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PWSC160/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F/2/2

立法會財務委員會轄下的工務小組委員會
第19次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6月16日(星期三)
時  間 :上午8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

何世柱議員(主席)
何鍾泰議員(副主席)
田北俊議員
何承天議員
何俊仁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華明議員
涂謹申議員
張文光議員
張永森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婉嫻議員
程介南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容根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慧卿議員
鄭家富議員
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鄧兆棠議員

缺席委員 :

丁午壽議員
何秀蘭議員
陳鑑林議員
梁智鴻議員
霍震霆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劉嫣華女士
庫務局副局長(3)

許雅達先生
庫務局首席助理局長(工務)

蕭炯柱先生
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

孔郭惠清女士
工務局副局長(計劃及資源)

司徒高義先生
環境保護署署長

劉正光博士
路政署署長

林雪麗女士
運輸局首席助理局長(5)

李啟周先生
路政署助理署長(新界區)

單國強先生
運輸署總工程師(新界東)

鍾沛康先生
運輸局首席助理局長(4)

馬利德先生
路政署鐵路拓展處副處長

郭禮莊先生
渠務署署長

蘇啟龍先生
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環境)

楊榮贊先生
渠務署總工程師(顧問工程管理)

彭樂民博士
環境保護署首席環境保護主任(水質政策及規劃)

盧耀楨先生
拓展署署長

鮑紹雄先生
建築署署長

李百全先生
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2)

潘忠誠先生
教育署助理署長(策劃及研究)

陳立銘先生
房屋署工程策劃總經理(1)

楊光艷女士
房屋署工程策劃副總經理(建築設計)(4)

關永華先生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1)

溫頌安先生
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1)

蔡瑩璧女士
工商局副局長(1)

曾梅芬女士
政府產業署副署長

陳慧冰女士
工商局首席行政主任(行政)

黃鴻超先生
保安局副局長(1)

曾蔭培先生
警務處副處長(管理)

陳鈞儀先生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E)

郭家強先生
香港警務處財務、政務及策劃處處長

湯明善先生
香港警務處總警司(策劃及發展)

列席秘書 :

楊少紅小姐
總主任(1)3

列席職員 :

吳文華女士
助理秘書長1

薛鳳鳴女士
高級主任(1)8

劉慧卿議員認為不宜在一次長時間的會議討論多達16個議程項目。她表示,如
此冗長的議程,會令議員難以就議程項目作出審慎的研究。何鍾泰議員認為較
適宜把議程項目分開在兩個正常長度的會議上處理。

2.主席就此表示,由於預計到議程項目眾多,他已在上次會議席上告知議員,是
次會議需要提早開始,可能會提早至上午9時30分。然而,政府當局其後表示,
在立法會本年度會期完結前,此小組委員會需要審議16個項目,而非原來安排的
約12個項目。鑑於情況特殊,他因此同意把會議時間進一步提早至上午8時30分

工務小組委員會會議程序

PWSC(1999-2000)40

建議修改工務小組委員會會議程序

3.此項目由小組委員會副主席何鍾泰議員提出。

4.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工務計劃

提升工程計劃為甲級

總目706 -- 公路

PWSC(1999-2000)41 695TH 火炭路擴闊工程及於火炭進行
的相關改善工程

5.劉慧卿議員提及李永達議員在環境事務委員會1999年6月11日會議上提出的一
項建議,即為減少在堆填區棄置建造及拆卸廢物(下稱"建築廢料"),政府或可在
政府工程計劃的建造合約中規定有關承建商棄置建築廢料所採用的方法。她詢
問上述建議可否盡早推行,以及有關安排可否適用於將在是次會議考慮的各項
工程計劃。

6.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回應時向議員保證,政府當局會優先處理妥善棄置建築廢
料的問題,並已在上述的事務委員會會議上承諾會積極制定合適的措施,規管有
關製造及棄置建築廢料的事宜,以達致成本效益及環保的目標。他證實,政府工
程計劃目前已有一套有關處理建築廢料的指引,當局並會在適當時候把該等指引
納入政府工程計劃的建造合約。然而,環境事務委員會在1999年6月11日的會議
席上同意,當局應探討其他較進取的措施,以減少製造建築廢料及改善處理此等
廢物的方法。他認為,在與環境事務委員會就政府當局在1999年7月推行的整套
措施進行進一步諮詢,以及推行經商定的新訂或已作改善的措施前,新批出及進
行中的政府工程計劃應依循現有的指引。由於在堆填區棄置大量建築廢料會不必
要地引致高昂社會代價,劉慧卿議員促請政府當局加快有關此事的研究及商議工
作。

7.劉慧卿議員問及討論文件第17(a)段所述有關擬議工程的未獲解決反對書。路
政署署長回覆時表示,擬擴闊的路段與最接近的民居(有關反對者的居所)之間距
離約為5米。據他瞭解,當局並無訂定規劃標準,規定道路與最接近民居之間的
最低限度距離。但根據消防緊急行動的規定,有關的距離不應少於4.5米。劉慧
卿議員認為當局應就此方面制定適當的規劃標準。政府當局察悉劉議員意見。

8.關於討論文件第17(c)段所述,當局因應一名反對者的要求,沿火炭路提供上
落客貨設施,以方便附近工業大廈的運作,運輸署總工程師(新界東)指出,當局
雖會在區域交通規劃中考慮是否需要提供上落客貨設施,但現行政策是鼓勵上落
貨活動在工業樓宇內進行,而非在路旁進行。火炭區大部分現有的工業大廈最初
均設有上落貨設施。然而,由於若干工業大廈其後進行了一些內部間隔的改動,
以致部分上落貨活動必須在路旁進行。他證實,政府當局已答應修訂道路計劃,
沿火炭路提供路旁停車處。

9.就譚耀宗議員對提供噪音消減措施的關注,路政署助理署長(新界區)表示,根
據有關的環境影響評估研究,沿擴闊的火炭路某些路段設置隔音屏障,會令受影
響住戶所受到的噪音影響由85分貝減低至70分貝以下。至於施工期間的交通影響
,路政署署長證實,火炭路現有的行車線數目在施工期間會維持不變,即上下行
各有兩條行車線。為達到此目的,有關的承建商將須首先完成新路段的工程,以
便在連接點進行隨後的工程時,可把交通改道至該等路段。

10.至於工程預計為火炭路的交通流量所帶來的改善,運輸署總工程師(新界東)表
示,在擬議的擴闊工程完成後,火炭路一帶的交界處將不會出現車龍。通過該路
的行車時間僅需時約5分鐘,若不進行改善工程,在2002年和2006年通過該路將
分別需時15及30分鐘。

11.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PWSC(1999-2000)42 37TR 西鐵(第一期)--元朗段主要基
建工程

12.關於當局會如何解決鄉事委員會的關注,即擬議的主要基建工程在施工期間
可能構成噪音滋擾及交通影響,路政署鐵路拓展處副處長表示,當局會委託九
廣鐵路公司(下稱"九鐵")進行擬議的主要基建工程,該公司將會要求承建商實施
有關的環境影響評估研究中建議的紓減環境影響措施。此等措施包括使用低噪
音建築器材;分段進行工程以避免產生過度的噪音影響;在正在使用噪音密集
器材的工程範圍豎設臨時隔音屏障;定時在工程地盤灑水,以減低塵埃滋擾;
以及限制進出工程地盤的車輛速度。九鐵會成立監察小組,監察此等措施的推
行。關於紓減可能出現的交通影響的措施,路政署鐵路拓展處副處長告知議員
,倘涉及為現有道路重新定線及擴闊現有道路的工程,當局會規定承建商首先
須完成新路段的工程,以便隨後在連接點的工程進行時,可把交通改道至此等
路段。其他擬議的主要基建工程只會對交通構成輕微影響,若承建商需進行封
路,須實施恰當的改道計劃。

13.關於擬議在元朗站附近豎設的隔音屏障,路政署鐵路拓展處副處長表示,該
屏障會長35米,高3米,其設計是要減低擬建的新通路對南邊圍的交通噪音影響
。他告知議員,九鐵會為現時南邊圍一所學校提供隔音窗玻璃及冷氣,而拓展署
在進行另一項工程計劃時,亦即278CL"舊墟發展計劃 -- 元朗第16區土本工程第
1期",亦會在區內實施紓減環境影響措施。

14.關於沿屏廈路豎設的隔音屏障,路政署鐵路拓展處副處長解釋,擬設的隔音
屏障長135米,高3米,作用是減低將於道路毗鄰的地點興建的兩所新學校所受
到的交通噪音影響。當局並無需要把隔音屏障擴展至天耀路,因為鄰近該道路
的地點已被指定作非噪音敏感的設施(現時為球場),而對於較遠離該道路的住宅
樓宇,所受的影響不會超過既定的噪音影響準則。

15.譚耀宗議員詢問,當局在討論文件第3(a)(ii)段建議把一段朗日路由雙線單程
道路擴闊為5線雙程道路,對沿路的房屋發展有何噪音影響。路政署鐵路拓展處
副處長答覆時表示,道路擴闊工程及有關的紓減環境影響措施的詳細設計仍未落
實,因此,當局建議此部分的工程計劃仍保留作乙級工程計劃,在稍後階段才會
提升至甲級。他亦告知議員,朗日路東面的地點及朗日路/青山公路交界處南面
的地點被指定作綜合發展地區。根據有關的環境影響評估研究,將來在此等地點
興建的住宅高樓大廈的高層及低層所承受的噪音影響,均會超過既定的噪音限制
70分貝。隔音屏障不會有效地減低交通噪音影響,而鑑於消防規定,完全封閉該
路段並不可行。有關方面將需採用雙層玻璃窗及安裝冷氣的方式紓減噪音。路政
署鐵路拓展處副處長亦向議員表示,政府當局會與有關的發展商跟進紓減噪音措
施的細節。

16.關於在道路工程計劃中實施紓減噪音措施,何承天議員要求當局日後在涉及
道路工程的建議中,提供有關資料,說明有關道路沿路的指定土地用途,並提
供橫切面圖,顯示有關道路與受影響住宅發展之間的距離,以及樓宇的高度。
工務局局長答允此項要求。

