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PWSC154/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F/2/2

立法會財務委員會轄下的工務小組委員會
第18次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6月2日(星期三)
時  間 :上午10時45分
地  點 :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

何世柱議員(主席)
何鍾泰議員(副主席)
丁午壽議員
何承天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華明議員
張文光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鑑林議員
程介南議員
黃容根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慧卿議員
鄭家富議員
譚耀宗議員

出席議員 :

吳清輝議員

缺席委員 :

田北俊議員
何秀蘭議員
何俊仁議員
李家祥議員
涂謹申議員
張永森議員
陸恭蕙議員
梁智鴻議員
單仲偕議員
司徒華議員
霍震霆議員
鄧兆棠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許雅達先生
署理庫務局副局長(3)

蕭炯柱先生
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

李承仕先生
工務局局長

羅樂秉先生
環境保護署署長

鍾國樑先生
渠務署署長

陳永生先生
工務局副局長(工務政策)

蘇啟龍先生
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環境)

張達炯先生
渠務署助理署長(污水處理服務)

韓志強先生
渠務署總工程師(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

彭樂民博士
環境保護署首席環境保護主任(水質政策及規劃)

陳沛華先生
水務署署長

盧耀楨先生
拓展署署長

田漢威先生
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長(工程計劃管理)

吳再良先生
拓展署總工程師(天水圍)

關柏林先生
建築署署長

陳鈞儀先生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E)

黃敦義先生
香港警務處總警司(前警察訓練學校校長)

黃柏年先生
警察訓練學校校長

湯明善先生
香港警務處總警司(策劃及發展)

李百全先生
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2)

潘忠誠先生
教育署助理署長(策劃及研究)

陳立銘先生
房屋署工程策劃總經理(1)

陳鄭蘊玉女士
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9)

李世乾先生
教育署首席教育主任(輔導服務)
列席秘書 :
楊少紅小姐
總主任(1)3
列席職員 :
吳文華女士
助理秘書長1

薛鳳鳴女士
高級主任(1)8
工務計劃

重新提交的文件 -- 修訂甲級工程計劃的範圍/核准預算費

總目704 -- 渠務

PWSC(1999-2000)39312DS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第I階段 -- 主要工程施
工的監督工作

議員關注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第I階段計劃未完成的工程,可否按照現時的計劃於2000
年前完成。工務局局長回應時表示,經考慮現時的進展,雖然他不能向議員作出絕對
的保證,但政府當局甚有信心未完成的工程可於2000年前完成。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
長(環境)補充,有關工程一直進展良好,因為污水連接隧道的完成部分已由1999年2月
的19%增加至現時的超過40%。他亦告知議員,政府當局已答允就策略性污水排放計
劃第I階段未完成的工程向立法會環境事務委員會提供定期報告。

2.劉慧卿議員提及補充資料文件PWSCI(1999-2000)4第11段時要求當局澄清,在有關污
水隧道合約的仲裁作出判決後,政府當局會立即採取何種行動。工務局局長答覆時表
示,倘若仲裁程序斷定承造商涉及蓄意違反合約規定,政府當局會決定應否暫時中止
該兩間聯營建築公司的投標資格、把該兩間公司降級,或把他們從政府工程計劃的認
可名冊中除名。制裁的程度會視乎仲裁結果及裁斷而定。他亦表示,仲裁程序包括兩
個階段。雙方須予承擔的責任會在第一階段確定,任何損壞索償則會在第二階段處理
。他答允稍後向有關的立法會事務委員會匯報仲裁結果。

