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PWSC145/98-99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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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號:CB1/F/2/2
立法會財務委員會轄下的工務小組委員會
第17次會議紀要
日 期 : | 1999年5月26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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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 上午8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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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 立法會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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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
何世柱議員(主席)
何鍾泰議員(副主席)
丁午壽議員
田北俊議員
何秀蘭議員
何承天議員
李永達議員
涂謹申議員
張文光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鑑林議員
程介南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容根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慧卿議員
鄭家富議員
譚耀宗議員
鄧兆棠議員
缺席委員 :
何俊仁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華明議員
吳靄儀議員
張永森議員
梁智鴻議員
司徒華議員
霍震霆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許雅達先生
- 庫務局副局長(3)
- 蕭炯柱先生
- 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
- 陳永生先生
- 工務局副局長(工務政策)
- 羅樂秉先生
- 環境保護署署長
- 蘇啟龍先生
- 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環境)
- 郭禮莊先生
- 渠務署署長
- 張達烱先生
- 渠務署助理署長(污水處理服務)
- 韓志強先生
- 渠務署總工程師(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
- 林雪麗女士
- 運輸局首席助理局長(5)
- 黃志強先生
- 路政署副署長
- 馬利德先生
- 路政署助理署長
- 李啟周先生
- 路政署助理署長(新界區)
- 李欣明先生
- 運輸署總工程師(新界西)
- 盧耀楨先生
- 拓展署副署長
- 簡博恩先生
- 土木工程署副署長(土木)
- 吳錦池先生
- 拓展署新界東拓展處總工程師(將軍澳)
- 伍靜文先生
- 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4)
- 韋立善先生
- 民政事務總署助理署長(2)
- 曹德江先生
- 拓展署新界北拓展處副處長
- 陳沛華先生
- 水務署副署長
- 梁孟釗先生
- 水務署助理署長(設計及建設)
- 田漢威先生
- 房屋局首席助理署長(工程計劃管理)
- 盧志偉先生
- 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5)
- 關栢林先生
- 建築署副署長
- 李百全先生
- 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2)
- 潘忠誠先生
- 教育署助理署長(策劃及研究)
- 陳鄭蘊玉女士
- 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9)
列席秘書 :
- 梁小琴女士
- 總主任(1)2
列席職員 :
- 楊少紅小姐
- 助理秘書長1
- 薛鳳鳴女士
- 高級主任(1)8
工務計劃
修訂甲級工程計劃的範圍/核准預算費
總目704 -- 渠務
PWSC(1999-2000)15 | 312DS | 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第I階段:主要工程施工的監
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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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鍾泰議員詢問,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第I階段計劃工程的施工監督期為何需予延長。
渠務署署長答覆時解釋,監督期延長是由於根據該計劃展開的工程延遲完成,特別是
由於原來的承造商單方面停止 6 條污水連接隧道的工程所導致的延誤。經磋商後,政
府別無選擇,只有收回及重新批出合約,以便完成有關工程。原來的承造商就工程延