17.關於當局就已在憲報公布的主要基建工程接獲的5份反對書的詳情,路政署
鐵路拓展處副處長解釋,在關於元朗站主要基建工程的3份反對書中,其中一份
要求政府收回較大面積的土地。另外兩份反對書由新元朗中心的發展商及業主立
案法團提交,內容關乎當局建議把元朗站南面的路段封閉,導致該中心的出入口
位置改變的問題。政府當局認為,雖然新的出入口會導致由該中心至青山公路的
駕駛距離增加,但整體情況可以接受。他亦向議員保證,朗日路的封閉路段會保
留作行人道及消防通路。至於關於朗屏站主要基建工程的兩份反對書,其中一份
是關於主要基建工程對發展權的影響,而另一份則由多名在受影響魚市場經營的
販商提交。第二份反對書的問題已獲解決,因為九鐵已同意興建臨時魚市場,供
遷置之用。而有關販商會在2000年年初遷進該臨時魚市場。當局並未接獲有關天
水圍站主要基建工程的反對書。

18.何鍾泰議員質詢有關委託九鐵進行擬議主要基建工程的安排,路政署鐵路拓
展處副處長答覆時表示,該等主要基建工程會納入九鐵的西鐵(第一期)車站建築
工程合約內。由於該等主要基建工程及車站建築工程均為土木工程,因此,九鐵
聘用的承建商必須具備主要基建工程所需的專業知識及經驗。路政署鐵路拓展處
副處長證實,九鐵會透過公開競投方式批授有關合約,而九鐵的標書評審準則與
政府採用的相若。政府當局會參與西鐵(第一期)合約的標書評審工作。

19.議員關注在委託安排下的預算節省款項,路政署鐵路拓展處副處長回應時表
示,預算節省款項為預算工程費用的10%,主要源於規模經濟的利益,包括較低
的預備費用及合約管理費用。何鍾泰議員表示,由於委託安排可使工程計劃更有
效率及不會在銜接方面出現問題,因此,他支持此項安排,但他認為有關安排未
必會帶來政府當局聲稱的10%節省款項。他指出,九鐵的招標程序可能不及政府
的公開,因為九鐵傾向聘用規模大的承建商,而此等大承建商的經常費用一般較
高。因此,他認為當局或無需,也不宜就委託工程計劃的節省款項提出精確的數
字。然而,主席記得,部分議員曾不時就委託工程計劃要求獲得該等資料。路政
署鐵路拓展處副處長補充,由於九鐵已把西鐵(第一期)工程計劃分成多份規模較小
的工程合約,因此,中小型承建商亦有能力自行或透過組成聯營公司競投該等合
約。九鐵亦已就西鐵(第一期)合約進行資格預審工作。據他所知,資格預審名單上
亦包括部分本地規模較小的承建商。

20.劉慧卿議員從討論文件中察悉,當局並未就擬議的道路改善工程環境影響評
估報告徵詢環境諮詢委員會及市民的意見。她質疑當局為何不按照工務工程建
議的慣常安排,在向工務小組委員會提交建議前,先完成有關的諮詢工作。她
亦詢問有關公眾諮詢的時限,以及市民索閱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的渠道。

21.路政署鐵路拓展處副處長回應時解釋,當局於1999年5月向環境保護署(下稱
"環保署")提交環境影響評估報告,而環保署於1999年6月9日接納該份報告,以
便提交予環境諮詢委員會及進行公眾諮詢。公眾諮詢工作會在1999年8月底前完
成,因為徵詢環境諮詢委員會意見的工作需時60天,而市民可在30天內就環境
影響評估報告提出意見。市民可在環保署的區域辦事處或民政事務總署各民政事
務處索取該份報告,亦可在互聯網上的環保署網頁瀏覽該報告。他亦指出,《環
境影響評估條例》在擬議的主要基建工程規劃工作進行至半途時生效。因此,擬
議道路改善工程(屬《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指定的工程計劃)的環境影響評估程序
,只能在是次撥款申請後才完成,以便擬議的主要基建工程在1999年7月展開。
倘要達致西鐵(第一期)於2003年投入服務的目標,這個安排實屬必需。

22.路政署鐵路拓展處副處長亦表示,由於擬議的朗日路擴闊工程仍保留作乙級
工程計劃,以待當局進一步研究適當的紓減環境影響措施,政府當局有信心,就
現時的建議下的其他道路改善工程所建議採取的紓減環境影響措施已十分全面,
因此,環保署將會發出的環境許可證,即使有附帶的額外條件,亦很可能屬較簡
單的性質。現時建議下的工程計劃預算應足以應付因實施任何額外環境條件所引
致的額外費用。他亦向議員保證,當局在進行主要基建工程時,會嚴格遵守環境
許可證上訂明的任何額外環境條件。

23.環境保護署署長表示,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在屬於有關的指定工程
計劃範圍內的工程展開前,有關方面須領取環境許可證。進行有關工程時須嚴格
遵守許可證上訂明的條件。他亦證實,環保署在決定會否就擬議的道路改善工程
發出環境許可證時,會考慮環境諮詢委員會及市民提出的意見。當局會在該許可
證上訂明適當的附帶條件,確保環境影響獲得適當紓減。

24.劉慧卿議員及涂謹申議員察悉,環境影響評估程序仍未完成,但擬議的主要
基建工程可能於1999年7月展開,而屆時擬議道路改善工程所須的環境許可證仍
未發出。他們關注到,當局倘容許工程計劃未領取所需的環境許可證即可展開,
則未有適當遵守《環境影響評估條例》中訂明的環境影響評估程序。關於公眾諮
詢的時間性,涂謹申議員亦指出,政府當局在撥款獲得通過後才進行公眾諮詢,
這項安排會令人覺得當局不會認真考慮公眾的意見。

25.何鍾泰議員表示,他理解西鐵(第一期)的時間表十分緊迫,以及擬議的主要
基建工程需配合委託安排下的時間表,但他對於此項工程計劃的特別安排表示
極度關注。路政署鐵路拓展處副處長回應時重申,在進行道路改善工程時,會
完全遵守可能附帶於日後發出的環境許可證上的任何額外條件。

26.何承天議員認為,由於環境影響評估程序是法定程序,《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規定的各項指定工程計劃中任何部分的擬議工程,在當局未發出環境許可證前
均不應展開。

27.庫務局副局長回應議員的關注時表示,政府當局的慣常做法,是在建議提交
工務小組委員會前完成必需的公眾諮詢工作。然而,就現時的建議而言,由於急
需配合西鐵(第一期)的工程計劃時間表,因此,此建議須在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的
公眾諮詢工作完成前提交。她要求議員適當地考慮到,雖然有關工程的環境許可
證仍有待批出,但環保署已接納該份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以及路政署答允會確保
完全執行日後發出的環境許可證上訂明的所有條件,而此等條件會反映徵詢環境
諮詢委員會及市民意見的結果。

28.就此方面,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再次確定,政府當局承諾會嚴格遵守《環境
影響評估條例》的精神及有關條文。他答允研究可否加快諮詢環境諮詢委員會。
他亦會把須領取環境許可證的主要基建工程與其他無須領取環境許可證的工程分
開,以確保須領取環境許可證的工程不會在當局發出環境許可證前展開。

29.關於在部分法定環境影響評估程序仍有待進行的情況下,應如何處理現時的
建議,庫務局副局長提及政府當局在較早時提出的解釋,並且建議,工務小組
委員會現時就有關建議作出決定,是基於政府當局已作出保證,在展開擬議的
工程前,會完全遵守日後發出的環境許可證上可能訂明的所有有關的環境影響
評估程序及條件。應主席要求,庫務局副局長同意在預定研究此一項目的財務
委員會會議舉行前,以書面確認政府當局就擬議工程仍未進行的環境影響評估
程序作出的承諾。

30.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劉慧卿議員反對此項建議,涂謹申議員
棄權。

31.劉慧卿議員要求,在有關的財務委員會會議上,此項目與其他項目分開表決

PWSC(1999-2000)43 38TR 西鐵(第一期)-屯門段主要基建工程

32.就屯門臨時區議會對擬議工程在施工期間可能造成的噪音滋擾及交通影響所
表達的關注,路政署鐵路拓展處副處長表示,擬建的公共運輸交匯處、車輛斜
道及行人天橋的工程,不會影響現有的交通流量,而擬進行的道路擴闊及重新
設計迴旋處的工程,在施工期間會有適當的交通改道措施配合,以保持行車線
數目與現時的數目相同。至於噪音滋擾問題,路政署鐵路拓展處副處長證實,
除道路交界處的改善工程外,擬議的主要基建工程不屬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的指定工程項目。然而,當局仍會實施紓減噪音措施,以盡量減低在建造階
段的噪音滋擾。他補充,當局只會在房屋署清拆新發邨後,才動工興建位於該
屋邨現址的公共運輸交匯處,而沿建豐街的擬議道路橋以西一帶的現行發展,
主要是工業大廈。

33.鑑於擬議的道路交界處改善工程屬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的指定工程項目
,劉慧卿議員問及該建議工程必須進行而尚未完成的環境影響評估程序。規劃
環境地政局局長證實,政府當局會作出有關安排,該等安排將與工務小組委員
會PWSC(1999-2000)42號討論文件所載的相同。他答允在有關的財務委員會舉
行會議前,以書面確認政府當局在此方面的承諾。

34.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劉慧卿議員反對此項建議,涂謹申議員
棄權。

35.劉慧卿議員要求,在有關的財務委員會會議上,此項目與其他項目分開表決

總目704 -- 渠務

PWSC(1999-2000)44 208DS 離島污水收集系統第1階段第1期
工程

36.應主席邀請,環境事務委員會主席陸恭蕙議員告知議員,在1999年6月11日的
環境事務委員會會議上,議員曾就現時的建議,以及工務小組委員會PWSC (1999
-2000)54號討論文件所載的議程項目 -- 在汀九及深井設置污水收集設施及污水處
理廠的建議,進行簡短的討論。事務委員會委員獲悉,擬議的污水處理工程並非
旨在提高污水處理的級數。她亦匯報,對於擬建的設施是否足夠及具成本效益,
環境事務委員會若干委員表示有所保留。此外,由於當局在會議上未能提供足夠
資料,以回應議員的關注,議員對此表示不滿,因此已要求當局提供有關的環境
影響評估報告。政府當局提交的函件及報告摘要,已於1999年6月14日送交事務
委員會委員及所有其他非委員的議員參閱。

