(116,650元至123,850元)
問題

財經事務局負責的多個政策範圍,特別是公司、破產和清盤、保險、職業退休計劃
和強制性公積金計劃這幾方面,所涉及的工作越來越繁重,該局沒有足夠的首長級
人手支援應付有關工作。

建議

2. 財經事務局局長建議開設下述職位,以加強該局的首長級架構 -
  1. 一個首長級乙級政務官常額職位(首長級薪級第 3點),出任人員
    負責監督公司組和退休計劃及保險組;以及

  2. 一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常額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出任人員負
    責掌管退休計劃及保險組。
理由

3.財經事務局局長目前由一名財經事務局副局長支援,該名副局長的職級屬首長
級乙一級政務官,負責監督五個政策範疇,即銀行和金融事務、證券、金融基礎
設施、公司,以及退休計劃和保險。對金融服務業來說,去年是異常動蕩的一年
。這番經歷,不但突顯政府有需要再加強銀行和證券界別的規管制度,還進一步
確定政府有必要引入處理金融事務的先進科技和維護營商環境的修訂法例,以加
強本港的競爭能力,以及發展公積金計劃、退休計劃和保險等方面的財經界別,
以鞏固香港作為亞太區金融中心的地位。財經事務局副局長的工作量和所肩負的
職責已不斷增加,不能再專注處理上述事務。因此,財經事務局局長建議開設一
個副局長新職位,職銜定為財經事務局副局長(2),出任人員負責監督公司組和退
休計劃及保險組;另開設一個財經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退休計劃及保險)職位,
出任人員負責掌管退休計劃及保險組。新的財經事務局副局長(2)職位開設後,現
有的財經事務局副局長職位便會改稱為財經事務局副局長(1)。

公司組
檢討《公司條例》


4.政府在1994年年底展開一項為期兩年的顧問研究,全面檢討《公司條例》,務
求本港可以因應商界的發展作出回應,並具備適用於21世紀的《公司條例》。上
述顧問研究在1997年3月完成,當局隨後進行為期11個月的公眾諮詢,諮詢工作在
1998年3月結束。公司法例改革常務委員會現正審研顧問研究報告和公眾提出的意
見書。該委員會會在1999-2000年度完成這項重要工作。

5.我們預期,財政司司長在來年在考慮財經事務局的建議後,會就《公司條例》
的方向作出重大決定。這項決定極為重要,除會對本港的企業管理制度產生深遠
的影響外,還對作為區內和國際主要金融商業中心的香港有着重大意義。為維持
本港相對於鄰近國家的競爭優勢,我們需要留意英國、美國、加拿大、澳洲和新
加坡等其他類似司法管轄區的公司法的發展。我們需要從上述發展中找出適合香
港的模式,並改革香港的公司法。

6.以重要程度和篇幅而言,《公司條例》是法令全書中其中一條最長和最古舊的
法例。對《公司條例》作出任何重大的全面修訂,均需高層人員提供大量政策上
的意見,並需當局就公司法多個重要範疇給予策導,這些範疇包括應否訂立「核
心公司法」;公司法非刑事化;引進公司從不同司法管轄區之間遷移的條款,以
方便國際間的商業運作;進行衍生訴訟;評核/買下產權的補救方法;法定強制
和管制命令;不同類別的投票和公司的資本結構。另一個需審慎處理的政策範圍
是《公司條例》與其他相關法例(如《證券條例》和《破產條例》)的協調工作。
上述條例本身也正進行改革。我們需要一名屬首長級薪級第3點的人員,專責監督
上述工作,以確保在適當時候給予充分和適時的策導。

破產和清盤事務

7.出任財經事務局副局長(2)這個新職位的人員,其另一項主要工作是處理有關破產
管理政策和法例方面的最新發展。法律改革委員會(下稱「法改會」)正全面檢討《
公司條例》中有關清盤的條文,並快將完成第三個,即最後一個檢討報告。我們預
期該報告會提出一些重要建議,包括就破產管理署署長和他掌管的部門未來的角色
和工作進行基本的檢討,以及改革有關清盤的條文,甚至可能需要為香港另訂一條
有關破產和清盤的法例。

8.1998年4月,法改會無力償債問題小組委員會就《公司條例》中有關清盤的條文發
表一份諮詢文件,以徵詢公眾意見。該份文件建議擴大破產管理署的工作外判計劃
,以及制定全面的發牌計劃,發牌予破產和清盤事務從業員,包括各類清盤案的清
盤人、破產管理人和涉及破產案的受託人;發牌計劃一旦實施,則亦會包括臨時監
管人在內。發牌的最終目的是制定考試制度,以確定破產和清盤事務從業員的專業
資格,上述考試制度會於日後由破產管理署署長和有關機構制定。