誤及政府因而蒙受的損失須予承擔的責任,現正等候仲裁,主要的聆訊預定於2000年
年初進行。政府向承造商提出索償的理由,是承造商未有作出應盡的努力以完成有關
合約。
2.何鍾泰議員質疑有關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第I階段的化學品劑量投配設施的工程為何
會延誤。渠務署總工程師(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提及文件附件2中有關工程延誤的解釋
,並表示該等設施的工程已於今年年初完成。渠務署署長證實,此等工程延誤與收回
隧道工程合約所導致的延誤無關。
3.至於當局是否預期4條東面連接隧道的工程會遇到巖土情況惡劣的問題,渠務署署長
表示,東面隧道的工程進展合理,而東面隧道沿線的鑽探工程迄今並無遇到青衣至昂
船洲隧道沿線工程所遇到的巖土情況。他補充,若該等情況在較後階段出現,當局從
西面隧道工程取得的經驗,會使有關問題獲更有效的處理。
4.劉慧卿議員詢問有關連接隧道工程延誤導致的環境影響。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證實
,有關延誤確實會影響經處理後流入海港的污水質素。至於該等影響的數字資料,環
境保護署署長表示,當局不可能以金錢數字表示環境影響,或以水質參數評定該等影
響,因為其他因素亦同時存在。然而他表示,當局可提供數字,說明延誤期間排放入
海水的額外污染量。應劉慧卿議員要求,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答允盡可能提供數字資
料,說明污水連接隧道工程延誤所導致的環境影響。
5. 劉慧卿議員亦詢問,政府在仲裁過程中向原來承造商提出的索償,會否計算隧道工
程延誤所導致的環境影響。渠務署署長表示,根據該合約,有關損壞會由合約的工程
師 (亦即工程計劃顧問)進行評估。他預期,當局會難以用金錢數字評估環境影響,但
他答允與顧問進一步研究此問題。劉慧卿議員表示,鑑於環境影響嚴重,政府當局應
考慮將適當的條文納入日後的工務工程合約,訂明承造商不遵守合約規定而造成環境
影響時須予承擔的責任。政府當局察悉劉慧卿議員的建議。
6.劉慧卿議員要求當局澄清,討論文件提到有關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第I階段計劃下部
分其他相關工程計劃,最終所需的費用為何會減少。渠務署署長及渠務署助理署長表
示,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第I階段計劃原來的整體預算為82億元。預期的節省款項主要
來自原來預算中預留的應急費用撥款。有關撥款在工程計劃完成後並未盡用。他們亦
證實,此等節省款項並非由於原來的工程計劃中任何工程被取消而獲得。應劉慧卿議
員的要求,政府當局答允提供更多資料,說明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第I階段計劃下預期
來自各項工程計劃的節省款額。
7.張文光議員質疑,當政府當局收回承造商的地盤時,為何不知道原來的承造商留下
的挖泥系統出現問題。同樣地,他質疑為何在工地勘測階段時,並未知道青衣至昂船
洲隧道沿線巖土情況惡劣的程度。他詢問,此等問題是否由於政府人員或工程計劃顧
問疏忽職守而導致。
8.關於青衣與昂船洲之間的隧道巖土情況惡劣的問題,渠務署署長解釋,當局已就整
個深入地底的隧道污水輸送系統,以及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隨後階段的部分其他工程
,進行大量巖土勘測工程,費用約為 2 億元。當局在建築工程展開前,不能預知巖石
情況會異常惡劣,因為此等情況須在鑽探至深入地底後才能知悉。因此,在施工階段
遇到惡劣的巖土情況,不能歸咎於顧問疏忽職守。
9.至於挖泥系統的問題,渠務署署長解釋,該系統用作清理在深入地底150米的隧道內
開鑿出來的巖石。原來的承造商從未以該系統的最大運作量操作,而在原來的承造商
停止有關工程後,顧問重新簽訂合約並檢查該系統時,該系統運作良好。可惜在進行
餘下的工程期間,當該系統全面運作時發生故障。
10.單仲偕議員質疑,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第I階段計劃下各項工程計劃出現延誤,是
否有任何政府人員須對此負責。工務局副局長(工務政策)回應時重申,該等工程計劃
延誤的主要原因,是原來的承造商單方面停止6條污水連接隧道的工程。他告知議員
,負責該等工程計劃的政府人員一直作出應盡的努力,執行其監察及監督的工作,
並遵守既定的程序。
11.由於擬議的修訂預算相等於已獲批准預算增加90%,單仲偕議員認為,鑑於預算大
幅增加,政府當局應進行內部調查。工務局副局長(工務政策)澄清,擬議增加的9,880
萬元,相對於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第I階段計劃主要工程的施工監督工作原來預算的6
億1,000萬元,增幅只是16%。先前批准的1億1,820萬元工程計劃預算,只包括污水處
理服務營運基金在1998年3月31日結束後,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第I階段未完成的主要
工程在施工階段的監督工作。他亦指出,在工程計劃進行的整段期間,政府當局已根
據有關的規則及程序,密切監督有關情況,因此,政府當局認為在現階段無需就策略
性污水排放計劃第I階段各項工程計劃所遇到的問題進行調查。
12.陳鑑林議員詢問當局把6條連接隧道的建造工程合約批授予原來的承造商的準則。
渠務署署長表示,當局於 1993/94年根據當時的標書評審程序進行有關的招標工作,
結果把6條連接隧道的兩份合約批授予同一個承造商。該承造商為兩間國際建築公司
的聯營公司。渠務署署長證實,原來的承造商就兩份隧道合約提交的標書,是兩次
