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PWSC62/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F/2/2

立法會財務委員會轄下的工務小組委員會
第9次會議紀要



日  期 :1998年12月2日(星期三)
時  間 :上午10時45分
地  點 :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

何世柱議員(主席)
何鍾泰議員(副主席)
丁午壽議員
田北俊議員
何秀蘭議員
何承天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華明議員
吳靄儀議員
張永森議員
陳鑑林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容根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慧卿議員
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鄧兆棠議員

缺席委員:

何俊仁議員
李家祥議員
涂謹申議員
張文光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婉嫻議員
梁智鴻議員
程介南議員
劉健儀議員
鄭家富議員
霍震霆議員

列席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劉嫣華女士
庫務局副局長(3)

劉勵超先生
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

鄺漢生先生
工務局局長

羅樂秉先生
環境保護署署長

許雅達先生
庫務局首席助理局長(工務)

鮑紹雄先生
建築署署長

李耀輝先生
市政總署助理署長(港島區環境衞生)

樊浩泉先生
機電工程署工程策劃經理

黃惠芬女士
庫務局首席助理局長(E)

賴國鍈先生
政府產業署署長

李承仕先生
拓展署署長

許文韶先生
水務署署長

列席秘書:

楊少紅小姐
總主任(1)3

列席職員:

馬耀添先生
法律顧問

吳文華女士
助理秘書長1

薛鳳鳴女士
高級主任(1)8


工務計劃

提升工程計劃為甲級

總目703 -- 建築物

PWSC(98-99)42 33RB 更換柴灣歌連臣角火葬場第11及12號火化爐


一位議員擔憂歌連臣角火葬場的火葬服務在工程計劃進行期間會否受影響。市政總
署助理署長 (港島區環境衞生) 在回應時表示,由於第11號火化爐主要用於焚化大型
棺木,因此,市政總署會建議本地的殯儀業在新的火化爐投入服務前,避免使用大
型棺木。至於第12號火化爐,當局已與此火化爐的主要使用者,即香港印度教徒的
協會達成協議,在工程計劃進行期間使用其他火化爐。

2.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PWSC(98-99)48 104KA 沙田政府合署大樓

3.何秀蘭議員表示,前綫的立法會議員不會支持此項建議。有關在計算所須分配地
方總面積時所包括的"10%擴充因數"(文件的附件1),她質疑當局在擬建的沙田政府
合署大樓為遷置的部門預留10%擴充空間,是否與政府在未來3年取得5%資源增值
的承諾有矛盾。她認為,預留的擴充空間,加上達3 209平方米的"可供分配的剩餘
地方的面積",使擬建的沙田政府合署大樓所提供的辦公室空間嚴重地超逾所需。
政府產業署署長在回應時告知議員最新的發展,就是水務署的部分辦事處亦會遷進
沙田政府合署大樓,該等辦事處現時在沙田一個出租辦事處佔用約3 600平方米的面
積;因此,會使用"可供分配的剩餘地方的面積"。就此,何秀蘭議員表示,政府當
局應在其提交此小組委員會的文件中,提供最新的資料。

4.關於10%擴充因數,庫務局副局長(3)和政府產業署署長表示,納入此擴充因數,
是符合政府辦公大樓的既定規劃慣例。他們強調,預留的辦公室空間只作規劃用途
,實際獲分配的面積,會根據個別用戶部門在當時的真正需要而定。此外,當局在
辦公室空間分配方面有既定指引,可供政府產業署署長及用戶部門依循。關於5%資
源增值的目標,庫務局副局長(3)表示,個別決策局/部門會制定本身人手調配的計
劃及其他措施,以期在直至2002年為止的3年期間內,取得相等於5%基線運作開支
的資源增值,而10%的因數是用於部門可能需要的更多辦公室空間。她澄清,由於
該兩個百分比的作用不同,因此不應出現互相矛盾的問題。

5.建築署署長在回應何秀蘭議員詢問有關家具和設備的1億880萬元估計費用時證實
,按照當局的一般做法,在遷置辦公室時會盡可能保留現有的家具。但在現時情況
下,沙田政府合署大樓的準使用部門現時使用的大部分家具已使用超逾10年,並且
損耗嚴重。故該等家具會以新的家具取代,並會與時下的辦公室設計更相稱,同時
亦佔用較少空間。他並澄清,除家具外,該項預算費用亦包括購置辦公室設備,例
如熱水爐、間隔等。建築署署長並表示,"估計分配地方的面積"和"10%擴充因數"是
根據辦公地方供應的現行標準計算,該標準已顧及新家具的設計。關於該大樓準使
用部門的辦公地方,在擬議的分配準則下,與其現有的辦公地方比較,增加了多少
個百分比,政府產業署署長答允就此方面提供進一步資料。

