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PWSC128/98-99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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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號:CB1/F/2/2

立法會財務委員會轄下的工務小組委員會
第16次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5月12日(星期三)
時  間 :上午10時45分
地  點 :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

何世柱議員(主席)
何鍾泰議員(副主席)
丁午壽議員
田北俊議員
何秀蘭議員
何承天議員
何俊仁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華明議員
涂謹申議員
張文光議員
張永森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鑑林議員
梁智鴻議員
程介南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容根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慧卿議員
鄭家富議員
司徒華議員
霍震霆議員
譚耀宗議員
鄧兆棠議員

出席議員 :

蔡素玉議員

缺席委員 :

吳靄儀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許雅達先生
庫務局副局長(3)

劉勵超先生
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

鄺漢生先生
工務局局長

司徒高義先生
環境保護署副署長

鄺其志先生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

鄭汝華女士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副局長

盧耀楨先生
拓展署署長

鄭定寧先生
工務局總助理局長(計劃管理)

關志偉先生
運輸署總交通工程師(港島)

梁國新先生
路政署署長

麥齊光先生
路政署鐵路拓展處處長

鍾沛康先生
運輸局首席助理局長(4)

陳錦新先生
環境保護署首席環境保護主任(噪音監理及政策)

鄧忍光先生
運輸局首席助理局長(3)
列席秘書 :
梁小琴女士
總主任(1)2
列席職員 :
楊少紅小姐
助理秘書長1

薛鳳鳴女士
高級主任(1)8

主席請議員注意《議事規則》內有關披露個人金錢利益的條文,並且解釋,《議事規
則》第84條亦適用於工務小組委員會的議事程序。他回覆部分議員提出的問題時表示
,議員須根據第84(2)及(3)條規定的情況,主動向小組委員會聲明他在所議事宜可能擁
有的任何直接或間接金錢利益。他更指出,就小組委員會而言,雖然議員不得就其有
直接金錢利益的議程項目表決(第84(1)條),但他無需在表決進行期間退席,因為他在
席亦不會影響小組委員會的表決結果;席上只會點算支持或反對建議的議員的表決,
以得出表決結果。

工務計劃

新項目 -- 提升工程計劃為甲級

總目707 -- 新市鎮及市區發展

PWSC(1999-2000)13 653CL 鋼綫灣數碼港發展計劃的基礎建設工程

2.議員察悉,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與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在1999年4月29
日的聯席會議席上曾討論此議項。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亦曾在1999年5月5日的
特別會議席上討論此議項。梁智鴻議員詢問,上述兩個事務委員會的委員是否已就數
碼港計劃達成任何共識。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主席單仲偕議員證實,兩個事務
委員會的委員在會議席上並沒有就此議程項目達成任何共識或有任何集體意見。

3.何承天議員申報利益,表明他是一間曾向盈科拓展集團(下稱"盈科")提交有關數碼港
計劃建築顧問建議的公司的董事。他表示,雖然盈科仍在等待與政府簽訂正式協議書
,因而尚未確定擬聘用其公司作為該計劃的建築顧問,但他已決定不參與討論,亦不
會就此議程項目表決,避免出現任何可能的利益衝突。

4.張永森議員表明他是胡關李羅律師行的顧問,該律師行是盈科的法律代表,但他認
為在此方面不會構成在數碼港計劃有直接或間接金錢利益。

5.李家祥議員提及報章的報道,指他在數碼港計劃可能有金錢利益。他表示,雖然他
是數家上市公司的獨立非執行董事,但他並非由10間地產發展公司組成的小組 (下稱
"該小組")其中任何一間公司的董事。該小組曾就數碼港計劃向政府提出另一項建議。
他告知小組委員會,他出任此等公司的董事只收取象徵式報酬,他不認為他在數碼港
計劃有任何直接或間接金錢利益。他更澄清,他已向立法會秘書處就此等董事身份的
事宜申報利益。