9.法改會會在1999年春季發表最後報告。其後,政府將需展開工作,全面審研有關
建議,並在政策層面上考慮未來的路向。我們會就法改會報告的建議,研究如何改
革破產管理署,以確保破產和清盤方面的服務既可繼續符合可接受的商業和專業標
準,又不會增加納稅人的負擔。政府在這方面所扮演的角色這個基本問題,以及另
訂一條破產和清盤的法例等事宜,均須一名高級人員審慎考慮,以確保順利推行所
需的改革項目。

世界貿易組織

10. 世界貿易組織最新一輪的談判工作會在2000年展開,談判內容包括各項貨物和
服務貿易。現時,關乎金融服務的貿易工作一概由首席助理局長(公司)負責。然而
,給予政策上的意見,以及代表香港出席國際場合,與金融服務業的重要貿易伙伴
進行會談等工作,則需要屬副局長級別的人員參與。

退休計劃及保險組

11.退休計劃和保險業均日益複雜。《職業退休計劃條例》在1993年10月生效後,
所有職業退休計劃均須向隸屬財經事務局的職業退休計劃註冊處處長註冊。《職
業退休計劃條例》制定後,職業退休計劃的數目一直穩定增長。現時,本港共有
超過17 000項職業退休計劃,所涉及的僱員達900 000人。現有需要監察有關的法
律架構和註冊制度,以確保這些職業退休計劃的營辦順利得宜。

12.新近成立的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已使財經事務局的工作量增加。隨着現時
的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逐步結束,財經事務局需要承擔繼續為強制性公積金計劃
管理局提供協助的責任,直至該局可全面運作。財經事務局並需處理有關強制性
公積金制度的一切政策和立法事宜,以及負責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有關的內
務管理工作。這些工作的複雜程度和重要程度與香港金融管理局和證券及期貨事
務監察委員會的工作相若;從經驗所得,財經事務局將需要一組人員輔助財經事
務局局長執行上述職務和職責。現需要一名屬首席助理局長級別的首長級人員,
就有關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的一切政策和內務管理工作(包括法例修訂、政策
事務、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的順利運作)擔任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與政府
之間的聯絡人;而財經事務局副局長(2)會在這些政策事務上給予策導。

13.同時,由於保險業近年發展了很多新產品,以致保險業的業務也迅速增長,而
且日趨複雜。1997年,在本地生產總值中,保險業所佔的比例已增至3.9%,而獲
委任的保險代理人人數現已超過41 000人。因此,我們更加需要定期檢討保險業
的規管和法律架構,以維持對保險業的有效和審慎監管。建議的首席助理局長將
負責有關保險業的一切政策事宜,並定期檢討規管架構,使香港可以進一步發展
為國際保險業中心。他也須執行有關保險業監理處的內務管理職責。

14.目前,有關退休計劃和保險業的問題由財經事務局副局長和助理局長(退休計
劃及保險)處理。(在制定《職業退休計劃條例》期間,當局曾暫時借調一名首長
級人員(首長級薪級第2點)往財經事務科(現稱財經事務局),輔助當時的財經事務
司。不過,當局已在1996年6月撤回該名人員。)由於有關職業退休計劃、強制性
公積金和保險業的工作日趨複雜和繁重,以致情況日形惡劣。開設首席助理局長
(退休計劃及保險)職位負責職業退休計劃、強制性公積金和保險業事務後,便可
由專責人員與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保險業監理處、保險公司、信託公司和
主要貿易機構的高級人員保持緊密和定期的聯絡。另一方面,財經事務局副局長
(2)除處理其他職務外,還能保持對有關業界的規管和法律架構有更具策略性的觀
點,就這些問題提供所需的策導,並就政策事宜向財經事務局局長提供適當的分
析和意見。

15.財經事務局的一般行政工作現由助理局長(退休計劃及保險)承擔。在未來,首
席助理局長(退休計劃及保險)亦將須輔助財經事務局副局長(1)處理這方面的工作。

財經事務局副局長(1)職位

16.財經事務局副局長(1)卸下公司組和退休計劃及保險組的職務後,便能更集中
處理其職責範圍內餘下有關銀行、證券和金融基礎設施的工作。他仍需處理銀行
和金融方面的多項政策制定和立法工作,以維持開放、公平和具效率的市場,以
及提高香港作為主要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上述工作包括有關銀行規管架構的策
略性檢討的跟進工作,以期加強香港金融管理局在監管銀行業方面的效能,並增
強銀行業在邁進新世紀的競爭能力;監管銀行、證券和期貨市場間的發展和連繫
;策劃適當行動打擊市場操控活動;以及促進本港債務市場的發展。