招標工作中分別收到的最低投標價,而且均符合有關招標文件載列的工程計劃規定
。當時並無迹象顯示承造商不能完成該等工程計劃。
13.議員對討論中的建築公司是否已從工務工程合約承造商的認可名冊中刪除表示關
注。工務局副局長(工務政策)表示,據他記憶所及,該等公司已從認可名冊中刪除。
渠務署署長隨後澄清時證實,有關的兩間公司曾被停止在6個月期間內就工務工程投
標,但此項暫時中止投標資格安排已根據工務局處理承造商的有關規則而被撤消。
何鍾泰議員表示,政府當局在最近舉行的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及環境事務委
員會聯席會議上表示,在6個月的暫時中止投標資格期屆滿後,該兩間公司仍合資
格就工務工程計劃投標。他認為,倘若該等聯營公司表現差劣,其競投工務工程的
資格應受到更嚴厲的制裁。
14.何鍾泰議員亦表示,他會支持現時的建議,因為當局需要完成策略性污水排放計
劃第I階段未完成的工程。但他指出,當局首先不應把6條連接隧道的工程合約批授
予同一個承造商,尤其是兩間聯營公司中,有一間從未在香港從事任何工務工程,
而該等工程的規模龐大,並涉及複雜的技術。因此,他促請政府當局檢討有關的標
書評審準則,以及檢討在單一份施工合約內包括一項以上的大型工程計劃的安排是
否恰當。
15.工務局副局長(工務政策)回應議員的意見及關注時表示,當局現時訂有全面的程
序及準則,以評定承造商可否加入政府合約的認可名冊內。有關程序及準則迄今運
作良好。至於大型及/或複雜的工程計劃,例如污水隧道工程計劃,當局會進行資
格預審的工作,確保有興趣競投合約的公司擁有必需的專業知識及經驗。該等規定
會載列於有關的招標文件內,供投標者參閱。他亦表示,當局已設立公開及透明度
高的制度,監察從事政府工程計劃的承造商的表現。當局會根據不斷改變的情況持
續檢討該制度。何鍾泰議員在聽取工務局副局長(工務政策)的回應後表示,現時有
關6條連接隧道的事件已顯示有關的程序存在缺點。
16.張文光議員表達民主黨議員的意見,認為政府當局應就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第 I
階段工程計劃延誤及延長期限進行內部調查。該項調查應研究政府人員及工程計劃
顧問是否有任何疏忽職守的情況,以及從事件中汲取的教訓。政府當局亦應就有關
暫停原來的承造商競投合約的情況作出澄清及解釋。他對於原來的承造商在 6 個月
的暫時中止投標資格期過後仍可競投政府工程計劃表示極度關注。
17.田北俊議員表示,自由黨的立法會議員一方面贊成需要額外撥款,使策略性污水
排放計劃第I階段未完成的工程得以完成。另一方面,他們認同部分議員的關注,認
為當局向聯營公司施加的暫時中止投標資格期太短,以及現有的標書評審程序及準
則可能存在缺點,特別是有關評審並無在香港進行工程計劃經驗的跨國或外國公司
的標書的準則。他表示,在政府當局完全解決上述關注前,自由黨議員會就此項目
投棄權票。
18.劉江華議員對於當局容許聯營公司在6個月的停止投標期過後競投工務工程計劃亦
表示極度關注。他表示,假如政府當局不準備在預定研究此項建議的財務委員會會議
舉行前檢討有關情況及提供令人滿意的回應,民主建港聯盟的議員不大可能會支持現
時的建議。
19.工務局副局長(工務政策)答允在有關的財務委員會會議舉行前提供資料,解釋有關
暫停該等聯營公司競投工務工程計劃的資格的情況。雖然他亦同意跟進議員對管理認
可名冊上各承造商的規則及程序的關注,但他指出,由於有關的承造商已正式列入認
可名冊,當局在終止列於名單上的公司的投標資格或除去該公司的名字時,必須遵守
訂明的程序。然而他向議員保證,雖然討論中的兩間公司合資格競投政府工程計劃,
但當局在批出任何合約前,會充分考慮其過去的記錄。他表示,倘若仲裁程序隨後裁
定原來的承造商曾故意不遵守合約規定,政府當局會考慮不容許聯營公司在將來競投
政府工程計劃。
20.鑑於議員提出的關注,主席指出,當局應仔細研究有關評審及批授工務工程合約的
現行政策。因此,他表示,該項議題應於適當時候由有關的事務委員會進一步跟進。
議員表示同意。
21.庫務局副局長要求議員特別著重考慮,當局所急需目前要求的額外撥款,以便工程
得以完成,達到最終的環保目標。他贊同主席的意見,認為雖然當局可透過提供有關
資料,解決議員部分的關注,但其他關乎政策問題的關注或須在有關的事務委員會會
議上作進一步討論。議員並不同意。他繼而表示,政府當局會撤回此項建議,以期在
1999年6月2日的下一次會議上重新提交。
22. 政府當局撤回此項目。
總目706 -- 公路
PWSC(1999-2000)16 464TH 龍翔道和呈祥道改善計劃
23.張文光議員詢問,工程預算費需要增加,是否由於工程顧問未有進行妥善及充分的
地盤勘測及建築監督工作所致。路政署副署長回應時表示,當局認為工程顧問進行的
地盤勘測工程的規模已足夠,並且符合原來的工程計劃。他解釋,由於當局原先擬沿
龍翔道及程翔道一帶築建新橋樑的天然斜坡草木密集,而地盤勘測工程須在實際施工
前數年進行,在此等斜坡上進行廣泛的地盤勘測工程須除去斜坡上的草木,並須在建
造工程展開前,在光禿的斜坡地面重新種植及修復草木,以提供暫時性的保護作用,
故此需要額外的費用。然而,當局已按照慣常的做法,為此項道路工程計劃進行充分
的地盤勘測工程,款額約為工程預算費總額的1%。建造合約中已訂明條文,規定承建
商須在每條樁柱的位置進行試鑽。路政署副署長亦指出,試鑽的結果顯示,巖土情況
較預期差,因此需要進行更多挖掘工程,以清除對樁柱地基不合適的物料。
24. 至於因進行額外斜坡鞏固工程而增加的費用,路政署副署長及路政署助理署長表
示,由於呈祥道附近一幅人造斜坡在 1997年 8月3日崩塌,土力工程處建議,此項工
程計劃工地範圍內的斜坡,亦須進行額外的斜坡鞏固工程,以防發生類似的斜坡崩
塌事故。路政署副署長亦表示,這項工程計劃在大埔道所建造的一幅斜坡,在 1998
年 6月9日崩塌後亦須進行修葺。根據一項詳細調查所得的結果,路政署的結論是,
大埔道的斜坡崩塌,是因異常大雨所致,而並非設計上的錯誤或有關承建商的工程