37.渠務署署長指出,擬議的長洲污水收集系統工程,是離島污水收集總綱計劃
的一部分。有關的環境影響評估研究在1997年完成,結論認為在現階段無需將
有關的污水處理工作提升至二級處理的水平,但確認了總綱計劃的研究結果,
認為應把現有的排放管加長。現時的建議包括更換現有的海底排放管,以及改
善現有的污泥脫水設施。

38.議員詢問現時建議的急切性,渠務署署長回覆時表示,由於現有的排放管管
道偏短,以致長洲附近水域目前的水質甚差。他認為,由於環境諮詢委員會已
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擬建的設施便應從速興建。然而,陸恭蕙議員指出,
政府當局不應以環境諮詢委員會已通過有關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為理由,催促
議員通過此項涉及龐大資金的建議,此舉令人難以接受。

39.庫務局副局長察悉議員的意見,並且承認,當局在相當遲的階段,才向環境
事務委員會提出此兩項污水收集設施工程的建議。為使政府當局在事務委員會
進行討論期間有充分時間提供進一步資料或採取跟進行動,以回應議員提出的
關注及詢問,她告知議員,庫務局會要求各政策局在工務小組委員會舉行會議
前,預早向有關的事務委員會簡報各項重大撥款建議,使當局有充分時間回應
議員的關注及提供補充資料。她補充,當局亦會要求各政策局把有關諮詢事務
委員會的資料,列入工務小組委員會討論文件之內。

40.關於為何討論文件並無提及環境事務委員會曾就此項目進行討論,規劃環境
地政局副局長(環境)解釋,由於此項目的討論文件在環境事務委員會於1999年6
月11日舉行會議之前經已發出,因此不可能把事務委員會曾進行的討論的撮要
列入文件之內,情況與在事務委員會會議後才發出的有關汀九及深井污水收集
設施的討論文件不同。

41.陸恭蕙議員要求,政府當局在提出工務小組委員會的建議供環境事務委員會
考慮時,應提交有關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供事務委員會參閱。規劃環境地政局
副局長(環境)答允此項要求。

42.劉慧卿議員亦重申,在工務小組委員會考慮重大撥款建議之前,各事務委員
會需要有充裕時間就有關的政策問題進行研究。鑑於事務委員會委員的關注未
有獲得充分回應,她提議政府當局應撤回現時的建議。陳婉嫻議員亦支持將此
議程項目及下一議程項目交由環境事務委員會再行討論。

43.就此方面,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指出,立法會曾多番討論需進行哪一級的污
水處理,才可達到各項水質指標。雖然他同意,關於應進行哪一級污水處理的
問題應交由有關的事務委員會進一步討論,但他請議員就個別的具體情況考慮
現時的兩項建議,因為此兩項建議均根據現行政策而擬訂。

44.陸恭蕙議員提及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在1999年6月14日的來函(已隨環境影響
評估報告摘要送交議員),她要求當局證實,擬建的污水收集處理工程會否達到
有關的水質指標。環境保護署首席環境保護主任(水質政策及規劃)回覆時表示,
除了本港南面的水域因主要受珠江流域影響而致無機氮含量不能達到有關的水質
指標外,在提供擬建的污水收集設施後,其他各項水質指標均可達到。

45.關於現有污水處理廠的處理能力,陸恭蕙議員質疑政府當局因何假設由現在
至2011年長洲人口的數目會不增反減。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環境)回應時表示
,長洲的發展已近乎到了極限。據他所知,長洲現時的人口約為2萬,當局並無
計劃增加島上的人口數目。至於長洲人口一旦確實增加時,會對環境影響評估的
結論有何影響,環境保護署首席環境保護主任(水質政策及規劃)表示,根據為實
施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而進行的環境影響評估研究,就氮含量而言,進行較高級
數的污水處理工作對水質亦不會有顯著影響。由於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會處理在
海港地區數百萬人所產生的污水,而長洲的人口相對較少,因此同一結論亦適用
於長洲。

46.何鍾泰議員要求當局闡釋釐定進行哪一級污水處理工作的現行政策。環境保
護署署長回應時表示,現時的建議與長洲污水收集設施多項改善工程有關。建議
的改善工程會達到各項水質指標,但有關氮含量的水質指標除外。實施此等改善
工程,不等於不會再考慮提高長洲的污水處理級數。然而,何鍾泰議員認為,擬
議的改善工程未必可顯著改善水質。對於環境影響評估研究就日後的水流流向及
長洲人口產生的污水量作出的數學推算,他亦表示有所保留。因此,他認為議員
就此項撥款要求作出決定前,需進一步研究擬建工程的成本效益。

47.田北俊議員詢問,若政府其後決定進行較高級數的污水處理,或實施目前尚
未規劃的進一步改善工程,在擬建設施所作的投資會否白費。渠務署署長證實
,若日後實施進一步改善工程,已提升/更換的污泥脫水設施及排放管仍可使
用。

48.鑑於議員提出多項質詢,並在較早前曾要求獲得更多時間研究現時的建議,
庫務局副局長表示,政府當局會撤回此項建議,以便環境事務委員會再商議此
事項。

49.政府當局撤回此項目。

PWSC(1999-2000)54 52DS


126DS

汀九發展計劃:污水收集系統及污
水處理廠(包括海底排放管)

深井污水收集系統和污水處理及排
放設施


50.庫務局副局長表示,一如前一項建議,政府當局會撤回現時的建議,以便環
境事務委員會再行討論。

51.何鍾泰議員認為,現時的建議在一定程度上頗為迫切。他記得,環境事務委
員會的委員並無特別就擬擬的工程是否足夠表示有所保留。就此,陸恭蕙議員
指出,嚴格來說,從環境方面考慮,兩項建議均相當迫切,但此項建議所涉及
的問題,較前一項建議的問題更為複雜。劉慧卿議員認為,雖然汀九及深井兩
區的污水處理設施工程均早應進行,但仍有需要在環境事務委員會會議上再作
討論。她促請政府當局安排在環境事務委員會會議上進行緊急討論,並在可行
的情況下盡快將有關建議重新提交小組委員會。

52.政府當局撤回此項目。

總目707 -- 新市鎮及市區發展

PWSC(1999-2000)45 29CD 牛潭尾的主要排水道

53.關於如何實施環境諮詢委員會就元朗、錦田及牛潭尾的防洪計劃通過有關環
境影響評估研究時所訂的3項附帶條件,拓展署署長表示,漁農處正就修復舊河
道和在原地以外地方補闢濕地的問題進行研究。待該研究在2000年年底前完成
後,將會有具體措施實施有關修復舊河道和在原地以外地方補闢濕地的附帶條
件。拓展署署長回應劉慧卿議員的進一步提問時證實,現時有關在牛潭尾興建
主要排水道的建議,並不包括實施上述兩項附帶條件。

54.關於環境諮詢委員會就處置污染泥料訂明的附帶條件,拓展署署長告知議員
,將會採取的措施主要包括使用密閉式機械抓泥機、不會積存污染泥料,以及
將挖掘泥料運往沙洲東面妥善處理。

55.拓展署署長回應何承天議員時澄清,討論文件英文本"off-site compensation"一詞
應為"off-site wetland compensation"。

56.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總目703 -- 建築物

PWSC(1999-2000)48 233EP 黃埔花園的第四所小學

57.劉慧卿議員重申,她關注當局應如期興建更多新校舍,以應付對學額需求的
增加,以及達到推行小學全日制的目標。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2)回應時表
示,當局預測仍短缺的學校共73間,其中42項建校計劃已提升為甲級,一項正
等待財務委員會批准,另有3項會在是次會議席上研究。政府當局有信心,其餘
的新校舍可於2002/03學年開始前落成。他亦表示,由於興建一所新的小學校
舍通常需時18個月,因此政府當局計劃於2000年年中前透過工務小組委員會向
財務委員會提交所有其餘新校舍的建校建議。主席促請政府當局盡快提交尚待
處理的建校建議。庫務局副局長察悉議員的關注,並答允與教育統籌局保持密
切聯絡。

58.司徒華議員詢問當局為何建議興建一所只設有24間課室的校舍,而並非興建
30間課室的校舍。教育署助理署長(策劃及研究)回應時證實,在可行的情況下,
政府當局會盡量興建設有30間課室的新小學校舍。然而,是次建議興建一所只設
有24間課室的校舍,主要是由於地盤的限制。他補充,擬建的校舍擬用以配合將
學校由現行的半日制改為全日制。

59.劉慧卿議員察悉,禮堂大樓的天台會用以進行學生活動。她詢問在該處加建
上蓋是否可行。司徒華議員認為,有蓋運動場較露天運動場為佳,因為學校在雨
季時經常會遇到運動場地不足的問題。建築署署長回應時確認,在天台運動場加
建上蓋在技術上是可行的,而所需的額外時間及撥款,亦在擬議工程的預算及建
築限期之內。教育署助理署長(策劃及研究)表示,當前的設計令學生可在露天的
場地玩耍。然而,他同意徵詢學校設施用家小組(教育署轄下的諮詢小組)對此項
建議的意見,並向小組委員會匯報有關的決定。

60.何承天議員建議,將有關的停車用地在目前的位置往東移,可提供一個面積
較大的露天運動場。建築署署長回應時表示,此項建議並不涉及任何技術性問題
,當局可作出適當安排。

61.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PWSC(1999-2000)49 263EP 天水圍第27區的1所小學

62.何承天議員詢問可否修改擬建小學的規劃藍圖,使課室大樓正面面對嘉湖山
莊,從而免受天城路交通噪音的滋擾。劉慧卿議員支持何承天議員的建議,並
促請政府當局在規劃新校舍時,探討可作出各種改善的機會。建築署署長回應
時表示,他們曾研究何議員所提建議的方式,改變課室大樓的座向,但由於地
盤的限制,該方式並不可行。然而,他同意在會後與何議員再作討論。

63.一如前一項目,劉慧卿議員要求政府當局考慮在擬建校舍的天台運動場加建
上蓋,並在諮詢學校設施用家小組後,向小組委員會匯報結果。政府當局同意
考慮此項要求。

64.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PWSC(1999-2000)50 264EP 天水圍第101區的第二所小學

