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136/98-99號文件

1999年4月16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9號)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的目的

對若干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作適應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運輸局在1999年3月12日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L/M(1) to TBCR
1/3231/91 Pt.III)。

首讀日期

3.1999年3月31日。

意見

4.受條例草案所載建議修訂影響的條例一覽表及建議修訂的摘要,分別載於
件A
B。請議員注意,附件A載列的條例主要與道路及隧道有關。各項建議修
訂主要是對個別條例作出技術性的修改。

5.條例草案如獲通過成為法例,將追溯至1997年7月1日開始生效,以確保所有
法例在1997年7月1日及之後在釋義方面均可保持一致。

6.條例草案提出多項建議,其中包括在各條例及附屬法例中提及"官方的服務人
員或車輛/官方的公共服務人員或車輛"時,以"國家"取代"官方";該等法例包
括《海底隧道附例》(第203章,附屬法例)、《東區海底隧道行車隧道附例》(
第215章,附屬法例)、《大老山隧道附例》(第393章,附屬法例)等;另外,條
例草案亦建議在《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中,以"香港以外國家或地區"取代
"香港以外國家"。有關此等修訂建議,法律事務部已致函政府當局,要求澄清下
列事項:

  1. 有關"官方的服務人員或車輛/官方的公共服務人員或車輛"的提述
    ,是關乎豁免官方的公共服務人員所乘車輛遵守有關條例及附屬法
    例所施加的規定,例如繳交隧道費;另外,亦關乎保留根據任何法
    律所賦予或委予任何官方的服務人員的權力或職責,或有關任何此
    等權力或職責的行使或執行等。然而,在《西區海底隧道附例》(第
    436章,附屬法例)、《大欖隧道及元朗引道附例》(第474章,附屬
    法例)及《青馬管制區條例》(第498章)的相應條文中,在同一文意
    的情況下卻使用"政府"而非"國家"。本部現正要求政府當局解釋因
    何會有此不一致的情況,以及解釋因何本條例草案會建議把"官方"
    適應化修改為"國家";及

  2. 第374章中有關"香港以外國家"的提述,主要關乎由香港或獲香港
    以外國家授權發出國際駕駛許可證及在香港以外國家登記車輛;而
    香港以外國家是指在當其時就香港有效的國際協議的締約國。本部
    現正要求政府當局解釋因何有需要作出建議的適應化修改,以及因
    何建議的適應化修改沒有沿用《販毒(追討得益)條例》(第405章)及
    《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第426章)中相若提述的修改方式。

公眾諮詢

7.政府當局並未就條例草案進行公眾諮詢。

諮詢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8.政府當局並沒有就條例草案的詳細內容諮詢任何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結論

9.除上文第6段所載述的事宜外,本部亦正要求政府當局澄清其他事宜,包括當
局有否諮詢可能受條例草案影響的隧道公司。本部會在適當時候再提交報告。


連附件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馮秀娟
1999年4月12日


附件A

受《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9號)條例草案》影響的條例一覽表


項目編號條例及附屬法例
1.《海底隧道條例》(第203章) 及其附屬法例
2.《東區海底隧道條例》(第215章) 及其附屬法例
3.《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第237章)
4.《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第240章)
5.《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272章) 及其附屬法例
6.《行車隧道(政府)條例》(第368章)
7.《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第370章)
8.《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 及其附屬法例
9.《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第375章)
10.《大老山隧道條例》(第393章) 及其附屬法例
11.《西區海底隧道條例》(第436章) 及其附屬法例
12.《大欖隧道及元朗引道條例》(第474章)
13.《青馬管制區條例》(第498章)
14.《愉景灣隧道及連接道路條例》(第520章)


附件B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9號)條例草案》
建議修訂的摘要


A. 修訂



B. 刪除

1.《海底隧道隧道費》(第203章,附屬法例)中"由海底隧道有限公司釐定並經由
總督會同行政局通過的"。

附註:

1/ 此項提述見於下列條例及附屬法例--

  • 《海底隧道附例》(第203章,附屬法例)

  • 《東區海底隧道行車隧道附例》(第215章,附屬法例)

  • 《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第237章)

  • 《行車隧道(政府)條例》(第368章)

  • 《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道路交通(泊車)規例》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道路交通(私家路上泊車)規例》及《道路交通(快
    速公路)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

  • 《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第375章)

  • 《大老山隧道附例》(第393章,附屬法例)

上列條例及附屬法例中有關"官方的服務人員或車輛/官方的公共服務人員或車輛"的提述與下列
事宜有關:

  1. 豁免官方的公共服務人員所乘車輛遵守有關條例及附屬法例所施加的規定,例如繳交
    隧道費;

  2. 保留根據任何法律所賦予或委予任何官方的服務人員的權力或職責,或有關任何此等
    權力或職責的行使或執行;及

  3. 除另有明文規定外,有關條例或附屬法例適用於官方的公共服務人員及車輛。

2.此項提述見於《東區海底隧道條例》(第215章)第34(2)條。該條文規定路政署署長可應有關道路
公司的請求,將由政府或官方的任何代理人控制的任何公用設施改道,或允許道路公司自費將其
改道。

3.此項提述見於《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272章)第4(4)條。該條文豁免屬於女皇陛下或政
府財產的任何汽車遵守有關第三者保險的規定。

4.有關"官方"的提述見於--

  • 《行車隧道(政府)條例》(第368章) --在隧道內無人認領及被棄置的車輛會成為官方財產;

  • 《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第370章) --
    1. 對土地與建築物進行視察及實施預防及補救工程、拆除突出物或障礙物等費用由官
      方支付;

    2. 根據該條例向官方作出申索;及

    3. 向官方追討補償。

    • 《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及其附屬法例--

      1. 沒收無人認領及棄置車輛、未經核准的交通標誌等,將之歸予官方;

      2. 豁免官方受到任何人僅以某地方被指定為車輛測試中心或駕駛學校此事實為
        理由而提起有關侵權的法律程序;及

      3. 根據該條例須繳付的罰款屬欠官方的債項。

    5.此項修訂是基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附件三第10項而作出。該項列明:

    "10.任何提及"本條例的條文不影響亦不得視為影響女皇陛下、其儲君或其繼位人的權利"的規定
    ,應解釋為"本條例的條文不影響亦不得視為影響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
    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的權利。"。

    此一條文現已納入《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附表8第21項。

    6及7.此等提述與獲香港以外國家授權發出國際駕駛許可證及在香港以外國家登記車輛有關;而
    香港以外國家是指在當其時就香港有效的國際協議的締約國。

    8.此項提述與香港根據1926年4月24日國際公約及1949年國際道路交通公約發出國際駕駛許可
    證有關。

    9.此項提述見於《東區海底隧道條例》(第215章)、《大老山隧道條例》(第393章)、《西區海底
    隧道條例》(第436章)及《大欖隧道及元朗引道條例》(第474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