6.劉慧卿議員表示,她從收集該小組近期發表的新聞稿得悉,此等公司準備以不遜於
由盈科提出的條款,發展數碼港計劃的資訊科技部分及住宅部分。她因此詢問,政府
當局會否考慮在現階段把數碼港計劃進行公開拍賣/招標。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回
覆時讀出該小組在1999年5月10日發表的新聞稿。該份新聞稿曾作出下述聲明:"促請
政府將數碼港住宅部分的420萬平方呎樓面面積推出公開競投,而該小組亦擔保政府
"最低"的拍賣底價將不少於港幣80億元,然後政府運用拍賣土地收入發展數碼港,合
作的公司可收取合理收費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表示,從上述聲明可見,該小組
明顯只對數碼港計劃的住宅部分感到興趣。他亦確認,截至1999年5月11日,政府當
局仍未收到該小組任何正式建議,表示他們準備參與發展該計劃的資訊科技部分。

7. 劉慧卿議員質疑,政府當局為何認為盈科是一間一流的資訊科技公司,有能力成功
推行數碼港計劃。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回應時表示,盈科已經與英特爾公司成立合
營公司,名為"Pacific Convergence Corporation",負責發展亞太區互動數碼資訊服務,政
府當局對該公司資訊科技界的地位有信心。

8.李永達議員表示,民主黨的議員支持在香港興建數碼港的構思,但不能接受未經公
開招標程序而批出數碼港發展權。民主黨的議員亦不能接受當局以需要迅速推行該計
劃為理由,偏離奉行已久的公平公開競爭原則,此等原則正是香港得以繁榮成功的關
鍵之一。他更表示,儘管政府當局確認他們曾諮詢有關方面的意見,但其諮詢過程顯
然是既混亂又不公平。為確保公平,他提議把現時的撥款建議押後 3個月,在此段期
間,當局應把數碼港計劃公開招標/公開拍賣,透過公平競爭程序,挑選最佳的機構
推行該計劃。

9.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回應時強調,為取得"早著先鞭"的優勢,香港必須迅速行動,
為發展資訊科技及資訊服務提供有利的環境。進行招標程序會延誤該計劃一年左右,
在區內競爭激烈及資訊科技發展一日千里的情況下,此舉會對香港不利。他亦指出,
當局公布發展數碼港計劃後,已成功令香港在全球資訊科技/資訊服務界佔一席位。
迄今,10間主要的資訊科技公司已簽署意向書,有意成為數碼港的主要租戶,另外30
間資訊科技公司亦已表明有興趣成為租戶。政府的海外經濟貿易辦事處,以及財政司
司長在海外進行訪問期間,已收到海外投資者對數碼港計劃非常積極的回應。資訊科
技及廣播局局長表示,在此等情況下,若數碼港計劃延誤一年左右,或會對成功推行
該計劃有所損害,因為已表明有興趣成為數碼港租戶的公司可能會撤回計劃,不在香
港設立資訊科技/資訊服務辦事處。

10.李永達議員表示,據若干主要的資訊科技公司表示,把數碼港計劃延遲3個月左右
,並不會嚴重影響投資者的利益。而且,若政府當局不拘泥於其官僚程序,以 3 個月
時間完成招標程序是可行的。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回應時表明,他不同意李議員的
意見。

11.在此方面,張文光議員提議,數碼港的基礎建設工程建議,可透過公開招標如期推
行,而並非交由盈科負責,而在此期間,政府當局可進行數碼港計劃招標工作。資訊
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回應時表示,數碼港發展的整體規劃及其他籌備工作同樣急需進行
。張議員隨後詢問,若小組委員會否決目前的撥款建議,政府當局會否考慮押後該計
劃 6個月,以便有時間進行公開招標工作。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重申,在現階段就
該計劃進行公開招標,會延誤該計劃至少一年左右,此舉會嚴重損害該計劃的成功機
會。

12.陸恭蕙議員及張永森議員認為,對於擬議的數碼港發展計劃,以及政府當局將數碼
港附屬住宅物業發展權批予盈科的決定,當局至今提供的資料並不足夠,以致他們難
以在現階段表明立場。他們建議將現時的建議延遲兩至 3 個星期。與此同時,資訊科
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應邀請學者、資訊科技界及其他有關的人士或機構與議員討論此
事項。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在有關的事務委員會會議上,以
及在提供予事務委員會委員的資料文件中,已詳細解釋現時擬議推行的數碼港計劃的
背景及有關的理由。因此,他請求議員通過現時的建議,以便該計劃得以盡早推行。