65.一如先前兩個項目,政府當局答應考慮在擬建校舍的天台運動場加建上蓋,
以及向小組委員會匯報結果。

66.建築署署長回應劉慧卿議員時表示,校舍毗鄰的邨內道路會是私家路,預計
該道路的交通不會對學校造成嚴重的噪音滋擾。

67.劉慧卿議員提及擬建小學的規劃藍圖時詢問,兩個籃球場分開而非並排興建
是否恰當。何承天議員認為,將兩個籃球場並排興建會較為適合,因為此一安
排可以提供一個面積較大的露天運動場,以供進行足球及其他活動。建築署署
長回應時表示,當前設計的其中一個主要考慮因素,是提供兩個分開但面積較
小的露天運動場,以供同時進行各類學生活動。另一個考慮因素是,倘將兩個
籃球場並排建於禮堂大樓北面,兩個球場便需東西座向,而現時的規劃藍圖則
容許其中一個球場南北座向。南北座向較適合進行籃球活動。他補充,禮堂大
樓地面一層是一個有蓋操場,可通往兩個籃球場。儘管如此,他表示,將校舍
向南移,使兩個籃球場並排而建,在技術上似乎可行。

68.教育署助理署長(策劃及研究)表示察悉議員的意見,並證實曾就校舍的整體
設計徵詢學校設施用家小組的意見。然而,他答應再諮詢該小組有關將校內兩
個籃球場並排而建的建議,以及日後興建有相若地盤情況的校舍時較為合意的
藍圖。倘學校設施用家小組對此項建議有強烈的意見,政府當局會在舉行有關
的財務會議前知會議員。

69.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PWSC(1999-2000)56 173SC 青年發展中心

70.應程介南議員要求,並經主席同意,秘書處已就此項目的討論擬備逐字紀錄
本,並載於附件。

71.此項目在會議席上付諸表決。11位議員贊成此項目,6位議員反對,一位議
員棄權。

贊成的議員:

田北俊議員何承天議員
李家祥議員張永森議員
陳婉嫻議員程介南議員
黃容根議員劉江華議員
劉健儀議員譚耀宗議員
鄧兆棠議員

(11位議員)

反對的議員:

何俊仁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華明議員
張文光議員
單仲偕議員
鄭家富議員

(6位議員)

棄權的議員:

劉慧卿議員

(1位議員)


72.此項目獲小組委員會通過。

73.主席建議,在有關的財務委員會會議上,此項目與其他項目分開表決。

PWSC(1999-2000)51 108KA 為香港駐布魯塞爾經濟貿易辦事處
購置及裝修辦公地方

74.劉慧卿議員指出,討論文件第4段載述,香港駐布魯塞爾經濟貿易辦事處(下
稱"經貿辦事處")的工作量有所增加,工作範圍亦見擴大,她要求當局加以闡釋
,並特別問及歐洲聯盟(下稱"歐盟")成員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香港特區")的
現況及運作可能產生的誤解,以及歐洲傳播媒介對香港特區事務興趣日濃的成因
(若有的話)。工商局副局長(1)答覆時表示,由於在過去數年,駐布魯塞爾辦事處
負責的國家數目已告增加,該辦事處的工作範圍經已擴大。雖然各國公營機構、
私營機構及傳播媒介對香港的興趣及誤解難以具體衡量,但經貿辦事處的主要職
責,是澄清香港在處理海關及貿易事務上是否享有自主權。她答應向議員提供歐
洲委員會在香港回歸祖國後就香港特區出版的首份年報。該份年報對香港特區的
情況持非常正面的態度,可視為駐布魯塞爾經貿辦事處努力的成果。至於歐洲傳
播媒介對香港特區事務興趣日濃一事,工商局副局長(1)指出,駐布魯塞爾經貿辦
事處已承擔與傳媒溝通的額外工作。

75.由於議員認為當局須就駐布魯塞爾經貿辦事處增加的工作量及擴大的工作範
圍提出具體證明,主席建議當局在向財務委員會提交文件前提供更多資料,說
明討論文件載列的理據,以及提供比較的資料,說明工作量增加及工作範圍擴
大的情況。工商局副局長(1)答應提供有關資料。

76.田北俊議員表示,由於促進歐盟成員國對香港經濟貿易的興趣,是一項十分
重要的工作,因此他支持該項建議。他同意該等國家確實對香港存有誤解,此
等誤解可能嚴重影響香港的利益。

77.田北俊議員要求當局提供更多有關擬購物業的資料,工商局副局長(1)回應時
告知議員,政府當局已物色了一幢單幢式建築物,實用淨面積為868平方米,較
現有辦事處的實用淨面積多出325平方米。至於擬購物業的單位售價何以會比現
有物業高,工商局副局長(1)指出,現有物業的位置,與歐盟的重要機構距離頗
遠,而當局已物色到的新物業則位於中央地帶,有關機構近在咫尺,可以徒步
前往。至於工商局對裝修工程費用作出的預算相對較低,工商局副局長(1)證清
,新物業已備有若干裝置,而現有傢具及設備亦會盡可能保留繼續使用。

78.至於布魯塞爾的物業價格走勢,工商局副局長(1)表示,據布魯塞爾的地產代
理表示,布魯塞爾過去數年的物業價格均有上升,雖然升幅不大。然而,由於港
元對比利時法郎的匯率較高,有關的升幅或許不能反映在以港元計算的價格上。

79.鄧兆棠議員問及過往租用辦事處以外的場地舉辦活動的次數及開支,以及在
遷進新物業後,在此方面可予節省的數額,工商局副局長(1)答應向駐布魯塞爾
經貿辦事處索取有關資料,供議員參閱。工商局副局長(1)亦確認,該辦事處現
時聘有21名職員,當局暫時並無計劃增加人手編制。

80.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劉慧卿議員要求記錄她對此項建議有所
保留。

PWSC(1999-2000)55 235LP 警署及行動設施改善計劃

81.保安事務委員會委員鄭家富議員及程介南議員答覆主席時證實,政府當局已
於1999年6月10日向該事務委員會簡述上述建議。他扼要覆述,事務委員會委員
除關注擬議工程的成本效益外,亦關注警隊服務質素及態度上的改善。

82.李永達議員關注可否在所有面見室裝設閉路電視攝錄機,以保存所有面見的
錄像紀錄。警務處副處長(管理)回應時向議員匯報,截至1998年12月為止,已完
工及可供全面使用的錄像面見室,已由1997年的11間增加至60間,現時每間主要
分區警署均最低限度設有1間錄像面見室。然而,考慮到需要動用的資源,以及事
實上並非每一名疑犯均會在面見時提供口供,警方決定不會攝錄每次面見的過程
。警務處副處長(管理)更表示,若當局預期若干案件會由區域法院及原訟法庭審理
,警方會通知涉案疑犯可使用錄像面見室,至於接納或拒絕使用該等設施,則由
該等人士自行決定。他指出,倘疑犯提出要求,即使可能由較低級法庭審理的案
件亦可使用錄像面見室。

83.鄭家富議員對李永達議員的關注亦有同感,並且認為,為確保所有疑犯獲得
公平對待,使用錄像面見室的安排應擴大至所有案件的面見,而並非只對在較
高級法庭審理的案件的疑犯作此項安排。警務處副處長(管理)答覆時重申,當局
需要考慮成本效益的問題,以及有關法庭是否備有所需設備。應主席要求,他答
應提供補充資料,說明每次面見疑犯均保留錄像紀錄對資源造成的影響。

84.劉江華議員、張文光議員及劉慧卿議員亦同樣關注此問題,並促請政府當局
慎重考慮所有疑犯的面見均使用錄像面見室,或最低限度應讓所有疑犯均可以有
此項選擇。

85.關於市民對警務處由1998年起以北角警署為試點推行的改善措施的回應,警
務處副處長(管理)證實,該等改變甚受區內人士歡迎。過去兩年間,市民就北角
警署的服務提出的投訴個案,已由4宗減少至1宗。由1999年開始至今,並無接
獲任何投訴。

86.劉慧卿議員憶述她前往油麻地警署的經歷,並表示原則上支持改善警署設拖
,以為市民提供更佳服務,以及改善職員的工作環境。然而她提醒當局,市民對
警方提出的投訴個案,主要涉及被警務人員虐待,她要求當局澄清當前計劃的擬
議改善措施是否能解決此問題。警務處副處長(管理)回應時向議員保證,透過各
項擬議改善措施,再加上用以改善服務質素及工作態度的相關措施,會令警隊的
服務質素提高。議員得悉,在保安事務委員會過往的會議席上,議員曾討論不屬
現時的建議的其他服務改善措施,因此同意參考有關的會議紀錄。

84.劉江華議員、張文光議員及劉慧卿議員亦同樣關注此問題,並促請政府當局
慎重考慮所有疑犯的面見均使用錄像面見室,或最低限度應讓所有疑犯均可以
有此項選擇。

85.關於市民對警務處由1998年起以北角警署為試點推行的改善措施的回應,警
務處副處長(管理)證實,該等改變甚受區內人士歡迎。過去兩年間,市民就北角
警署的服務提出的投訴個案,已由4宗減少至1宗。由1999年開始至今,並無接
獲任何投訴。

86.劉慧卿議員憶述她前往油麻地警署的經歷,並表示原則上支持改善警署設拖
,以為市民提供更佳服務,以及改善職員的工作環境。然而她提醒當局,市民對
警方提出的投訴個案,主要涉及被警務人員虐待,她要求當局澄清當前計劃的擬
議改善措施是否能解決此問題。警務處副處長(管理)回應時向議員保證,透過各
項擬議改善措施,再加上用以改善服務質素及工作態度的相關措施,會令警隊的
服務質素提高。議員得悉,在保安事務委員會過往的會議席上,議員曾討論不屬
現時的建議的其他服務改善措施,因此同意參考有關的會議紀錄。

87.鄭家富議員建議改善拘留室的環境,特別是加裝閉路電視,警務處副處長(管
理)就此指出,該項建議將會侵犯被拘留人士的私隱權,因為如廁設備亦同時設於
拘留室內。他認為現行的監管安排經已足夠,因為閉路電視的鏡頭已對準拘留室
的入口,所以任何人士進出均會被攝錄。此外,只有當值警官及其人員才有權進
入拘留室,案件調查組的人員無權進入。警務處副處長(管理)更向議員保證,在
過去14個月內,警方並無接獲有關市民在拘留期間被侵擾的投訴。警務處副處長
(管理)答覆主席時確認,有關拘留設施的事宜,正根據另一項工作計劃進行。他答
應嘗試提供更多資料,說明該項工作計劃的時間表。