6.何秀蘭議員認為,現行建議雖然有重大的財政影響,但當局並未提供充分和最新
的資料。她重申前線的立法會議員的立場,就是他們不會支持此項建議。

7.何鍾泰議員對擬議的工程計劃表示支持,因為把政府不同部門提供的服務集中在
同一幢大廈內,會有助提高運作效率及為市民提供更佳的服務。建築署署長在答覆
他的詢問時證實,該區現時的道路網絡有足夠的容車量,以應付將來使用該大樓的
人士所帶來的額外交通需求,而車輛進出該大樓,不會對附近的交通流量及道路安
全構成問題。至於停車位的問題,大樓地庫各層會提供共 200 個停車位,供職員及
訪客使用。考慮到鄰近的沙田中央廣場約有 100 個停車位可供市民租用,政府當局
認為擬建的沙田政府合署大樓所提供的停車位數量足夠。至於在地面之上提供停車
位會否降低建造成本,建築署署長表示,當局曾研究此方案,但因為兩個主要理由
而放棄採用。第一,當局寧可保留地面之上的首數層,供設立市民經常前往的政府
辦事處;其次,為停車場興建額外的樓層會超越有關地點只可高79.4米的高度限制。

8.政府產業署署長在回應一位議員時證實,現時在連城廣場租用的辦事處的租約屆
滿日期,可配合沙田政府合署大樓工程計劃的時間,且無任何時間上的差距或不必
要的重疊。他補充謂,政府已經與連城廣場的業主九廣鐵路公司達成協議,若沙田
政府合署大樓工程計劃出現延誤,租用期會予延長。

9.一位議員關注此項工程計劃的屋宇裝備預算費用,與其他大樓工程計劃的同一費
用比較的情況。建築署署長在答覆時指出,屋宇裝備費用通常佔大樓建築費用的
40%至60%。就此項建議而言,有關百分比約為50%。至於醫院工程計劃,平均百分
比約70%。該議員認為,現時的工程計劃的建築費用單位價格可能偏高,建築署署
長在回應時表示,根據56 331平方米的建築面積計算,預算的建築費用單位價格按
1997年12月的價格為每平方米14,599元。與類似的工程計劃比較,此價格水平屬合
理。他補充謂,"建築面積"包括所有進行建築工程的範圍,包括並無列入大樓"樓面
總面積"內的地庫各層和機電設備室。庫務局首席助理局長(E)在答覆另一位議員時證
實,工程計劃每年經常開支所增加的2,330萬元,屬預計的管理費用和保養及維修等
的有關開支。

10.主席把該項目付諸表決。何秀蘭議員要求進行點名表決。鑑於當時在席議員為數
不多,主席建議議員舉手投票,代替採用電子表決系統。5位議員贊成該項建議,1
位議員反對。

贊成的議員:
丁午壽議員田北俊議員
李華明議員張永森議員
司徒華議員
(5位議員)

反對的議員:
何秀蘭議員
(1位議員)

11. 主席宣布此項目獲得通過。

12.項目PWSC(98-99)50的討論結束後,劉慧卿議員質疑,以上記錄的點名表決程序
是否符合規則。她表示,在進行點名表決時,她正出席另一個會議。由於沒有響起
點名表決鐘聲,因此她未能參與投票。

13.應主席邀請,法律顧問表示,根據小組委員會的會議程序,小組委員會在進行點
名表決時,點名表決鐘聲應先響起一分鐘。原則上,若主席已就付諸表決的項目宣
布表決結果,而在宣布結果後,出席議員沒有即時質疑主席的宣布,有關的表決結
果將會生效。然而,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主席應酌情決定如何處理在議事程序中出
現的重大的不合常規情況。他並解釋,若有關的情況被視為屬重大的不合常規事項
,主席可酌情決定應否就同一問題重新進行點名表決,並放棄先前進行表決的結果。

14.關於剛就此項目進行的點名表決,法律顧問表示,他認為響起點名表決鐘聲是一
個重要的程序,因為若此程序未有遵守,可能會影響表決結果。因此,他建議主席
可考慮宣布先前舉行的點名表決無效,並命令就此項目重新進行點名表決。他並請
主席注意,某些在前一次點名表決時在席的議員,在即將重新進行的點名表決中可
能不在席。

15.主席贊同法律顧問的意見,即點名表決鐘聲沒有在點名表決進行前響起一分鐘,
是議事程序中的重大的不合常規情況。他注意到有一位在前一次點名表決在席的議
員此時並無在席。在衡量各種因素後,他告知議員,他會命令就此項目重新進行點
名表決。議員察悉主席的意見,並無提出反對。