失誤。在斜坡崩塌前一天錄得326毫米的雨量,雨量水平較200年一遇的暴雨還要多
。大量的地面徑流滲入已損壞的行人路面的縫隙,在斜坡後面產生強大的局部壓力
,導致斜坡崩塌。
25.譚耀忠議員詢問,在此項工程計劃下完成的其他斜坡,可否抵受類似1998年6月的
暴雨。路政署副署長及路政署助理署長在答覆時表示,在1997年及1998年的暴雨後,
當局已加強鞏固工地範圍內的斜坡,並加建截流渠,以防在暴雨期間有過量的地面徑
流滲入斜坡。
26.路政署副署長及路政署助理署長在總結時證實,當局在規劃有關工程時,認為由顧
問進行的地盤勘測及設計工作已屬充分及妥善。然而,1997年及1998年的兩場暴雨顯
示,當局需要進行額外的斜坡鞏固工程。
27.關於隔音屏障的預算費用為何出現重大差別,由原來的1,150萬元增加至修訂後的
4,180萬元,路政署助理署長提及文件的附件第2段,並且解釋,總差額達3,030萬元,
是由於實際投標價格較高及 1993年9月至1998年12月的價格變動,分別令當局須承擔
2,720萬元及400萬元的額外費用,再扣除工程實際數量輕微減少所節省的90萬元。劉
慧卿議員建議,為方便參考,在日後的建議中,應一併列明原來預算費用及經修訂預
算費用的比較,以及出現此等差異的原因,而並非如當前的討論文件般分開列出。政
府當局察悉此項建議。
28.至於當局在評估標書時,會否考慮個別工程項目的投標價格,路政署副署長及路政
署助理署長證實,當局會根據工程計劃的整體投標價作標書的價格評估。然而,工程
顧問在審核已提交的標書時,若發現個別項目的投標價格與政府的初步預算費有重大
差距,便會要求出價者作出解釋或澄清。若當局認為有關解釋屬合理,標書不會因該
等個別項目的差異而被拒絕。所有標書及出價者隨後提供的澄清/解釋均會提交中央
投標委員會考慮。
29.何秀蘭議員從討論文件的註3中得悉,獲接納的標書的投標價與所有其他標書的平
均投標價之間有重大的差距,前者較原先估計的工程預算費低11%,而後者則高出6%
。她因此詢問,政府當局有否要求中標者就其低投標價作出解釋/澄清。她對承建商
可能低估工程費用引致工程其後或會因財務理由而被放棄表示關注。路政署副署長及
路政署助理署長證實,政府不會就整體的工程投標價要求競投者作出解釋/澄清。就
此項工程計劃而言,當局曾進行預先審核投標者的資格的工作,確保所有獲邀進行最
後投標的有意投標者,在技術水平及財政方面均符合承辦有關工程計劃的資格。事實
證明,有關的承建商能按照合約要求完成工程。
30. 路政署副署長回應丁午壽議員的詢問時表示,雖然工程計劃在1998年8月已大致完
成,修訂預算費中仍須預留3,210萬元的應急費用,以備支付承建商可能提出的索償。
至於修訂預算費中用作"因施工時間延長而引致的費用和增加的雜項費用"的3,230萬元
,路政署副署長表示,此項撥款是為延長合約期而向承建商作出的補償。原來預算費
中預留"應急費用"的目的,其中包括支付此類額外支出。
31.劉慧卿議員表示,對於有關顧問無需對此項工程計劃的延誤及額外的工程負上任何
責任的說法,她並不完全信服。因此,她認為政府須為延長合約期而向顧問作出補償
的做法並不合理。路政署副署長亦同意,若延誤是由於顧問的錯誤所致,而該顧問卻
因合約期延長而獲得額外報酬,則對政府及市民均不公平。但他證實,就此項工程計
劃而言,政府當局已詳細審核有關情況,所得的結論是,工程延誤及額外的工程均並
非由顧問的任何過失所導致。
32.何承天議員詢問,駐工地人員員工開支的修訂預算費,因何較原來預算費高出1,840
萬元,以及有關顧問曾否因預算費增加而得益。路政署副署長及路政署助理署長在答
覆時表示,顧問合約是在舊的投標制度下批出。根據該制度,顧問可支取駐工地人員
員工開支10%的標準收費,作為提供管理服務的報酬。至於成本的增加,主要是在工
程計劃進行期間,駐工地人員的薪金跟隨公務員薪金調整而作出調整。
33.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提升工程計劃為甲級
總目706 -- 公路
PWSC(1999-2000)17 | 706TH | 十八鄉交匯處至博愛交匯處的公路 -- 餘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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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關於在各公路裝置閉路電視的政策,運輸署總工程師(新界西)表示,運輸署正研究
需否在現有及日後興建的主幹道路裝置閉路電視,以及裝置有關系統所涉及的費用及
時間表。現時,當局在屯門公路及受區域交通控制系統管制地區的重要道路交匯處裝
置閉路電視系統。正進行擴闊工程的吐露港公路亦會裝置閉路電視系統。此等閉路電
視系統各自連接至該地區的警局,以便進行24小時交通監察。田北俊議員詢問,當局
有否計劃透過便捷的途徑,讓市民得悉由該等系統所收集的交通消息。運輸署總工程
師 (新界西)在答覆時表示,在現有閉路電視系統監察下的交通情況,現時可在運輸署
的互聯網網址上看到。
35.何承天議員察悉,根據路政署副署長提供的資料,此項工程計劃下擬建的主幹公路
,只有附近已有住宅用地發展的路段才會裝設隔音屏障。他詢問,在已完工的道路的
其他路段,日後若有需要,當局會否加裝隔音屏障。環境保護署署長回應時表示,根
據現行政策,在建造新道路時,政府會透過實施直接的技術補救措施,解決交通噪音
的問題,其中包括在實際可行情況下在有關的公路上設置隔音屏障,以保障現已存在
而易受噪音影響的地方,例如住宅樓宇等。但在若干情況下,實施直接的補救措施或
不可行。舉例而言,若受影響的建築物是高樓大廈,並非常接近道路,隔音屏障便不
能有效消減樓宇較高層住戶所受到的噪音影響。把道路完全圍攏亦未必可行。在此情
況下,政府須依賴有關的發展商以加厚玻璃窗及安裝冷氣機等方式,向受影響的住宅
樓宇提供間接的技術補救措施。他並表示,根據同一項政策,當局不會為日後的住宅
發展提供隔音屏障,因為倘無任何有關日後的建築物高度及建築物與道路距離的資料
