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167/98-99號文件
1999年5月14日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9年香港雅麗氏何妙齡那打素醫院法團(修訂)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議員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的目的
對根據《香港雅麗氏何妙齡那打素醫院法團條例》(第1072章)而成立的法團的
投資權力作出闡明及進一步的界定。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並無提供條例草案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首讀日期
3.1999年5月12日。
意見
4.本條例草案是李家祥議員提出的議員條例草案。
5.根據《香港雅麗氏何妙齡那打素醫院法團條例》(第1072章),以"The Executive
Committee of the Alice Ho Miu Ling Nethersole Hospital"命名的法團有權將款
項投資於任何土地、建築物、任何法團或公司的債權證、股額、資金、股份或
證券,以及保證的按揭。
6.條例草案旨在闡明及進一步界定投資權力,以容許有關法團將款項投資於任
何土地、建築物及任何債權證、股額等,以及投資於任何土地和建築物的按揭
。
7.為符合立法會《議事規則》第50條的規定,條例草案已加入一項條文,以保
留政府等各方面的權利。鑑於立法會對《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的
保留條文所作的決定,該條條文已予以修訂,以保留"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
府根據《基本法》和其他法律..."享有的權利。為與此項修訂一致,李家祥議員
會對條例草案的保留條文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隨文附上該項
委員會審
議階段修正案的文本。
公眾諮詢
8.並無進行任何公眾諮詢。
諮詢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9.並無諮詢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結論
10.在提出擬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後,本部信納條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擬兩
方面均無問題。除非議員另有意見,否則可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連附件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馮秀娟
1999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