88.由於時間所限,主席請議員說明他們的問題,讓政府當局於日後的會議作出
回應。

89.關於計劃的推行時間表,劉江華議員詢問,為何偏遠地區的警署,如打鼓嶺
及落馬洲等,被安排至最後處理。

90.何鍾泰議員表示原則上支持該項建議。至於招標安排方面,他認為政府當局
不應以單一合約的方式將工程招標,又或為只涵蓋一間警署的個別合約招標。反
之,他建議政府當局應考慮以區域為基楚,例如分別包括香港、九龍及新界3個
地區,根據3份各自獨立的合約為各項工程組合招標。何議員亦要求當局提供更
多資料,說明建議為殘疾人士提供的設施。

91.劉慧卿議員提及一張在會上提交的報案室照片(第9號),並質疑這般矮的櫃位
屏風,如何能有效為市民的私隱權提供更佳的保障。

92.至於成本及節省開支方面,李永達議員詢問該項計劃的4,128元平均單位價格
與其他工程相比如何。他亦要求當局提供更多資料,說明騰出警隊人手編制中負
責警署守衛職務的94名警務人員而得以節省的費用,可抵消該項計劃經常性開支
的程度為何。

其他事項

93.由於時間所限,主席表示項目PWSC(1999-2000)55及是次會議尚未討論的其
他議程項目,將會於另一次特別會議討論。

(會後補註:上述特別會議其後定於1999年6月23日上午10時45分舉行。)

94.小組委員會會議於下午1時10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7月2日


主席:

接著的文件是PWSC(1999-2000)56:青年發展中心。這份文件建議把173SC號
工程計劃的一部分提升為甲級。按付款當日價計算,估計費用為5,200萬元。用
意在工程計劃合約的前階段,委聘顧問為擬建的青年發展中心訂下大綱草圖、制
訂詳細設計及擬備合約文件。解答委員的問題是建築署署長鮑紹雄先生、民政事
務局副局長關永華先生及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溫頌安先生。

大家應記得我們以前曾經討論這份文件,所以我希望大家發問時盡量不要太重
複。李永達議員。

李永達議員:

主席。其實很多人也會贊成文件第5段所說有關青年中心的目標,我也十分贊成
。不過問題是應否透過耗資8億元興建一個中心,加上顧問費應是9億元,以達
到此目標,日後財務委員會亦要考慮此問題。我們也曾聽很多社工說,如果有9
億元以發展文件第5段所說的目標,其實不一定要用"硬件"去做,很多"軟件"、服
務及活動已可達到此目標。我曾問青年社工,他們說這計劃其實是興建一個青年
旅舍式中心,與發展青年活動沒有甚麼關係。那目標訂得十分正確,但實施這目
標的方法應否這樣?我十分有保留。所以我希望政府解釋,除了這"硬件"之外,
還有沒有想過用其他方法達到文件第5段所說的目標呢?多謝主席。

主席:

哪一位回答這問題?關先生。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關永華先生:

多謝主席。我們這個青年發展大樓的概念亦曾徵詢很多社團,特別是青年團體
。他們向我們發表了很多意見,亦支持這個概念及計劃。整個概念是因為目前
有很多辦理青年工作的社團及人士發覺找尋場地有很大的困難,例如他們在外
間租用會議場地的費用十分昂貴,又如當與外地青年,即使是本地舉辦青年領
袖訓練或交流計劃時,在住宿方面亦有很大的問題,因為市面上酒店的收費對
這些團體來說是非常昂貴,即使是十分普通的雙人房間也要四、五百元,對他
們來說是一個負擔。我們這個計劃並不單只興建旅舍,旅舍只是其中一個部分
,而且亦是比較細規模的旅舍,只有150間房間,主要是讓這一類活動有一個
比較合適的地方可供使用。其餘部分大致分為3類,其中一類是供舉行會議及
展覽使用的。現時青年團體或個別的青年在尋覓場地以舉行比較大型的會議及
展覽時存有困難,在香港很少專為青年提供的這類場地。另外一部分大樓,是
提供場地給青年在文化、文藝活動方面作綵排或進行預演的用途。另外,我們
亦希望這些場地可包括資訊科技方面的設施,以供青年發展此方面的潛質。整
體來說,這計劃不單是興建旅舍,那只是其中一部分。我們主要是希望有一個
集中的中心場地,能夠讓青年可發揮其領袖才能訓練及其他各方面的工作。多
謝主席。

李永達議員:

主席,我想繼續問關先生。其實青年和成年人的開會場地沒有很大分別,我不
知你所說的場地有甚麼分別。即使你說綵排活動,我不知道你有沒有問過部門
,現時區域市政局的"town hall"的空置率十分高。我不明白青年朋友在沙田大會
堂、屯門大會堂或者荃灣大會堂綵排與在此綵排有甚麼分別。你不是說當綵排場
地冠上"青年"時,青年綵排時便會興奮一點吧!沒有分別的。我不明白你為何不
使用那些場地。我只想問一點資料,在第17段中,你說你們曾問150個青年團體
。我想問你有沒有諮詢過青年社工?團體是沒有所謂的,因為只是興建多一個地
方供他們借用,問題是如何使用那9億元。你有沒有問過青年社工、社聯的青年社
工部或者社工總工會、社協及外展社工的意見?他們覺得若要使用這9億元時,興
建一座建築物好還是舉辦活動、提供服務的好?另外,我想問建築署,若要刪除旅
舍那部分而只興建會議廳要多少錢?

主席:

兩個問題。請關先生回答第一個問題,你們有沒有諮詢其他社工?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

我們曾公開邀請有關的有興趣人士提供意見。我們收到21份建議書,另外我們
亦曾舉行兩次諮詢會議,一共有46個團體曾參加過.......

李永達議員:

主席,我不是問這問題。我集中想問第15段所說的青年團體。我想問你們有沒
有諮詢青年社工、社總、社聯這些團體,你不要回答另一回事,可不可以?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

或者請溫先生作補充。

主席:

請溫先生作補充。

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溫頌安先生:

謝謝主席。在我們諮詢的青年團體中,一定包括了社工。如果議員有興趣知道
我們曾諮詢甚麼團體,簡單的答案是我們是有諮詢過青年社工。

李永達議員:

可否說出它們的姓名?即甚麼團體的社工?我不是問社工的姓名。

主席:

可否回答是甚麼團體的社工?

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或者我讀出曾提交書面建議書的團體名單。因為有21個團體那麼多,會否浪費
各位的時間?

主席:

我想不用了。你那份名單是否在此?與社工有關的可否說一說,讓大家知道哪
些和社工有關。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

或者我簡單說幾個出來,那會比較清楚一點。例如香港明愛、香港社會服務聯
會、香港青年大專學生協會、香港青年協會、基督女少年軍、基督教服務處、
傷健協會等等。我相信這些團體全部有社工的參與。

主席:

可以了。鮑先生可以回答第2個問題。請簡單說出若沒有那百多間房間,大約可
以節省多少錢。

建築署署長鮑紹雄先生:

主席。剛才所說的是開會場地,會議室,而不是住宿的地方,是不是?

李永達議員:

主席。我的問題是,3A那150間房間的建設,B、C、D、E大約要多少錢?即不
興建3A的話......

建築署署長:

即不興建那些房間。那些房間不需要花費很多金錢,因為那些房間大約佔1 000
平方米。我們整座建築物的面積是38 000平方米,即是三十分之一,不是佔太
多位置,所以價錢不是太多。

李永達議員:

150間房間只佔1 000平方米,每間房的面積豈不是只有五、六平方米那麼小?

建築署署長:

不,所有住的地方......應該是5 000平方米,我說錯了班房。5 000平方米對比38 000
平方米,是十分之一多一點。但價錢是普通的價錢,不是特別昂貴的價錢。

主席:

即是節省數億元。

建築署署長:

只是幾億元。

李永達議員:

幾億?那即是甚麼?

主席:

繼續。張文光議員。

張文光議員:

主席。我上次看過這份文件,這份文件是"打回頭"的。我知道你曾出席民政事務
委員會會議,民政事務委員會對你們的計劃也有很強烈的意見。那結論是"濫用
資源,莫此為甚"。現在沒有人說反對對青年事業提出資助,但你現在是用9億元
興建一座酒店大樓會議室在柴灣,然後便說推動了青年活動。你知不知道9億元
可以興建多少間中學?9億元可以興建9間最新型的中學!你覺得在政府的角度,
為何要用9億元興建一座青年旅舍,內裏有會議室,甚至經營咖啡室?那成本效
益和資源運用是否合適?以及我想問的是,政府有很多如明愛、救世軍、青年會
等有酒店的機構,那些酒店是否政府斥資興建的?

主席:

可能你最後的問題......

張文光議員:

不,對不起,我是問他是否覺得濫用了資源。

主席:

兩個問題。關先生。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

當然我們絕對不覺得這是濫用資源,這是用得十分適當的。第一,這是8億5,000
萬元而不是9億;第二,在民政事務委員會會議中亦沒有議員提過我們是濫用資源
。在這8億5,000萬元當中,我們得到華人永遠墳場認捐了2億元,那即是說估計只
耗用公帑6億5,000萬元。我已曾解釋這不是一座酒店大樓,而是包括很多成分,旅
舍只是其中之一,大概佔四分之一面積。至於目前有些青年會經營的酒店,據我理
解,他們全部是以純商業形式經營的。即使他們當時換地或申請用地時,也是以一
個純商業的形式經營的,所以完全沒有政府的津貼。

張文光議員:

主席。8億5,000萬元是建築費,顧問費是5,000多萬元,合共便是9億元。第二
,不是因為有人捐款2億元,這2億元便一定要用於未必適當的用途上,何況其
後還要補貼7億元!這7億元是否公帑?現在我們是否有很多公帑可用在青年事
務上,所以我們將其中一小部分,7億元用來興建酒店?我不覺得這是合理運用
資源,以及為何有這計劃?你說你有諮詢前綫社工,很多前綫社工致電告訴我
,他們反對這樣花錢在青年身上。所以我想問你,你是否覺得這計劃要重新再
審議,以及你是否覺得這計劃真的符合當前青年最急需的事務和政策?