,在技術上不可能規劃合適設計的隔音屏障。就此等住宅發展而言,由有關發展商在
稍後推行措施,以減低交通噪音的影響,會是更有效的做法。何承天議員表示反對當
局現時採取的政策,就是即使道路附近的土地已指定作住宅發展,但尚未有該等發展
的建築布局的詳細資料,當局亦不會提供隔音屏障。主席建議,有關在興建新道路時
提供噪音消減措施的政策事宜,應交由有關的事務委員會進一步討論。
36.何承天議員詢問有關擬建主幹道路附近的土地用途,路政署助理署長(新界區)回應
時答允在會後提供資料。
37.劉慧卿議員詢問,頂部內彎傾斜的隔音屏障在消減交通噪音方面有多大成效。環境
保護署署長在答覆時表示,隔音屏障是用作阻截交通噪音的來源與接收者之間的音程
。隔音屏障會依照音程的斜度設計,而音程的斜度會視乎受影響的建築物的高度及建
築物與道路的距離而定。倘若受影響的建築物屬高樓大廈及較為接近道路,音程的角
度會非常陡峭,全直立式的隔音屏障要建得很高才能阻截音程。若需要設置高度達 5
米以上的全直立式隔音屏障以阻截音程,從工程及美觀的角度來說,較適宜提供頂部
內彎傾斜的隔音屏障,以提高屏障阻截音程的有效高度。此等隔音屏障的成本通常較
直立式的隔音屏障為高。他並證實,當局目前對隔音屏障的物料及設計並無特定的政
策,只要有關的隔音屏障能有效消減噪音,並能滿足有關工程計劃的技術要求。
38.關於在擬建主幹道路提供的環境美化工程,路政署助理署長(新界區)證實,如討論
文件的剖面圖所示,擬建主幹道路兩旁會種植樹木,但道路分隔欄則不會種植樹木,
因為該處地方太窄,種植樹木難免會遮擋駕駛者的視線。
39.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總目702 -- 港口及機場發展
PWSC(1999-2000)18 359CL 將軍澳港口發展計劃第137區(佛堂澳)餘下工程
40.黃容根議員關注擬議工程對海洋環境造成的影響。拓展署副署長表示,根據有關的
環境影響評估的結果,擬議工程不會對施工地盤附近一帶的海洋生態造成長遠的不良
影響。關於在施工期間對環境造成的影響,有關承建商將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所建議
的措施,使影響程度不會超出既定的標準及準則。他證實,當局將須在海床進行挖泥
工程,以便築建擬議的垂直海堤,而並非為進行填海工程。拓展署署長告知議員,當
局會採取以下措施,控制在海床進行的挖泥工程對海洋生態造成的影響 --
- 使用密封式抓斗挖泥方法,防止泥料在海水中擴散;
- 禁止操控挖泥機的駁船上的水及泥漏出或溢出海面;及
- 在工地四周竪立臨時泥幕裝置,防止泥料滲出地盤範圍之外的地方。
他向議員保證,當局設有全面的監察及監督程序,確保適當實施上述措施。此外,監
察及審計組人員亦須按季及按月就環境影響的監察工作提交報告。
41.黃容根議員亦關注工程可能對附近海產養殖區的影響。環保署署長表示,海產養殖
區位於施工地盤東南面約兩公里。根據上述環境影響評估進行的環境模擬顯示,由於
進行挖泥工程的地點遠離海產養殖區,再加上實施各項紓減環境影響措施後,此項計
劃的挖泥工程不會影響海產養殖區。然而,為確保水質不受污染,在施工期間,當局
會在養殖區收集海水樣本,用以監察水質。
42.雖然政府當局已作出保證,黃容根議員仍深切關注在海床進行的挖泥工程可能對環
境造成的影響,因此促請政府當局實施嚴格的監察措施。他察悉,擬議的填海工程不
會涉及挖掘海床海泥的工作,他因而詢問,把泥料保留在海床,會否使日後填海區出
現嚴重的土地沉降。拓展署副署長答覆時表示,為加速填海工程的沉降過程,當局會
把垂直排水管插進海床,並會在填海區上築建已載滿沙石的土堤。此外,當局亦會在
進行填海工程期間裝設監察泥土沉降的儀器,以確保日後用作發展時,該填海土地只
會出現非常有限的剩餘沉降。
43. 單仲偕議員問及將設於擬議填海區的深水海傍工業,拓展署副署長答覆時提述討論
文件註1就深水海傍工業提供的解釋,並表示當局在現階段尚未物色從事深水海傍工業
的準租戶。
44.劉慧卿議員提及1997年發表的《審計署署長第28號報告書》。該報告書的結果指出
,把公眾填料運往填海區處理,所需費用約為每立方米27元,而把建築廢物運往堆填
區處理,所需費用則為每立方米 158 。劉議員就此詢問,當局有何計劃盡量減少把建
築廢物運往堆填區處理。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環境)表示,香港每日產生約 32 000
噸建築及拆卸物料,當中大部分為惰性物料,可採用更符合經濟原則的方法處理,作
為公眾填料或循環再用於其他建築用途,例如地基及築堤工程。政府當局正在制訂措
施,尋找更符合經濟原則及環保的方式處置建築及拆卸物料。在當局實施此等措施,
以及更改有關的建築規例,鼓勵有關方面採用產生較少建築廢物的建築方法之前,在
未來數年內,建築及拆卸物料中的極大部分仍將會運往堆填區處理。劉慧卿議員促請
政府當局迅速實施適當措施,盡量減少把建築廢物運往堆填區處理。
45.關於當局為何建議在將軍澳第137區第1階段填海區設置建築及拆卸物料分類設施,
拓展署副署長解釋,由於從建築及拆卸地盤收集的廢物大多為惰性物料,可用作填海
所需的填料,因此,分類設施設在填海區附近較設在堆填區更符合經濟原則。
46.關於在本港設立建築及拆卸物料分類設施的計劃,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環境)證
實,根據本工程計劃設置的臨時分類設施,是該類設施的第一部,而當局正同時計劃
設置兩部永久的分類設施。此外,在將會運作一段頗長時間的公眾填土區,政府當局
會考慮設立臨時分類設施,一如此項工程計劃的情況。土木工程署副署長(土木) 補充
,現時,在本港收集到的建築及拆卸物料中,約79%供填海用途,餘下的物料則運往
堆填區處置。設置擬議的分類設施後,送往公眾填土區供填海用途的建築及拆卸物料
所佔比率在未來數年內會增至約84%。
47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總目707 -- 新市鎮及市區發展