13.田北俊議員表示,自由黨的議員支持數碼港的概念,並同意時間因素對該計劃能否
成功推行至為重要。然而自由黨的議員認為,政府當局決定將數碼港的發展權批予盈
科的過程並無先例可援,並質疑此舉是否已成為日後發展計劃的先例。他特別問及,
日後政府當局若再接獲私營公司提出的發展建議時,而當局又認為該發展建議值得推
行,會否不經公開招標程序,而是透過私下協商,與有關公司達成協議,進行有關計
劃。

14.李家祥議員表示,他原則上支持數碼港計劃,並贊同時間因素對該計劃至為重要。
然而,對於政府當局決定將數碼港發展權批予盈科的過程,他有所保留。他又指出,
現時的議程項目主要涉及數碼港的基建工程,但政府當局在議程文件的編排上,卻意
味着議員亦須通過有關基建工程的委託安排。他認為此舉對議員並不公平。他表示,
只要該計劃以符合社會整體利益的方式推行,他不太介意發展權批予哪間公司。然而
他深切關注,政府當局現時及日後與盈科簽定的合約條款,可能會對政府不利,而該
計劃亦未必按照政府的計劃推行。他指出,立法會並無法定權力規管批地事宜,亦無
權規管當局與私人機構簽定其他非財務的協議。因此,他促請政府當局清楚交代其透
過私下協商批出發展權的政策,並制定適當的機制,向立法會解釋作出有關決定的過
程。至於數碼港計劃方面,他向政府當局提出,即使現時有關基建工程的建議獲得通
過,當局仍應與議員保持對話,特別是應告知議員當局與發展商已達成及將會達成的
協議條款。

15.對於政府當局決定將數碼港計劃的資訊科技及住宅物業發展項目的發展權批予盈科
的過程,程介南議員亦表關注。他促請政府當局向市民交代所作的決定,並清楚表明
作出上述決定的過程會否成為日後其他個案的先例。

16.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回應議員的詢問及意見時表示,就數碼港作出決定的程序並
不常見。就是次情況而言,政府當局認為數碼港是香港急需的基建設施。經知會資訊
科技界,並確定盈科是主要的資訊科技公司及具備所需的資訊科技專業知識,政府當
局遂決定與盈科㩗手合作,從速推行數碼港計劃。他亦表示,雖然他預期批出數碼港
計劃發展權的方法甚少會採用,但他不排除政府當局在日後的工程計劃或會採用相若
的方法。鑑於議員及市民對此情況深表關注,政府當局會就日後類似數碼港的工程計
劃 (包括由私營公司主動提出的計劃)制定政策指引,並會予以公布。他補充,由於每
項工程計劃的情況會有差別,該等指引主要會是基本的原則,而並非詳細的程序。田
北俊議員問及何時會公布有關的政策指引,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回應時表示,他在
現階段未能確定時間表。至於就議員參與批地事宜的決定過程訂立機制,他表示,鑑
於議員參與每次批地並非慣常的做法,政府當局會在適當時候就該類批地事宜徵詢議
員的意見。

17.單仲偕議員表示,資訊科技界對數碼港計劃表示支持,而他本人亦歡迎此項構思。
他得悉,數碼港計劃自公布後,已引起全球各地資訊科技界對香港的注意。然而,由
於政府當局推行該計劃的行事方式引起廣泛關注及爭議,並對其聲望構成負面影響,
令人懷疑當局是否仍堅持公開及公平競爭的原則,他對政府當局是次的做法甚有保留
。儘管如此,資訊科技界認為推行數碼港計劃相當重要,因為盡快推行該計劃對香港
長遠的發展非常重要。因此,他在表決時會支持此議項,但促請政府當局不應背棄公
開及公平競爭的原則。他要求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在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會
議上,繼續向議員提供有關該計劃進展的最新資料。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答允此項
要求。

18.涂謹申議員質疑,當局是否需要將數碼港的資訊科技及住宅物業發展項目兩部分的
發展權批予同一間私營公司。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回應時表示,當局的計劃是以數
碼港住宅物業發展項目的收益,作為數碼港資訊科技方面的發展融資。此外,倘該計
劃兩部分交由不同的發展商推行,很可能會出現銜接方面的問題,因而導致該計劃有
所延誤。