主席:

關先生。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

主席。答案是十分肯定的,我們在文件中亦說得很清楚。現時的青年發展需要
場地。我剛才也曾解釋數次,目前的問題是第一,在場地方面;第二,收費方
面亦不能符合現時香港青年發展及與外地交流時的場地需求。所以我覺得一定
絕對符合我們的目標。

張文光議員:

主席。剛才李永達議員已經提問,為何香港有很多市政局的場地,甚至有很多
青年中心沒有人使用?社區中心的使用率是一半,日間更加很多時是空置,準
備辦補習班。這不是社區的資源嗎?為何這些資源還未被充分利用時,你會覺
得興建一座豪華大樓便可解決青年問題?

主席:

張文光議員,我知道你有比較強烈的看法,不過發問時應比較簡短一點,然後
讓他回答。

張文光議員:

不,我不要簡短,我要很清楚表達我們的意見。

主席:

你已表達了,還有沒有補充回答?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

剛才我已解答了李議員的問題。現時青年發展方面,很多團體和個別的青年也
認為欠缺場地,特別是缺乏這類活動的場地。他們可找到的場地可能是一般的
、沒有特別設施的。例如我們希望可以提供有關資訊科技等特別設施的場地,
可以提供青年在這方面作為領袖培訓的環節使用,亦可推廣文藝方面的訓練活
動。所以我們覺得兩者不可相提並論。現時很多青年中心沒有甚麼設施可供這
些青年使用,可能只能提供一間房間,而不是有一些特別的、專為這類活動而
設的設施。

張文光議員:

對不起,主席,資料提供。現時青年中心已向政府取得一大筆公帑以增加其電
腦設施,用以發展地區學生的電腦網絡。

(其他議員):

張文光議員已問了10多分鐘了,我們每一個也有問題要問的。

主席:

我剛剛想說有10位議員想提問。我一開始已說明這份文件已討論了一次,所以
我不希望大家過於重複,否則便無法開會。我剛才對張文光議員說可以發表自
己的觀點,但要簡短一點,以容許其他議員亦有機會發問和表達自己的觀點。
劉慧卿議員。

劉慧卿議員:

多謝主席。我覺得青年問題一定要處理,而主席,你自己先前曾提及童黨的問
題。我們從社區中得悉這是很嚴峻的問題,我看不到這份文件有關注這事。其
實如果在區內的青年中心多做點事,為青年人提供好的地方,我相信會對解決
區內的問題有幫助。政府對我們說那是兩回事,但如果我們要解決青年問題,
看看把有限的資源放在甚麼地方上,我相信很多區會希望你幫忙解決區內童黨
的問題,因為你也會承認區內沒有甚麼設施供年青人使用。因此,在聽取同事
的意見後,我自己亦感覺十分擔心。

主席:

好了,請問問題。

劉慧卿議員:

因為我沒有出席事務委員會的會議。當時他提到大部分議員也沒有異議,並說
主要問題是關於選址和日後管理和運作安排,但這裏似乎沒有作出回應。剛才
副庫務局長曾說,其實舉行事務委員會會議是為要取得資料後回答,但我看不
到有回答,如果曾作答請指出來。那些問題如何.....

主席:

你問了3個問題。

劉慧卿議員:

以及華人永遠墳場的捐款。我不明白為何華人永遠墳場的捐款會撥作這用途。

主席:

關先生,請回答。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

多謝主席。我們在上次的事務委員會上曾就選址問題作詳細討論,

所以我們今次在這份文件中作更詳細的補充,我們解釋了為何選擇目前的選址
。事實上,柴灣給人的印象是較為偏僻的地方,但目前柴灣已接駁了地鐵,而
這地方正處於地鐵旁邊,有行人天橋可到達。因為我們希望這是全港性的中心
設施,接近地鐵便能方便全港各區人士往返。我們曾詳細研究,目前香港只有
該處是最合適的地方,這點我們在文件中有作出交代。

至於管理方面,督導小組亦曾作初步研究,大家一致希望將來這中心大樓能夠
以自負盈虧的形式運作,但還需詳細研究其形式。

至於華人永遠墳場管理委員會,顧名思義是管理墳場的,但其間亦會有些收入
,它每年可撥出盈餘以資助公益計劃。它亦認為這計劃非常有意義,故承諾若
這計劃落實便會支持2億元。

劉慧卿議員:

主席,關先生沒有回答我第一條問題,就是現時哪一種青少年問題最迫切?現
時資源有限,是否應該用八、九億元興建這座中心?

主席:

剛才張文光議員亦曾提出這問題,請你簡單再回答,其後有人再問則不用作答 。

劉慧卿議員:

多謝主席。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

有關青年方面,特別在邊緣青年的問題,政府每年差不多投資10多億元作經常
性開支,其中每年有5億多元用於分區青年中心及外展工作。我們現在計劃興
建這大樓,是希望集中培養青年發展其領袖才能,令他們可以面對21世紀的挑
戰。這當然亦是發展青年活動的一部分,但與剛才所說的童黨問題有少許分別

主席:

張永森議員。

張永森議員:

主席。我很明白同事對於政府今次建議的計劃的憂慮,因為要佔用的資源相當
多。我嘗試以較正面的角度來看,政府願意撥出大量資源興建一個青年中心,
我認為第一個條件是絕對不應影響政府現行對其他青年服務的設施,包括一般
青年與問題青年的資源服務。

另一方面,我看到服務與設施的分布情況。現時政府說的是另外一種做法,就
是將服務與設施透過一個較統籌的方式來集中行事。我想設施與服務也講求配
套的,若以青年中心集中行事以研究出完善的配套,這未必不是好的開始。

另外,其實青年問題亦是國際化及多元化。就以今次的服務而論,我並不強烈
認為這只是一個"硬件",我覺得個"硬件"只是一個配套,而這"硬件"內亦可看
到......

主席:

可否問問題?不要說太多。

張永森議員:

......管理和資源的,可以說是自負盈虧的概念。我想問政府一點,就是可否
承諾在運用青年中心的資源時,不會影響其他一般青年與問題青年的資源服務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

這是絕對的。因為目前的計劃是一個非經常性的投資,不會影響其他經常性的
投資。同時,我們希望它將來自負盈虧,且不會涉及政府的非經常性開支。

主席:

劉江華議員。

劉江華議員:

我認為政府這個建議是一件好事。地點不是問題,只要位於地鐵附近便是好地
方。我覺得投資9億元並不算多,再多9億元亦是一件好事,由於投資在青年身
上亦是投資未來,所以我覺得這個"硬件"應該興建。我想問將來的"軟件"的配
套是否真的可以配合得到?剛才關先生表示可能沒有非經常性開支,但經常性
開支方面,我不知你有沒有提交事務委員會,"軟件"的配合是否有足夠的支持

主席:

關先生。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

我們的概念是將來這中心會自負盈虧,所以希望對政府沒有非經常性開支的負
擔。

劉江華議員:

主席。我想問有沒有經常性開支?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

對不起,我應該說沒有經常性開支的負擔。

劉江華議員:

換言之,撥款9億元後,政府以後就不需要作任何開支?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

這是政府目前的概念。

主席:

李家祥議員。

李家祥議員:

我想問一個簡單的問題,然後發表一點意見。

我以幾個不同身份參與此事,包括青年事務委員會主席、社聯主席,剛才議員
亦提到那些機構。因為我這些身份,政府亦邀請我作為項目計劃督導委員會的
成員之一。當然這全部是協助性質,並無實質利益。我希望主席能澄清我稍後
可否投票,上次我已知道我可以發言。

我是此計劃的始作俑者,若有責任,我亦須負上相當大的個人責任,因為青年
事務委員會是經過諮詢,及在數次廣泛的青年約章的籌備委員會時,收取很多
意見後向政府反映,希望政府能提供類似的中央設施。雖然政府曾就此作一些
諮詢,但整件事經過數年的蘊釀。青年事務委員會絕非只做社工的工作,我作
為社聯的主席,十分熟悉社會福利的範疇,因為這屬於青年發展範疇,包括教
育、非正式教育、社會參與、公民教育及其他的工作範疇,並非只是社工的專
業工作範疇內。

作為青年事務委員會成員的身份,我主要的諮詢對象是青年團體及青年人本身
,不是任何中介服務的提供者。我同意張文光議員所說,我們諮詢的對象並非
受資助團體的社工,因其本身已有一定的設施,他們不會察覺其必需性。提出
意見者,主要是沒有受資助的團體,如青商、學友社等,他們已從事青年工作
多年,但沒有任何自己的地方,正在負擔昂貴的租金及設施。另外,一些青年
志願服務的團體,並非社工,而是青年人自己的組合,如大專學生,他們希望
找一個地方。我們諮詢青協、社聯等有關青年工作的資助機構,他們亦十分支
持,因為他們覺得單靠本身的設施,是不足應付全港性、國際性、或與內地作
交流。他們需要中央設施,應該更加廉宜。以大型活動來說,這個諮詢已進行
很久,信息亦很清楚,大家亦瞭解青年工作並非只是補救性、預防性的工作,
是包括發展性,這方面是需要支持的。

我不只爭取資本投資,亦爭取經常性的開支,但我想向各位議員解釋,以我向
政府爭取的經驗,因為經常性的開支是受本地生產總值的百分比的限制。非經
常性的開支是一筆過的,節省這9億元不等如可以撥回經常性的開支。我們正積
極地處理童黨、補救性、預防性的問題,希望稍後會有公布,但這絕不是能替代
,亦不是等同的事,希望大家可以清楚分開。多謝主席。

主席:

多謝你。你有沒有問題?