3.工務局局長表示,當局根據向認可名冊中的承造商發出有關的工務局技術通告(13/96
號),在 1997年4月及5月開始實施暫時中止該兩間建築公司投標資格6個月。根據該通
告,任何承造商就一項政府工程計劃連續收到 3 份負面的表現報告後,均有可能被暫
時從認可名冊中除名,為期 6 個月。在暫時中止投標資格期間,當局會就該承造商是
否適合承辦政府其他工程計劃進行檢討。在有關污水隧道合約的個案中,原來的承造
商於工程計劃期間連續收到3份負面報告後,當局實施暫時中止該承商投標資格6個月
的安排。不過,當局於1997年年底進行檢討後撤消該項安排,因為考慮到政府已收回
該等合約,而承造商亦已提交一份通知書供仲裁時參考。政府當局認為,當局向承造
商進一步採取任何嚴重的規管行動前,應在仲裁過程中充分聆聽及判斷承造商就其不
可能完成合約工程作出的答辯,這是較為公平的做法。劉慧卿議員亦詢問,倘若並無
進行仲裁程序,政府會採取何種行動。工務局局長拒絕就他認為是假設性的問題作出
確實的答覆。不過,他證實,政府當局認為承造商未能遵守合約的規定。

4. 何鍾泰議員及劉江華議員詢問,在有關仲裁作出判決前,該兩間建築公司是否合資
格競投政府合約。工務局局長答覆時證實,在此期間,該等建築公司可競投工務工程
合約。但他強調,中央投標委員會在評審政府工程計劃的標書時,會考慮投標的承造
商過往的表現。工務局局長回應劉江華議員進一步詢問時證實,假如當局已向該兩間
承造商批出政府合約,則不管仲裁結果為何,此等正在進行的合約仍繼續有效。

5.李永達議員認為,當局容許該兩間建築公司在訴訟期間競投合約,而有關訴訟可能
需時數年才作出判決,這未必符合公眾利益。他亦提醒當局,該等建築公司在仲裁有
結果前合資格競投工務工程,或會加強該等公司對政府索償的抗辯。

6.劉慧卿議員質詢,政府當局把6條污水連接隧道的工程納入該兩份合約,以及把該兩
份合約批授予同一名承造商(而且兩間聯營公司的其中一間從未在香港從事作何工務工
程),有否審慎檢討此項安排是否恰當。工務局局長回應時表示,當局根據既定的投標
程序甄選該承造商,而政府當局會在得悉仲裁結果後作出跟進,檢討各項投標安排。
主席同意,在仲裁程序作出判決後研究投標安排,會是較恰當的做法。

7. 李永達議員表示,他認為倘若政府在訴訟過程中最終敗訴,參與污水連接隧道合約
的招標、收回及重批工作的政府高級人員,應就工程計劃延誤及隨後的財政損失分擔
部分責任。政府當局回應時表示,預先判斷仲裁結果屬言之過早及不恰當的做法。李
永達議員表示他不會支持現時的建議。

8.劉慧卿議員詢問有關討論文件附件 5 提及的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第I階段其他工程計
劃所減少的費用,渠務署助理署長 (污水處理服務) 答覆時解釋,減少的費用主要是來
自各項工程計劃中沒有動用的應急費用撥款。至於此等減少的費用與核准工程計劃預
算費比較似乎相當龐大的情況,渠務署助理署長(污水處理服務)及渠務署總工程師(策
略性污水排放計劃)解釋,核准工程計劃預算費只相等於污水處理服務營運基金在1998
年 3月31日結束後,在基本工程儲備基金項下就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第I階段未完成工
程而撥款支付的開支。此等工程計劃截至 1998年3月31日的開支,已在污水處理服務
營運基金項下撥款支付,而有關資料已載列於討論文件附件 1。應主席要求,政府當
局答允盡快提供更多資料,說明各項減少的費用。

9. 劉慧卿議員提及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第I階段計劃延遲完成對環境造成的影響的資料
。該等資料載列於討論文件附件7。她詢問,當局可否將工程延誤期間海港的額外污染
量的數字資料,轉化為與市民切身利益有直接關係的實質情況。環境保護署署長答覆
時表示,海港水質污染所產生的問題,主要出現於個別人士進行帆船或划艇等活動時
,因間接接觸海水而感染輕微的呼吸疾病。由於當局難以追尋此等人士,因此不可能
把感染疾病的事件與海港的額外污染量拉上關係。同樣地,額外污染量對海港優美環
境造成的不良影響,亦難以用金錢數字來衡量。