PWSC(1999-2000)20 | 109DS | 在新界鄉郊區興建污水渠及污水處理廠計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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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HH | 新界鄉村改善及發展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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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TH | 新界鄉村通路的改善、重建及擴建工程
|
48.劉慧卿議員詢問,根據18HH號工程計劃"新界鄉村改善及發展計劃"為元朗地區申請
的撥款為何相對較高。民政事務總署助理署長(2)答覆時表示,為元朗申請較高撥款,
主要原因是該地區嚴重受水浸影響。當局建議在區內進行小型排水渠改善工程,以配
合正在該區實施的主要渠務計劃,該等撥款亦用作支付該等改善工程的費用。他亦證
實,在實施鄉郊規劃及改善策略的10年內,當局曾為旨在紓解元朗水患的工程計劃撥
出相當數額的款項。
49.關於當局如何決定各項鄉郊地區改善工程的優先次序,民政事務總署助理署長(2)
表示,大多數鄉郊改善工程均由區內市民提出。有關地區的工作小組會就此等工程計
劃的優先次序作出建議,並提交中央督導委員會考慮。地區工作小組及中央督導委員
會均包括區議員、鄉議局代表及有關政府部門的代表。
50.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PWSC(1999-2000)19 30CD 新界西北部元朗、錦田及牛潭尾的鄉村防洪工程
51.劉慧卿議員詢問何時才能解決壆圍的水浸問題,拓展署副署長答覆時表示,根據是
項工程計劃建議進行的工程,會在2001年8月完成,而根據另一項工程計劃 29CD在面
向壆圍的排水道 (討論文件隨附地圖中以黃色顯示的部分)進行的河道治理工程,亦計
劃在2002年12月完成;該兩項工程完竣後,壆圍日後的水患會大大紓解。
52.關於如何實施環境問題諮詢委員會在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時所訂的附帶條件,拓
展署副署長表示,此等附帶條件只適用於河道治理工程,而當前建議並不包括河道治
理工程。然而,當局稍後會就工程計劃 29CD及81CD向本小組委員會提交撥款建議;
當局根據該兩項工程計劃在元朗及錦田進行河道治理工程時,會適當實施該等附帶條
件。關於處置污染泥料的附帶條件,拓展署副署長表示,在進行河道治理工程時,會
盡量避免移走污染泥料。如須移走污染泥料,該等泥料會根據填料管理委員會所訂程
序,運往沙洲東面的卸泥區處理。
53.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PWSC(1999-2000)23 496CL 白石角發展計劃基礎設施前期工程
54.關於當局提出把現時位於沙田的香港中文大學海洋生物研究中心遷往大埔的建議,
拓展署副署長提及討論文件隨附的地圖,並且指出,擬議選址距離現有海洋生物研究
中心不遠,可以步行前往。劉江華議員認為沙田與大埔之間的地區分界是隨意訂定。
拓展署署長表示察悉劉議員的意見,並承諾會考慮沿擬議重定的單車徑路線設置有蓋
休憩設施。
55.黃容根議員詢問為白石角發展區提供的污水處理設施,拓展署副署長答覆時表示,
日後白石角發展區的污水會引往沙田污水處理廠處理;該處理廠在設計時已計及此額
外需求。
56.關於白石角發展計劃隨後一期的基建工程時間表,拓展署副署長表示,當局分別計
劃在1999年年底及2002年開始設計及興建此等基礎設施,有關工程計劃於2006年完成
。當局稍後會就此等設施向本小組委員會提交撥款申請。
57.劉慧卿議員詢問科學園發展計劃會創造多少就業機會,拓展署副署長答覆時表示,
科學園第一期會創造約5 500個職位,而在2016年該計劃全面完成後,會提供約20 000
個職位。至於有關職位的類別,拓展署副署長答允將問題轉交工業署,由該署作出答
覆,說明白石角發展計劃於2016年全面完成後,預計可提供的各類別的職位數目。
58.鄭家富議員關注白石角發展區會否獲得鐵路服務。拓展署新界北拓展處副處長表示
,根據九港鐵路公司的預測,白石角發展區的居住人口及工作人口分別為12 000 人及
20 000人,因而不足以支持額外在該區設置火車站,除非取消現有的大學火車站,則
另作別論。鄭議員表示可能在有關的事務委員會跟進此事,但他要求政府當局日後提
交與白石角發展計劃有關的撥款申請時,應就該區的交通設施提供更多資料。政府當
局察悉此項要求。
59.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總目709 -- 水務
PWSC(1999-2000)24 86WC 大埔白石角供水計劃 -- 餘下工程
60.關於元洲仔村村代表反對建造擬議抽水站的事宜,水務署副署長表示,擬議工程將
無需收回墳地,村民主要關注工程施工期間可能影響附近墓穴的風水。為使村民放心
,大埔民政事務處會繼續與村代表聯絡,而政府當局將會規定日後承辦此項工程的承
建商在展開建築工程前,須進行某些儀式。他答允在會後確定反對擬議工程的村民數
目。
61.何秀蘭議員詢問,擬議的水務設施,按其設計,是否亦會為科學園及整個白石角發
展區供水。水務署副署長答覆時表示,有關設施足以應付白石角發展區初期的用水需
求,但整個水務設施將需提高規格及擴展,才可應付進一步發展帶來的需求。
62.劉慧卿議員察悉,白石角及毗連地區目前並無海水供應,她因而詢問提供海水供應
設施的準則。水務署副署長答覆時表示,雖然人口數目是主要的考慮因素,但政府當
