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124/98-99號文件
1999年3月12日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7號)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目的
旨在對若干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作適應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
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請參閱財經事務局於1999年2月23日發出的G6/66/8C(99)II號文件。
首讀日期
3.1999年3月10日。
意見
4.受條例草案所載各項建議修訂影響的條例一覽表及該等修訂的摘要,分別見
附
件A及
附件B。議員或會注意到,附件A所列的法例與財經事務有關。建議的修訂
基本上是對個別條例作出技術性修改。
5.條例草案如獲得通過成為法例,所載的建議修訂大部分會追溯至由1997年7月
1日起生效,以確保所有法例的詮釋,在1997年7月1日及該日後均貫徹一致。關
於對仍未實施的《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及其附屬法例的條文所作的修訂(見
條例草案附表7),則會自有關的條文實施之日起生效。
6.條例草案建議作出多項修訂,其中包括在《專業會計師條例》(第50章)第18(1)
(h)條內,"其他國家"的字眼以"香港以外的地方"取代,以及在《職業退休計劃條
例》(第426章)內,"香港以外的國家或地區"中的"地區"一詞,以"地方"取代。關
於此等建議的修訂,本部已致函政府當局,要求就下列事宜作出澄清:
- 香港法例第50章第18(1)(h)條規定,香港會計師公會理事會(下稱
"理事會")可與其他國家的同類團體或同業成員交換資料,並與該
等團體安排會計師資格的交互承認。本部現正要求政府當局解釋
為何需要作出所建議的適應化修改,並覆實理事會曾否將第18(1)
(h)條應用於內地的同類團體或同業成員;
- 香港法例第426章對"地區"的提述,主要是關乎以香港以外的國家
或地區為本籍的離岸職業退休計劃的註冊與規管事宜。本部現正
要求政府當局解釋為何需要作出所建議的適應化修改,並覆實本
港有否以內地為本籍的職業退休計劃;及
- 當局建議將《販毒(追討得益)條例》(第405章)中,就追討販毒得
益而言所提及的"香港以外的國家或地區",作適應化修改,改稱
為"香港以外的國家、地區或地方"。本部現正要求政府當局解釋
,為何對第405章及第426章的同類提述所建議作出的適應化修
改,有不一致的情況。
公眾諮詢
7.政府當局並沒有就條例草案諮詢公眾人士。
諮詢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8.政府當局並沒有就條例草案的細節諮詢立法會任何事務委員會。
結論
9.除上文第6段所述的問題外,本部亦正要求政府當局覆實,有否諮詢或會受條
例草案影響的團體。本部會於稍後時提交進一步報告。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馮秀娟
1999年3月8日
附件A
受《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7號)條例草案》影響的條例一覽表
項目編號 | 條例及附屬法例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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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保險公司條例》(第4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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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專業會計師條例》(第5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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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銀會經營((禁止))條例》(第26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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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普查及統計條例》(第316章)
|
5. | 《交易所((特別徵費))條例》((第351章))
|
6. | 《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第426章))
|
7. |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及其附屬法例((第48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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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B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7號)條例草案》
有關用語的建議修訂摘要
原有用語 | 建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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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overnor 總督 | Chief Executive
行政長官
|
Governor in Council 總督會同行政局
| Chief Executive in Council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
立法局 | 立法會
|
Crown(1) 官方 | Government 政府
|
法院 | 法庭
|
other countries(2) 其他國家
| places outside Hong Kong 香港以外的地方
|
territory(3) 地區 | place 地方
|
Supreme Court Ordinance 最高法院條例
| High Court Ordinance 高等法院條例
|
附註
(1)
《保險公司條例》(第41章)第55A條提及"官方"一詞。此條例旨在透過根據此條例委任的保險
業監督,規管保險業的經營。此條例第55A條豁免"官方",使其無須因公職人員在履行根據此
條例所賦予的職能,真誠做出的事情而負上法律責任。由於有關的事宜是公職人員所做出的
事情,而規管保險業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全權負責的事務,因此政府根據香港法例第1章附
表8第2項,建議將對"官方"的提述作適應化修改,改稱為"政府"。
(2)
此用
語見於《專業會計師條例》(第50章)第18(1)(h)條,此條文規定,香港會計師公會理事會可與
其他國家的同類團體或同業成員交換資料,並與該等團體安排會計師資格的交互承認。
(3)
《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第426章)對"地區"的提述,主要是關乎以香港以外的國家或地區為本
籍的離岸職業退休計劃的註冊與規管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