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232/98-99號文件
1999年7月9日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9年香港藝術發展局(修訂)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目的
旨在修訂《香港藝術發展局條例》(第472章),透過下列方法增加香港藝術發展
局(下稱"藝展局")的成員人數 --
- 加入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署長或其代表;
- 加入一名由"戲曲"團體提名的代表;及
- 把其他成員的人數由16名增至22名。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請參閱民政事務局於1999年6月發出的HAB/CS/TF.CR 24(99)號文件。
首讀日期
3.1999年7月7日。
意見
4.現有的藝展局由以下人士組成 --
- 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16名其他成員,各人均由行政長官委任,
任期不超過3年;
- 臨時巿政局主席或其代表;
- 臨時區域巿政局主席或其代表;
- 民政事務局局長或其代表;及
- 教育署署長或其代表。
5.條例草案建議透過下列方法增加藝展局的成員人數 --
- 加入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署長或其代表;
- 加入一名由"戲曲"團體提名的代表;及
- 把其他成員的人數由16名增至22名。
6.從藝展局的成員組合中刪除兩個臨時巿政局的主席的建議,已納入《提供巿
政服務(重組)條例草案》內。
7.據本部了解,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署長一職將於兩個臨時巿政局按《提供巿政
服務(重組)條例草案》的建議解散時開設。本部曾要求政府當局澄清是否適宜
把建議的改動作為對《香港藝術發展局條例》的相應修訂而納入《提供巿政服
務(重組)條例草案》內。政府當局回覆時承認,把有關的修訂納入《提供巿政
服務(重組)條例草案》的做法,技術上是可行的,但此舉會令兩條條例草案分
別進行的兩項工作的目的混淆。再者,政府當局指出,加入"康樂及文化事務
署署長或其代表"為藝展局成員在性質上與本條例草案的目的和範圍較為相近
。政府當局亦表示,在本條例草案及《提供巿政服務(重組)條例草案》制定成
為法例時,當局會就該兩條條例的生效日期作適當安排。本部認為,除在《提
供巿政服務(重組)條例草案》或其主要部分不獲立法會通過時須另作修訂,以
刪除對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署長或其代表的提述外,加入"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署
長或其代表"在法律上並無問題。隨文附上法律事務部與政府當局之間的往來
書信,供議員參閱。
公眾諮詢
8.據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第10段所述,有關的立法修訂與在1999年3月發表以供
公眾參閱的顧問報告所載建議一致。藝術界普遍接納增加藝展局成員人數的建議
。
諮詢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9.在1999年3月29日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會議上,當局曾向該事務委員會講述
載列有關建議的顧問報告。
結論
10.視乎議員對所涉政策有否任何意見,條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無問題。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林秉文
1999年7月6日
(譯文)
(立法會秘書處法律事務部用箋)
本函檔號:LS/B/107/98-99
電 話:2869 9468
圖文傳真:2877 5029
香港灣仔
告士打道5號
稅務大樓41樓
首席助理局長(專責小組)
蕭偉全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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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函件
傳真號碼:2802 0252
共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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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先生:
《1999年香港藝術發展局(修訂)條例草案》
本部現正審議條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的事宜。本部注意到,條例草案建議
加入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署長或其代表為香港藝術發展局(藝展局)的成員。據本
部了解,該首長級職位會在巿政服務進行重組時開設。重組巿政服務的各項建
議載於《提供巿政服務(重組)條例草案》內,而立法會的一個法案委員會現正
研究該條例草案。依政府當局之見,把加入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署長或其代表為
藝展局成員的建議以一項相應修訂的形式納入《提供巿政服務(重組)條例草案
》內,是否恰當的做法?
煩請閣下在1999年7月6日上午前以中英文作覆,以便本部在1999年7月9日內
務委員會會議上就本條例草案作出報告。
助理法律顧問
林秉文
1999年7月2日
本函檔號 : HAB/CS/TF/CR 24(99)
來函檔號 : LS/B/107/98-99
香港昃臣道8號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林秉文先生
林先生:
《1999年香港藝術發展局(修訂)條例草案》
根據《提供市政服務(重組)條例草案》將'康樂文化署署長或其代表'納入為
香港藝術發展局(藝展局)的成員,在技術上是可行的,不過,要是作出這個
安排的話,將無可避免地將兩項原是分開進行的立法程序聯繫在一起。相信你
在看過重組條例草案中有關藝展局的成員組合的條文後(參閱C2009第104條)
,也會明白:我們是在該草案中建議直接廢除有關對兩個市政局的代表作出規
定的條款。假如我們在現階段在該草案中加入'康樂文化署署長或其代表',便
會讓人誤以為該署署長將在藝展局取代兩個市政局的代表,而事實郤並非如此
,故這樣做只會令問題變得複雜。
另外,我們亦想指出,加入'康樂文化署署長或其代表',在性質上較接近《藝
展局(修訂)條例草案》的宗旨和涉及面。一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所述,這
條例草案雖是由於整體重組工作而產生,但卻可單獨審議。請你注意,這條例
草案的生效日是由民政事務局局長指定的日期,該日期將會配合重組建議的推
行日期而定出。
希望以上所述能解答你的問題。謝謝。
民政事務局局長
(張寶德 代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