局在規劃任何該等設施時,亦會進行分析,研究興建新的海水供應系統是否符合成本
效益。
63.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PWSC(1999-2000)25 91WC 油塘新發展區供水計劃
64.劉慧卿議員察悉,擬議的水務工程遍及油塘、鯉魚門及茶果嶺,但無須進行環境影
響評估,她因而詢問,在何等情況下當局須就某項工程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環保
署署長表示,《環境影響評估條例》訂明有關的定義及準則。一般而言,環境影響評
估程序適用於會對環境造成重大及長遠影響的大規模工程計劃。工程計劃倘若只會對
環境造成極為局部及短期的影響,而該等影響可透過在施工期間實施適當紓解影響的
措施而予以控制,則無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程序。就現時建議的工程計劃而言,當局
認為,有關計劃雖然涉及相當廣泛的水管敷設工程,但不會對環境造成任何重大的長
遠影響。他繼而提及《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的附表,並就受該條例所規管的工程計劃
列舉例子。他應主席的要求,同意提供更多資料,說明當局根據何等準則及原則決定
應否就某項工程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程序。
65.何秀蘭議員提及討論文件提供的數據,並詢問為何在1999年至2008年期間的預計食
水需求量增幅,與同期的預計人口增長並不相稱。水務署副署長答覆時解釋,雖然人
口增長對住宅用水需求有影響,但就某地區的整體用水需求作出評估時,亦須考慮商
業及工業機構的用水需求。他應何議員的要求,同意提供更多資料,具體說明有關地
區的用水需求評估。
66.陳鑑林議員關注到,由2002年開始,有關地區的用水需求將大幅增加,擬議的設施
能否及時完成及投入服務,以應付屆時的需求。水務署副署長承認推行該項工程計劃
的時間緊迫,並且表示,雖然整項工程計劃在2004年才完成,但當局計劃在2002 年4
月完成水管敷設工程及配水庫的首階段建造工程,屆時新建設施的貯水量,可足夠應
付至2002年增加的用水需求。配水庫的最後階段建造工程會在 2004年3月完成,屆時
將為配水庫增加貯水量,以應付2004年以後進一步增加的用水需求。
67.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PWSC(1999-2000)26 34WF 在丹桂村與屯門之間增設 輸水管設施
68.劉慧卿議員詢問當局如何得出現時至2008年間屯門區對食水的預計需求。水務署副
署長答允在會後提供有關資料。
69.至於當局會如何處理屯門臨時區議會就建築工程對交通造成的影響所表示的關注,
水務署副署長表示,工程合約內會訂定有關的條文,規定在施工期內,承建商須實施
適當的交通改道措施。政府當局會進一步評估有關工程對交通的影響。如當局預期工
程會對某些路口/路段的交通造成太大影響,便會在工程合約內規定進行敷設工程時
須採用頂管方式代替路面挖溝方式。他亦表示,頂管方式的費用約為挖溝方式的 2 至
3 倍,但由於預計須採用頂管方式的路段/路口不多,因此所需的額外費用不會對工
程預算構成重大影響。
70.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總目711 -- 房屋
PWSC(1999-2000)27 | 212WF | 蝴蝶谷主配水庫至都會區內副配水庫輸水設施
-- 第1階段
|
71.劉慧卿議員詢問有關深水埗臨時區議會就紓減施工期間對公眾造成滋擾而提出的建
議。水務署副署長表示,政府當局在調整數段擬議水管的線向時,已考慮該區議會的
建議。在不可能調整線向時,政府當局建議採用頂管方式代替挖溝方式,盡量減少對
公眾的滋擾。他確認,部分敷設水管工程採用頂管方式所需的額外費用,已包括在當
前建議的預算內。劉慧卿議員建議,在日後的水務工程建議內,應列明採用其他施工
方法減少環境滋擾所需的額外成本。政府當局察悉此項建議,並會加以考慮。
72.何秀蘭議員要求當局澄清各項擬議水務工程對水費的影響。水務署副署長表示,當
局估計各項撥款建議涉及的水務工程所導致的水費加幅時,假定全港的水費會一律增
加,以及加幅在擬議工程完成後生效。計算水費預算增幅時主要的變數,是在計劃下
興建的設施將來的折舊情況及運作上的經常開支。他亦表示,基於上述假設,會議議
程內4項有關水務工程的建議,會令水費共增加約0.8%。
73.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PWSC(1999-2000)22 70TI 東涌第3A區的公共運輸交匯處
74. 譚耀宗議員轉達大嶼山巴士公司的關注時表示,在 3B 區設置的臨時巴士總站只有
12個巴士停車灣,數目並不足夠。運輸署副署長回應時表示,在第3A區興建擬議的公
共運輸交匯處時,與第3A區毗鄰的第14區內現有的巴士總站會予以保留。當局認為,
在第3A區的擬議公共運輸交匯處竣工前,上述兩個巴士總站足以應付推行東涌第 1期
發展計劃所帶來的巴士服務需求。
75.譚耀宗議員指出,第3A區的擬議公共運輸交匯處,涉及在第3B區興建臨時巴士總
站及其後拆除該臨時巴士總站,以及拆除第3A區現有的臨時巴士總站,而此等工程
耗資共1,010萬元。由於東涌的各項發展計劃很早已有定案,他質疑當局為何不在開
始時便在第3A區興建公共運輸交匯處。運輸署副署長及首席助理房屋局局長(工程計
劃管理)回應時表示,第3A區已劃為綜合發展區。為了地盡其用,現時位於第3A區的
巴士總站須予以清拆,以便騰出地方興建公共運輸交匯處及擬議的商業發展項目。
此外,由於第 3A區鄰近地下鐵路東涌站,當局認為該區是興建公共運輸交匯處供東
涌第1期發展計劃之用的最適合地點。譚耀宗議員不滿意上述解釋,並且認為,在第
3A及3B區清拆及興建巴士總站而需予支付的費用,部分是政府當局規劃不善所致。
