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195/98-99號文件

1999年6月4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23(3)條提出的決議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運輸局局長已作出預告,表示將於1999年6月16日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
章)第23(3)條動議一項議案。該議案旨在請求立法會批准把登記為公共小巴的車
輛數目可受限制的期限,再延展兩年至2001年6月20日。

2.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23(1)條,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憲報
刊登的公告,限定可予登記的某一種類車輛的數目。該限定會在公告所指期間
內繼續有效,但以不超過12個月為限。立法會可不時將有效期予以延長。憑藉
在1986年作出的《公共小巴(數目限定)公告》(第374章,附屬法例),當時的總
督會同行政局把可予登記為公共小巴的車輛總數限定為4 350部。自1987年起
,該限定的有效期每兩年藉前立法局通過決議而接連獲得延展。現行限定的有
效期除非再予延長,否則將在1999年6月20日屆滿。

3.據運輸局局長演辭擬稿所載,政府當局認為,雖然所有公共交通工具的總載
客量在1998年因經濟情況影響而出現輕微下調,但公共小巴的載客量大致保持
不變,因此把公共小巴的總數維持在現時水平,是合適的做法。

4.擬議的決議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無問題。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馮秀娟
199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