10.何承天議員指出,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第I階段各項工程計劃已於1999 年2月5日及
5月4日在環境事務委員會及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上作詳細討論。在該
兩次會議上,政府當局已利用視聽器材向各委員詳細介紹有關的工程進展及遇到的問
題,並與各委員廣泛交換意見。為免各事務委員會及工務小組委員會重複討論類似的
事項,他促請各委員盡量利用在事務委員會會議上的機會,提出各項政策上的關注事
項,以及要求政府當局在工務小組委員會處理各項主要的工務工程建議前,提供有關
的背景資料。

11.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9位議員贊成此項目,3位議員反對,沒有議員棄權:

    贊成的議員:
    丁午壽議員 何承天議員
    何鍾泰議員 陳鑑林議員
    程介南議員 黃容根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健儀議員
    譚耀宗議員
    (9位議員)


    反對的議員:
    李永達議員
    劉慧卿議員
    鄭家富議員
    (3位議員)
12. 此項目獲小組委員會通過。

13.劉慧卿議員要求,在有關的財務委員會會議上,此項目與其他工務工程建議分開表
決。

新工程計劃 -- 提升工程計劃為甲級

總目704 -- 渠務

PWSC(1999-2000)31 59CD 西九龍雨水排放系統改善計劃第2及3階段

14.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主席何承天議員察悉,討論文件載述該事務委員會"支
持進行建議的西九龍雨水排放系統改善工程"。他認為該項陳述可能有誤導成分,因
為該事務委員會並未就該項建議表明立場或達成共識。他認為,直接指出該事務委
員會並無表示反對該項建議,是較恰當的做法。

15.關於此項特定的雨水排放系統改善計劃分3個階段而並非一次過進行的原因,渠務
署署長表示,鑑於該項計劃規模龐大及複雜,因此必需分期進行,以免對區內交通造
成過分的干擾,同時亦可有效地調配資源。

16.李永達議員關注到,雨水排放系統改善工程規模龐大,會干擾道路交通。渠務署署
長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已聯同工程計劃顧問,檢討該區整體的雨水排放系統改善策
略,目的是限制雨水排放系統改善工程的範圍。根據已修訂的策略,第2及第3階段工
程計劃下將會建造的雨水渠,整體長度已由94千米縮短至48千米。雨水渠的長度得以
縮短,是由於當局進行大坑東蓄洪計劃及啟德污水轉運計劃,可把該區在暴雨期間的
雨水渠負荷合共減少約 50%。他亦表示,當局會與運輸署及警方合作,審慎制定該項
工程計劃,以期盡量減少對交通的干擾。除了分小段進行有關工程,以免過度干擾交
通外,部分工程會編排在非繁忙時間進行,在繁忙時間把路面暫時覆蓋,以便恢復正
常的交通流量。此外,若干道路交通繁忙的重要路段及交界處,會採用頂管法,而不
是慣常的掘坑法。由於頂管法無需在路面挖掘坑溝,因此對交通流量造成的干擾會減
至最少。

17. 渠務署署長答覆劉慧卿議員時表示,頂管法的建築費用是掘坑法的大約4倍。當局
在決定應採用何種建築方法時,會進行詳細的成本效益分析,並會考慮建築費用,以
及交通干擾及市民受到的其他騷擾所帶來的社會代價。渠務署署長證實,採用頂管法
所需的額外建築費用,已納入此項建議的預算內。應劉慧卿議員要求,他答允提供資
料,說明由於採用頂管法而特別引致的額外費用,以及在地圖上顯示將會採用此方法
的路段/交界處。

