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235/98-99號文件

1999年7月2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根據《應課稅品條例》(第109章)第4(2)條提出的決議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庫務局局長已作出預告,表示將於1999年7月14日的立法會會議席上,根據《
應課稅品條例》(第109章)(下稱"該條例")第4(2)條動議一項決議案。該項決議案
旨在要求立法會批准修訂該條例附表1,藉此豁免在香港的入境站售賣予抵港乘
客的一定分量的酒類及煙草的稅款。

2.現時,任何進入香港的乘客在抵港區均不獲准許購買免稅酒類及煙草。該條例
經修訂後,乘客在香港的指定處所購買一定分量的酒類及煙草將獲寬免而無須繳
稅。議員如欲瞭解修訂的詳情,以及對經濟和運作上的考慮因素,請參閱庫務局
於1999年6月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FIN CR 3/2306/99)。至於乘客可
免稅攜帶入香港的酒類及煙草的數量,1996年第5505號政府公告已予以指明。本
部曾通知政府當局,根據《應課稅品條例》(第109章)第34A條及《應課稅品規例
》(第109章,附屬法例)第12(1)(e)條刊登的政府公告,應按照《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1章)第34(1)條的規定提交立法會省覽。

3.根據參考資料摘要第11段所載,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曾討論上述擬議安排
,事務委員會對有關安排沒有提出任何反對意見。

4.政府當局擬盡快實施該項決議案。擬議決議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無問題。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何瑩珠
199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