76. 陳鑑林議員詢問為何負責此項工程計劃的決策局是房屋局而非運輸局。首席助理
房屋局局長(工程計劃管理)解釋,根據加快房屋發展計劃,房屋局同意負起決策責任
,以及分配基本工程儲備基金總目711-房屋下的撥款,為推行房屋發展所需的基礎建
設工程及社區設施提供支援。
77.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總目703 -- 建築物
PWSC(1999-2000)28 174SC 深水埗長沙灣船塢重建計劃下的社區會堂
78.建築署副署長回答何承天議員的詢問時表示,根據一項先交回土地,然後由政府重
批土地的協議,擬議的社區會堂是現有長沙灣船塢綜合重建計劃的組成部分。為求地
盡其用,有關發展商無須興建獨立建築物以容納社區會堂。他亦確認,社區會堂的工
程只需18個月便可完成。然而,整項發展計劃由簽訂批地協議之日起計,需要超過 5
年時間始能完成,因此社區會堂會在2004年9月才可啟用。
79.劉慧卿議員察悉,深水埗區現已設有3個社區中心及3個社區會堂,她質疑當局再為
美孚、荔枝角及荔灣約共 68 000名居民提供額外的社區會堂,理由是否充分。在此方
面,她亦詢問提供社區會堂設施的規劃準則。
80.涂謹申議員指出,雖然此項工程的土地在位置上接近美孚,但當地居民前往該處並
不方便,而且由於現時附近工廠大廈林立,四周的環境亦頗為惡劣。因此他關注擬議
的社區會堂將來不獲充分使用。陳鑑林議員亦詢問當局選擇該幅土地興將來新社區會
堂的原因。
81. 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5)回應時表示,按照以往的規劃標準,當局會嚴格根據
有關地區的人口,決定是否提供社區會堂。鑑於此一規劃標準缺乏彈性,以致一些地
區的社區會堂未獲善用,政府當局已修訂有關規劃標準指引,從而會考慮有關社區的
其他特點,包括該區現有社區會堂設施的使用情況、社區的期望及需求,以及是否有
同類設施等。政府當局已根據新的規劃標準指引,重新訂定在各區提供新社區會堂設
施的計劃。
82.至於擬議社區會堂的使用情況,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5) 及民政事務總署助理
署長(2)表示,在未來5年,深水埗區內美孚、荔枝角及荔灣地區的人口估計會增加超
過100 000人。規劃署表示,在未來5年,船塢的重建土地及附近一帶會進行大型的住
宅發展計劃(包括重建九巴車廠),並會設置行人通道。此項重建計劃亦包括通往地下
鐵路荔枝角站的行人通道。由於人口大幅增加及行人通道設施有所改善,政府當局相
信,該區對社區會堂的需求將會很大,而擬議社區會堂的位置亦屬適中。
83.建築署副署長回答李永達議員時表示,當局會將有關條文納入批地協議,規定發
展商須為社區會堂提供獨立的出入口。政府當局會負責管理及維修社區會堂的設施。
84.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PWSC(1999-2000)29 247EP 九龍塘2所設有24間課室的小學
85.建築署副署長同意考慮何承天議員的建議,將擬建小學(2)的籃球場搬往學校禮堂
西面,為校舍提供較大的露天運動場。
86.何承天議員建議在兩間校舍之間安裝一道分隔閘門代替固定的圍牆,在有需要時可
以開啟閘門,輕易地將兩間校舍的運動場合二為一,把範圍擴大,用以舉行特別活動
。建築署副署長回應時確認,該項建議似乎可行,但或須額外費用。教育署助理署長
(策劃及研究)表示,該署正在研究有關多所學校共用設施的構思,並與"學校邨"的概念
一併考慮。由於兩間擬建校舍的工程急須進行,以應付該區的學額需求,因此,修改
工程計劃以配合該項研究或不可行。何承天議員及劉慧卿議員認為上述建議並不涉及
複雜的行政問題,因此促請政府當局進一步考慮上述建議,而無須等候"學校邨"的研
究結果。建築署副署長同意考慮該項建議。
87.劉慧卿議員指出,議程項目PWSC(1999-2000)30建議遷建的校舍禮堂,可兼作體育
館用途,她詢問兩間擬建校舍的禮堂是否亦可用作體育館。建築署副署長回答時澄清
,上述遷建校舍設有兼作體育館用途的禮堂,是一項特殊學校應配備的標準設施。雖
然該禮堂會備有特別的體育訓練設施,但禮堂的整體設計並非根據標準體育館的規格
制定。同樣地,兩間擬建小學的禮堂亦可用作舉行羽毛球比賽等學生活動的場地,但
基於空間及資源方面的限制,該等禮堂並不能根據標準體育館的規格設計。建築署副
署長亦表示,該兩間禮堂的樓高均為7米,但標準羽毛球場的高度應為9米。
88.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PWSC(1999-2000)30 88ET 粉嶺田心村佛教普光學校的遷建計劃
89.李永達議員察悉,供粉嶺田心村佛教普光學校遷往的新校舍已定於2000 年 11 月落
成。他詢問當局能否將落成日期提前至 2000年8月,以配合新學年的開課日期。建築
署副署長回應時表示,事實上,一俟該項工程的撥款獲得批准,校舍的建造工程便可
展開,而當局亦已規定承建商須於 2000年8月以前完成工程。然而,由於時間緊逼,
工程或可能因遇到不可預見的問題而須延誤數月。
90. 劉慧卿議員詢問這項計劃是否已拖延了一段時間,以致該校學生須忍受現有校舍
的惡劣環境過久。教育署助理署長(策劃及研究)回應時表示,在過去數年間,政府當
局已為該校進行維修工程,並致力為該校物色適合遷往的新校址。他確認物色校址的
過程共用去約4年時間。
91.何秀蘭議員關注計劃工程造成的滋擾對該校學生的影響,建築署副署長表示,在
計劃工程施工以前,當局會為現有校舍的課室裝設冷氣機,作為減低滋擾的臨時措
施。他亦表示,新校舍的課室亦會裝有冷氣設備。
92.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93. 小組委員會會議於下午12時4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