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240/98-99號文件
1999年7月2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第29條提出的決議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衛生福利局局長在1999年6月29日發出預告,表示將於1999年7月14日的立法
會會議席上,動議上述決議案,請立法會通過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根據《藥劑
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第29條訂立的《1999年藥劑業及毒藥(修訂)規例》及
《1999年毒藥表(修訂)規例》。
2.根據衛生福利局局長的致辭擬稿,兩條修訂規例旨在修訂《毒藥表規例》內
的毒藥表和《藥劑業及毒藥規例》的多個附表,藉以對一些新藥物施加管制,
以及加強對若干現有藥物的管制。
3.其中一項擬議修訂是在毒藥表第I部及規例的附表1和3內加入103種藥物,使
任何含有該等藥物的藥劑製品,必須根據醫生的處方,在有註冊藥劑師在場監
督的藥房內銷售。
4.兩條修訂規例均會在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開始實施。管
理局不時對該兩條規例作出修訂。
5.從法律觀點而言,該議案及兩條修訂規例均無問題。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何瑩珠
199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