16.鄧兆棠議員詢問在點名表決鐘聲失靈的情況下會有何安排。助理秘書長(1)表示,
雖然《議事規則》中有條文講述如何處理電子表決系統失靈的情況,但並無條文講
述如何處理點名表決鐘聲失靈的情況。她補充,在後者的情況下,主要的考慮是確
保所有身處立法會大樓內的議員會在即將進行的點名表決前一段指定期間內接獲得
通知,以達到響起點名表決鐘聲的目的。

17.主席命令小組委員會就此項目進行點名表決。點名表決鐘聲響起一分鐘。11位議
員贊成此項目,兩位議員反對,1位議員投棄權票。

贊成的議員:
丁午壽議員田北俊議員
何承天議員李永達議員
李華明議員陳鑑林議員
單仲偕議員黃容根議員
司徒華議員譚耀宗議員
鄧兆棠議員
(11位議員)

反對的議員:
何秀蘭議員
劉慧卿議員
(兩位議員)

棄權的議員:
吳靄儀議員
(1位議員)

18. 此項目獲小組委員會通過。

19.劉慧卿議員建議,在財務委員會會議上,此項目不應與其他建議一併處理,而應
作為一個獨立項目表決。主席答允知會財務委員會主席。

總目707 -- 新市鎮及市區發展

PWSC(98-99)49 53CD 新界東北部發展計劃 粉嶺、上水及腹地的主要排水道


20.一位議員關注到現行建議下河道治理工程的施行時間能否配合治理深圳河計劃的
進度,拓展署署長在回應時表示,治理深圳河計劃是渠務署和深圳市政府合作進行
的一項工程,分3個階段實施。第1階段已於1997年 5 月完工。有關深圳河下游一段
工程的第2階段預定於2000年11月完工。第3階段是為處理深圳河較上游的部分而設
計,預計於2001年展開,在2004年竣工。拓展署署長表示,由於下梧桐河是深圳河
下游河道的上游,現行建議下的河道治理工程只需要配合治理深圳河計劃的第 2 階
段工程。因此,預計於1999年2月展開,於2001年3月完工的時間表屬恰當。他並證
實,在治理深圳河計劃第 2 階段和現行建議下的工程完工後,新界北部的水浸威脅
會得以舒緩。

21.拓展署署長在答覆一位議員的詢問時表示,對於那些其土地根據相關法例被收回
用作工務工程項目的業權人,當局會向他們支付補償。關於安置的問題,當局會根
據現行安置政策下的相關資格準則,向受清拆影響的住戶提供有關的公共房屋,該
政策的詳情已載於1998年11月13日發給議員的補充資料摘要[PWSCI(98-99)18]內。至
於合資格住戶會否獲得原區安置,拓展署署長指出,當局會盡可能作出該等安排,
但現行的安置政策並無規定當局必須這樣做。該位議員促請政府當局為安置清拆戶
的事宜及早作出安排。

22.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PWSC(98-99)50 487CL 東涌發展計劃第3A期 第51、52(部分)及53至56區的填海工程

23.議員從建議中察悉,由於擬進行的填海工程於1991年 7 月獲批准,《環境影響評
估條例》( 該條例 )當時仍未實施,此項工程計劃獲豁免遵守該條例的規定。不過,
他們察悉,當局在進行整體的北大嶼山發展研究時,曾為擬進行的填海工程進行一
項環境評估影響。環境保護署署長在答覆議員的詢問時表示,在該條例實施前刊憲
的工務工程計劃,不受該條例的條文規限。但這並不表示無須為該等工程計劃進行
環境影響評估。就此項工程計劃來說,他證實,有關的環境影響評估已獲環境污染
問題諮詢委員會 (環境問題諮詢委員會的前身) 批准,並以恰當和徹底的方式進行,
而實施所有規定的緩解措施的情況會受到嚴格的監察。

24.雖然工程計劃由於獲豁免遵守該條例,因此無須按照該條例申請環境許可證,一
位議員詢問,儘管如此,當局有否採取所需的步驟為此項工程計劃取得環境許可證
。拓展署署長在答覆時表示,他相信當局所採取的步驟,包括為工程計劃進行的環
境影響評估,實施該項研究所建議緩解措施的承諾,以及獲環境問題諮詢委員會通
過的環境影響評估,均會符合取得該許可證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署長同意拓展署署
長的意見,即上述的環境影響評估工作基本上已滿足取得該許可證的要求。他並證
實,對於在該條例生效後刊憲的工程計劃來說,尚有其他程序上的規定,例如在報
章上刊登廣告,以便公眾審閱環境影響評估的大綱簡介;當局並無為此項工程計劃
採取此項步驟。就此,該位議員詢問,公眾是否有充分的機會就有關的環境影響表
達意見。環保署署長在回應時表示,在該條例實施前,政府當局主要透過相關的區
議會和環境問題諮詢委員會徵詢公眾的意見。而該條例的實施則為公眾提供取得有
關環境影響評估資料的更廣泛途徑。他並告知議員,所有環境影響評估的簡介和報
告現時均可在互聯網的特別網頁上供公眾查閱。