李家祥議員:

我的問題是我可不可以投票。

主席:

稍後才解決投票的問題。鄭家富議員。

鄭家富議員:

我參閱文件第3頁第5段所述的很多目標,加上第3段所述在中心內的設施後,對
能否用8億多元達到目標很成疑問。我們的擔憂就是你們會白白浪費公帑,與青
年事務發展名不符實。我為何會這樣說呢?因為接著的議程是有幾個社區會堂的
設施申請撥款,4個社區會堂要用2億1,763萬元。我覺得青年事務的發展,特別
是現時的童黨問題,理應是強化地區的青年事務發展,不應集中性地中央化。請
問政府,有否研究將8億多元強化現有社區會堂的設施以配合地區的社區服務?加
強中央設施,如青年旅舍、由青年企業家推動的咖啡室與商店,如何能夠推動青
年發展的長遠策略?我認為這不可以拉上關係。我的問題是,政府有沒有考慮將
8億多元強化地區的設施,以配合你在第5點的目標?在抉擇時有沒有在這問題上
加以討論和探討?多謝主席。

主席:

關先生。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

多謝主席。我剛才回應其他議員也曾提及這點。我們現時的建議是一個中央的
設施,主要目的在於培訓青年在領袖才能及其他各方面的潛質,讓他們可以應
付未來的挑戰。至於地區的邊緣青年問題,政府當然會繼續投資作支持,兩者
並非不能相容,這點很重要。而每年在地區方面的經常性費用是超過10億,其
中大部分是在於地區性的發展,在於預防性和對邊緣青年的工作。

主席:

好。剛才李家祥議員亦曾提及,不一定可以補充......

鄭家富議員:

我所說的地區發展青年事務,亦不是關先生所說的一定是針對邊緣青年問題。

主席:

有否考慮若將撥款作地區發展,是否同一......

鄭家富議員:

主席。請參閱有關文件的A、B、C。例如B及C,每個地區均需要加強多用途活
動室、展覽廳、青年會議中心這方面設施。為何不可撥款於現有的社區會堂?
接著的議程已有4個社區發展申請撥款2億多元。

主席:

請關先生回答。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

多謝主席。目前計劃的設施比一般地區性社區會堂設施為多,水準亦更高。若
每個地區亦有一座這樣的中心,當然會皆大歡喜,但這不是每一個地區都需要
有的。每個地區也要有的是比較地區性的,例如社區會堂。大家也知道社區會
堂沒有這一類的設施。現在計劃大樓內的會議及活動設施的水平,一定要較高
,並能配合培養青年發展領袖訓練方面,並不是局限於地區性的小型會堂。

主席:

田北俊議員。

田北俊議員:

主席。最初我不明白為何這份文件那麼具爭議性,但聽罷幾位議員發問後,我
想我知道發生了甚麼事情。主席,我想在青年發展問題中,可以雙管齊下。地
區的工作固然要做,但從另一方面來看,很多事情若由中央做,是否真的如鄭
家富議員提出的3C,我也留意到,我也想問,那些文化、藝術、資訊科技等,
是否每個地區也可以舉辦那麼多活動呢?是否應該由中央地區做,可以對全港
青年提供一個較佳的場所?

主席,我想問的問題是有關政府在文件第5段所述的目標。目標不只針對興建這
座大樓,是建成後如何管理。建築費達7億元,完成後能否做得好?我留意到李
家祥議員是青年事務委員會的主席。讓青年們作好準備,迎接未來新世紀的挑戰
,其中包括很多事,整個政府亦不知能否做得好,是否由青年事務委員會做?我
想問政府,若這座大樓竣工後......尤其是在文件第17段,成立督導委員會。我
第一個問題是督導委員會是否只是督導興建此座大樓,竣工後便完成任務,另外
由別人管理?不然,我恐怕華人永遠墳場管理委員會因撥款2億元而取得話事權
,由它建議如何發展青年事務的活動。希望政府答是與它們無關,它們撥款興建
後,督導委員會便結束。結束後,整個計劃是否另外有人策劃?該策劃者是否青
年事務委員會?因為其中要做很多工作。我擔心若完成興建後要自負盈虧,屆時
若舉辦多項活動而沒有人參加使用時如何是好?

主席:

關先生。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

多謝。督導委員會主要是督導這座大樓的策劃及興建,期間亦會向政府提議將
來如何管理和運用。督導委員會絕對不是將來督導這座大樓用途的機構,我們
當然要再深入研究及諮詢有關的團體。將來會有一個機構專責管理及運用這座
大樓。

主席:

最重要的是與捐款機構有沒有關係?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

沒有關係。他們純粹是捐款支持這計劃。

田北俊議員:

主席,我想跟進這個問題。文件第5段說了那麼多這個大型的、對青年有深遠
影響計劃,但現在的籌備工作只是興建完成便作結,將來誰來管理此座大樓也
未落實,只謂興建後才決定。機場則不同,因為必有遊客抵港,所以一定有人
管理。若屆時大樓落成後無人使用又如何?管理完善便自然會有青年來使用,
否則便沒有青年使用了。

主席:

關先生,可否作出補充?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

對不起,或者誤會了。我們並不是完全沒有想過日後管理的問題,不是待建築
完成才作決定。督導委員會其中一項工作是向政府建議將來的具體管理架構。
在此我希望得到青年事務委員會的意見,若有一個比較具體的概念,將來在申
請興建這座大樓時,會對議員有一個比較詳細的解釋。

主席:

單仲偕議員。

單仲偕議員:

政府現時經常將資訊科技掛在口邊。我想說一點,我不明白文件第C段所指的
資訊科技為何?現時只要上網便會送電腦,在那裏弄些甚麼呢?那份文件也沒
有給我們。現時那些青年中心或營舍的使用率亦不足,日後這座大樓可能被用
作國際交流活動,我們現時亦會經常作交流。香港青少年朋友到青少年中心,
並沒有甚麼資訊科技的活動,若要做的話,最好優先替現時的青年中心設立這
些設施。

我想得到兩項資料,第一,政府可否提供各個營舍的使用率給我們;第二,若
以這設施作基準,這設施與目前香港人經常使用的設施相比,其水平差距有多
少?可否以圖表列出其差距有多大?香港市民斥資給一小撮人使用,但大部分
人經常去的地方的設施卻比較陳舊和落後。政府並無計劃提升這類設施。

主席:

關先生可否提供資料。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

現時大家所說的營舍主要位於郊外比較偏遠的地方,其用途是康樂式的,並不
是我們這中心大樓希望提供那一類旅舍的用途。當然這些營舍是十分廉宜,約
數十元一天,但亦不符合我們發展青年事務、舉行會議或交流等活動的用途。
另外設施方面的比較,因這是中央的設施,例如剛才說的資訊科技,我們希望
並不如一般地區的青少年中心,只能提供一、兩部電腦給予青少年使用。這中
心希望向有組織的青年提供資訊科技方面的培訓及研究。我們目前沒有這類設
施,所以政府希望在這方面能夠提供。大家亦知道資訊科技在未來的世紀會是
重要的一環,若沒有這項配套,可能我們的青年訓練會少了一個重要的環節。

單仲偕議員:

資訊科技這4個字真嚇人。現時香港有很多公司、政府及政府資助機構亦提供
這些課程。你們在這方面想培訓甚麼?是否一個長期的訓練?這些訓練課程是
否有人支持、資助呢?究竟想做些甚麼,可否具體化?不要單提幾個字來嚇人
或掩耳盜鈴。

主席:

關先生,有沒有具體措施?現在不能提供可於稍後提供。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

我們主要是提供場地及設施予有關的團體和人士,讓他們可以利用來作訓練、
培訓及研究的工作。剛才我們曾回答希望是可以自負盈虧,所以政府不希望需
要直接資助。

主席:

李華明議員。

李華明議員:

兩個簡短的問題。第一,文件第3段提及要清拆柴灣社區中心。現時該中心設有
日間幼兒院,在青年中心建成後才可把地方交回。那麼在建築期間他們搬往何處
?第二,關先生強調這中心落成後,不會有經常性開支的補貼,即政府不應該撥
款作經常性的開支。但若沒有人入住、又希望有人租用,那如何處理龐大的開支
?你不能假設一定有很高的入住率,若入住率不足必會有開支的問題,你會如何
處理這問題?

另外,主席你沒有在星期一出席福利事務委員會,我們對於"一校一社工"的問題
爭論得非常激烈,結果政府落實明年增加9,000多萬元撥款,但原來我們要關閉
部分青少年中心及削減部分青少年服務。現在說的是發展青年服務,但爭取9,000
多萬元便要削減那些服務,而且要面紅耳熱地爭拗。但現在說的是9億元的一座建
築物!我聽完李家祥議員所說後更加氣憤,原來那是給非資助團體使用,如學友社
、青商等。政府撥款興建一座這麼豪華的建築物,讓非資助團體舉辦活動。我認為
這樣活動的方式很難接受。謝謝。

主席:

關先生,第一個問題,那幼兒中心於建築期間如何處理?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

我們會在附近尋找適合地點,讓幼兒中心繼續經營,這是絕對沒有問題的。至
於社區會堂,當然會有部分服務要終止。另外,我剛才亦強調,這座大樓並不
是一座酒店大樓,它只佔其中一個環節,我們亦不相信會無人入住,因為第一
,那裏交通方便;第二,它所收的費用肯定會比外間商業性的酒店便宜,所以
絕對不會出現沒有人入住的情況。整個構思是經營者需負擔經常性的運作費用
。政府只負責興建這座大樓。

主席:

政府認為無論如何也不需花錢在經常性費用之上?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

我們認為沒有需要,因為整座大樓亦有商業部分有收入的,所以整體來說應該
可以自負盈虧。第三,剛才有議員曾多次說這是一座豪華大樓,我不相信這是
豪華大樓,這是一座很實用的大樓。至於費用方面是多是少,我相信要請建築
署署長解釋這一種費用是否屬於豪華的費用。

主席:

鮑先生,可否簡單說一說,約值多少錢一呎?

(其他議員):

他不在。

主席:

這點留待稍後才回答。

李華明議員:

主席,關先生經常說他很有信心將會有人入住。他有甚麼憑據?

主席:

你現在問他,他是這樣說的,我們也沒辦法,大家只能考慮是否接納他的解釋
。陳婉嫻議員,剛才你走開了,現在你可以發問。

陳婉嫻議員:

主席,我認為政府若要花那麼多公帑,便要比較外間的價錢和這裏的價錢,因
為有些青年朋友租住明愛的費用十分昂貴,需要四、五百元一間房間,相比之
下,離島的渡假屋會便宜很多,只需要100多元。我希望政府若要進行這計劃時
,要讓我們知道價錢分別多大。

另外,政府要具體說出其中包括了些甚麼,例如你說2000年的大計劃,這點也
需要給我們看。我想帶出一個信息,正如剛才李華明議員說,政府在福利事務
委員會會議中說可以實施"一校一社工",不過,因青年中心的使用率低而要削
減,當日我們曾就此作激烈辯論。我覺得那些中心沒有人用不等於要削減,只
不過政府沒有更新......

