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233/98-99號文件
1999年7月9日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9年香港康體發展局(修訂)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目的
旨在對《香港康體發展局條例》(第1149章)作出下列修訂--
- 將"香港業餘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的名稱更改為"中國香港體
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及
- 藉加入以下人士而增加香港康體發展局(下稱"康體局")的成員人數 --
- 多一位中國香港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的代表;及
- 6位其他成員。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請參閱民政事務局於1999年6月發出的HAB/CS/TF.CR24(99)號文件。
首讀日期
3.1999年7月7日。
意見
4.現有的康體局由以下人士組成 --
- 主席一位,須為非公職人員,由行政長官委任,任期不超過3年;
- 副主席一位,須為非公職人員,由行政長官委任,任期不超過3年
;
- 臨時市政局主席或其代表;
- 臨時區域市政局主席或其代表;
- 香港業餘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會長或其代表;及
- 其他成員不超過7位,均須為非公職人員,由行政長官委任,任期
不超過3年,而行政長官須委任其中一位為管理委員會的主席;
- 屬公職人員的其他成員一位,由行政長官委任,任期隨行政長官意
願而定。
5.條例草案建議 --
- 將"香港業餘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的名稱更改為"中國香港體
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
- 藉下列方法增加康體局的成員人數 --
- 加入多一位中國香港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的代表
;及
- 把其他成員的人數由7位增至13位,其中屬公職人員的不
得超過3位;及
- 廢除上文第4(g)段中的提述。
6.條例草案又建議把康體局的會議法定人數由5人增至7人。
7.從康體局的成員組合中刪除兩個臨時市政局的主席的建議,已納入《提供市
政服務(重組)條例草案》內。
公眾諮詢
8.據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第10段所述,有關的立法修訂與在1999年3月發表以
供公眾參閱的顧問報告所載建議一致。體育界普遍接納增加康體局成員人數的
建議。
諮詢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9.在1999年3月29日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會議上,當局曾向該事務委員會講
述載列有關建議的顧問報告。
結論
10.視乎議員對所涉政策有否任何意見,條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無問題。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林秉文
1999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