18.劉健儀議員關注到,分小段進行有關工程會否減慢工程計劃的整體進度。渠務署署
長回應時表示,雖然當局會只會容許有關的承造商在任何一段時間內在任何一條道路
上掘開一小段路面,但承造商須利用其所有資源,在不同地點同時進行有關工程。

19. 關於西九龍區雨水排放系統在擬議改善工程完成後的容量及操作期限,渠務署署長
證實,在擬議工程完成後,該系統可承受50年一遇的雨量,即密度約為每小時150毫米
的雨量。由於西九龍區的發展已達後期階段,區內日後的發展及土地用途的更改將會
有限,因此不大可能會引致地面徑流大幅增加,使已獲改善的雨水排放系統不勝負荷。

20.至於當局有否/會否作出安排,把擬議雨水排放系統工程的部分工程,納入同一區
內亦涉及掘路工程的其他政府工程,以盡量減少挖掘道路,渠務署署長表示,渠務署
及各工務部門之間已設立機制,協調涉及掘路的工程。至於討論中的工程計劃,第一
階段工程已經與同一地區內的污水收集系統改善工程一併進行。而當局會委託九廣鐵
路公司在進行西鐵工程計劃時,一併進行現時建議下的部分雨水排放系統工程。

21.關於亂棄垃圾導致雨水入口堵塞的問題,渠務署署長表示,在技術方面,當局會建
造更多雨水入口及溢流壩,以疏導地面溢流至其他入口。至於公眾教育方面,渠務署
告知議員,在今年 9 月開始,當局會推行一項外展計劃,使市民明白需要避免雨水及
污水渠被廢物阻塞。

22.至於餐廳及其他食肆把污水渠非法接駁至雨水渠的問題,渠務署署長表示,當局正
根據西九龍污水排放整體計劃,另行採取行動,糾正西九龍區內接駁至雨水渠的污水
渠。環境保護署署長補充,根據《水污染管制條例》,把污水排放至雨水渠屬違法行
為。而環境保護署現正積極執行此項條例。

23.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總目709 -- 水務

PWSC(1999-2000)33 240WF 更換大口環抽水站機電設備和改善運作設施

24.關於此項工程計劃導致的0.03%預測水費增幅,水務署署長表示,此項預測增長的
主要成因,是擬議的新設施運作及該等設施將來的折舊費用導致經常開支的預測增長
。關於當局預測該項工程計劃每年可帶來66萬元的節省款額,水務署署長解釋,這是
當局預測在未來25年期間,由於擬議的新設施可提高效率、降低耗電量,以及令保養
維修費用下降,因此而每年平均可以節省的款額。

25.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總目711 -- 房屋

PWSC(1999-2000)35 561CL天水圍的進一步發展計劃 -- 餘下基礎設施及地
盤平整工程

26. 拓展署署長證實,天水圍的進一步發展計劃將會包括公營及私營房屋發展計劃,
預計可提供62 500個房屋單位。根據現行的政策,政府會為該兩類發展計劃提供基本
的基礎設施。

27.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PWSC(1999-2000)34 82WC 天水圍預留區食水及沖廁用水網狀供水系統 -- 餘下工程

28.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總目703 -- 建築物

PWSC(1999-2000)36 229LP 在警察訓練學校提供戰術訓練綜合設施

29.警務處總警司(前警察訓練學校校長)利用視象輔助設備,向議員簡介警務人員所接
受的槍械及戰術訓練內容、現時為訓練而設的設施,以及擬建的戰術訓練綜合設施的
概念及設計。