25.拓展署署長在答覆一位議員時表示,正如其他新市鎮發展的工程計劃一樣,當局
已就東涌和大蠔已規劃的發展項目進行全面的交通影響評估研究。根據該項研究,
擬議項目的工程不會為東涌新市鎮的交通帶來不必要的干擾。有關與離島臨時區議
會進行諮詢的問題,拓展署署長證實,一直以來,拓展署均有向區議會定期匯報有
關的進展。

26.在察悉東涌和大蠔新市鎮的預計人口會在2011年達到320 000人時,一位議員詢
問,當局所規劃的工商業發展會否提供足夠的就業機會,以便在北大嶼山發展一個
自給自足的新市鎮。拓展署署長在答覆時證實,當局已為新市鎮在住屋、工商業發
展方面進行全面規劃,以及提供支援的社區設施及基礎建設。他答允提供資料,說
明新市鎮在全面發展後,到2011年預期可提供的就業機會。

27.議員詢問當局在北大嶼山闢拓土地發展房屋,以容納達320 000人的預期人口的
策略。陳鑑林議員指出,沿大嶼山北岸填海發展房屋的計劃受到赤鱲角新機場、以
及機場鐵路和北大嶼山一帶主幹公路的噪音影響限制。拓展署署長在回應時表示,
北大嶼山的各項闢拓土地方案會在訂於1999年完成的相關可行性研究中考慮。他贊
同陳鑑林議員所提出的意見,即北大嶼山在填海工程方面有多項限制。另方面,北
大嶼山僅有有限的平地,而鑑於該區的地形情況,透過切削斜坡和平整山坡闢拓土
地,可能會帶來重大的技術困難和導致較高的土地闢增成本。最可行的策略是沿發
展潛力較大的大嶼山東北岸增闢填海土地。陳鑑林議員和何秀蘭議員認為,填海應
該並非在大嶼山取得土地的唯一方法。他們促請政府當局進一步探討在大嶼山內陸
地區發展的機會。

28.就陳鑑林議員對於填料來源的詢問,拓展署署長表示,填海地盤約20%的填料會
是公眾傾卸的隋性建築廢物,其餘部分的填料會是在指定採泥區取得的物料。拓展
署署長在回答陳鑑林議員的進一步詢問時表示,土木工程署轄下的填料管理委員會
已在本港指定多個採泥區,包括一些海上採泥區。關於在海床挖沙對海洋環境會有
何影響,特別是對中華白海豚的影響,拓展署署長證實,當局在指定採泥區前曾進
行環境影響評估。他答允在財務委員會1998年12月18日舉行會議前提供資料,說明
此項工程計劃的填料來源。

29.田北俊議員察悉,工程預算費中的顧問費和通脹準備金似乎不符合現時價格下調
的趨勢。何秀蘭議員亦有相同的關注,她並要求政府當局檢討計算工務工程顧問預
算費的方法。何承天議員認為此工程計劃的顧問預算費不合理地偏高,他並指出,
高昂的顧問費甚至不包括工程計劃設計的部分。他詢問,當局在訂定合約管理和僱
用地盤人員的顧問費時所採用的機制。

30.拓展署署長在回應時表示,顧問預算費包括兩個部分。首個部分 ( 施工階段的顧
問費為700萬元)是顧問提供合約管理服務的預計薪酬,而第二部分(地盤人員費用的
顧問費為5,200萬元 ) 是向顧問發還,以支付僱用地盤人員進行日常工程管理的費用
。若有關工程由政府內部員工監督,該預計地盤人員的人工作月數與政府內部所需
的資源水平相若。何承天議員進一步詢問,當局在審核工程顧問的標書時,如何衡
量技術建議和收費建議各佔的比重,以及當局訂定地盤人員編制的根據。主席在回
應時表示,與聘用工務計劃工程顧問有關的政策事宜,應由有關的事務委員會跟進。