主席:

請發問問題。

陳婉嫻議員:

主席。既然先前曾作那麼長的討論,為何現在不給我多點時間說話?這樣才公
平。請先讓我說完,可不可以?

主席:

請快一點。

陳婉嫻議員:

所以我的意見是,當同事們說青年中心沒人使用時要小心踏進政府的陷阱。政
府在前天的福利事務委員會會議上想削減青年中心,我們作出強烈的反對,即
實施"一校一社工"是要削減現有青年中心以得到這筆費用。主席,面對社會上
很多非資助機構的青年團體,我同意政府的計劃,但我仍然要問,那價錢相對
是怎樣的?那計劃的內容是怎樣的?具體運作是怎樣的?你要回答我們,要提
供文件給我們。在不削減反而增加資源投入青年服務的前提下,我是支持政府
的,不過,你要回答我剛才提出的幾點問題。多謝主席。

主席:

好。關先生。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

這計劃絕對不會引致削減其他計劃投入的經費。其次是有關管理方面,剛才我
曾作出解釋。至於收費方面,我們可以很簡單向議員解釋,為何我們覺得將來
的收費一定會比現時的便宜。陳議員剛才也說,目前的青年旅舍需要四、五百
元一間房間,因為它需要建築費用和地價,這些是需要計算利息的,而將來我
們這個計劃的營運者不需要付出地價和建築費用,純粹只需要營運方面的開支
。另外,整座大樓也會有其他旅舍以外的收入。旅舍之下有商店和咖啡室會提
供經常性的租金收入,中間部分設施亦有收入。所以整體來說,我們很有信心
它可以自負盈虧。

主席:

程介南議員。

陳婉嫻議員:

主席。我要求政府向我們提供數字。

主席:

你想要些甚麼數字?

陳婉嫻議員:

我剛才說了3個部分:兩者之間的價錢、整個計劃的具體運作內容及將來會如何
管理。這些我也很想知道。

主席:

剛才已有提及管理方面的事宜,關先生有甚麼資料在此?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

若今天通過了,顧問仍要做設計、投標等文件......

主席:

現在只做前期工作?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

我們仍要回到此委員會申請撥款以興建這座大樓。屆時我們一定會提供詳盡的
資料,或之前我們也會到民政事務委員會詳細解釋各方面的資料,顧問亦會參
考所有目前的設施以作最後的設計。所以我們會經過民政事務委員會才會到這
裏,希望屆時可以解答委員提出的疑慮。

主席:

程介南議員。

程介南議員:

主席。我只想表達一個問題及一個意見。因為柴灣地區原本也有社區會堂,這
文件第3部分說會重置原有社區會堂、日間幼兒院、社署的辦公地方及支援設施
等等。我想問新大樓有關青年的部分與舊有的比例是多少?因為舊有的建築物也
有5層樓,而這大樓其實也不是純粹一間青年中心而是綜合大樓,那會否有所不同
?這是一個問題,請署長回答。

另外我想表達的意見就是剛才李華明議員提到的,他說這座大樓是讓非資助團體
使用,例如學友社,我不能不說些公道說話。政府是否永遠不能幫助那些非資助
團體?如果我們質疑這些團體使用政府的設施是不應該的,那麼幾十年來一直取
得政府資源的資助團體是否需要檢討呢?我不點名指出,李華明議員說學友社我
便說學友社。香港學友社做會考輔導......

主席:

請簡單一點。

程介南議員:

剛才議員說了很久,我也要說差不多時間才行。香港那一個團體做會考輔導比
學友社做得更好?前朝政府多年來有沒有給一分一毫的資助給它?現在有一座
綜合大樓,亦不是純粹為青年,還包括原有社區會堂。我不明白為何一提到非
資助團體,有些議員會心惡痛絕。

主席:

好,你的看法我們大家也知道了。第一個問題是,重置計劃佔整個計劃的多少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

整座大樓的面積是38 000平方米,重置部分大概是4 000平方米。比例是4 000對
38 000。

主席:

大概是11%左右。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

是。

主席:

差不多一億元。

程介南議員:

我想跟進。文件3的D部分,所有租用機構及政府有關青年發展的辦公室,是否
因此而集中在那裏?即現時在民政處有關青年發展的總部也會搬到那裏,是不
是?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

我們不會將全香港有關青年發展的機構也放在那裏,否則整座大樓也不夠用。
主要是這大樓內需要運作的部門及非政府機構希望租用的地方。

主席:

有一個問題想問鮑先生的,剛才他走開了,我想補充問一問。這大廈是否十分
豪華呢?大約值多少錢一呎?

建築署署長:

多謝主席。我現時不能說是否豪華,因為現時還未有圖則。

主席:

我明白,但預算是多少?

建築署署長:

現時我們只是以每一平方米大約多少價錢來作一個預算。

主席:

是,大約是多少?

建築署署長:

大約2萬元一平方米。為何價錢比較高?因為有數個禮堂,那費用會比較昂貴。
另外我也想跟進我們計算宿舍部分的建築費用,應該是5千萬元而不是數億元。

主席:

只是5千萬。好。第一輪問題已經問完,但還有一、兩位議員想問第二個問題。
我讓他發問,但要問完所有問題後才一起作答。李永達議員,接著是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我的問題主要是想問庫務局局長日後的使用和監督。因為以往曾作檢討,那間
社區會堂的使用率很低,所以拆卸了以節省金錢。我想問假如這中心通過後,
由誰監督日後的使用?第一,我們不需要付出經常性的開支,但維修保養是否
需要支出公帑?第二,若使用率低時怎麼辦?我們有沒有監督的過程?雖然說
不需要經常性開支,但那些也屬於公帑。

主席:

稍後才回答。劉慧卿議員。

劉慧卿議員:

謝謝主席。我想問日後如何選擇用家?剛才曾提到一些團體的名字,但我相信
不單是那些團體。有甚麼公平的方式讓人申請使用?很明顯這大樓是很受資助
的,所以政府多次說為何會那麼廉宜。現時是否已經有選擇的機制?

主席:

好。兩個問題。關先生可否回答?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

第一,有關維修方面。我剛才曾說它是自負盈虧,它需要負責營運,營運是包
括維修保養的。我們現時的概念是希望將來無論是甚麼機構負責營運也好,稍
後會向議員詳細解釋,也會全部負責這些開支。

主席:

管理和誰人使用。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

我們設計這機構時會一併考慮將來如何監督。至於劉議員所說將來批准給哪些
人使用的問題,這會是我們設計將來管理機構的一個部分,希望它將來能公開
、公平和充分反映出我們希望這大樓的用途。多謝。

李永達議員:

還有一個很短的問題。你們現時估計這建築物的使用程度是百分之幾?例如假
期是70%至80%,平日是50%等等。你有沒有這種估算?

主席:

有沒有估算?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

其實目前社區會堂的使用率也很高,超過80%......

李永達議員:

我說的是這新建的建築物......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

根據此點來估算,將來這大樓的使用率亦不會低。亦因為這是香港獨有的,將
來的價錢也較其他一般的低,所以我們很有信心,將來的使用率會維持在高水
平。

李永達議員:

關先生的意思是否說大約有70%至80%的使用率?我們要知道才可以批出,因
為開支達9億元。

主席:

他也是估計出來的。

李永達議員:

估計不要緊,但要給我們知道估計數字。是否大約70%至80%?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

我們估計會有這水平。當然,這只是估計。

主席:

好,這是第2次討論這問題的了。雖然事務委員會亦曾討論過,但大家也很關注
,所以我容許大家多點提問,但我認為需要問的問題差不多已問完了,我提議付
諸表決。

劉慧卿議員:

你是否說要處理剛才李家祥議員的問題?

主席:

是,可惜他剛走開了。應該是這樣的,若有直接的利益關係便不可以投票。我
讀出來:"有直接的金錢利益便不應該投票"。我想應該由他自己決定他有沒有
直接的金錢利益。這樣可以了嗎?好,我建議將這份文件應付諸表決。李議員
,剛才你走開了,你問我你可否投票,我重新說,若有直接的金錢利益便不可
以投票,你看你自己有沒有直接的金錢利益,由你自己決定。好了,付諸表決
。贊成這份文件的議員請舉手。好,請放下。

劉慧卿議員:

我要求點票。

主席:

既然有人要求點票,便記名表決。表決鐘會響一分鐘。第一,請大家坐回自己
原有的位置,否則便不能表示出來。請大家坐回原來安排給各位的委員會議席
,不是立法會的議席。請大家核對一下。為節省時間,這鐘聲結束後便要表決
,請大家坐回原有的位置。

好。請首先按出席掣,然後按你們的投票意向:贊成、反對和棄權。各位,請
投票。沒有問題便顯示投票結果。出席的委員有19位,贊成的有11位,反對的
有6位,棄權的有1位。參與表決的委員多數贊成。程介南議員。

程介南議員:

主席。可否要求將今次的討論作逐字紀錄本,以便給團體看?

主席:

可以安排的。

劉慧卿議員:

我聽不到程議員建議甚麼。

程介南議員:

我要求可以給我們今日討論的逐字紀錄本,立此存照。

劉慧卿議員:

我們一般不會做逐字紀錄的。是否只是要求做這一個項目?

程介南議員:

這是我的要求。

主席:

若有人提出,我們可以安排這樣做,當然只是這個項目。

程介南議員:

多謝主席。

主席:

李議員。

李永達議員:

我們還有很多項議程要討論,而現在已是12時25分了。很多官員已在此等候了
一個早上,我建議他們個別可以早點離開。我希望接著的議程沒有特別事情發
生,但再接著的有關警署那一項目有很大機會需要長時間討論,我相信之後那
些官員不需要繼續等候,除非我們在1時正繼續開會。

主席:

我會因應時間通知他們的了。好嗎?

李永達議員:

但我覺得這對他們不公平......

主席:

橫豎現時仍有10多20分鐘,我想暫停一下。對不起,請讓我來作決定。這項目
仍未完結的,還有的是,參與表決的委員多數贊成這份文件的建議,我宣布文
件的建議已經獲得通過。我相信大家也同意在大會上將這項目分開討論,是不
是?好,多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