30.主席告知議員,本小組委員會其中3位議員(包括他本人在內)曾於1999年4月20日參
觀位於黃竹坑的警察訓練學校。根據他在參觀期間觀察所得,他同意當局的意見,認
為由現有的兩個壁球場改建而成的室內戰術訓練設施,空間太少及缺乏專門為訓練而
設的輔助設施。議員亦察悉,保安事務委員會曾於1999 年1月參觀該訓練學校,當時
另有3位議員參加該次活動。關於安排參觀的原因,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E)解釋,就
此項工程計劃而言,當局曾安排議員實地觀察實際的槍械及戰術訓練過程及現有的訓
練設施,使他們能親身體會需否興建擬議的戰術訓練綜合設施。由於工務小組委員會
大部分委員未能參加該等參觀活動,當局因而在是次會議席上講解此項工程計劃的詳
情,以補充討論文件的內容。

31.劉慧卿議員察悉,根據討論文件第4(b)段,在1990至1998年期間錄得的警察開槍事
件數目逐年下降,情況令人滿意,她因而質疑是否有充分理由證明有必要興建擬議的
戰術訓練綜合設施,以加強此方面的訓練。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E)回應時表示,當局
需要為警務人員提供適當及足夠的槍械及戰術訓練,確保他們有足夠能力處理涉及警
察或罪犯開槍的案件。此等情況可能隨時在他們履行日常巡邏職務或進行前線行動時
出現,因而對公眾安全造成重大影響。鑑於此項訓練十分重要,加上警務人員現時缺
乏適當及永久的戰術訓練設施,政府當局認為需要興建專為提供戰術訓練而設的設施
,使警務人員能接受適當的戰術訓練。警務處總警司(前警察訓練學校校長)補充,為
警務人員提供槍械及戰術訓練的主要目的,並非鼓勵他們使用槍械,而是使他們遇到
犯罪的情況時,無需不必要地使用槍械而能夠更妥善控制局面。他表示,雖然警察開
槍事件的多寡取決於多項因素,但提供適當及足夠的戰術訓練是一項關鍵因素。他亦
證實,興建擬議的戰術訓練綜合設施的目的,是為所有警務人員提供基本及必要的戰
術訓練,而並非為應付任何當局預期將會日趨嚴重的罪案情況而採取的特別措施。關
於警察及罪犯開槍事件的最新數據,警務處總警司(前警察訓練學校校長)表示,在1999
年,迄今只有一宗警察開槍事件。在1999年首季有兩宗罪犯使用槍械的個案,另有18
宗罪犯使用類似槍械的武器的個案。

32.劉慧卿議員詢問,當局在兩年前曾否向本小組委員會提出類似建議,但經商議後撤
回該項建議。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E)及警務處總警司 (策劃及發展)答覆時表示,先前
在1997年提交的建議,關乎興建規模更大的市區戰術訓練中心。相反,現時的建議旨
在提供基本及必要的訓練,使前線警務人員能應付可能出現的罪案情況。他們證實,
在可見的未來,政府當局無意進一步跟進該項先前提出的建議。

33.何承天議員表示,據參觀期間觀察現有戰術訓練設施所得,他認為有需要興建擬議
的訓練綜合設施,並會支持當前的建議。

34.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劉慧卿議員要求把她對此項建議所持的保留態
度記錄在案。

PWSC(1999-2000)37 262EP 愛秩序灣第4期公共屋邨1所設有24間課室的小學

35.劉慧卿議員問及討論文件第3(j)段所述"兼作遊戲地方的禮堂"的設施,建築署副署長
及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答覆時確認,該禮堂可以用作多項體育活動的場地,例如
羽毛球及兵乒球比賽。他們答允在新建校舍日後的建議書提供更詳盡的資料,說明可
以在禮堂內進行的遊戲及活動。至於較早前一項有關特殊學校的工務工程建議提及的
"兼作體育館用途的禮堂",教育署助理署長(策劃及研究)證實,特殊學校禮堂的面積及
設施與標準校舍大致相同,不同之處只是特殊學校的禮堂設有一些特別設施,如扶手
欄桿及斜路,供弱能學生使用。

