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142/98-99號文件
1999年4月16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8號)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的目的
對若干條例及附屬法例作適應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為中
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請參閱由規劃環境地政局於1999年3月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首讀日期
3.1999年3月31日。
意見
4.受條例草案影響的條例及附屬法例一覽和條例草案所載各項建議修訂的摘要
,分別載於
附件A及
B。謹請議員注意,附件A載列的條例及附屬法例均和環境
事宜有關。
5.條例草案並非旨在提出政策上的改變。各項建議修訂主要是對個別條例作出
草擬方面的技術性修改。
6.條例草案如獲通過成為法例,將追溯至1997年7月1日開始生效,以確保所有
法例在1997年7月1日及之後均能在釋義方面保持一致。條例草案的追溯效力並
不適用於涉及刑事罪行或罰則的條文。
公眾諮詢
7.政府當局並未就條例草案進行公眾諮詢。
諮詢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8.政府當局並沒有就條例草案的詳細內容諮詢任何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結論
9.本部信納所有建議修訂均屬技術性質的修改。如議員並無其他意見,條例草
案可恢復二讀辯論。
連附件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黃思敏
1999年4月12日
附件A
受《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8號)條例草案》影響的
條例及附屬法例一覽
項目編號 | 條例及附屬法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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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林區及郊區條例》(第9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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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17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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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郊野公園條例》(第208章)及《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規例》(第208章 ,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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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油污處理(土地使用及徵用)條例》(第24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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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保護臭氧層條例》(第40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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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環境及自然保育基金條例》(第45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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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污水處理服務條例》(第46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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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海上傾倒物料條例》(第46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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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海岸公園條例》(第47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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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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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B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8號)條例草案》
建議修訂摘要
附註:
1.當局按照《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3號)條例》(1999年第13號)所訂原則作出此項修訂,即
凡條文關乎制定附屬法例的權力,即使有《基本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有關用詞亦不會被適
應化修改為"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2.《郊野公園條例》(第208章)第18(2)及19(1)條關乎對官方提起的法律程序及向官方申索補償
的權利。
3.此項修訂旨在糾正《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規例》(第208章,附屬法例)第8(2)條一項排印上的
錯誤。