19.李永達議員及劉慧卿議員表示,儘管議員多番質疑,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仍未能
就決定將發展權批予盈科作出解釋。他們認為,就是次情況而言,政府當局已偏離公
開及公平競爭的原則。劉慧卿議員更建議,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應召開緊急會
議,提供機會讓上述10間物業發展公司就此事發表意見。而無論如何,該特別會議應
在 1999年5月21日舉行的財務委員會會議前召開,因為該次財務委員會會議將會討論
此項建議。

20.陳鑑林議員表示,由於數碼港計劃對香港經濟轉型相當重要,民主建港聯盟 (民建
聯)的議員支持該計劃。民建聯的議員認為,政府當局雖然應與各有關方面保持對話,
但不應延遲推行數碼港計劃。

21.至於當局為何以總價合約方式,委託盈科進行預算成本達7億9,500萬元(按1998年12
月價格計算)的擬議基建工程,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解釋,若私人發展項目與有關的
基建工程同時進行,並且是在該私人發展項目的同一工程範圍內進行,政府一般的做
法是委託有關的發展商進行該等基建工程,以免出現銜接方面的問題,以及方便進行
更有效率的工程安排。總助理工務局局長 (計劃管理) 補充,同樣的委託安排亦曾用於
其他工程,例如九號貨櫃碼頭及屯門內河碼頭工程。

22.議員關注當局委託進行的工程的預算費用是否合理。拓展署署長表示,有關的估計
是經過全部有關的決策局及部門審慎計算及審核所得。政府當局詳細研究個別支出項
目後,認為有關的各項預算均屬合理。他證實,由於擬議委託盈科進行的工程會以總
價合約的形式執行,政府不會向發展商填補或收回總價與實際費用的任何差額。

23.至於政府當局會如何監察委託的基建工程,拓展署署長表示,當局會聘請獨立檢查
工程師,確保設計工作及建造工程符合政府的規定。討論文件中已概述獨立檢查工程
師的職責細節,以及政府當局會透過何種機制監察其委聘及表現。工程計劃預算亦已
包括400萬元的獨立檢查工程師費用。

24.陳婉嫻議員表示,香港工會聯合會的議員支持數碼港發展計劃,但她關注到,政府
在技術轉移及人力培訓方面的政策及推行的工作,能否配合該項發展計劃及達致其目
標。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回應時表示,數碼港計劃是政府的"數碼 21新紀元"資訊科
技策略其中一項重要措施。他確認,提供資訊科技方面的教育及培訓,是政府的教育
及資訊政策的主要關注事項,而資訊科技及廣播局與教育統籌局會在此方面保持緊密
聯繫。他亦表示,政府當局會呼籲跨國及外國的資訊科技公司在數碼港設立辦事處,
亦會鼓勵本地公司利用數碼港的設施。他相信,由於數碼港能提供有利的環境,本地
的資訊科技專才會有大量發展機會。

25.陳婉嫻議員亦認為,政府當局顯然並無制訂明確的政策,以便透過數碼港發展計劃
促進科技轉移。何鍾泰議員贊同陳婉嫻議員的關注,並詢問政府當局會否考慮日後在
數碼港租務合約中,納入有關科技轉移的條件。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答覆時表示,
將來的租戶可能會認為,訂明租戶須聘用一定數目的本地工人的條件過於嚴苛。他認
為,當局應讓租戶自由決定其運作模式,此類強制性條件既不可取,亦無必要。他亦
指出,跨國及外國的資訊科技公司會根據本身的業務考慮,聘用本地的資訊科技專才
及技術人員,在其設於數碼港的辦事處工作。

26.涂謹申議員指出,雖然數碼港計劃或會帶動科技轉移及培養本地資訊科技專才,但
對此寄望太高,並不切實際。他表示,集中注意力在本地的大專院校培養資訊科技專
才,可能是較實際的做法。

27.對於周圍的道路網絡的容量,會否足夠應付數碼港計劃的交通需求,陳鑑林議員表
示關注。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副局長表示,在施工初期兩年,建築物料會由躉船運往鋼
線灣,因此,在此段期間,該計劃對道路交通的影響有限。關於該發展區的整體運輸
網絡,運輸署總工程師(港島)表示,西區及南區多項道路改善工程,包括建造連接西
區海底隧道及中環林士街的天橋,以及堅尼地城各項道路改善及交通管理工程,業已
完成。薄扶林一帶的其他改善工程正在進行,並會在數碼港第一期設施啟用前竣工。
根據有關的交通影響評估研究,在此等道路工程完成後,周圍道路網絡容量足以應付
數碼港發展計劃帶來的額外交通需求。他亦指出,由於數碼港會包括商業及住宅發展
項目,在同一日內來往數碼港的交通量會分布得相當平均,從而會減低單程交通流量
的壓力。

