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129/98-99號文件

1999年3月12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9年3月5日及9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日期 1999年3月10日
作出修訂的限期 1999年3月31日(若議決延期,則可延
展至1999年4月21日)

《電訊條例》(第106章)
《1999年電訊(修訂)規例》(第58號法律公告)


修訂規例將公共無線電通訊服務牌照在批給時及批給周年日須繳付的年費調低
。該項服務的顧客所使用的首200個或以下移動電台的費用,由15,000元減
11,000元,而每100個或以下額外移動電台的費用則由7,500元減至5,500元。

議員可參閱資訊科技及廣播局於1999年3月5日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
號:ITBB(CR)7/5/1(99)),以了解有關的背景資料。自1990年12月以來,有關
年費均維持不變,而建議的減幅將由1999年5月1日起生效。

《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
《1999年危險藥物條例(修訂附表2)令》(第59號法律公告)


此命令修訂《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附表2,在該附表的訂明醫院及院所的名
單中加入6間院所,並從該名單中刪去一間院所。此命令亦更新及更正若干訂明
醫院及院所的名稱。此命令將由1999年4月22日起實施。

根據該條例第22及23條,(a)在訂明醫院受僱或受延聘配藥或供應藥物的註冊藥
劑師或獲衞生署署長認可人士,或(b)主管一間訂明醫院的病房的護士長或總護
士長,均獲授權管有及按照註冊醫生合法地開出並給予的處方供應危險藥物。

根據該條例第52(6)條,任何獲衞生署署長書面授權的公職人員可(a)進入、檢查
及搜查訂明醫院;(b)要求出示及檢查有關處理危險藥物的紀錄;及(c)檢查任何
危險藥物存貨。

《危險品(航空托運)(安全)條例》(第384章)
《1999年危險品(航空托運)(安全)規例(修訂附表)令》(第60號法律公告)


此命令修訂在《危險品(航空托運)(安全)規例》(第384章,附屬法例)的附表中對
國際民航組織技術指令的某些提述,以1999至2000年版取代舊版本。

《1998年印花稅(修訂)(第2號)條例》
《 〈1998年印花稅(修訂)(第2號)條例〉(1998年第33號)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
》(第61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9年3月5日為《1998年印花稅(修訂)(第2號)條例》(1998年第33
號)第6(c)、(d)及(e)條開始實施的日期。

該等條文修訂《印花稅條例》(第117章)第19條某些詞句的定義,以配合在自動
化及機械化結算系統下借用及借出證券的做法。該條例的其餘條文已分別於1998
年5月1日及1998年7月1日實施。

《稅務條例》(第112章)
《稅款豁免(1997課稅年度)令》(第62號法律公告)


此命令訂立一項豁免,從而規定在1997至98課稅年度根據《稅務條例》(第112
章)應徵收的物業稅、薪俸稅或利得稅稅款中的10%款額可免繳付。此命令亦規
定在某人或其配偶選擇以個人入息課稅辦法接受評稅時豁免款額的計算方法。

訂立此命令,旨在落實財政司司長在1999年3月3日立法會會議席上發表的《財
政預算案演詞》中第140及141段所載的建議。議員可參閱庫務局發出(並無註
明日期)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FIN CR 7/2201/98),以了解更多的有關
資料。

此命令自1999年3月10日起實施。政府當局打算在1999年3月較後時間把豁免款
項退回。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黃思敏
1999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