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107/98-99號文件

1999年2月5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中醫藥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目的

就中醫的註冊、中藥業者的領牌、中成藥的註冊及其他有關事宜訂立條文。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請參閱衛生福利局於1999年1月20日發出的HWCR1/3911/98號文件。

首讀日期

3.1999年2月3日。

意見

4.條例草案主要建議設立法定架構,以規管下列事宜:

  1. 中醫的執業;

  2. 中藥材的出售或配發;及

  3. 中成藥的出售、入口或製造。

5.中醫及中藥的規管將由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負責。管委會包
括當然成員衛生署署長,以及另外18名由行政長官委任的成員。管委會的職能
於條例草案第11條訂明。管委會負責統籌及監管中醫組及中藥組。中醫組規管
以中醫方式行醫的人,而中藥組則規管中藥及中成藥。該兩組的職能於條例草
案附表3訂明。中醫組及中藥組轄下各設有3個小組,協助處理規管工作,各小
組的職能於條例草案附表4訂明。

6.根據條例草案,以中醫方式行醫指以下任何作為或活動,即應用在全科、針灸
或骨傷方面的傳統中醫藥學為基礎,以 --

  1. 診斷、治療、預防或紓緩任何疾病或任何疾病的症狀;

  2. 開出中藥材或中成藥的處方;

  3. 調節人體機能狀態。

條例草案建議,所有中醫均須參加執業資格試、進行註冊、以及持有執業證明
書。若干現任中醫如能符合條例草案訂明的準則,可獲豁免參加執業資格試。

7.條例草案亦建議設立一套規管中藥的發牌及註冊制度。規管機制包括為中藥
材零售商和批發商,及中成藥批發商和製造商發牌,以及為中成藥註冊。

公眾諮詢

8.據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所載,當局曾於1997年年底進行公眾諮詢,而在草擬
條例草案時,已充分考慮收集到的意見。政府當局亦與中醫藥發展籌備委員會
緊密合作,條例草案獲得該委員會全力支持。

諮詢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9.政府當局曾向衛生事務委員會簡介此條例草案。最近一次的簡介在1998年12
月14日進行,事務委員會委員於會議席上提出各項有關此條例草案的問題。

結論

10.條例草案涉及規管中醫的執業水平,以及中藥的安全及質素。這些問題多年
來備受市民關注。議員或可成立法案委員會,詳細研究此條例草案。


立法會秘書處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
1999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