17.證券事務方面,工作量在過去18個月大幅增加,主要是由亞洲金融風暴所引致
。所增加的工作包括按照財經事務局在1998年4月發表的《金融市場檢討報告》和
其後在9月初公布的三十項措施的建議,在證券和期貨市場採取跟進措施。預計這
名副局長在1999年需要就其他新措施給予許多政策上的意見。這些新措施包括設立
第二板市場,即「創業板市場」,為新成立的公司和創業公司提供另一集資途徑。
在未來的年半時間,立法工作(尤其是《證券及期貨綜合條例草案》的制定工作),
仍會是證券事務重要的一環。其他立法工作包括引入新法例,以規管證券按貸財務
;根據《證券條例》推行新的投資者賠償計劃;修訂《證券(披露權益)條例》;立
法為上市公司的核數師提供法定保障;以及其他由上述《金融市場檢討報告》和三
十項措施所帶來的立法工作,例如為香港聯合交易所的收購守則和上市規則提供法
律根據;把未有申報的賣空活動和向監管機構虛報資料列為刑事罪行,以及加重非
法賣空的刑罰。

18.此外,財經事務局副局長(1)會繼續為多項進行中的重要研究提供所需的策導,
以提高香港金融基礎設施的競爭能力。其中一項研究是探討成立財經學院的需要和
可行性,以協調金融服務業的人力資源發展工作。另一項研究則是探討資訊科技對
金融市場日後發展的重要性,以及為配合新科技發展以提高市場效率和穩健性而採
取的措施。與此同時,另一項急需處理的工作,就是監督金融服務業解決2000年數
位的問題,以及進一步發展金融基礎設施,以協助有關業務交易減少兌現風險和提
高效率。具體來說,財經事務局副局長(1)是香港金融服務業解決2000 年數位問題
督導委員會的主席,設立該委員會目的是協調政府、金融規管機構和金融界在解決
2000年數位問題方面的工作。鑑於2000年數位問題關係重大,其對金融服務業和本
港整體經濟的影響亦相當深遠,財經事務局副局長(1)須在財經事務局副局長(2)職
位開設後,利用所騰出的時間嚴密監察這方面的工作,特別是有關業內測試和應變
計劃方面的工作。

19.擬設的財經事務局副局長(2)和首席助理局長(退休計劃及保險)職位的職責說明
分別載於附件1附件2。財經事務局副局長(1)職位的修訂職責說明載於附件3。列
明該兩個擬設職位的組織圖載於附件4

其他選擇方案

20. 財經事務局副局長現時由四名首席助理局長支援。由於該四名首席助理局長均
須全時間處理其本身的職務,故無法分擔擬設首席助理局長(退休計劃及保險)職位
的職務。首席助理局長(銀行及金融)專責處理與銀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有關的政策
和立法事宜;出席國際財經事務場合,如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亞太區經濟合作組
織和國際貨幣基金的會議;監察信貸評級和債務市場的發展;以及從事打擊洗黑錢
活動方面的工作,其職務已相當繁重。

21.一如上文第4至10段所詳述,首席助理局長(公司)專責處理多項有關企業拯救、
《公司條例》、公司清盤條文和《破產條例》的法例修訂和檢討工作。此外,他亦
負責公司註冊處和破產管理署有關的內務管理;與香港會計師公會聯絡;以及出席
世界貿易組織的會議,以商討有關財經事務的事宜。

22.首席助理局長(證券)正忙於推行1998年4月發表的《金融市場檢討報告》所建議
的一系列改善措施,以及跟進最近財政司司長為加強證券及期貨市場的紀律和秩序
而公布的三十項措施。同時,首席助理局長(證券)亦須繼續負責證券及期貨事務監
察委員會、香港聯合交易所、香港期貨交易所和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有關的內務
管理,以及擬備《證券及期貨綜合條例草案》,以便在1998-99立法年度內提交立法
會審議。此外,與內幕交易審裁處有關的工作仍會是證券組職務的重要一環,這方
面的工作量會隨着本地證券市場日趨複雜和精密而有所增加。

23.由於我們需要在處理2000年數位問題上,與政府部門、規管機構和金融界協調
,以加強電腦系統和網絡的準備工作,處理2000年數位問題,故首席助理局長(財
經基建)在這方面的工作十分繁重。為設立財經學院而進行的可行性研究亦會包括
確保人力資源的發展能應付金融服務業的需求。首席助理局長(財經基建)亦須協助
財經事務局副局長(1)研究如何最有效地鞏固金融基礎設施,以維持我們在下一世
紀的競爭能力。

對財政的影響

24. 按薪級中點估計,實施這項建議所需增加的年薪開支如下 -

職位數目
首長級乙級政務官1,580,4001
首長級丙級政務官1,443,0001
____________________
3,023,4002
_____________________