28.何鍾泰議員詢問有關數碼港發展區的污水處理設施。拓展署署長答覆時表示,預期
於2007/08年啟用的第III及第IV階段策略性污水排放系統啟用前,擬於綱線灣興建的污
水處理廠,以及長 300 米的海底污水排放管,會為數碼港發展區提供污水處理服務。
該污水處理廠會進行標準的初步污水處理、化學處理及消毒。此等處理程序會確保排
放到海水中的污水會符合既定的標準。他證實,此等設施的處理標準,相當於1999年
2月5日在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席上提出的第II階段策略性污水排放系統方案1的標準。
何鍾泰議員對第III/IV階段策略性污水排放系統工程延誤的後果表示關注。拓展署署長
回應時表示,此情況不會導致嚴重的問題,因為上述設施的設定容量可應付數碼港發
展區至少10年的需求。

29.何鍾泰議員詢問有關預算費用為7,300萬元的噪音緩解措施。拓展署署長答覆時提
及隨附於文件的圖則,並且表示,當局會在D1幹路及D2幹路建築隔音屏障及低噪音
路面。至於當局有否探討其他減低噪音的措施,例如種植較隔音屏障美觀的樹木,
拓展署署長表示,由於該處與陡峭的斜坡相連,加上道路與鄰近建築物之間的距離
接近,設置隔音屏障會是最有效的噪音消減措施。

30.此項目在會議席上付諸表決。14位議員贊成此項目,10位議員反對,一位議員棄
權。張永森議員有出席會議,但並無投票。

    贊成的議員:
    丁午壽議員田北俊議員
    何鍾泰議員陳婉嫻議員
    陳鑑林議員梁智鴻議員
    程介南議員單仲偕議員
    黃容根議員劉江華議員
    劉健儀議員霍震霆議員
    譚耀宗議員鄧兆棠議員
    (14位議員)


    反對的議員:
    何秀蘭議員何俊仁議員
    李永達議員李華明議員
    涂謹申議員張文光議員
    陸恭蕙議員劉慧卿議員
    鄭家富議員司徒華議員
    (10位議員)


    棄權的議員:
    李家祥議員
    (1位議員)
31. 此項目獲小組委員會通過。

總目706 -- 公路

PWSC(1999-2000)14 39TR 西鐵(第一期) - 深水埗段主要基建工程

32.關於沿P1道路設置隔音屏障,以消減交通噪音對日後在毗鄰P1道路的地區進行的房
屋發展項目所造成的影響,是否可行及符合成本效益的問題,路政署署長解釋,雖然
影響該等發展項目的交通噪音主要來自西九龍快速公路,但沿該公路有關路段設置隔
音屏障並不可行,因為當局在設計該等路段時,並無預計須承托額外的負載量。沿P1
道路地面設置隔音屏障,雖然技術上可行,但當局認為此種方式並不符合成本效益。
設置隔音屏障約需1億元,卻只能把噪音聲級減低約1分貝。當局仍須為日後的房屋發
展項目採取額外的消減噪音措施,使噪音水平不會超出既定的準則及標準。

33.李永達議員表示支持當前的建議。然而他認為,政府當局應考慮沿現有公路及正在
規劃築建的公路提供直接消減交通噪音的措施,以減少該等噪音日後對毗鄰該等公路
的房屋發展項目所造成的影響。房屋署是10號地盤的發展商,應無須自行在該地盤制
定消減噪音措施。何承天議員贊同李永達議員的意見。他告知小組委員會,規劃地政
及工程事務委員會會跟進有關的政策。至於當前的建議,他同意政府當局的見解,認
為日後對毗鄰的房屋發展項目造成的交通噪音,主要來自西九龍快速公路,而並非來
自擬建的P1道路。然而他不完全信服當局的說法,指在西九龍快速公路高架橋上設置
隔音屏障,從根源處減低交通噪音影響的方式並不可行。