31.庫務局副局長(3)在回應有關顧問預算費和通脹準備金的關注時表示,顧問預算費
僅為預算用途;實際的顧問費會視乎經過一番公開競投後的中標價。考慮到工務計
劃顧問研究近期的投標價,政府當局已着手進行一項有關計算工務計劃顧問預算費
的現行方法的檢討。她補充,政府當局正總結有關檢討,並計劃盡快向此小組委員
會及財務委員會提交一份文件,解釋擬議的修改。

32.至於預留通脹準備金以得出按付款當日計算的工程預算費,庫務局副局長(3)扼要
重申,在計算通脹準備金時,現時的價格已透過把固定價格預算費乘以價格調整因
數,轉換為按付款當日計算的價格。政府當局以往會根據由政府經濟顧問對工資和
建造價格趨勢作出的預測每年一次檢討價格調整因素。鑑於建造價格在今年有較急
劇的波動,價格調整因素已兩度作出檢討,而最近一次檢討在1998年 9 月/10月間
進行。政府當局認為價格調整因素一年調整兩次已足夠。

33.察悉庫務局副局長(3)的解釋後,田北俊議員和何秀蘭議員要求政府當局提供資料
,說明獲核准工程計劃的中標價和實際支出的費用。庫務局副局長(3)答覆謂,在大
部分情況下,中標價並不代表最後的工程費用。她解釋,在進行工程計劃時,可能
會發生許多影響最後工程費用的事件,例如合約索償等。因此,只有在工程竣工和
帳目結算後,才可能肯定最後的工程費用。但她答允再與主席商討,並以最有效的
方式,向議員提供實際工程費用的有關資料。

34.主席把此項目付諸表決。結果有8位議員贊成,6位議員反對,並無棄權票。

贊成的議員:
李永達議員李華明議員
吳靄儀議員陳鑑林議員
單仲偕議員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鄧兆棠議員
(共8位議員)

反對的議員:
丁午壽議員田北俊議員
何秀蘭議員何承天議員
黃容根議員劉慧卿議員
(共6位議員)

35. 小組委員會通過此項目。

36.由於議員對此項目意見分歧,部分議員建議,此項目應與提交財務委員會的其他
工務計劃的建議分開,作為一個獨立的項目表決。主席答允向財務委員會主席轉達
議員的意見。就此,主席要求政府當局在財務委員會於1998年12月18日舉行會議前
,及早提供議員所要求的補充資料,以便議員審閱。他補充,若議員對此項目有進
一步的疑問,他們應及早聯絡財務委員會秘書,以便安排政府當局代表出席財務委
員會會議,解答議員進一步問題。

修訂甲級工程計劃的範圍/核准預算費

總目709 -- 水務

PWSC(98-99)47 62WC 西九龍填海區供水計劃 第1階段


37.議員察悉,核准預算費擬議增幅的主要原因,是由於需要更改水管的敷設路線和
敷設深度而增加工程的數量,以配合未能預見的工地情況。他們要求當局闡釋所遇
到的問題,以及該等問題是否由於工程計劃在較早階段籌備工作不足所致。水務署
署長在回應時表示,大部分的問題均與西九龍填海區的水管連接到鄰近地區 ( 包括
油麻地、深水埗及荔枝角 ) 的現有水管有關。在施工期間,當局發現,在這些舊區
的各項現有地下公用設施,其預期和實際的位置及深度,有很大的差異。因此,新
水管的敷設路線及深度必須作出修改,以便與現有的水管作出必要的銜接,並避免
影響現有的地下公用設施。

38.由於此工程計劃部分的水管敷設工程和水管隧道建造工程已委託拓展署進行,拓
展署署長補充,在此工程計劃的勘測及設計階段,當局已要求各公用設施營辦商提
供有關現有地下公用設施的資料,並曾在工程計劃的關鍵部分進行地盤勘測。工務
局局長指出,即使拓展署已進行各項籌備工作,預期和實際的地盤狀況出現一定程
度的差異屬在所難免。一般而言,在舊區進行的工程計劃通常會出現較大的差異,
因為由公用設施營辦商所保存的過往設施紀錄大部分均不完整和有時會不準確。就
地盤勘測而言,進行覆蓋整個工程計劃地區的地盤勘測,由於會涉及較高的勘測費
用,既不實際,也不符合成本效益。以討論中的工程計劃而言,工務局局長認為,
有關部門及顧問已妥善地進行所需的工作,取得有關地盤狀況的資料。

39.一位議員詢問,當局是否有關於地下公用設施的資料庫。工務局局長證實,路政
署有一個電腦化系統整理該等資料。在現行的許可證制度下,公用設施營辦商必須
向該部門申請許可證,以進行掘路工程,並提供所裝設的地下設施的資料。

40.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41. 小組委員會於下午12時50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