實施上述建議所需的每年平均員工開支總額(包括薪金和員工間接費用)為5,254,740
元。

25.此外,實施這項建議亦需增設一個一級私人秘書職位。按薪級中點估計,這個職
位的年薪開支為291,840元,而每年平均員工開支總額則為451,884元。

26.我們並沒有在1998-99年度的預算內預留款項,以支付開設首長級乙級政務官職位
的開支,估計在本財政年度的餘下數月所需的款項為263,000元。如獲委員批准,我
們會運用獲轉授的權力,追加所需撥款。我們已在1998-99年度的預算內預留足夠的
款項,支付開設首長級丙級政務官職位的開支。

背景資料

27.金融科在1993年,即香港金融管理局成立時,改名為財經事務科,當時,該科只
餘一個屬首長級乙級政務官級別的副財經事務司(現稱財經事務局副局長)職位。鑑於
這個職位的職責日益複雜,財務委員會在1994年6月批准把該職位的職級提升為首長
級乙一級政務官級別。

28.1992年9月,當局暫派一名首長級丙級政務官到金融科,負責監督職業退休計劃
和保險業的政策和立法事宜,以及處理該科的一般行政工作。在1994年 6月向財務
委員會提交要求提升副財經事務司職位的級別的文件,也強調需要開設一個首席助
理財經事務司職位,由出任該職位的人員主管退休計劃及保險組。借調財經事務科
的一名首長級丙級政務官在1996年被當局撤回後,其職責便由財經事務局副局長和
助理局長(退休計劃及保險)分擔。

公務員事務局的意見

29. 公務員事務局同意需要增設一個財經事務局副局長職位和一個財經事務局首席
助理局長(退休計劃及保險)職位,以便出任人員在各個政策範疇上向財經事務局局
長提供所需支援。公務員事務局考慮出任擬設職位的人員的工作範圍、工作的複雜
程度和在政策方面的重要性後,認為這些職位的職級是恰當的。

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的意見

30.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表示,如開設上述職位,建議的職級是恰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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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事務局
1999年1月

EC(98-99)18 附件1

擬設的財經事務局副局長(2)職位
職責說明

主要職務和職責

就下述職務和職責,向財經事務局局長負責-
  1. 協助財經事務局局長制定和籌劃有關公司事務、破產和清盤、保險、
    職業退休計劃和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的政策和立法事宜。

  2. 統籌保險業監理處、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公司註冊處和破產管
    理署有關的內務管理事宜。

  3. 就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建議,研究破產管理署在破產和清盤工作方面的
    未來職責和日後所扮演的角色,以及在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全面
    成立後,研究保險業監理處未來的職責和發展情況。

  4. 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出席世界貿易組織有關金融服務貿易的《服
    務貿易總協定》談判。

  5. 執行財經事務局局長所指派的其他職務,包括擬備演詞、草擬立法會
    提問的答覆、聯絡立法會議員,以及出席行政會議和立法會會議。

EC(98-99)18 附件2

擬設的首席助理局長(退休計劃及保險)職位
職責說明

就下述職務向財經事務局副局長(2)負責-
  1. 有關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的政策和立法事宜。協助財經事務局副
    局長(2)處理有關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的成立、內務管理、其政策
    和立法事宜,並處理職業退休計劃註冊處和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的
    交接安排。

  2. 有關授權和審慎監管香港保險人與保險中介人的政策和立法事宜;檢
    討保險業的規管架構;監督推廣香港成為一個國際保險和再保險中心
    的工作。協助財經事務局副局長(2)處理保險業監理處有關的內務管
    理事宜。

  3. 協助財經事務局副局長(2),在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全面成立後,
    研究保險業監理處未來的職責和發展情況。
就下述職務向財經事務局副局長(1)負責-
  1. 財經事務局的一般行政工作。


EC(98-99)18 附件3

財經事務局副局長(1)
(首長級乙一級政務官(首長級薪級第4點))
建議修訂職責說明

主要職務和職責

就下述職務和職責,向財經事務局局長負責-
  1. 在政府內部最高層場合和公眾場合,以及與金融服務業重要人物洽談
    時,擔任財經事務局局長的副手或代理財經事務局局長的職務。

  2. 協助財經事務局局長制定和籌劃有關銀行業、金融、證券、金融服務
    業2000年數位問題和金融基礎設施的政策和立法事宜。

  3. 統籌財經事務局、香港金融管理局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有關
    的內務管理事宜。

  4. 執行財經事務局局長所指派的其他職務,包括擬備演詞、草擬立法會
    提問的答覆、聯絡立法會議員,以及出席行政會議和立法會會議。

EC(98-99)18 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