34.劉慧卿議員表示,她仍然十分關注西鐵(第一期)及擬建新道路對環境造成的不良影
響。她詢問,改變住宅樓宇的坐向能否有效消減交通噪音的影響。環境保護署首席環
境保護主任 (噪音監理及政策)回應時表示,就噪音水平而言,一座樓宇面向有關公路
的前窗與該公路成 180度夾角,而另一座樓宇的前窗與該公路成90度夾角,兩者承受
的噪音只相差 3分貝。他補充,除改變樓宇的坐向外,房屋署會研究其他可行措施,
例如將不易受噪音影響的設施設於公路與日後的大廈之間作為緩衝、把樓宇興建在平
台上,以及在受影響的住宅單位內安裝冷氣機等。

35. 陳婉嫻議員對新建公路的交通噪音影響表示類似的關注,並且詢問,在新發展地
區(例如東南九龍發展地區)興建下通道/隧道代替地面道路及高架公路,是否可行及
符合成本效益。路政署署長確認,政府當局在規劃新發展地區時,會研究能否築建下
通道/隧道,但他指出,這方案會涉及多方面的問題,例如須支付巨額的建築及維修
費用、需要安裝空氣調節設備,以及與現有路面道路網配合的問題。陳婉嫻議員認為
,雖然有此等限制,當局在規劃新發展項目時,應探討有關交通設施的新構思,以期
將此等設施對環境造成的不良影響減至最低。

36. 張永森議員認為,此份再度提交的文件,在擬建的基建設施對交通及環境造成的
影響方面所提供的資料,不能完全解決議員在 1999年4月28日上次會議席上提出的關
注事項。他特別表明對當局有否充分諮詢受影響的居民持保留態度。關於委託九廣鐵
路公司(下稱"九鐵")進行有關工程而須向該公司支付的間接費用水平,即按工程計劃基
本費用的16.5%計算,張永森議員表示,政府當局在1999年1月向財經事務委員會及規
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的聯席會議提交的資料文件曾指出,工程計劃顧問服務的收
費百分率指標為12.95%。他認為,與該指標比較,該項間接費用的收費水平過高。

37.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張永森議員要求把他對此項目所持的保留態度
記錄在案。

總目706 -- 公路

PWSC(1999-2000)10 40TR 西鐵(第一期) - 錦田段主要基建工程

38.鄧兆棠議員詢問有關連接西鐵(第一期)錦田站與西鐵車廠的通路工程委託事宜,路
政署署長回應時表示,一般而言,政府負責築建通路,連通火車站與現有公用道路。
擬建的通路須連通錦田站與現有的三號幹線錦上通路。

39.關於為何不在討論文件第3(b)及(c)段所述的擬建通路設置道路分隔欄的問題,路政
署鐵路拓展處處長表示,當局通常在雙程雙線道路或構型標準更高的道路設置道路分
隔欄。鑑於擬建的通路是單程雙線通路,每小時行車量大約 100架次,以及根據為有
關的交通影響評估取得的交通資料,政府當局認為無需在有關通路設置道路分隔欄。

40.劉健儀議員詢問有關在錦田站設置泊車轉乘設施的情況。路政署鐵路拓展處處長答
覆時表示,錦田站會設置泊車轉乘的停車場,該工程將納入九鐵的西鐵(第一期) 工程
計劃內。錦田站附近亦會設置單車停車位,並設有適當的上鎖設施。路政署鐵路拓展
處處長應劉健儀議員的要求,同意在會後核實當局計劃提供的單車停車位數目。

41.關於在錦田站設置巴士乘客轉車設施的事宜,路政署鐵路拓展處處長表示,擬議在
錦田站東面設置的公共運輸交匯處會設有8個巴士停車灣,其中6個是巴士總站,其餘
兩個是巴士站。他補充,由於新界錦田站是西鐵(第一期)南行/北行行車線的尾站/
首站,當局在規劃與錦田站有關的基建設施時,提供交通轉駁設施一直是重要的考慮
因素。