36.劉慧卿議員察悉,由於學校不足,當局需增建73間校舍,但其中只有5間經已落成
,另有41間的建校計劃經已提升為甲級工程。她因而關注新小學的建校工程能否及時
竣工,以解決學額不足的問題,並協助於2002至2003學年實踐小學全日制的政策目標
。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有信心可以在2002至2003學年開始
前,完成餘下新校舍的建校工程。他表示,新小學校舍的建校工程通常需時18個月完
成,而政府當局已計劃於2000年年中前,向工務小組委員會及財務委員會提交所有餘
下26間學校的建校建議。當局已提早提交是項工程計劃,是為配合相關公共屋邨的建
造工程時間表。

37.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為以資助金進行的工程計劃申請新承擔額/更改承擔額

PWSC(1999-2000)3825EC為身體弱能和嚴重弱智兒童就讀的特殊學校裝設空
氣調節設備

38.教育署首席教育主任(輔導服務)回應何鍾泰議員的詢問時表示,討論中的17間特殊
學校,其中7間供身體弱能的兒童就讀,而其餘 10間則供嚴重弱智兒童就讀。當前的
建議包括所有17間特殊學校,因為提供空調的政策對上述所有學校同樣適用。

39.至於選用附有獨立空氣清新機的分體式冷氣機的原因,建築署副署長表示,與一般
的窗口式冷氣機及舊款分體式冷氣機相比,上述冷氣機能抽入較多的新鮮空氣。當局
亦已為其他合資格獲提供冷氣的學校,安裝該類冷氣機。

40.李華明議員詢問,當局會否為11間提供寄宿服務的特殊學校的宿舍提供冷氣。教育
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回應時表示,根據1998年施政報告公布的政策,政府會為身體弱
能及嚴重弱智兒童就讀的特殊學校的所有課室及特別室提供冷氣。她確認,現行政策
並不包括為該等學校的宿舍提供冷氣。然而,一如文件所述,在11間提供寄宿服務的
特殊學校中,其中 4 間已運用校方的資源在宿舍安裝冷氣機。此外,在立法會教育事
務委員會轄下的身體弱能兒童學校的設施小組委員會(於 1998年成立)的協助下,其餘
7間學校已獲得私人捐款,為學校宿舍安裝冷氣機。關於宿舍冷氣的電費,她表示,
在身體弱能兒童學校的設施小組委員會的一次會議席上,家長代表曾表示願意分擔合
理數額的電費。政府當局現正進行調查,徵詢其他家長對此事的意見。

41.至於政府當局會否應李華明議員要求,進一步考慮為該等學校的宿舍提供冷氣,教
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指出,該項安排將會引起較大的政策及財政影響,因為當局或
有需要把同等設備提供予社會福利署及受資助機構提供的身體弱能及嚴重弱智人士寄
宿服務,以示公平。因此,她表示此事需在決策層面上進一步考慮。

42.劉慧卿議員質疑當局不為宿舍提供冷氣的理據,並問及身體弱能兒童學校的設施小
組委員會如何協助上述7間設有宿舍的特殊學校獲得私人捐款,為宿舍安裝冷氣機。身
體弱能兒童學校的設施小組委員會主席張文光議員表示,由於政府當局並不答允該小
組委員會的要求,該小組委員會曾向兩間電力公司求助,其後獲得該兩間公司答應贊
助安裝冷氣機的費用,但該兩間電力公司拒絕豁免該等冷氣的電費。劉慧卿議員關注
身體弱能及嚴重弱智兒童在炎熱及潮濕天氣下所忍受的不適,張文光議員對此亦表關
注,並對於政府當局拒絕為特殊學校宿舍提供冷氣表示遺憾。

43.陳婉嫻議員及主席(分別為福利事務委員會的正副主席)察悉議員的關注,並同意此
事應交由教育事務委員會及福利事務委員會進一步跟進。

44.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其他事項

45.主席告知議員,吳靄儀議員已向他提交書面通知,表示將由1999年5月31日起退出
小組委員會。

46. 小組委員會會議於下午12時4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