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210/98-99號文件
1999年6月11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9年6月4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日期 | : | 1999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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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修訂的限期 | : | 1999年7月7日(若議決延期,則可延展 至1999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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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品管制條例》(第145章)
《1999年化學品管制條例(修訂附表3)令》(第138號法律公告)
《化學品管制條例》(第145章)
《1999年化學品管制條例(修訂附表2)令》(第144號法律公告)
《1999年化學品管制條例(修訂附表3)令》(第138號法律公告)修訂《化學品管
制條例》(第145章) (下稱"該條例")附表3,從該附表中廢除高錳酸鉀一項。
《1999年化學品管制條例(修訂附表2)令》(第144號法律公告)修訂該條例附表
2,把高錳酸鉀加入該附表內。
高錳酸鉀是常用化學品,可用作一般的氧化劑和漂白劑,亦為一種提煉可卡
因的必要化學品。目前,高錳酸鉀列入該條例附表3內。凡製造、輸入、供應
、售賣、管有、貯存或轉運附表3所列的物質,均無須領取牌照或許可證,亦
無須獲得批准。該條例中唯一對附表3所列物質施以管制的是第3A條。根據該
條的規定,把該等物質輸往附表3所指明的11個中、南美洲國家,必須領取牌
照。即使已獲發輸出牌照,貿易商每次把附表3所列物質輸往指明國家時,仍
須申請個別批准。
與該條例附表3所列物質比較,該條例附表2所列物質受到較嚴格的管制。舉
例而言,凡製造、輸入和輸出附表2所列物質,一律必須領取牌照,而且在每
次輸入或輸出前,持牌人還須申請個別批准。
為支持於1998年6月通過以防止化學品原料轉作非法用途的聯合國決議,政府
當局認為適宜加強管制高錳酸鉀,因為高錳酸鉀在非法生產可卡因的過程中起
關鍵作用。
議員可參閱保安局於1999年6月2日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NCR 10/1/10
(A) VIII),以了解有關的背景資料。
該兩項命令將由1999年10月2日起實施。
《申訴專員條例》(第397章)
《1999年申訴專員條例(修訂附表1)令》(第139號法律公告)
此命令在《申訴專員條例》(第397章)(下稱"該條例")附表1第I部中所指明而該
條例適用的機構名單中,再加入4間機構,分別為僱員再培訓局、香港考試局
、香港康體發展局及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
議員可參閱政務司司長辦公室行政署於1999年6月3日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
摘要(檔號:CSO/ADM CR4/3231/92(98)Pt.5),以了解有關的背景資料。
《罪犯自新條例》(第297章)
《1999年罪犯自新條例(修訂附表)令》(第140號法律公告)
此命令修訂《罪犯自新條例》(第297章)(下稱"該條例")載列該條例所訂"訂明的
職位"的附表第1部,藉以--
- 廢除少年警察職位,因為少年警察學校已於1989年關閉;
- 廢除對"懲教署中根據《監獄條例》(第234章)第3條委任人選擔任的
職位"的提述,而代之以"由按一般紀律人員薪級表受薪的人出任的
懲教署職位",因為由懲教署署長委任的人員,上至高級監督,下
至二級懲教署助理,均不受現有制度涵蓋;及
- 在政府飛行服務隊中加入新的高級隊員或普通隊員職位,以便與其
他紀律部門的安排一致。
該條例的主要目的,是令某些已3年無被定罪的罪犯改過自新,以防在未經許
可的情況下披露其過往的定罪紀錄。不披露保障的法定例外情況之一,是關乎
與某人是否適宜受委擔任或續任訂明的職位問題有關的程序。因此,第(b)及(c)
段的作用是,不披露保障不會適用於與某人是否適宜受委擔任或續任訂明的任
何該等職位問題有關的程序。
議員可參閱保安局於1999年6月4日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SBCR 1/
14/511/84(97)Pt.4),以了解有關的背景資料。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第24章)
《1999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費用)(修訂)規則》(第141號法律公告)
此規則就個人申請註冊為投資代表(只限於在推銷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時附帶提
供關於證券投資的意見),而設立一項根據《證券條例》(第333章)而須繳付的
新費用類別。
議員可參閱財經事務局發出,而並無註明日期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
G6/9/22C(99)),以了解有關的背景資料。
此規則將由1999年8月3日起實施。
《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
《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區議會)規例》(第142號法律公告)
此規例列明進行選舉以選出區議會民選議員的程序。此規例適用於一般選舉及
補選。
第II部訂定舉行投票之前的各選舉步驟,包括有關選舉登記主任須為首屆一般
選舉編製和發表選民登記冊的規定;總選舉事務主任須刊登關於呼籲選舉提名
的公告的規定;提名的有效性;及選舉代理人的委任。
第III部(第1分部)列明各選舉事務主任所須履行的職能,以及列明在投票站或其
附近候選人可作出的事情和其他人被禁止作出的事情。第III部(第2分部)是關於
投票箱、選票及投票程序。
第IV部就與點票有關的事宜訂定條文。
第V部列出關乎選舉的文件如何處置。該等文件須按照第83條指明的項目捆紥成
獨立密封包裹並交予總選舉事務主任保管。該名主任須將該等文件保管6個月。
除非有法庭命令,否則該名主任不得准許任何人查閱該等文件。
第VI部載有與選舉有關的雜項條文。
附表1就押後選舉訂定條文。
附表2載有選票的表格。
附表3載有選舉結果公告的表格。
議員可參閱選舉事務處於1999年6月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並無註明檔案
編號),以了解有關的背景資料。
此規例將由1999年8月1日起實施。
《區議會條例》(1999年第8號)
《區議會(選舉呈請)規則》(第143號法律公告)
此規則就為質疑某人獲選晉身區議會,而向高等法院提出的選舉呈請所關涉的
呈請書的擬備、提交、送達、因呈請而進行的審訊、呈請的撤回及訟費等事宜
,訂定條文。
議員可參閱政制事務局於1999年6月3日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CAB
C2/15),以了解有關的背景資料。
《儲稅券(第4系)規則》(第289章,附屬法例)
《1999年儲稅券(利率)(第4號)公告》(第145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將1999年6月7日或該日後發出的儲稅券利率定為年息4.5417%。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林秉文
1999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