42.李永達議員提及沿北大嶼山快速公路種植的樹木生長欠佳的情況,並詢問公路沿線
闢設的園景的維修保養安排。路政署署長表示,在大多數情況下,承辦環境美化工程
的承建商,會負責有關工程完成後兩年內的維修保養工作。其後的維修保養工作,會
根據有關工程的地點,由市政總署或區域市政總署負責,路政署擔當監察及統籌的角
色。他察悉李議員的建議,即當局日後就公路的環境美化工程進行招標時,應考慮承
建商過往在園景維修保養方面的表現。

43.鑑於當局建議築建行人路連接錦田站與錦田市,其中一段行人路為行人天橋,並會
在該行人天橋下建造主要的排水道,議員關注該條行人路的安全。路政署鐵路拓展處
處長向議員保證,當局在設計該條行人路時,會仔細研究安全方面的問題。

44.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PWSC(1999-2000)11 41TR 地下鐵路將軍澳支線 - 主要基建工程

45.李永達議員察悉,在建議擴闊更改路線的油塘道兩旁的地區,已劃作進行居屋發展
計劃。他詢問當局會否沿該道路設置隔音屏障,從根源處消減交通噪音。路政署鐵路
拓展處處長答覆時表示,路政署自規劃初期已一直與房屋署保持密切聯絡,以找出最
妥善的消減噪音措施。根據房屋署及香港地下鐵路公司(下稱"地鐵")進行的環境影響評
估研究,日後將會在平台上興建的樓宇,只要有適當的設計及布局規劃,受到的噪音
影響不會超出既定準則及標準。環境保護署首席環境保護主任(噪音監理及政策) 補充
,上述研究已顯示,沿經擴闊的油塘道設置隔音屏障,以消減交通對日後興建的多層
住宅樓宇所造成的噪音影響,並不會符合成本效益。房屋署計劃在6米高的平台興建3
米長的橫向擴建部分,並會築建露天平台上蓋,闢設為平台花園,以減少交通對日後
興建的樓宇所造成的噪音滋擾。李永達議員詢問,在該等建屋用地採取多項消減噪音
措施,會否減低該等用地的使用效率。路政署鐵路拓展處處長指出,除交通噪音外,
當局在盡量充分使用有關用地時,亦可能受其他限制。鑑於有關部門在過去兩年已就
油塘道兩旁用地的發展計劃進行詳細討論,他有信心,現時在該用地上訂定的房屋發
展計劃,已在各種限制下充分利用有關用地。

46.關於在地下鐵路將軍澳支線各站闢設園景美化地方及設置相關基建設施的事宜,路
政署鐵路拓展處處長表示,只要有適當地方,當局便會闢設園景美化地方。在地下鐵
路將軍澳支線各站範圍內的園景美化地方,將會由地鐵築建及承擔費用,因此當前的
撥款建議並無顯示該等工程。關於在寶林站與寶順道之間的地面鐵路隧道四周的路堤
設置園景美化地方的工程,即當局現時建議保留為乙級的其中一項工程項目,路政署
鐵路拓展處處長表示,由於該路堤日後會由政府擁有及管理,因此政府會撥款進行該
項環境美化工程。

47.更改路線的油塘道與鯉魚門道的交界處,雖不屬擬議擴闊道路工程的範圍,但議員
詢問該交界處的容車量是否足以應付日後的交通需求。路政署鐵路拓展處處長確認,
當局正計劃進行另一項工程計劃,改善該交界處,以及在鯉魚門道進行其他改善工程。

48.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總目707 -- 新市鎮及市區發展

PWSC(1999-2000)12 53CD 上梧桐河河道治理工程

49.關於因徵用土地或進行河道治理及修復工程而須安置受影響人士的現行政策,拓展
署署長提及較早時向議員發出的補充資料 (PWSCI(98-99)18號),並向議員簡介根據現
行政策作出的安置安排。關於當前的建議,拓展署署長表示,因該項工程計劃而須進
行徵用土地及清拆的工作共影響156戶,涉及 396人及707項構築物。在此等住戶中,
三分之二已獲安排入住北區的公共房屋,餘下的三分之一已獲安排入住元朗的中轉房
屋。

50.拓展署署長應鄭家富議員的要求,答允提供資料,說明受討論文件第 20至 22段所
述工程計劃影響的人士的安置安排。該等工程計劃包括治理深圳河計劃第I及II階段工
程,以及上、下梧桐河河道治理工程。

51.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52. 小組委員會會議於下午1時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